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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单

时间:2017-02-20 06:26:1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防范和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标语口号

1、远离非法集资,拒绝高利诱惑。

2、远离非法集资,建设美好生活。

3、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谨防血本无归!

4、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建设和谐平安唐山。

5、打击非法集资齐参与,同享社会和谐共受益。

6、珍惜一生血汗,远离非法集资。

7、天上不会掉馅饼,一夜暴富是陷阱。

8、提高风险防范能力,自觉抵制非法集资。

9、抵制高息集资诱惑,理性选择投资渠道。

10、树立正确理财观念,警惕非法集资陷阱。

11、防范非法集资,人人有责。

12、提高风险防范意识,警惕贷款、非法融资和非法集资广告陷阱,谨防上当受骗。

13、打击非法集资,共创社会和谐。

14、打击非法集资,维护群众利益。

15、维护金融稳定,共创和谐社会。

16、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参与非法集资活动风险自担。

17、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后果自负!

18、远离非法集资,脚踏实地致富!

19、提高法律意识,警惕非法集资!

20、抵制非法集资,勿入陷阱!

21、非法集资,火药桶!别碰!

22、警惕非法集资,避免财产损失。

23、加强法制宣传,提高广大市民防范非法集资意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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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打击非法集资犯罪,维护金融管理秩序。

25、积极参与打击非法集资行动,努力营造富民平安环境。

26、加大打击非法集资力度,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

27、自觉抵制非法集资,确保经济社会和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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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宣传单

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单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一、非法集资特征

(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或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

(二)通过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短信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

(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

(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的对象吸收资金。

二、非法集资的常见手段

(一) 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

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

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

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

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

遭受经济损失。

(二) 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

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

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假借委托理财名义,故意混淆投资理财概念,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基金、网络炒汇、电子商务等新名词迷惑社会公众,承诺稳定高额回报,欺骗社会公众投资。

(三) 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

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

网络平台和QQ、MSN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

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

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四)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

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

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

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

华夏银行石家庄分行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教育活动宣传单

拒绝高利诱惑 远离非法集资

三、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一)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二)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三)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四)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五)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六)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七)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八)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

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九)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十一)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十二)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案例:李庆玲、吴兆顺等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2010年8月至2011年6月间,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凌绍民、张桂英、张茂权、薛美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以沈阳颐和轩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沈阳颐和轩投资担保有限公司开发沈阳曹台新村住宅楼、砂山老年生态城等项目融资为由,向社会公众公开宣传,许以月息6%、每三个月为还款周期的高额利息,并提前扣除三个月18%的利息收取本金的方式,向社会公众吸收资金,先后在徐州地区与796名投资人签订了1618份合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合计人民币11565万余元。其中被告人李庆玲、吴兆顺共同吸收9035万余元,被告人凌绍民吸收1966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吸收1124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薛美共同吸收1224万余元。

2011年8月26日,被告人李庆玲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其余被告人均被公安机关抓获,并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案发前后,通过银行转账或现金方式,被告人李庆玲返还1067万余元,被告人吴兆顺返还0.84万元,被告人凌绍民返还544万余元,被告人张桂英返还391万余元,被告人张茂权返还人民币189万余元,被告人薛美返还3万余元。

江苏省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以非法吸收公共存款

罪,于2012年9月依法判处李庆玲有期徒刑七年,并处

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判处吴兆顺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

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凌绍民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

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桂英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

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判处张茂权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

篇三:防范非法集资宣传单

防范打击非法集资宣传单

一、非法集资的主要特征

1、未经有关部门依法批准,包括没有批准权限的部门批准的集资;有审批权限的部门超越权限批准集资,即集资者不具备集资的主体资格。

2、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出资人还本付息。还本付息的形式除以货币形式为主外,也有实物形式和其他形式。

3、向社会不特定的对象筹集资金。

4、以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集资的实质。

二、非法集资活动的主要表现形式

非法集资活动设计内容广,变现形式多样。主要包括债权、股权、商品营销、生产经营等四大类,主要表现有以下几种形式:

1、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2、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

3、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进行非法集资;

4、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6、利用民间“会”、“社”等组织或者地下钱庄进行非法集资;

7、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8、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非法集资;

9、以签订商品经销合同等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0、利用传销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11、利用互联网设立投资基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12、利用“电子黄金投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

三、非法集资活动的常见手段

1、承诺高额回报

不发分子为吸引群众上当受骗,往往编造“天上掉馅饼”、“一夜成富翁”的神话,通过暴利引诱许诺投资者高额回报。为了骗取更多的人参与集资,非法集资者在集资初期,往往按时足额兑现承诺本息,待集资达到一定规模后,便秘密转移资金或携款潜逃,使集资参与者遭受经济损失。

2、编造虚假项目

不法分子大多通过注册合法的公司或企业,打着响应国家产业政策、支持新农村建设、实践“经济学理论”等旗号,经营项目由传统的种植、养殖行业发展到高新技术开发、集资建房、投

资入股、售后返租等内容,以订立合同为幌子,编造虚假项目,承诺高额固定收益,骗取社会公众投资。

3、以虚假宣传造势

不法分子为了骗取社会公众信任,在宣传上往往一掷千金,采取聘请明星代言、在著名报刊上刊登专访文章、雇人广为散发宣传单、进行社会捐赠等方式,加大宣传力度,制造虚假声势,骗取社会公众投资。有的不法分子利用网络虚拟空间将网站设在异地或租用境外服务器设立网站。有的还通过网站、博客、论坛等网络平台和 QQ、MSN 等即时通讯工具,传播虚假信息,骗取社会公众投资。一旦被查,便以下线不按规则操作等为名,迅速关闭网站,携款潜逃。

4、利用亲情诱骗

不法分子往往利用亲戚、朋友、同乡等关系,用高额回报诱惑社会公众参与投资。有些参与传销人员,在传销组织的精神洗脑或人身强制下,为了完成或增加自己的业绩,不惜利用亲情、地缘关系拉拢亲朋、同学或邻居加入,使参与人员迅速蔓延,集资规模不断扩大。

四、非法集资活动对社会的危害

非法集资活动具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一是参与非法集资的当事人会遭受经济损失,甚至血本无归,用于非法集资的钱可能是参与人一辈子节衣缩食省下来的,也可能是养命钱;非法集资犯罪分子通过欺骗手段聚集资金后,任意挥霍、浪费、转移或者

非法占有,参与者很难收回资金。二是非法集资严重干扰正常的经济、金融秩序,极易引发社会风险。三是非法集资活动容易引发社会不稳定,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由于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一旦有了损失,需要当事人自己承担,而非法集资往往集资规模大、人员多,资金兑付比例低,处置难度大,容易引发大量社会治安问题,严重影响社会稳定。

五、参与非法集资形成的风险及损失承担

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因参与非法集资活动受到损失,由参与者自行承担,而所形成的债务和风险,不得转嫁给未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国有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其他任何单位。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经人民法院执行,集资者仍不能清退集资款的,应由参与者自行承担损失。在取缔非法集资活动的过程中,地方政府只负责组织协调工作。这意味着一旦社会公众参与非法集资,参与者利益不受法律保护。

增加一条标语:“非法集资不受法律保护 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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