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守信激励制度

时间:2017-02-16 14:21:0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廊坊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

廊坊市人民政府令

〔2012〕 第4号

《廊坊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已经2012年11月1日市政府第3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聂瑞平

2012年11月5日

廊坊市企业和个人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我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建立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机制,规范全市市场经济秩序,促进经济和社会全面发展,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河北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实施意见》(冀政〔2009〕9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由廊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组织实施,各级各部门是执行本办法的主体。

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个人在日常活动中的守信与失信行为,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有关税费缴纳、拖欠款项、合同履约、产品质量、工程质量、安全生产、拖欠工资、环境保护、城乡规划、交通安全、金融信贷、劳动保障和公用事业等信用记录,是实施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的依据。

第二章 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的构成

第五条 企业信用信息主要由基本信用信息、优良信用信息和不良信用信息构成。

个人信用信息主要包括基本信息,以及社会缴费信息、信贷信息、表彰奖励信息、公益活动信息、违规处罚信息、违法违纪信息等优良、不良信用信息。

第六条 企业基本信用信息包括:

(一)识别信息:主要是企业名称、地址、注册登记证号、组织机构代码、纳税人识别号、成立日期、经济类别、所处行业、法定代表人、注册资金、股权状况、投资状况、经营范围等;

(二)公共信息:主要是依法纳税、社保缴纳、劳动用工、质量安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公用服务事业缴费等;

(三)其他与企业信用相关的信息。

第七条 企业优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获得税务部门纳税信用等级A级记录;

(二)获得海关评定A类企业记录;

(三)被评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记录;

(四)获得省、市科技成果奖、科技进步奖记录;

(五)商标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或者省著名商标和市知名商标;

(六)产品被评为省级以上名牌、优质产品,获得国家、省、市级质量奖项;

(七)通过质量体系认证;测量体系认证;C标志等质量、标准、计量认证;获准使用地理标志产品专用标志、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国外先进标准、取得计量保证能力合格确认;

(八)被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评定的守信企业记录;

(九)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受到市级(含)以上行政机关、行业组织表彰的记录;

(十)捐资助教、支援灾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承担社会责任的记录;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优良信用信息。

第八条 企业不良信用信息包括:

(一)违反工商登记法律法规、虚假出资或者抽逃注册资本记录;

(二)因违法行为被行政机关吊销或者暂扣许可证、营业执照的记录;

(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犯罪记录;

(四)在产品质量监督抽查中不合格或者未通过行政机关依法进行的专项检查记录;

(五)发生较大以上产品质量安全或者生产安全事故的记录;

(六)违反城乡规划许可、建筑工程施工许可受到行政机关查处的记录;

(七)工程建设活动中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行政处罚的记录;

(八)违法转让业务;以他人名义或者准许他人以本单位(个人)名义承揽业务的记录;

(九)在招标投标活动中,有围标、串标或者其他违法行为,受到行政机关处罚的记录;

(十)纳税人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或者有骗税或者偷逃税费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的记录;

(十一)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未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污染防治设施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未按期、足额缴纳排污费,被县级(含)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行政处罚记录;

(十二)发生较大级以上环境污染事故记录;

(十三)恶意拖欠和逃废金融债务、参与信用诈骗的记录;

(十四)被依法认定违法开展关联交易或者违规担保、非法集资的记录;

(十五)因违反消防安全、道路交通运输安全等相关法律被行政执法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记录;

(十六)因违反财经法律法规被行政执法部门处罚的记录;

(十七)囤积居奇,相互串通降低或者抬高价格,扰乱市场秩序的记录;

(十八)生产经营活动中有行贿、受贿、商业欺诈行为的记录;

(十九)因生产经营活动中的不当行为,出现投诉或者引发集体上访等群体性事件的记录;

(二十)不执行审判机关有关债务等生效判决、裁定或者仲裁机构仲裁裁决的记录;

(二十一)违法用工,拖欠工程款和务工人员工资的记录;

(二十二)拖欠社会保险费、水电费、燃气费、通讯费等记录; (二十三)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记录;

(二十四)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不良信用信息。

第九条 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董事、主要股东或者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下列信息,应当记入企业不良信用信息:

(一)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二)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对该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

(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生产许可证的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并负有个人责任,自该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生产许可证之日起未逾3年的;

(四)被处以行业禁入处罚,禁入期限届满后未逾3年的;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条 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下列内容:

(一)个人基本信息:姓名、性别、身份证号、户籍、工作单位、职业、学历等;

(二)商业服务信用信息:个人贷款记录,个人履行合约记录,个人信用卡使用记录,其他记录;

(三)社会服务信用信息:个人纳税记录,个人社会保险费用缴纳记录,水费、电费、有线电视费、物业费等公用事业服务费用缴纳记录,其他记录;

(四)社会管理信用信息:个人偷盗他人财物记录,交通违法记录,利用微博、网贴、短信、信函诬告、诽谤他人并被主管部门认定属实的记录,违反公共场所和城市市容管理规定行为记录,收送礼品、职务侵占、挪用公款、索贿、行贿、受贿记录,制假售假记录,参与非法集资、传销、

商业欺诈等记录,其他记录;

(五)社会信用特别信息:公务员受到行政处分记录,教师、律师、医护人员、注册会计师、资产评估师、审计人员、导游员等重点人群违反职业道德、违法违纪行为记录,个人因失信行为导致民事败诉记录,个人受到行政处罚记录,个人受到刑事处罚记录,其他记录;

(六)表彰奖励信用信息:个人事迹被市级(含)以上主要媒体宣传报道记录,个人被评先评优记录,个人重大立功和突出贡献记录,其他记录;

(七)社会公益信用信息:个人从事志愿者、义工记录,个人见义勇为记录,个人捐资助学、扶贫济困、支援灾区记录,其他记录;

(八)法律法规规定可以记入的其他与个人信用有关的信息。

第三章 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实施领域及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各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行政许可、行业评先评优、信贷支持、安排和拨付有关补贴资金、资质等级评定、干部提拔、公务员录用以及建设项目、政府采购、国土使用权出让招标投标等工作中,应当依法查询企业和个人信用状况,重要项目或者重点环节使用第三方信用报告,并采取激励惩戒措施。

第十二条 发展改革部门在项目立项、项目核准(备案)、招标投标管理等工作中,采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措施:

(一)对信用记录优良或者信用等级较高的企业,重大项目建设招标过程中应当优先选择;

(二)对有不良信用记录或者信用等级低的企业,应当依法采取行政惩戒措施,暂缓立项;已完成项目立项的企业,但不按照法律法规和批复要求执行的,列入黑名单,失信记录纳入廊坊社会信用监管平台,并在廊坊信用网上披露;

(三)建立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监委成员、招标代理机构等信用档案、黑名单和市场淘汰与准入制度;对有不良信用记录的评标专家、监委成员取消其评委、监委成员资格并予以公告。

篇二:厦门市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试行) (征求意见稿)

厦门市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厦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倡导诚实守信,惩戒失信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发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17号)、《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厦门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试行)》(厦府〔2015〕307号)及各部门各领域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试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对象为社会法人及16周岁以上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重点职业人群(以下统称信用主体)。

本办法所称社会法人是指国家机关以外的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依规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及其他非营利性法人。责任主体为社会法人的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

本办法所称自然人,是指16周岁以上在我市参加民事活动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个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及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港澳台居民和外国公民。本办法所称重点职业人群是指社会法人或者其他经济组织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重要岗位工作人员、依法依规应当取得职业资格或执业资格的人员、公务员以及行政事业性岗位工作人员,包括但不限于企业法定代表人、律

师、会计从业人员、注册会计师、统计从业人员、审计师、认证和检验检测从业人员、证券期货从业人员、上市公司高管人员、保险经纪人、医务人员、教师、科研人员、专利服务从业人员、项目经理、新闻媒体从业人员、导游等人员。

第三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相关信用行为的认定、奖惩,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 厦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厦门市社会信用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简称市信用办)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办法,对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认定及奖惩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协调。其他有关职能部门、公用事业单位、行业服务机构等,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具体负责依法制定各自领域信用主体信用行为标准,依法对相关信用行为实施奖惩。

第五条 厦门市信用服务中心(简称市信用中心)是信用主体信用信息的技术管理方及信用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设和运维全市统一社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厦门”网站及APP和微信公众号,负责统一归集、整理和公示各单位提供的信用信息,负责全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所需的软硬件支撑,负责提供信用信息查询、异议处理、修复以及相关信用信息服务。

第六条 各部门负责依法制定本行业、本领域相关信用行为的奖惩清单、标准及其管理办法。

各部门可以结合电子办公系统,开发并完善电子办公系统中信用主体的相关信用信息自动记载、上传、关联及对接市信用中心平台的功能。

第七条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推进本行政区域内信用主体信用行为的认定、奖惩办法的实施及管理。

第八条 信用主体对其信用信息享有知情权、异议权,可以向信用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申请查询信用信息,提出异议申请。信用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提供信用信息的部门和组织应当提供相应服务并作出相应处理。

第二章 守信激励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守信行为,是指信用主体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各部门认定的良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被市级以上职能部门、行业组织和区级以上人民政府评定为守信的。

(二)获得国家、省、市相关主管部门认定的优秀称号、奖励等。

(三)各部门、机构认定的其他良好信用信息。自然人参与志愿者活动、义务献血,法人参与社会公益活动、捐赠以及相关部门认定的对社会有突出贡献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 良好信用信息的认定及共享与公示。各部门应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适合本部门的守信行为认定办法(包含诚信典型的树立标准等)向社会公布后实施。守信“红榜”应在本单位官网上公示,同时推送至市信用中心。

第十一条 守信激励。

多渠道选树诚信典型:

(一)各有关部门和社会应将组织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确定的信用状况良好的行政相对人、诚信道德模范、优秀青年志愿者,行业协会商会推荐的诚信会员,新闻媒体挖掘的诚信主体等树立为诚信典型。

(二)鼓励各部门向社会推介无不良信用记录者和有关诚信典型,联合其他部门和社会组织实施守信激励措施。

(三)鼓励行业协会商会完善会员企业信用评价机制,选树行业或商会诚信典型。

(四)鼓励企业主动发布综合信用承诺或产品服务质量等专项承诺,开展产品服务标准等自我声明公开,接受社会监督,形成企业争做诚信模范的良好氛围。建立行政审批“绿色通道”:

(一)各单位在办理行政许可过程中,对诚信典型和连续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的行政相对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实施“绿色通道”和“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措施。

(二)对符合条件的行政相对人,除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材料外,部分申报材料不齐备的,如其书面承诺在规定期限内提供,应先行受理,加快办理进度。

优先提供公共服务便利:

(一)各区、各部门在实施财政性资金项目安排、招商引资配套优惠政策等各类政府优惠政策中,优先考虑诚信市场主体。

(二)在教育、就业、创业、社会保障等领域对诚信个人给予重点支持和优先便利。

(三)在有关公共资源交易活动中,提倡依法依约对诚信市场主体采取信用加分等措施。

优化行政监管安排:各市场监管部门应对符合一定条件的诚信企业,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优化减少检查频次,提供便利化服务。

降低市场交易成本: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开发“税易贷”、“信易贷”、“信易债”等守信激励产品,鼓励金融机构和商业销售机构等市场服务机构参考使用

篇三:诚信建设制度化实施方案

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提升学校形象,促进学校稳步、持续、健康发展,根据《杜集区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实施方案》(杜文委[2014]号)总体要求和工作部署,为了切实做好诚信学校建设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和科学发展观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坚持宣传教育和实践活动相结合,长效管理与集中整治相结合,全面推进与重点突破相结合,积极倡导和弘扬诚实守信的良好风尚,着力建设更加文明、开放、公平、公正的市场环境,促进我区各项事业全面、健康、有序发展。

二、目的意义

以社会征信体系建设为载体,以相关职能部门为依托,以褒扬诚信、惩戒失信为手段,以形成有利的社会舆论为推动,以培养诚信文化为根本,营造“奖励诚信、约束失信、守信光荣、失信可耻”的社会环境。

三、工作任务

1、加强以校务公开和依法治校为重点的诚信学校建设,以学校各处室的诚信服务带动全校的诚信教育。 在学校各处室大力推行校务公开制度,实行科学、民主决策,规范办事程序,合理简化办事环节,积极推广公示制、

首问负责制等工作制度,增加工作透明度,努力建设“诚信处室”,努力为师生和家长提供方便快捷、公平、公正的服务;要把明确权限、强化监督作为诚信建设的重点,切实解决好社会反响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深入开展创建文明处室等活动,在学校行政人员中开展“抓学习研究、抓团结合作、抓勤政廉政、抓队伍建设”的“四抓“活动,营造讲学习、讲研究、讲实干、讲进取和讲创新的良好风气,不断提高行政人员的政策水平、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

2、加强诚信学校建设,进一步规范办学行为。

在各年级和班级全面开展“育诚信学生、塑诚信师表、创诚信校园”的主题活动,把诚信建设作为维护学校良好形象的基础性工作,不断加强,不断深化。特别要把加强考风、学风、教风、校风建设和实行校务公开、收支两条线等管理制度,治理乱收费、乱办班补课、乱征订教辅资料等热点问题,作为规范办学行为的重要举措。

3、加强教师队伍诚信建设,提高教师的职业道德素质。 把诚信建设与加强师德师风建设有机结合起来,推行五条禁令,坚决治理有偿办班、补课的现象。要求教师不仅在学校里坚持教书育人,为人师表,而且在社会上,在家庭里时时、事事、处处都做到为人师表,全方位树立教师的新形象。大力表彰教书育人、廉洁从教的师德楷模。

4、加强学生诚信建设,促进学生文明素质的提高。

学校要把德育工作摆在素质教育的首要位置,贯穿于教育教学的各个环节,形成重信誉、守信用、讲信义的良好风尚,努力使诚信建设的要求融入学生的学习、生活之中,引导他们从不说谎、不作弊、不作假、不欺诈等一言一行、一点一滴做起。同进建立科学的学生思想道德行为综合考评制度,形成促进学生素质全面发展的评价机制。

四、保障措施

1、加强领导,提高认识,组织广大干部师生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实践活动。

学校成立诚信建设制度化工作领导小组,高度重视诚信建设工作,加强领导,提高认识,加大宣传力度,动员全校广大干部师生积极参与诚信教育实践活动,努力提高全体在职人员的诚信意识,加强对学生的诚信教育,培育学生形成诚实守信的思想观念和道德行为准则。

在行政人员和处室工作人员中广泛开展“诚信服务、执教为民”的宣传教育,大兴求真务实之风,为全校开展诚信建设活动发挥表率作用。

学校要将诚信教育纳入德育工作中,与社会公德教育、养成教育、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和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有机结合起来,落实《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提高诚信教育的整体效果。

2、集中整治诚信缺失的突出问题,建立诚信激励机制。

要从学生家长和社会各界反映强烈、有损学校教育形象的突出问题入手,严肃查处各种诚信缺失的典型事件。继续深入治理教师乱收费、乱办班等侵害学生和家长利益的现象;查处个别教师缺乏应有的道德修养、职业责任心不强,存在的只教书不育人、体罚学生、以罚代教、嫌弃学习困难生等问题;青少年学生受社会各方面的消极影响,诚信意识淡化,不守信用、不重承诺的现象,如一些学生习惯说谎、学风不实、考试作弊,同学之间、师生之间缺少信任、缺少关心等有损诚信伦理和教育系统整体形象的行为。同时建立诚信激励机制,表扬和奖励好的案例和典型,营造诚实守信的良好环境。

3、大力宣传和引导,及时发布诚信活动信息。

在袁庄实验小学网站开辟诚信学校建设栏目,宣传诚信知识、政策法规,加大对诚信事迹的宣传和典型失信案件的曝光力度,及时发布诚信教育活动信息。同时利用宣传栏、板报、广播、手抄报等校园资源向全体师生宣传诚信教育的基本内容、要求、重要意义及现实事例。

2014-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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