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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公告查询系统

时间:2017-02-25 07:01:1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7258-2012有关要求的公告

.cn/chinese/gkwj/rzbzxx/bzhbxx/webinfo/2012/10/1349630040256523.htm

关于摩托车及摩托车发动机强制性产品认证执行新版标准GB7258-2012有关要求的公告

相关认证企业:

国家标准《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是我国机动车运行安全管理最基本的技术标准,新版标准GB 7258-2012《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已于2012年5月11日发布,并已于2012年9月1日实施。

为保证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有效实施,保证《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摩托车产品》(CNCA—02C—024:2008)及《机动车辆类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摩托车发动机产品》(CNCA—02C—025:2008)的有效实施,依据《关于标准修订时强制性产品认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认科联[2005]18号)和《关于强制性产品认证依据用标准修订时有关要求的公告》(认监委2012年第4号)的有关规定,按认监委TC12技术专家组讨论并形成的技术决议的要求,特制定本证书换版实施要求。

一、 新版标准涉及的检验项目:

二、车速表指示误差值的试验车速 采用GB 21861-2008《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方法》标准规定的试验车速,指示车速为30km/h时读取实际车速。

三、带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安全玻璃:

对于带驾驶室的三轮摩托车,其配备的相关玻璃应符合《安全玻璃强制性认证实施规则 安全玻璃产品》(CNCA-04C-028:2009)的管理要求并获得有效的CCC证书。

四、GB 7258-2012标准的过渡期

1、自新版标准实施之日(2012年9月1日)起,我中心依据新版标准对相关产品实施认证,新申请认证的车辆(新申请单元)需符合本标准要求。

2、对于未按新版标准获证的产品,旧版标准认证证书持有人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提交转换新版标准认证证书的申请,需要时送样进行型式试验,并完成按照新版标准的确认。旧版标准认证证书转换工作应于换版截止时间2013年8月31日前完成,逾期未完成证书转换的,旧版标准认证证书将予以暂停;2013年11月30日前仍未完成证书转换工作的,旧版标准认证证书将予以撤销。

3、对于新版标准实施前已经出厂、投放市场并且已经不再生产的获证产品,无需进行证书转换。

4、标准中的15.8条款规定对于新生产车,其检测项目涉及到的4.1.3条款中关于车辆识别代号打刻位置及打刻的车辆识别代号的可见性要求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第25个月开始实施。以上条款不再有过渡期,自2014年9月1日起,新申请和已获证产品均需满足标准要求。

中国质量认证中心

二○一二年十月八日

篇二: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关于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单位】工信部,公安部

【文号】工信部联产业【2014】453号

【颁布日期】2014-10-18

【实施日期】2014-10-18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各有关车辆生产企业、技术服务机构: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村地区机动车数量呈现快速增长的趋势,同时,与小微型面包车和摩托车有关的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造成大量人员伤亡。事故分析表明,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性能低、摩托车无牌无证、驾乘人员不带安全头盔等是其中重要原因。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有关会议精神,进一步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切实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和登记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技术性能要求

小微型面包车是指平头或短头车身结构、单层地板、发动机中置的小型、微型载客汽车。

(一)提高小微型面包车侧倾稳定性要求,满载状态下其侧倾稳定角向左侧和右侧倾斜最大侧倾稳定角应不小于28°。

(二)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安全装置配置要求,小微型面包车应配装防抱制动系统(ABS)。

(三)提高小微型面包车比功率要求,比功率应不小于21kW/t(比功率是指发动机净功率与车辆最大总质量之比)。

(四)禁止小微型面包车使用轮胎名义宽度为155及以下规格的轮胎,鼓励使用宽断面规格轮胎,提高车辆行驶稳定性和制动安全性。

(五)严格限制小微型面包车尺寸,避免小微型面包车大型化趋势,小微型面包整车长度应≤4500mm,宽度应≤1680mm,鼓励提高小微型面包车宽高比,准乘人数(含驾驶员)应为7人及以下。

(六)提高小微型面包车车身强度要求,强化车身顶部抗压试验考核指标,按照GB26134-2010《乘用车顶部抗压强度》标准试验时,施加载荷应提高至车辆整备质量的3倍,评价指标不变。

自2015年1月1日起,新申报《公告》的小微型面包车产品应符合上述要求;自2015年7月1日起,新生产的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除第(六)款车身强度要求外的上述要求;自2016年7月1日起,《公告》内的小微型面包车应符合上述全部要求。

二、加强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生产管理

生产企业要提高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产品安全质量,健全生产一致性保证体系和整车合格证管理体系,加强对新生产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产品出厂前检验,确保批量生产的产品符合国家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严禁对检验不合格、不符合生产一致性要求的车辆出具整车出厂合格证明。自2014年11月1日起,所有新出厂的两轮摩托车产品应当配备符合国家标准的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的,不得出厂销售。

各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要加强对车辆生产企业的生产一致性监管,督促车辆生产企业提高小微型面包车产品安全技术水平,落实新出厂摩托车配备安全头盔要求。省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组成联合工作组,在生产和注册登记环节开展生产一致性监督检查,对小微型面包车,重点检查车辆外廓尺寸、比功率、侧倾稳定性、轮胎规格以及防抱制动系统(ABS)等安全装置的配备是否符合要求;对摩托车,重点检查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于不能保证产品生产一致性的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照《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一致性监督管理办法》严肃处理。

三、严格小微型面包车、摩托车登记管理

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小微型面包车注册登记业务时,要严格车辆查验,对主要特征和技术参数不符合国家标准,或与《公告》数据不一致的,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不予核发检验合格标志。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要严格查验是否按规定配备安全头盔,对未按规定配备的,一律不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并告知机动车所有人可要求厂家或销售商配备安全头盔。对违规车型和生产企业信息,应通过公安交通管理综合应用平台上报公安部,公安部将通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将依照相关规定对违规企业及产品予以严肃处理。对不能办理注册登记的违规车辆,车辆生产企业应当予以整改。

自2014年11月1日起,对所有新出厂的摩托车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前,不再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进一步简化摩托车注册登记程序,在农村地区逐步推行摩托车“带牌销售”,委托摩托车销售企业代办注册登记,实行摩托车售前集中查验,预先制作悬挂号牌,商有关部门实行保险、税务一站式办理,实现群众购车时一并办结登记上牌业务。除国家规定机动车牌证工本费外,开展“带牌销售”不得向群众收取任何选号费、代办费等费用。按照《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7258)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号牌》(GA36)标准取消摩托车前号牌的有关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摩托车注册登记时,只核发摩托车后号牌,不得以摩托车未设置前号牌板(架)为由退办业务。县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通过开设“流动车管所”等方式,组织大、中队民警下乡为农民上门集中办理摩托车登记、检验等业务,通过专场考试、集中办理等方式,为农民申领摩托车驾驶证提供方便。科目一可以由计算机随机抽题,以纸质试卷进行考试。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 安 部

2014年10月18日

篇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0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 2005 〕 20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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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自《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摩托车行业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 : 企业间重组联合步伐加快,行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质量、品牌意识增强 , 生产集中度有较大提高,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规范。但摩托车行业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强摩托车行业的宏观管理,进一步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决策 , 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 简称《公告》 ) 的摩托车企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企业发展重点应放在大力提高开发能力 , 培育自主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方面。

(一)《公告》内独立序号企业之间进行重组,一家公司成为另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必须对所属子公司控股 50% 以上。子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集团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履行应负的职责。新设立子公司登记注册的名称应明示与集团公司的关系 ; 集团公司内部商标可以互用,但必须按《商标法》有关规定,办理商标许可互用相关手续。鼓励子公司企业与集团公司商标逐步统一 , 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已是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按照上述精神在两年内予以规范。

二、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摩托车企业(含集团公司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 2 亿元,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8000 万元。

(二)集团公司建立非独立法人分公司 ( 简称分公司 , 下同 ) ,项目总投资不少于 2000 万元,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 1000 万元(包括不少于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工装等)。

新建子公司、分公司的集团公司其摩托车年产销量前三年应累计达到 90 万辆 ( 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 ) 。

(三)子公司申请变为独立序号企业、已被撤消摩托车生产资质的原《公告》内企业再申请从事摩托车生产,均按新建企业对待,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三、新建摩托车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等相关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凭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建企业项目投资备案和企业提供的能证明企业投资情况的相关文件,安排现场生产准入考核。 现场生产准入考核时,考核组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授权,核查投资情况。

四、《公告》内企业之间要求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摩托车,必须由双方企业共同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和协议书,子公司应通过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同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加工的产品由委托方按新产品申报《公告》。

五、《公告》内企业转让商标,要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及其他附件办理相应手续。同时《公告》中取消转让方有关商标产品。受让方转让商标的产品 ( 包括集团公司内部商标互用 ) 按新产品申报。上述诸条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见附件一。

六、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 , 除应符合上述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的有关考核条款的补充规定 ( 见附件二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应依据本通知精神,认真了解本地区企业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说明

二、三轮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摩托车生产准入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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