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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级医院建设标准

时间:2017-01-22 06:20:0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综合医院建设标准(2008年正式版)

前言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以下简称“建设标准”)是根据原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程序规定>和<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写规定>的通知》(建标〔2007〕144号)的要求,按照建设部《关于印发二OO二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函[2002]345号)的安排,由卫生部主编,具体由卫生部规划财务司组织北京市卫生局、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同济大学等单位共同修订。

在修订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深入的调查研究,收集了约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300所不同规模综合医院的现状资料,认真总结了原建设部、国家计委1996年颁布的《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施行情况及多年来医院建设的经验教训,本着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对建设标准进行了修订。编制组完成建设标准修订初稿后,在网上广泛征求意见,并由我部召开了全国审查会,会同各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建设标准共分总则、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建筑面积指标、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建筑标准、医疗设备、相关指标等七章。

请各单位在执行建设标准的过程中,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至卫生部规划财务司(地址:北京市西城区西直门外南路1号,邮政编码:100044),以便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卫生部规划财务司 参编单位:北京市卫生局

中国中元国际工程公司

上海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中国建筑科学研究院 同济大学

解放军总后勤部建筑设计研究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北京协和医院 中国医学科学院肿瘤医院 北京大学第一医院 北京大学第三医院 北京积水潭医院

北京市海淀区妇幼保健院 公安部天津消防研究所

主要起草人:刘富凯、于冬、辛春华、于德志

主要参与人:王 健、王铁林、王 漪、刘 强、许钟麟、沈晋明、

张行健、黄晓家、刘魁、吴翔天、梁建岚

专家组成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马 遂、刘大为、任武爱、朱秀安、李包罗、李迟、郭大荣、郭健、胡逸民、赵天卫、赵兰才、倪照鹏、黄云树、梅自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2008年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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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五章 建筑标准?????????????????

第六章 医疗设备?????????????????

第七章 相关指标?????????????????

附件 综合医院建设标准条文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下卫生事业发展的需要,加强和规范综合医院的建设,提高综合医院工程项目决策与建设的科学管理水平,正确掌握建设标准,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科学决策、合理确定建设水平服务的全国统一标准,是审批、核准综合医院建设项目的依据,是有关部门审查项目设计和对工程项目建设全过程监督、检查的尺度。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建设规模在200~1000张病床的综合医院新建工程项目。一般情况下,不宜建设1000床以上的超大型医院。确需建设1000床以上医院时可参照执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必须遵守国家有关经济建设的法律、法规和国家发展卫生事业的技术经济政策,应适应项目所在地区社会、经济发展的状况,正确处理现状与发展、需要与可能的关系。

第五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坚持以人为本、方便患者的原则,在满足各项功能需要的同时,注意改善患者的就医条件和员工的工作条件,做到功能完善、布局合理、流程科学、规模适宜、装备适度、运行经济、安全卫生。

第六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符合所在地区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和医疗机构设置规划的要求,充分利用现有卫生资源,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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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重复或过于集中建设。

现有综合医院的改建、扩建,应合理利用原有设施,厉行节约,避免浪费。

第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按照立足当前、考虑发展的原则,根据当地卫生事业发展规划的要求和建设单位的实际情况,切实做好项目论证等前期工作。

第八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应对院区进行总体规划,经批准后,根据需要和投资可能,可一次或分期实施。

第九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除执行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和定额、指标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第十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按病床数量可分为200床、300床、400床、500床、600床、700床、800床、900床、1000床九种。

第十一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区域卫生规划、医疗机构设置规划、拟建医院所在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卫生资源和医疗保健服务的需求状况以及该地区现有医院的病床数量进行综合平衡后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医院的日门(急)诊量与编制床位数的比值宜为3:1,也可按本地区相同规模医院前三年日门(急)诊量统计的平均数确定。

第十三条 综合医院建设项目,应由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构成。

承担医学科研和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尚应包括相应的科研和教学设施。

第十四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X线计算机体层摄影装置、核医学、高压氧舱、血液透析机等大型医疗设备以及中、西药制剂室等设施,应按照地区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并根据医院的技术水平和实际需要合理设置,用房面积单独计算。

第十五条 综合医院配套设施的建设应坚持专业化协作和社会化服务的原则,充分利用城市公共设施或集中建设、统一供应。

第三章 建筑面积指标

第十六条 综合医院中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指标,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综合医院建筑面积指标(m2/床)

第十七条 综合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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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例,宜符合表2的规定。

表2 综合医院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

注: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综合医院内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m2增加建筑面积。

第十九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以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2m2

的标准增加科研用房,并应根据需要按有关规定配套建设适度规模的中间实验动物室。

第二十条 医学院校的附属医院、教学医院和实习医院的教学用房配置,应符合表3的规定。

表3 综合医院教学用房建筑面积指标(m2/学生)

第二十一条 磁共振成像装置等单列项目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可参照表4。

表4 综合医院单列项目房屋建筑面积指标 (m2)

注:1.本表所列大型设备机房均为单台面积指标(含辅助用房面积)。

2.本表未包括的大型医疗设备,可按实际需要确定面积。

第二十二条 新建综合医院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停车的数量和停车设施的面积指标,按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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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三条 根据建设项目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需要配套建设采暖锅炉房(热力交换站)设施的,应按有关规范执行。

第二十四条 健康体检设施及其所需的面积指标,应根据实际需要报批。

第四章 规划布局与建设用地

第二十五条 综合医院的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的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工程水文地质条件较好的位置,并尽可能充分利用城市基础设施,应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

综合医院的选址尚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按照公共卫生方面的有关要求,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二十六条 综合医院的规划布局与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 建筑布局合理、节约用地。

二、 满足基本功能需要,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 功能分区明确,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

感染。

四、 根据不同地区的气候条件,建筑物的朝向、间距、自然通

风、采光和院区绿化应达到相关标准,提供良好的医疗和工作环境。

五、 应充分利用地形地貌,在不影响使用功能和满足安全卫生

要求的前提下,医院建筑可适当集中布置。

六、 应配套建设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设施。

第二十七条 综合医院的建设用地,包括急诊部、门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建设用地、道路用地、绿化用地、堆晒用地(用于燃煤堆放与洗涤物品的晾晒)和医疗废物与日产垃圾的存放、处置用地。

床均建设用地指标应符合表5的规定。

表5 综合医院建设用地指标(m2/床)

注:当规定的指标确实不能满足需要时,可按不超过11m2//床指标增加用地面积,用于

预防保健、单列项目用房的建设和医院的发展用地。

第二十八条 承担医学科研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副高及以上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70%为基数,按每人30m2,承担教学任务的综合医院应按每位学生30m2

,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另行增加科研和教学设施的建设用地。

第二十九条 新建综合医院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场的用地面积,应在床均用地面积指标以外,按当地的有关规定确定。

第三十条 新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5%;改建、扩建综合医院的绿地率不应低于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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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县医院标准

附件2

广东省县级人民医院建设基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第一条 整合资源,合理布局。县医院布局应根据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地级以上市区域卫生规划,整合卫生资源,实现优化配置,提高运行效率。根据本标准和填平补齐的原则,建设业务用房和购置设备,完善机构功能。

第二条 完善功能,满足基本需求。县医院是全县的医疗和业务技术指导中心,负责基本医疗及危重、急症病人的抢救,接受乡镇、村两级卫生医疗机构的转诊,承担乡镇、村两级卫生技术人员的进修培训及业务技术指导任务。县医院在房屋建设、设备配置、机构功能上要满足当地医疗卫生需求。

第三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县医院建设要根据建设标准、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设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二、县医院设置及功能

第四条 县医院工作人员编制按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可按病床与在编的工作人员之比为基数计算:100~400床为1:1.4~1.5,500床以上为1:1.6~1.7,其中在岗卫生技术人员占全院职工总数75%以上,从事临床护理工作的在编护士人数应大于卫生技术人员总数的50%,医护比例为1:2,医院实际开展的床位与病区护士之比不少于1:0.43。

第五条 县医院应按表1设立有关科室和部门。

第六条 县医院应建有挂号收费、药品管理、财务管理等信息化系统,并按照“总体规划、规范标准、分步实施、科学论证、讲究实效、避免浪费”的原则,逐步建立和完善覆盖整个医院日常工作功能,包括MIS、PACS、LIH、CRP、OA等系统的医院信息化系统。具体按卫生部《医院信息系统基本功能规范》的相关要求建设。网络建设及硬件设备的规划,要考虑到“实用性原则、易管理性原则、可扩张性原则、高性价比原则”。

第七条 县医院应具备以下功能:

一、医疗服务功能

1、开展院前急救,对急诊病24小时应诊、出诊、抢救、治疗和组织转诊

2、具备应对公共突发事件,接受卫生行政部门派遣紧急医疗队的能力。能及时妥善处理院内发生的突发事件。

3、建立急诊入院、手术“绿色通道”、提供便捷安全、有效急诊服务。

4、有服务导诊人员。医院内有提供24小时急诊用血服务。

5、急诊服务流程符合规定要求。

6、急诊服务有应急、应变服务能力。

7、有确保应急电、氧的供应。

8、具有内科、外科、妇产科、儿科、感染科等至少10个临床一级科室。

9、开展血、尿、便常规及生化细菌、免疫、性激素检查:X线检查;心电、超声、内窥镜、CT、病理检查等。

10、医院药学部门能为患者提供安全、及时、人性化服务。药品供应满足临床需要。建立药学部门质量监管体系,有对特殊管理药品的管理。

二、预防保健及计划生育功能

1、 按规定开展疾病预防、免疫接种、传染病疫情报告、健康教育、孕产妇和儿童保健。

2、 开展常见计划生育手术。

3、承担当地卫生行政和社区服务部门交办的预防、保健和主要慢性非传染病(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的临床流行病学调查和防治工作。

三、业务技术指导功能

1、受卫生行政部门的委托,负责对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组织医务人员业务知识的培训、指导和技术支持。

2、与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站建立经常性技术指导与合作关系,开展双项转诊,帮助开展新技术、新项目、解决疑难问题。

四、教学功能

1、应有基本教学设施和带教实习生能力。能承担中等卫校和医学院校的临床教学,能培养中级临床医学人才。

2、能承担乡镇卫生院和村级卫生站技术和管理人才进修培养。

三、建筑标准

第八条县级医院选址,应满足医院功能与环境要求,院址应选择在患者就医方便、环境安静、地形比较规整的位置,并应充分利用城镇基础设施,避开污染源和易燃易爆物的生产、贮存场所。县级医院选址,应充分考虑医疗工作的特殊性质,协调好与周边环境的关系。

第九条 县级医院总体建设规划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必须坚持科学合理、节约用地的原则。

二、在满足基本功能需要的同时,适当考虑未来发展。

三、合理确定功能分区,科学地组织人流和物流,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室内采光、色彩设计符合卫生学要求。

四、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减少能耗。

五、根据不同地区的气象条件,合理确定建筑物的朝向、间距,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为患者提供良好的就医环境,为员工提供良好的工作环境。

第十条 遵守医院建筑的相关标准及要求,规范建设。建筑要满足县级医院的功能及业务需求。县级医院建设要根据建设标准精神、覆盖人口及服务功能确定建筑规模,实行统一技术规范,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经济合理。县级医院的建设,应贯彻适用、经济、美观的原则。

建筑以改扩建为主,严格控制新建项目。严格控制床位规模,原则上现有编制床位数不再增加。

第十一条 县级医院的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保障系统,行政管理和院内生活用房等七项设施的床均建筑面积不少于60m2/床。

第十二条 县级医院建设造价原则上按每平方米1000元控制(不含土地和各种收费),具体根据气候、地域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改造造价按每平方米500元控制。

第十三条县级医院各组成部分用房在总建筑面积中所占比例,宜符合表2规定。各类用房设置可参照表3规定。在使用时,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比例可根据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适当调整。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30m2配置。

第十七条县级医院应以多层建筑为主,主要建筑应采用框架结构,便于以后因功能需要而进行改造。建筑装修和环境设计,应有利于患者生理、心理健康,体现清新、典雅、朴素的行业特点和当地的民俗特点。

第十八条 县级医院建设除应符合国家《城市道路和建筑物无障碍设计规范》要求外,尚应根据医院服务对象的特殊性,满足患者对无障碍设施的需求。

第十九条 县级医院主要建筑物的围护结构及屋面,应符合建筑节能和防渗漏的要求;外窗应选用气密性和防水性能良好的产品。

第二十条 门、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采光和通风。室内净高不应低于下列规定:

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

二、医技科室2.80m,或根据特殊设备的要求而定。

第二十一条 门、急诊部、住院部、医技科室和实验室等医疗业务用房的室内装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踢脚板、墙裙、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冲洗,不污染环境,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踢脚板、墙裙应与墙面平齐。

二、手术室、烧伤病房、洁净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药剂科按照门急诊药房、住院药房、中药房、药剂仓库分别设立建设。门急诊药房按照100m2/1000人次/日,住院药房按照1m2/床位建设。药剂科建设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药事管理暂行规定》及有关规定进行。

五、太平间、病理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虫、防雀、防鼠以及其它动物侵入的措施。

六、配餐、消毒、厕浴、污洗等有蒸汽溢出和结露的房间,应采用牢固、耐用、难沾污、易清洁的材料装修到顶;并应采取有效措施,使蒸汽排放顺利、楼地面排水通畅不出现渗漏。

第二十二条 县级医院的蒸汽、冷热水供应和寒冷地区的冬季供暖,应采用分区专线供应。主要建筑物内,排水管道口径应加大一级并采取防堵塞、防渗漏、防腐蚀措施;应设置管道井和设备层。主要管道沟应便于维修和通风,应采取防水措施。

第二十三条 县级医院的供电设施应安全可靠并应采用双回路供电,保证不间断供电。院区内应采用分回路供电方式。

不具备双回路供电条件的医院,应设置自备电源。

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量。

放射科大型医疗装备的电源,应由变电所单独供电。

第二十四条 县级医院的建筑耐火等级应不低于二级,消防设施的配置应遵守国家有关建筑防火设计规范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医院的手术室、产房、放射科、功能检查科、检验科、血液透析中心、有关实验室等用房应设置空调和通风设施。

一、县级医院必须按照编制床位及年手术量确定手术室的建设规模,手术间与编制床位比例为0.20-0.25:10,也可按手术科室床位计算,每20-50张床设置手术间1间,每一手术室限置1张手术床。

至少建设两间以上的洁净手术室,其空气净化设施应符合《医院洁净手术部建设标准》。 手术室建设要符合功能流程和洁污分区要求,设置医务人员、病人和污物三条通道,划分污染区、清洁区、无菌区。

二、县级医院必须在妇产科建设独立的产房,分娩室面积不少于30M2,每8-10张产科

床位设置一张产床,一个分娩室最多容纳2张产床,每张产床使用面积不少于16 M2 ,年接生超过500人次的县医院需设隔离产房。具体按照《广东省妇幼保健机构等级评审标准》建设。

三、检验科的建设要按照检验科的基本功能分区建设,实验室能够担负门诊及住院患者的检验要求。要分常规检验室、免疫实验室、生化实验室、细菌实验室、生物安全实验室等分别建设。具体按照《医疗机构临床实验室管理办法》建设。

四、县级医院要建设独立的血液透析室。面积应按照设置两台以上血液透析机规划,每台血液透析机净使用面积不少于10m2。具体按照《广东省护理工作管理规范》及相关要求建设。

第二十六条 必须建设属于临床二级学科的危重病医学科,必须是独立的医疗单元。ICU的总床位数量,占医院总床位数的2-5%,每个ICU医疗单元以6-12张病床为宜。具体按照《广东省重症监护病房建设指导意见》的有关要求建设。

第二十七条县级医院必须设有感染科病房,感染科病房为单独建筑。具体按照《医院感染管理规范(试行)》及《卫生部关于二级以上综合医院感染性疾病科建设的通知》的有关要求建设。

第二十八条县级医院必须建立标准、合格的消毒供应室。消毒供应室(中心)建筑面积为0.8~1㎡/床位,100床位以下至少70㎡,设有污染区、清洁区,无菌物品存放区及生活区,各区必须分开。具体按照《广东省医院医疗卫生机构消毒供应室(中心)审核验收标准(试行)》的有关要求建设。

第二十九条 县级医院应根据医院的使用特点和需求,有条件的设置智能化系统。 第三十条 县级医院应配置完善、清晰、醒目的标识系统。

第三十一条 县级医院应建设满足业务工作需要的医用气体供应中心设施, 中央负压吸引系统。

第三十二条 县级医院必须独立建设给水设施,要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医院医疗区必须建设处理设施,污水的水质应满足《污水综合排放标准》中关于医院污水排放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县级医院的污物处理应满足《医疗废物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建设符合《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医疗废物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废物和生活垃圾的分类、归集、存放与处置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五、设备配置标准

篇三:县级中医医院建设标准

县级中医院建设基本标准

一、建设原则

第一条 统筹规划,填平补齐。对规划建设的县级中医院,按照本标准和填平补齐的原则,进行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

第二条 完善、提升中医药服务功能,满足基本需求。结合当地中医药服务需求,在房屋建设和设备配置上,基本满足县中医医院提供中医药医疗、预防、保健等服务和对乡村两级开展中医药业务指导、技术支持以及人员培训的要求。

第三条 统一标准,规范建设,突出中医特色。根据基本标准、覆盖人口及功能定位确定建设规模,做到规模适度,功能适用,装备适宜,经济合理。

二、业务用房建设标准

第四条 业务用房建设规模,按60平方米/床核定;床位规模原则上按不超过0.25张/每千人口核定。县级医疗机构床位总数原则上按规划城镇人口2张/每千人口控制。

第五条 项目单位预防、保健用房的建筑面积,应按编制内的每位预防保健工作人员20 m2配置。

第六条 业务用房新建造价原则上应控制在1000元/m2以内(不含土地及各种取费),具体项目单位根据当地气候、区域环境等因素上下浮动10%—20%;现有业务用房改造造价原则应控制在500元/m2以内。

第七条 业务用房面积分配应满足服务功能、业务技术及设备装备的需要,在控制总建筑面积的前提下,各类用房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可根据不同地区和医院的实际需要做适当调整。使用面积分配应符合表1规定,建筑参数应符合表2规定。

三、建筑要求

第八条 贯彻适用、经济、美观原则,科学设计、合理布局、整体规划、完善功能、突出中医特色,按照当地经济水平和区域条件合

理确定。

第九条 建筑材料和结构形式的选择,应符合建筑耐久年限、防火、抗震、防洪、建筑节能、保温隔热及施工等方面的要求。

第十条 项目单位的建筑宜采用框架结构,主要业务用房建筑结构的安全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第十一条 在自然通风条件下,室内净高应符合下列规定:诊查室2.8—3.0m,病房3.0—3.2m,医技科室应根据设备需要确定。

第十二条 业务用房的首层室内外地面高差,应不小于0.45m。 第十三条 建筑装修和防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医疗用房的墙面、顶棚应便于清扫、不起尘、易维修;手术间、产房墙面可采用瓷砖或其他便于清洗的材料。

二、地面用材应采用防滑、宜清理的材料;检验用房的地面材料还应耐腐蚀、宜清洗;部分医疗设备用房应按其设备要求防静电。

三、化验台、操作台等台面均应采用洁净、耐腐蚀、易冲洗、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也应采用耐腐蚀的材料。

四、放射科、功能检查等用房应有相应的防潮、防辐射、绝缘和漏电保护等设施。

五、供应、药房(库)、太平间等应有防虫、蝇、鸟、鼠及其他动物侵入的设施。

第十四条 预防保健、门诊、病房、行政办公等用房,应充分利用天然采光和自然通风,不宜阳光直接照射的用房应有遮阳设施。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面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的规定。

第十五条 给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供水紧张地区应设置备用的供水设施。污水排放应达到国家污水处理标准。

第十六条 位于国家规定采暖地区的项目单位应有采暖设施,室内采暖的温度应满足医疗和病人的需要。

第十七条 供电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议项目单位采用双路电源供电,不能保证持续供电的地区,应设置应急备用的供电设施或自备电源。

二、电源装配容量应满足现有设备及近期的增容需求。

三、放射科电源应有单独的进线。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设置紧急呼叫通讯系统。

第十九条 医疗废物的处理、暂存按国家的有关标准执行。 第二十条 院址选择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方便群众,位置醒目,交通方便。

二、地势较高,基地稳固,地形平整,并有必要的防洪排涝设施。

三、便于利用当地的水、电、路等基础设施。

四、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并位于靠近居住集中区的下风位置。

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总平面布局,应符合当地城镇建设规划,并根据使用、管理、卫生、建设等方面的要求,对建筑平面、道路、管线、绿化和环境等进行综合设计。

第二十二条 项目单位内平面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功能分区合理,分别设置清晰的清洁、污染路线,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

二、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

三、住院、手术、功能检查等业务用房应考虑环境安静。

四、有利于良好的自然通风,有防潮、防霉设施和措施,有防风害侵袭措施。

五、对废弃物的处置,应按有关规定做出妥善安排。

第二十三条 项目单位的出入口一般不应少于两处。

第二十四条 设传染病门诊的特殊项目单位,其相应功能的业务用房应设在院区边缘,太平间、焚毁炉尽可能设于地下或隐蔽处,与主要建筑物应有适宜的隔离带,并应单独设置通向院外的出口。

四、功能设置及设备装装备标准

第二十五条 县中医医院的功能及基本业务技术项目应符合表

4、表5的要求。

第二十六条 医疗设备配置应与医技人员的技术水平、开展的业务项目及工作量相适应,有利于发挥中医药特色与优势。主要设备配置按表6选配。

表1 各部门用房使用面积参考表

表2各类用房建筑参考系数

表3 主要用房采光表


县级医院建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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