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北京市大气排放标准

时间:2017-02-15 15:08:1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6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

(1985年10月15日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

一、为控制水污染物的排放,防治水质污染,保证水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经济发展,保护人民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二、本标准适用于本市范围内一切排放水污染物的单位。

三、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条例》对地表水体的分类,排入本市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划分为三级。

1 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

第一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上,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上,京密引水渠,南旱河,拒马河。

第二类水体主要包括:潮白河向阳闸以下,永定河三家店拦河闸以下,长河,温榆河,清河,坝河,护城河,洵河,错河,大石河马各庄桥以上,市区其他风景观赏水体;

第三类水体主要包括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下,凤港碱河,港沟河,北运河,大石马各庄桥以下,小清河,天堂河,龙河。 2 各类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在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内,向《北京市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规定的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内水体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一级标准;向一、二级保护区外的其它第一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二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和向通惠河、莲花河、凉水河大红门闸以上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二级标准。

向第三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排放的水污染物执行三级标准。 3 标准值

排入地表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造纸制浆、纸板、制革、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水力冲灰和尾矿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电影洗印每1000M35MM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T时排放的浓度。 四、排入城市下水道(市政管理部门管理的下水道)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1)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不能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执行A标准。

(2)下水道最终出口排出的污水进入城市污水处理厂的(指已建成运转的污水处理厂),执行B标准。 2 标准值

排入城市下水道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为造纸制浆、纸板、制革、纤维板热压水排水执行的标准。 **为电影洗印每1000M35MM胶片平均用水量为5T时排放的浓度。 ***为印染排水执行的标准。

五、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执行国家《放射防护规定》。医院、疗养院、其它医疗卫生单位排放的污水,执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试行)》。

六、凡已建成的污水处理设施,应保证其正常运转,发挥应有效益。对污水转由城市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的,其原处理设施的停用或拆除,应经市环境保护局批准。 七、监测办法:

1.本标准的监测分析方法,按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编制的《北京市工业废水统一监测方法》执行。

2.本标准表列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序列号1-8项污染物,在生产车间或车间处理设备排出口监测;其他污染物,在单位或单位处理设备排出口监测。

八、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监督执行。

九、本标准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十、本标准自一九八五年十一月一日起执行。

篇二:北京市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前 言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要求。

本标准代替DB11/109-1998《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 DHJB1-1999《燃煤锅炉氮氧化物排放标准》;DHJB4-2000《北京市火电厂二氧化硫排放标准》。

本标准与DB11/109-1998、DHJB1-1999、DHJB4-2000相比主要变化如下:

对锅炉排放污染物环境因素的选择上,除重点对大气污染物控制外,增加了对废水和噪声污染的控制;对锅炉采用燃料和产热量分类,与国外发达国家通常采用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接轨;

执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划分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和其它区两个区域,发布了在用和新建、改建、扩建两类锅炉应执行的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调整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限值,取消了锅炉初始排放浓度限值等相关联的规定,删改了不易于操作的计算公式和相关参数;

调整了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折算的过量空气系数,对1.4MW及以上锅炉增加安装在线监测仪器的规定。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清华大学。本标准主要起草人:畅明珍、闰静、葛大陆、朱晨、姚生临、彭应登、钱秋星。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引 言

为了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提高北京市的环境质量,特别是改善北京市大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三十条制定本标准。

锅炉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按在用和新建、改建、扩建两类,规定了各类锅炉的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各种锅炉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设计、竣工验收和建成后的污染物排放管理。采用甘蔗渣、锯末、树皮等生物质燃料的锅炉,参照本标准中燃煤锅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采用燃油、燃气发电的机组参照本标准中燃油、燃气锅炉的污染物排放限值执行。 本标准不适用于以生活垃圾、危险废物为燃料的锅炉。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的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5468 锅炉烟尘测试方法 GB 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2348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

GB/T 16157固定污染源排气中颗粒物测定与气态污染物采样方法 GB50041 锅炉房设计规范

HJ/T42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紫外分光光度法

HJ/T43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氮氧化物的测定盐酸萘乙二胺分光光度法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56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碘量法 HJ/T57 固定污染源排气中二氧化硫的测定定电位电解法 HJ/T75 火电厂烟气排放连续监测技术规范

HJ/T76 固定污染源排放烟气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 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空气与废气监测分析方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0年版) 烟尘烟气测试实用技术(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 1990年版)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3.1锅炉

将燃料的化学能转化为热能,又将热能传递给水、汽、导热油等工质,从而产生蒸汽或热水的设备。 本标准中锅炉是以额定容量(产热量)确定其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限值,0.7MW的产热量相当于1t/h蒸发量。 3.2标准状态

烟气在温度为273K,压力为101325Pa时的状态,简称“标态”。本标准中所规定的大气污染物

DB11/139-2002

排放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干烟气的数值。3.3过量空气系数

燃料燃烧时,实际空气入炉量与理论空气需要量之比值,用“α”表示。3.4烟气排放连续监测

对锅炉排放的烟气进行连续地、实时地跟踪监测,又称为烟气排放在线监测。3.5烟囱高度

从锅炉所在±0地表面至烟囱排放口的垂直距离。位于地表面以下的锅炉,其烟囱高度应扣除从锅炉所在地面至±0地表面部分。3.6高污染燃料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关于划分高污染燃料的规定”,高污染燃料系指: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燃料油(重油和渣油)、硫含量>0.3%的蜂窝型煤、硫含量>30mg/m的人工煤气等。3.7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市人民政府根据《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办法》第十三条,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在划定的范围内,不得新建、改建和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现有燃用高污染燃料的设施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改造使用清洁燃料。

北京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范围为城近郊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区域。4 要求4.1时间段划分

4.1.1在用锅炉执行时间殷

本标准中己批准的在用锅炉按两个时间段,执行对应的污染物排放限值。 第I时段:≤45.5MW的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3年10月31日; >45.5MW的锅炉,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至2005年10月31日。 第II时段:≤45.5MW的锅炉,自2003年11月1日起; >45.5Mw的锅炉,自2005年11月1日起。

4.1.2 本标准对新建、改建、扩建锅炉(含本标准发布之日前己获得批准的在建尚未投产使用的锅炉〕不划分时段。4.2 区域划分

本标准将北京市划分为A、B两个区域:

A区:城近郊区、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市人民政府划定的其它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B区:除A区以外的其它地区。

3

4.3 锅炉大气污染物徘放限值

锅炉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烟气黑度和无组织排放粉尘限值见表1。4.4 水污染物徘放限值

锅炉房排放废水中的污染物按《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执行,冲灰、冲渣水必须回用。4.5 噪胃污染控制限值

锅炉房噪声控制限值按GB12348执行。4.6 姻囱最低高度规定

4.6.1 新建锅炉烟囱按GB50041执行。

表 1 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限值

4.6.2 新建燃煤锅炉烟囱最低高度

每个新建燃煤锅炉房只能设一个烟囱,烟囱高度按表2和GB50041执行。烟囱还需要高出周围200m内建筑物3m以上。

表2 新建燃煤锅炉房烟囱最低高度

4.6.3 新建燃气、燃轻柴油、燃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

新建燃气、燃轻柴油、燃油锅炉烟囱最低高度及距周围居民住宅的距离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及GB50041执行。同时,锅炉容量在0.7MW及以下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8m;锅炉容量在0.7MW以上的烟囱高度不得低于15m.

4.6.4 新建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规定高度时的处置

锅炉烟囱高度达不到4.6.1、4.6.2、4.6.3任何一项规定时,其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按相应排放限值的50%执行.5 监测

5.1 锅炉烟气监测孔和采样平台

篇三: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DB11 307

ICS 13.030.20

Z 60

备案号:17214-2005

DB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Discharge standard of water pollutants

北京市环境保护局 发布 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DB11/ 307—2005 目 次

前言 .................................................................................. II

1 范围 .................................................................................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 1

3 技术内容 ............................................................................. 1

3.1 标准分级和限值 ..................................................................... 1

3.2 其他规定 ........................................................................... 1

4 监测 ................................................................................. 6

4.1 采样点 ............................................................................. 6

4.2 采样频率 ........................................................................... 6

4.3 排水量 ............................................................................. 6

4.4 统计 ............................................................................... 6

4.5 方法 ............................................................................... 6

5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 6

附录A ................................................................................ 9

I

DB11/ 307—2005 前 言

本标准为全文强制。

本标准是在《北京市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试行)(北京市人民政府1985年10月15日发布)的基础上,依据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制定的。

本标准规定了75种污染物的排放限值,其中一类污染物13项,二类污染物62项,比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多设立8项。

同时,本标准对北京市执行GB 18918—2002《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各类医院及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等要求,作了明确规定。

本标准对污染指标控制的总体水平严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其中: 44项指标的限值与GB 8978-1996《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相当,23项指标的限值严于国家标准;对于有毒有害有机污染物的排放控制,不设单位建设年限区分。

附录A是规范性附录[《北京市海河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京政函[1998]18号)]。

本标准由北京市环境保护局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由北京市人民政府批准。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李振声、董淑英、刘卫红。

II

DB11/ 307—2005 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按照污水排放去向,分级规定了75种水污染物的最高允许排放限值。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辖区内现有单位和个体经营者水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设计和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 3838—2002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8703 辐射防护规定

GB 8978—1996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 15562.1 环境保护图形标志

GB 18918—2002 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北京市人大常委会1995年7月27日通过,1999年7月30日修正。

《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河北省人民政府、山西省人民政府1984年12月11日发布发布。

3 技术内容

3.1 标准分级和限值

3.1.1 北京市五大水系各河流、湖泊、水库水体功能划分与水质分类见附录A。

3.1.2 在划定的II、III类水体功能区内,禁止新建排污口,现有的排污口应按照水体功能的要求,实行污染物总量控制,以保证受纳水体水质符合规定用途的水质标准。在已进行污水截流的其他水域也禁止新建排污口。

3.1.3 排入北京市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其中:向《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排放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A;排入其他II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一级限值B,限值见表1。

3.1.4 排入北京市III、I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二级限值,限值见表1。

3.1.5 排入北京市V类水体及其汇水范围的污水执行三级限值,限值见表1。

3.1.6 排入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执行排入城镇污水处理厂限值,限值见表2。

3.1.7 排入未设置城镇二级污水处理厂的城镇排水系统的污水,必须根据排水系统出水受纳水体的功能,分别执行本标准3.1.3、3.1.4、3.1.5的规定。

3.2 其他规定

3.2.1 对于排放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污水,除执行本标准外,还须符合GB 8703的规定。

3.2.2 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排入《密云水库怀柔水库和京密引水渠水源保护管理条例》和《官厅水系水源保护管理办法》划定的一、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执行本标准中一级限值A,限值见表1。

1


北京市大气排放标准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show/170358.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