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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排放标准

时间:2017-02-15 17:02:3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北京市油烟排放标准

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GB 18483-2001)

GB 18483-2001

(国家环保总局2001年12月1日批准 2002年1月1日实施)

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防治饮食业油烟对大气环境和居住环境的污染,国家环保

总局特制定《饮食业油烟排放标准》。本标准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全文如下:

1 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

1.1 主题内容

本标准规定了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的最低去除效率。

1.2 适用范围

1.2.1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建成区。

1.2.2 本标准适用于现有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排放管理,以及新设立饮食业单位的设计、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及其经营期间的油烟排放管理;排放油烟的食品加工单位和非经营性单位内部职工食堂,参照本标准执行。

1.2.3 本标准不适用于居民家庭油烟排放。

2 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

GB 3095一1996 环境空气质量标准

GB/T 16157-199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和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 14554-1993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

3 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标准状态

指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本标准规定的浓度标准值均为标准状态下的干烟气数值。

3.2 油烟

指食物烹任、加工过程中挥发的油脂、有机质及其加热分解或裂解产物,统称为油烟。

3.3 城市

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关于城市的定义相同,即:国家按行政建制设立的直辖市、市、镇。3.4 饮食业单位

处于同一建筑物内,隶属于同一法人的所有排烟灶头,计为一个饮食业单位。

3.5 无组织排放

未经任何油烟净化设施净化的油烟排放。

3.6 油烟去除效率

指油烟经净化设施处理后,被去除的油烟与净化之前的油烟的质量的百分比。

P=(c前×Q前-c后×Q后)/(c前×Q前)×100%

式中:P--油烟去除效率,%;

f前--处理设施前的油烟浓度,mg/m3;

Q前--处理设施前的排风量,m3/h;

f后--处理设施后的油烟浓度,mg/m:;

Q后--处理设施后的排风量,m3/h。

4 标准限值

4.1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限值按规模分为大、中、小三级;饮食业单位的规模按基准灶头数划分,基准灶头数按灶的总发热功率或排气罩灶面投影总面积折算。每个基准灶头对应的排气罩灶面投影面积为1.1平方米。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参数见表1。

表1 饮食业单位的规模划分

───────────────────────────────────

规模 小型 中型大型

───────────────────────────────────

基准灶头数 ≥ 1,<3 ≥3,< 6 ≥6

对应灶头总功率 1.67,< 5.00≥5.00,<10 ≥10

对应排气罩灶面

总投影面积(平方米)≥1.1,< 3.3 ≥3.3,<6.6 ≥6.6

───────────────────────────────────

4.2 饮食业单位油烟的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按表2的规定执行。 表2 饮食业单位的油烟最高允许排放浓度和油烟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

规模 小型 中型 大型

───────────────────────────────────

最高允许排放浓度(mg/m3)2.0

净化设施最低去除效率(%) 60 7585

───────────────────────────────────

5 其它规定

5.1 排放油烟的炊食业单位必须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证操作期间按要求运行。油烟无组织排放视同超标。

5.2 排气筒出口段的长度至少应有4.5倍直径(或当量直径)的平直管段。

5.3 排气筒出口朝向应避开易受影响的建筑物。油烟排气筒的高度、位置等具体规定由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制定。

5.4 排烟系统应做到密封完好,禁止人为稀释排气筒中污染物浓度。

5.5 饮食业产生特殊气味时,参照《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臭气浓度指标执行。

6 监测

6.1 采样位置

采样位置应优先选择在垂直管段。应避开烟道弯头和断面急剧变化部位。采样位置应设置在距弯头、变径管下游方向不小于3倍直径,和距上述部件上游方向不小于1.5倍直径处,对矩形烟道,其当量直径D=2AB/(A十B),式中A、B为边长。

6.2 采样点

当排气管截面积小于0.5平方米时,只测一个点,取动压中位值处;超过上述截面积时,则按GB/T 16157-1996有关规定进行。

6.3 采样时间和频次

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排放限值指标体系时,采样时间应在油烟排放单位正常作业期间,采样次数为连续采样5次,每次10min。

6.4 采样工况

样品采集应在油烟排放单位作业(炒菜、食品加工或其它产生油烟的操作)高峰期进行。

6.5 分析结果处理

五次采样分析结果之间,其中任何一个数据与最大值比较,若该数据小于最大值的四分之一,则该数据为无效值,不能参与平均值计算。数据经取舍后,至少有三个数据参与平均值计算。若数据之间不符合上述条件,则需重新采样。

6.6 监测排放浓度时,应将实测排放浓度折算为基准风量时的排放浓度:

c基=c测×Q测/nq基

式中:c基--折算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时的排放浓度,mg/m3;

Q测--实测排风量,m3/h;

c测--实测排放浓度,mg/m3;

q基--单个灶头基准排风量,大、中、小型均为2000m3/h;

n--折算的工作灶头个数。

7 标准实施

7.1 安装并正常运行符合4.2要求的油烟净化设施视同达标。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视情况需要,对饮食单位油烟排放状况进行监督监测。

7.2 新老污染源执行同一标准值。本标准实施之日之前已开业的饮食业单位或已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现有饮食业单位,未达标的应限期达标排放。本标准实施之日起批准设立的饮食业单位为新饮食业单位,应按"三同时"要求执行本标准。

7.3 油烟净化设施须经国家认可的单位检测合格才能安装使用。

7.4 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附录A

饮食业油烟采样方法及分析方法

金属滤筒吸收和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采样及分析方法

A.1 原理

用等速采样法抽取油烟排气筒内的气体,将油烟吸附在油烟雾采集头内。将收集了油烟的采集滤芯置于带盖的聚四氟乙烯套筒中,回实验室后用四氯化碳作溶剂进行超声清洗,移入比色管中定容,用红外分光光度法测定油烟的含量。

A.2 试剂

A.2.1 四氯化碳:在2600cm-1~3300cm-1之间扫描吸光度值不超过0.03(4cm比色皿),一般情况下,分析纯四氯化碳蒸馏一次便能满足要求。

A.2.2 高温回流食用花生油(或菜籽油、调和油等)。高温回流油的方法:在500ml三颈瓶中加入300ml的食用油,插入量程为500摄氏度的温度计,先控制温度于120摄氏度,敞口加热30min,然后在其正上方安装一空气冷凝管,升温至300摄氏度,回流2h,即得标准油。A.3 仪器和设备

A.3.1 仪器:红外分光仪,能在3400cm-1至2400cm-

篇二:京V排放标准

京V排放标准

简介

北京市环保局召开新闻发布会宣布,经国务院批准,自2013年2月1日起,北京市在全国率先开始执行第五阶段机动车排放标准,新车排放标准要求率先与国际接轨。根据测算,京Ⅴ实施后,单车排放与国Ⅳ相比降低40%左右。以过去的93号汽油为例,现在的京V标准92号汽油的硫含量由每千克50毫克降低为每千克10毫克,锰含量由每升0.006克降低为每升0.002克,相当于每天减少二氧化硫排放量1.18吨。自2013年3月1日起,停止在京销售和注册登记不符合京V排放标准的轻型汽油车。

“我们把京V排放标准车辆的销售和注册进行捆绑,也就是说3月1日以后,4S店销售的新车必须都是京V排放标准的车辆,而消费者购买的车辆如果想在北京上牌,也必须是符合京V排放标准的车辆。”北京市环保局机动车处处长李昆生说,执行京V标准以后,市内二手车转让交易不受影响,国三、国四的车辆仍可交易,但外地转入北京的车辆必须符合京V标准才可以注册落户。

市环保局表示,新标准实施后,北京也将收严对在用车的排放管理,从而达到减排的效果。据了解,目前北京国三以上的车辆大约有350万辆,而这部分机动车均装有车载排放诊断系统(OBD系统)。这个系统将从发动机的运行状况随时监控汽车是否尾气超标,一旦超标,会马上发出警示。

根据正在征求意见的《北京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草案):机动车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使其达到排放标准要求而上路行驶200公里以内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车辆连续行驶超过200公里的,处1000元罚款。

李昆生表示,环保及交管部门将通过年检和路检对在用车进行监控。而今后,京V排放标准车辆的OBD系统中还将新增“车载排放诊断系统实际效果监测”和“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监控氮氧化物”两项功能,但由于技术开发难度较大,本市决定自2014年9月1日才要求点燃式轻型汽车具备这两项排放监控功能。

10万辆京V新车获贴蓝色环保标,为便于识别车辆排放标准,自1999年起,北京率先实行了机动车环保标志管理,即根据车辆排放标准的不同,分别发放了“黄色”或“绿色”环保标志,其中,绿色环保标志又分为“绿无星”、“绿一星”、“绿二星”、“绿三星”和“绿四星”,分别对应改造车和国一、国二、国三和国四标准的车辆。国一以下的车辆贴“黄标”,因此也被称为黄标车。

为配合京V新标准的实施,北京市将对符合第五阶段及以上排放标准和纯电动车辆发放“蓝色环保标志”。新标志与原标志一样,均内嵌了电子芯片,6年更换一次,不用每次检测后更换标志,车辆环保检测周期为登记注册6年内每两年检测一次,6年后每年检测一次。

据了解,目前,北京已经发放了10万多张“蓝色环保标志”。“也就是说,有10万辆符合京V排放标准的车辆已经上路行驶。”李昆生表示,从去年下半年开始,一些4S店已经开始销售符合京V排放标准的新车,北京市环保局已陆续公布1300余种符合京V排放标准的车型目录。

燃油质量是影响机动车排放污染的关键因素之一。中石油和中石化两集团承诺提供第五阶段油品,两个燃油标准于2012年5月7日正式发布,而符合新标准的油品也已于2012年5月31日上市。

车型:1300余种达标车型发布,对于符合第五阶段排放标准的车型,经过审核,北京市环保局定期发布环保合格车型目录。截至目前,北京市环保局已发布了1300余种达第五

阶段排放标准车型,而且随着汽车生产企业产品开发,达标车型数量仍在不断增加,这些车型涵盖了高、中、低档车,基本可以满足不同层次车主的购车需求。

监管:检测单位升级设备,据了解,自2009年以来,具有国家资质的检测单位开始陆续升级设备,目前已经具备检测第五阶段车辆和发动机的能力。

京V实施后效果单车氮氧化物减排可达43%,受区域大范围大雾天气影响,今年1月北京连续出现空气重污染。科研结果表明,北京机动车排放的氮氧化物约占全市氮氧化物排放总量的58%,排放的挥发性有机物约占全市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的40%。而氮氧化物、挥发性有机物通过化学反应都可形成细颗粒物(PM2.5)和臭氧污染,初步估算,机动车排放形成的PM2.5约占PM2.5来源的22.2%。

市环保局表示,目前北京的机动车保有量已突破520万辆,预计到2015年机动车保有量将达600万辆。而实施京V排放标准后,轻型汽油车、重型柴油车单车氮氧化物排放均将下降43%左右。同时,由于北京已同步供应第五阶段的车用汽油和柴油,油品质量有了大幅度的提高,全部在用车氮氧化物排放将有较大幅度的削减。经中国汽车技术研究中心试验表明,北京在用汽油车使用新标准汽油后氮氧化物减排15%,PM2.5也会同步削减。背景

逐步提高排放标准是国际通行做法,欧美城市在上世纪60至70年代曾出现过严重的机动车排放污染,后通过不断提高新车排放标准和加强在用车管理使之大大缓解。从上世纪90年代初实施机动车排放欧一或相当于欧一标准开始,欧美国家每5年左右将标准提高一级,2000年已实施欧三标准,2005年实施欧四标准,2009年实施欧五标准,计划2014年9月实施欧六标准。

我国目前参照欧洲标准体系制定机动车排放标准,但实施时间迟于欧美约5至10年。为控制机动车污染,北京一直在全国率先实施相关标准,1999年、2002年、2005年和2008年分别实施了国Ⅰ、国Ⅱ、国Ⅲ、国Ⅳ机动车排放标准,均比全国提前2至3年,收到了较好的减排效果。

今年北京实施第五阶段排放标准将与欧美国家基本同步,这不仅对改善环境和发展汽车及油品生产十分有利,而且也会产生良好的国际影响。

解答

“京V”与“国V”的区别?

“京V”与“国V”均是参照“欧V”制定,由于技术方面和燃油供应等原因,“国V”发布受到了影响。北京市出于改善区域空气质量的迫切需求,先行制定了北京V阶段标准,同时,北京市解决了配套燃油的供应问题,具备实施第五阶段轻型汽油车排放标准的条件,因此经国务院批准,北京市先行实施北京V阶段标准,待中国第五阶段标准发布后,立即废止北京V阶段标准,改为提前实施中国第五阶段标准。

据了解,目前,“国V”标准正在二次征求意见中。

新标准实施后,是否会对在用车的使用造成影响?

北京对机动车实行“新车新标准、老车老标准”的管理原则,执行新标准的范围是市场销售新车和在京首次申领牌照的机动车,对在用车的使用没有提出限制条件,因此不会产生影响。

京V车出京加不到配套燃油是否会受影响?

试验表明,第五阶段标准轻型汽油车使用北京周边国Ⅲ标准的汽油行驶3万公里,不会影响车辆正常使用,但排放增加,即净化器净化能力受到抑制,再使用一段时间第五阶段燃油(通常两箱油)后,排放得到恢复,即净化器净化能力得到恢复。而据相关统计,本市出京

车辆行驶里程一般只有几千公里,不会超过1万公里,基本上是短距离、短时间出京。

为什么北京一直不发展轻型柴油车?

轻型柴油车在经济性、动力性和减少温室气体效应方面有优势,而在颗粒物(PM10)、氮氧化物(NOX)排放和噪声方面又有明显的缺点。为严格控制颗粒物和氮氧化物污染,经国务院批准,自2005年以来,北京一直不发展轻型柴油车,第五阶段仍不发展轻型柴油车。据介绍,轻型柴油车的某些污染物排放量远远高于同标准轻型汽油车的污染物排放量。从第五阶段标准限值来看,柴油车氮氧化物排放仍是汽油车的3倍,颗粒物排放量约为非直喷汽油车的数十倍。而从使用功能上看,轻型柴油车完全可以用轻型汽油车替代(重型柴油车无法全部用汽油车替代)。

篇三: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

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1984年3月8日北京市人民政府颁布 1984年5月1日实施)

本标准是为控制废气排放,防治大气污染,保护人民健康而制定。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地区向大气环境排放的炉窑烟尘、工业粉尘和工业废气。

按本标准烟囱(排气筒)高度所规定的排放量(浓度、黑度),均系最大容许排放量(浓度、黑度)。如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与本标准规定的高度不对应时,其排放量(浓度)按烟囱(排气筒)实际高度计算。

在烟囱(排气筒)周围半径200M的距离内有居住的建筑物时,其高度一般应高出最高建筑物3M以上。

1炉窑烟尘

1.1本标准所称炉窑烟尘,系指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电站锅炉、炼钢炉和茶炉、大灶等排入大气环境的烟尘。

1.2生产用锅炉、采暖用锅炉、生活用锅炉、工业;窑炉排放的烟尘,按区域应符合表1规定的标准. 表1

1.3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烟囱高度,按总额定出力应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1.4在煤矿区的非居住区、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燃用热值1.256×104J/KG以下的燃料,烟尘排放浓度可放宽至2000MG/M3。

1.5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按烟囱高度应符合表3规定的标准。 表3

注:电站锅炉排放的烟尘,其"排放总量"系指全电站烟尘排放量的总和.多支烟囱的排放总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烟囱计算.

1.6炼钢炉排放的烟尘,按炉体容量应符合表4规定的标准。 1.7茶炉、大灶烟囱排放浓度为

400MG/M3,林格曼黑度为2级。

2工业粉尘

2.1本标准所称工业粉尘,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加工过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粉尘。 表4

2.2工矿企业排放的各种粉尘,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5规定的标准。 表5

3工业废气

3.1本标准所称工业废气,系指工矿企业在生产工程中排入大气环境的废气。 3.2工矿企业排放的各种废气,按排气筒高度应符合表6规定的标准。 表6

注:电站排放的二氧化硫,其“排放量”系指全电站二氧化硫排放的总和。多支排放筒的排放量按平均高度的一支排气筒计算。

4标准的实施

4.1执行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确定的方法为准。

4.2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锅炉,运行时间在三年以内的,应在额定出力的情况下测试;运行时间在三年以上的,应在额定出力85%以上的情况下测试。其过量空气系数应换算为:a=1.8。

4.3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实施。

4.4本标准已列或未列项目,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修订或补充,并进行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的解释。

对《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试行)》

执行中有关问题的补充说明

各区、县环保局(办),各局、总公司环保处,中央在京单位,驻京部队环保办: 为了更好地执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现对有关问题补充说明如下:

1 关于供热兼发电锅炉问题

国家《工业“三废”排放实行标准》和《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中,对“电站锅炉”和“生产用、采暖勇、生活用锅炉”排放的烟尘分别作了规定,其中“电站锅炉”均系指电站使用的煤粉锅炉而言,其他以生产为主要目的的供热兼发电锅炉,都应当执行“生产用、采暖用、生活用” 锅炉的标准。根据供热兼发电锅炉在节约能源等方面的作用和其排烟特性,现决定暂将标准放宽至烟尘浓度800mg/m3 ,格林曼黑度二级执行。

2 关于低排气筒(烟囱)排放源问题

《北京市废气排放标准》中对各种排放源的排气筒高度作了规定,但有些单位使用的排气筒高


北京市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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