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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廉政案例分析

时间:2017-01-19 06:01:4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税务人员案例剖析材料之二

税务人员案例剖析材料之二

迟来的警醒

——熊海龙受贿案剖析

研究犯罪心理的专家认为,几乎所有的受贿者都有这样的思想过程和交待:侥幸---仅此一次---败露后悔恨---处置以后警醒。抚州市国家税务局原机关党办主任熊海龙,就是满含心酸的喝下了这碗为自己斟满的黄莲苦水。

2000年6月,抚州市国家税务局经批准决定兴建机关综合办公大楼,并成立了基建领导小组,下设基建办公室,由熊海龙兼任基建办主任。用熊海龙的话来说:“在不知不觉中,一张充满诱惑力的网,就悄悄向我张开了”。是冲决诱惑的罗网,还是就范于诱惑的罗网,且看熊海龙的犯罪历程。

事实掩藏过程中

在抚州市国税局领导和同志们的印象中,熊海龙不是个私心重、贪欲强的人。大家都认为他工作比较踏实、为人比较本份,既不会乱损害单位的利益,也不会占同事的便宜。 那么,熊海龙是怎样走上受贿、犯罪道路的呢?

2001年年初,当时的抚州市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罗某,通过他人介绍认识了熊海龙。罗某告诉熊海龙,他以市建筑公司的名义参加了抚州市国税局办公大楼工程的投标,请熊海龙多多关照。2001年5月,抚州市国税局综合办公大楼工程招标公告发布后的一天,熊海龙打电话给罗某,说罗某已经进入招标程序。之后,罗某两次约见熊海龙,要熊海龙对招标代理机构提出的评分方案中有利于市建筑公司的条款不要提反对意见,并且在评定考察印象分的时候,给市建筑公司一个满意分。罗某许诺,在市建筑公司中标后,给熊海龙10万元好处费。熊海龙向罗某承诺“关照”以后,在参与市国税局综合办公大楼工程的评标过程中,按

照罗某的要求,在工程施工评分的时候,给市建筑公司打了最高分。随后,罗某送给熊海龙人民币5万元。在市国税局综合办公大楼工程开工以后,罗某又委托其公司职员,送给熊海龙人民币3万元。2004年11月,江西省纪律检查委员会开始对熊海龙受贿问题进行调查,熊海龙当即如实地向办案人员交代了他的全部受贿事实,同时退缴了8万元受贿现款。 熊海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其主管本单位综合办公大楼基建工作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犯罪。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根据熊海龙的犯罪事实和认罪表现,于2005年10月27日,以受贿罪判处熊海龙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2万元。2005年12月13日,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经中共抚州市市直工委会议研究决定:给予熊海龙开除党籍处分。

究其原因找特点

中国人习惯用“事出有因”来概括出了问题的个人或者群体。熊海龙受贿的原因以及他“东窗事发”所表现的特点,对我们有没有思考价值和警醒意义呢?作为一个参加工作二十余年、入党十七、八年的科级干部,不能说熊海龙没有法制观念,没有思想觉悟。熊海龙之所以会走上受贿的道路,分析起来主要原因恐怕有五种:一是放松学习;二是私欲膨胀;三是侥幸思想;四是从“众”心理;五是缺少监督。熊海龙为什么会走上邪路呢?这与他平时放松学习,思想上、政治上稀里糊涂有直接关系。他认为学习是别人的事,他自己不要学习,但是时间一长,思想上出了问题,他比我们一般的同志走得更远。现在还有些人认为学习不重要,特别是思想政治学习没有用,实际上对于掌握权利的人来说,一旦世界观发生变化,思想政治的总开关打开以后,权利也会发生变化,有些人因此走向腐败,甚至走向不归路,就像李真说自己:“丧失了信念,毁了一生”。

从贪欲膨胀的角度来说,熊海龙表现出对钱财太贪婪。单位建综合办公大楼,自己又兼任基建办主任,真是天上掉下来的“大馅饼”;更何况,有罗清文找上门来,真是“得来全不费工夫”!在这种意识的左右下,熊海龙与罗清文一拍即合,在工程招标过程中,既为罗清文透

露信息,又为罗清文公司打最高印象分,扫清了罗清文公司的中标障碍。熊海龙的所作所为,一是破坏了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二是为建筑市场的所谓“暗箱操作”提供了口实。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我们每个人都有追求自己利益的权利,这也是市场经济最基本的动力---逐利原则。但在当前腐败形势依然比较严峻的情况下,对我们党员干部有两个关口必须把好,第一,需求必须有度,第二,需求必须取之有道。对执政者来说,一旦利用手中的权力千方百计去满足个人的贪婪需求,就容易引发腐败问题,后果极其严重。熊海龙案件不能不震耳发聩,发人深省。从侥幸思想的角度来说,熊海龙与其他受贿犯罪嫌疑人一样,都摆脱不了“天知地知、你知我知”的自我安慰绳索的束缚,总以为自己做得巧妙,做得秘密,应该“滴水不漏”。另外,就是相信行贿的一方牢靠,不会把自己抖露出来;如果对方最后检举揭发自己,那么他也犯有行贿罪,同样跑不掉。

探究熊海龙的受贿心理,也许还可以得出一个推断,那就是“仅此一回,下不为例”。这种侥幸心理害了不少受贿者,使他们面悬崖而未能勒马,临深渊而没有止步。另外一类受贿者既在心里、也在口头叫喊“当官不发财,请我也不来”,“胆大才有将军做”。这种人以赌博的心理和姿态去接受贿赂,大有“潇洒走一回”的气概。

对党员干部来说,一旦搞腐败被抓住,在政治上、经济上都将付出沉重的代价。特别是那些座到领导位置后搞腐败的人,一旦被查处,几十年的政治努力将一笔勾销。有些腐败分子因为问题败露,甚至出现“一人出事,全家坐牢”的情况。尽管有些腐败问题一时还没有被查出来,腐败分子还是背负着沉重的思想负担,开支不敢异常,吃饭、睡觉紧张,这叫“做贼心虚”。因此,侥幸心理不能有,要怀揣平民心态,踏踏实实作人。陈毅同志早就告诫我们:手莫伸,伸手必被捉。熊海龙也许就“伸手”一次,但是,他还是被“捉”住了。这个教训,应该说熊海龙比别人更为深刻。

就“从众心理”而言,受贿嫌疑人主要表现在“大家都捞我也捞”、“不捞白不捞”的受贿行为模式上,甚至觉得“腐败的世界很精彩”。其实,所谓“从众”,只不过是受贿者打出的一个幌子,

为自己寻找一种借口,为自己盖上一块遮羞布而已。诚然,这些年各地被揪出来的受贿嫌疑人数量攀升,但是,对比于各行各业的国家工作人员,毕竟是少数当中的少数。

从缺少监督的角度来说,这是受贿嫌疑人胆大妄为、屡钻空子而得逞的主要原因。胡锦涛总书记在多次场合说:“现在我们的监督不得力,不到位”,确实存在这个情况。一个地区、一个部门、一个单位,倘若没有一种有效的机制、一套过细的办法用于监督、约束领导者、管理者或负责人,那么经济上就会出现对上行贿,对下受贿问题。有些腐败问题几年、几十年发现不了,最后酿成大祸才知道了,一旦发现已经没办法挽救了,如果监督得力,及时发现问题,腐败分子在腐败道路上就不至于越走越远。熊海龙负责的国税局综合办公大楼工程招标,因为缺乏过细的监督机制对他实施有效的监督,没有及时发现问题,为他下“承诺”、做“手脚”创造了条件,从而导致他以权谋私,收受中标方大量钱财的犯罪事实发生。在当今社会的经济活动中,制度管人、纪律管人有时候比思想政治教育来得更快、更见针对性,这是不争的事实。

认真剖析熊海龙的受贿案件,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到,其特点就是权钱交易。熊海龙卖发包之权,罗清文买中标之实,形成一种私下交易,排斥公平竞争、改变招标性质的影响极坏的恶劣局面。不能断定,熊海龙脑海里有没有“大权大捞,小权小捞”的念头。假如有了这种念头,事情又至今没有败露,那么熊海龙将后就会谋求更大的权力,用以接受更多的贿赂,最后只能将牢底坐穿,走向不归路。

防范措施与办法

江苏连云港市一位大学校长,在案发以后忏悔说:“一个人只要有了贪心,面对的就不再是自己。”剖析多个案例,我们从中可以看出,贪心一是内因,二是外因。只在内因同外因相结合,贪欲才能扩张,才能转化为诸如贪污、受贿、挪用巨额公款等等行动。为了关心干部,为了给掌管辖地、部门、单位实权者创设廉洁的环境,早就有人提出行政和市场必须断然分开。不给领导干部在市场化运作中的决定权,是从源头上防止和治理腐败的关键。

为了避免大大小小的受贿案件和其他经济案件的重演;为了不再出现“熊海龙”第二、“熊海龙”第三,我们必须在关键环节上有所突破:

一是监督上突破。要重点抓好总局即将下发的《关于加强领导班子

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的实施办法》的贯彻落实,加强对领导班子和班子成员特别是“一把手”的监督;要强化巡视检查工作,充分运用巡视检查成果,落实各级国税机关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基建、政府采购、集资建房等廉政制度规定;要督促财务部门开展财务管理专项检查,重点检查各地执行财经纪律,建立公开、透明的财务管理机制,实行预算管理,规范基建工程和政府采购招标,执行“收支两条线”等项工作情况;要全面推广新版税收管理信息系统-执法监察子系统软件,积极运用现代信息技术开展执法监察,改进执法监察的途径和方法,增强执法监察的科学性、规范性和公正性,逐步实现对税收执法同步、全程监控。

二是制度上突破。关键是要与政治体制改革有机结合,发扬民主。

第一、抓好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要抓好责任分解,细化责任内容,制定考核标准,完善实施方法,形成责任明确、分工具体、监督到位、奖惩有据的责任体系;要抓好责任考核,不断加大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贯彻落实情况的检查考核力度,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干部业绩评定、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要抓好责任追究,对领导干部落实责任制不力,分管范围内发生问题,造成恶劣影响的,坚决予以追究。

第二、构建惩治预防腐败体系基本框架。要紧密结合实际,贯彻落实好总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实施意见》和省局党组《关于建立健全国税系统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的具体意见》,将建立健全惩防体系贯穿于税收工作的大局之中,贯穿于税收政策法规制定、税收管理体制机制改革的总体设计之中,贯穿于“两权”运行的全过程之中,进一步建

篇二:反腐倡廉案例

反腐倡廉案例

一、解放前毛泽东与5件腐败大案

战争时期,毛泽东就对反腐败工作倾注了极大的精力与心血。特别是他对谢步升案、左祥云案、瑞金贪污腐败窝案、黄克功案及肖玉壁案等五大腐败案的亲自过问与关注,就足以证明我党惩治腐败执政为民的坚定决心。 1932年5月9日下午3时,经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二审终判决,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谢步升在江西瑞金伏法。

谢步升,瑞金九区叶坪乡人,共产党员,原任叶坪村苏维埃主席。谢步升家境贫穷,1929年参加工农武装暴动,任云集暴动队队长。1930年参加中国共产党,并任叶坪村苏维埃政府主席。虽然这个官职不大,但随着苏维埃临时政府的建立,他的声望陡然增高,思想作风逐渐变质。他利用职权贪污打土豪所得财物,偷盖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管理科公章,伪造通行证私自贩运物资到白区出售,谋取私利。他为了谋妇夺妻掠取钱财,秘密杀害干部和红军军医。他生活腐化堕落,诱逼奸淫妇女。事发后,查办案件遇到一定阻力。毛泽东知道这件事后指示说:“腐败不清除,苏维埃旗帜就打不下去,共产党就会失去威望和民心!与贪污腐化作斗争,是我们共产党人的天职,谁也阻挡不了!”1932年5月5日,瑞金县苏维埃裁判部对谢步生进行公审判决,判处谢步升死刑。谢步升不服,向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提出上诉。1932年5月9日,以梁柏台为主审的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临时最高法庭二审开庭,经审理,否绝了谢步升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把谢步升处以枪决,在3点钟的时间内执行,并没收谢步升个人的一切财产”。当日下午,红都瑞金响起了苏维埃临时中央政府成立后第一声惩治腐败分子的枪声。

问题而判处死刑执行枪决的较高级别的干部中央苏区时期,为筹建中央政府大礼堂和修建红军烈士纪念塔、红军检阅台、博生堡、公略厅等纪念物设立了“全苏大会工程处”。

中央政府总务厅任命左祥云为主任。这在当时是重大工程。中央政府为解决经费、材料等问题,采取发动群众购买公债、鼓励捐献、厉行节约、支援建设等一切措施,集中了10万元的资金和物资。整个工程于1933年8月动工。11月就有人举报左祥云与总务厅事务股长管永才联手贪污工程款,经常大吃大喝,还强迫群众拆房,随意砍伐群众树木。中央人民委员会即令中央工农检察部、中央总务厅抓紧审查,结果发现左祥云在任职期间有勾结反动分子、贪污公款246.7元、并盗窃公章企图逃跑等行为,犯有严重罪行。据此,中华苏维埃共和国中央政府主席毛泽东亲自下令总务厅扣押左祥云听候处理。然而,总务厅管理处长徐

毅却私自放走了左犯。事情发生后,毛泽东责令中央工农检察委员会一定要将民愤极大的左祥云一案查个水落石出。左祥云被捉回,中央总务厅的腐败问题暴露无疑。1933年12月28日,毛泽东同志亲自主持人民委员会会议,讨论了左祥云及总务厅腐败案件。1934年1月4日中央人民委员会公布了对“中央总务厅长赵宝成撤职,管理处长徐毅拘押讯办”的决定。1934年2月13日,最高法院在中央大礼堂开庭公开审判左祥云及有关人员。审判历时近五个小时。法庭认定:“左祥云贪污公款大洋246元7角。勾结徐毅打介绍信到下肖区,准备有计划的逃跑,勾结反动分子刘良芹、刘良棉买卖路条(刘良芹卖给左犯路条一张花10元,刘良棉送左犯逃跑至江口给了5元)。盗窃我们的军事秘密图去献给白军,并企图逃到湖南组织蒋介石的游击队来进攻苏维埃,又私偷公章和介绍信到雩都参加主席团会议,企图做反革命的活动”。判决左祥云死刑,执行枪决。同时,对其他有关人员做了相应判决。1934年2月18日,对左祥云执行了枪决。 1933年夏的一天,中央工农检察部收到一封匿名举报。部长何叔衡同志认为,举报信没有署名盖章,更说明里面问题的复杂性的严重性,更应该引起重视:我们强调举报信要签名盖章,主要是为方便调查核实,不能因此随便轻易处理群众来信。并当即部署力量进行调查。先后派出两个调查组进行调查。在进展不大的情况下,又派员到群众家里住下,进行明查暗访,初步查实瑞金县苏维埃浪费现象异常严重,可能还隐藏更多更为严重的问题。对此,以工农检察部的名义报告中央政府,并于1933年12月11日在《红色中华》报上予以公布。苏维埃中央政府指令加紧调查对瑞金县苏维埃的检举。因此,工农检察部与苏区工会、少共中央取得联系,从中抽调力量组成“轻骑队”,在何叔衡部长的亲自领导下开展了调查。“轻骑队”从12月15日开始工作,侦查工作步履维艰,经过轻骑队员的努力,县苏维埃贪污浪费的事实大部分被检查出来。取得结果后,中央工农检察部在瑞金县城召开苏维埃工作人员大会,通报工作经过和检查结果,并以《轻骑队通讯》为题在1933年12月26日《红色中华》报第138期予以公布。1933年12月28日,毛泽东同志主持中央政府人民委员会会议,听取中央工农检察部关于瑞金县苏贪污案的汇报。会议决定,瑞金县财政部长蓝文勋撤职查办,会计科长唐达仁交法庭处以极刑,并给予县苏主席杨世珠以警告处分。1934年1月4日《红色中华》报140期公布了这一处分决定。称唐达仁吞蚀各军政机关交来的余款,群众退回公债、谷票等款,变卖公家物件和谷子,及隐瞒地主罚款等共34项,合计大洋2000余元,决定将唐仁达交法庭处以极刑,并没收其本人的财产;蓝文勋对于瑞金财政的收支全未理会,唐的贪污他是知道的,但不检举,直至中央工农检察部审查时,才说出曾查出唐贪污土豪刘绳仪罚款20余元。蓝文勋隐瞒唐的贪污案件,有放纵犯罪的重大嫌疑,予以撤职查办。

4.黄克功案

1937年10月,老红军担任旅长(红军时期的团长)的黄克功对陕北公学一女学生刘茜逼婚未遂开枪将她打死在延河边。有人提出国难当头,人才难得,可让他戴罪杀敌。经陕甘宁边区高等法院审判,黄克功被处以死刑。黄克功给党中央、中央军委写信,要求从轻处理,戴罪立功。时任中央军委主席的毛泽东接信后给边区法院院长雷经天写信,支持法院判决,并要求在公审大会上,当着群众和黄克功的面公布这封信的内容。全文是:

雷经天同志:

黄克功过去斗争是光荣的。今天处以极刑,我及党中央的同志是为之惋惜的。但他犯了不容赦免的大罪,以一个共产党员红军干部而有如此卑鄙的、残忍的,失掉党的立场的、失掉革命立场的、失掉人的立场的行为,如为赦免,便无以教育做一个普通人,因此,中央与军委便不得不根据他的罪恶行为,根据党和红军的纪律,处他以极刑。正因为黄克功不同于一个普通人,正因为他是一个多年的共产党员,是一个多年的红军,所以,不能不这样办。共产党与红军,对于自己的党员和红军成员,不能不执行比较一般平民更加严厉的纪律。如此国家危急、革命紧张之时,黄克功卑鄙无耻残忍自私至如此程度,他之处死,是他自己的行为决定的。一切共产党员,一切红军指导员,一切革命分子都要以黄克功为前车之鉴。

毛泽东

1937年10月10日

在公审会上被宣判了死刑的黄克功心服口服。临服刑前,当黄克功听说中 央已安排对他的家人进行安抚时,霎时痛哭流涕:“我对不起党,对不起红军??我给党和红军的脸抹了黑??我死有余辜??来生之世,我一定要将功补过,重塑红军形象。”

5.肖玉壁案

1940年,是陕甘宁边区经济最困难的年头,连毛主席都穿着打补丁的衣服,十分消瘦,广大战士普遍生活很苦。秋初的一天,毛主席去医院看望住院的干部和战士,当他看见老战士肖玉壁病得皮包骨头,很是心痛。便问医生,肖玉壁究竟患了什么病?医生告诉毛主席:“外表看,肖玉壁百病缠身,其实非常好治,只要给他吃一个月饱饭就行了!”毛主席听了心情很沉重。便当场决定把中央特批给他的每天1斤牛奶的取奶证送给肖玉壁,还嘱咐医生每天清早到中央机关管理处取奶,这样一来,肖玉壁很快恢复了健康。

肖玉壁出院以后,上级安排他到清涧县张家畔税务所当主任。肖玉壁打过多次仗,仅身上留下的伤疤就有90多处,可谓战功赫赫。他认为,当个小小的主任是大材小用,便找毛主席解开衣扣对毛主席说:“你数数我身上有多少伤疤!”毛主席一听就火了,厉声对他说:“我不识数!”

肖玉壁不得已上任后,仍以功臣自居。不久,就贪污受贿,同时利用职权,私人做生意,甚至把根据地奇缺的食油、面粉卖给国民党军队,影响极坏。案发后,边区政府依法判处他死刑。他不服,向毛主席求情。

毛主席问:“肖玉壁贪污了多少钱?”林伯渠答:“3000元。他给您写了一封信,要求看在他过去作战有功的情分上,让他上前线,战死在战场上。”毛主席没有看信,沉思了一阵,他想起了黄克功案件。毛主席对林伯渠说:“你还记得我怎样对待黄克功吧?”林伯渠说:“忘不了!”毛主席接着说:“那么,这次和那次一样,我完全拥护法院判决。”就这样,贪污犯肖玉壁被依法执行枪决。

二、贪800余万安徽原副省长一审判死缓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12月27日依法对安徽省原副省长何闽旭受贿案一审宣判,以受贿罪判处何闽旭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山东省临沂市中级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受理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1991年至2006年5月期间,何闽旭利用担任浙江省劳动厅副厅长,浙江省丽水地委副书记、书记,安徽省池州地(市)委书记,安徽省副省长等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或者非法收受财物,折合人民币共计841万余元。

法院认为,何闽旭犯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并具有索贿情节,犯罪情节特别严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 鉴于其被审查期间主动交代罪行,故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记者张立)

三、新加坡独立反腐机构“权比天大”

权力与腐败就像孪生兄弟,总是相生并行。新加坡前总理李光耀就曾说:“没有任何政府能对腐败免疫”。在半个多世纪以前,新加坡也曾经历过腐败肆虐的日子,但如今的新加坡却能在国际组织的清廉排名中经常名列前茅,廉政建设世界闻名。该国能在与“腐败怪圈”作斗争的过程中成效显著,独立且“大权在握”的反贪污调查局发挥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李光耀树起强势反腐大旗

“让腐败者在政治上身败名裂,让腐败者在经济上倾家荡产!”这是新加坡反腐掷地有声的口号。

上个世纪40年代和50年代,新加坡和许多其他东南亚国家一样,贪污腐败横行无忌。李光耀回忆说:“腐化到处盛行,从官僚政权的最高级到最低级!腐化已成为当权人物的一种生活方式。”一直到1952年之前,新加坡的所有腐败案都是由警察局的一个很小的部门———反贪污小组负责查处。可以想象,在人手不够和腐败横行的情况下,这个部门就像风雨里的小船,根本无法驾

驭腐败的狂风怒涛。 1952年,新加坡政府成立了反贪污调查局,局徽章是一朵荷花正中间穿出一把利剑。荷花象征“出淤泥而不染”,利剑表示“威严与公正”。但是,反贪局创建初期,由于民众怀疑,担心遭到报复,再加上缺乏配套的法律制度,贪污调查局并没有发挥很大功用。

1959年,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成为执政党,总理李光耀誓言与腐败决裂,并授予反贪污调查局莫大权力,这才真正让反贪局成为新加坡反腐利剑。

四、宁波政协原副主席造成国家上亿损失

2007年9月4日上午9点30分,由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立案侦查的宁波市政协原副主席励奎铭滥用职权、受贿案在杭州市中级法院一审宣判。法院以受贿罪、滥用职权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没收其个人财产人民币10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人民币41.68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法官刚宣读完判决书,励奎铭就对判决认定的滥用职权罪表示不能接受。这位原正厅级领导干部至今仍认为自己的行为“只是工作上的失误,不应该为国家上亿元的损失负责”。急于引资不经招投标埋下隐患 1997年9月,时年50岁的浙江省余姚市市长励奎铭被任命为宁波市交通委员会主任、党工委书记。2001年12月,宁波市交通委员会改为宁波市交通局,励奎铭任局长、党工委书记。到交通系统上任不久,励奎铭就忙于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的准备工作。2000年2月,预算总投资达19.3亿余元(合2.3亿美元)的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工程经交通部批准立项后,因缺少资金,宁波市交通委员会决定引进外资。同年年初,宁波市交通委员会下属的宁波市交通投资开发有限公司(下称“交投公司”)总经理虞某、副总经理林某等人与奥地利人大力斯经多次谈判,签订了意向书,外方表示愿意投资甬金高速公路宁波段,条件是工程要由外商总承包建设。虞某等人向励奎铭汇报,励奎铭明知我国招投标法律规定总承包需要招投标,却因引进外资心切,擅自答应了外方的要求。

“其实,从引进外资开始,励奎铭就为自己犯罪埋下了伏笔。明知国家法律要求工程实行招投标,但为了急于引进外资,他一错再错,在犯罪的道路上越走越远。”浙江省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副局长兼侦查处处长郑武洪告诉记者。

五、“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开庭受审

2008年4月23日,因涉案金额之巨而被称为“中国第一贪纪委书记”的原湖南郴州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曾锦春涉嫌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被告人曾锦春,男,一九四七年八月出生,汉族,湖南汝城县人,本科文化。原系中共湖南省郴州市委常委、市委副书记、市纪委书记(副厅级)。

篇三:廉政警示教育案例

广西公布2010反贪十大精品案件 为政者须勤政廉政

( 2011-02-24 08:24:31) 稿件来源:南国早报

日前,自治区检察院公布2010年(从2009年10月算至2010年10月)广西检察机关反贪部门十大精品案件。现将这些精品案件刊发。前车之覆,后车之鉴。希望为政者牢记党的宗旨,勤政廉政

一、自治区民政厅厅长张廷登(正厅级)受贿案

自治区检察院查办

案情:被告人张廷登于2001年至2008年在担任田阳县委书记、合浦县委书记、自治区民政厅厅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在帮助个体老板莫裕秀等人承揽基建工程项目以及协调拨付工程款过程中,为他人谋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贿赂459万元人民币、1.5万美元及高档手表2块(价值6万元)。2009年11月10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维持对张廷登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的终审裁定(详见本报2009年6月29日12版《台上“爱民如子” 台下爱钱如命》一文)。

特点:该案是一起典型的建筑领域商业贿赂案件,是自治区检察院自行经营线索、主动启动自行侦查程序的职务最高、影响最大的职务犯罪案件。通过办理张廷登案件,自治区检察院反贪局还直接立案侦查了自治区民政厅原副厅长陆汉超涉嫌受贿173万元人民币等6件大案要案,并指导各地深挖全区民政系统职务犯罪。贵港市、贺州市、钦州市和百色市等地机关分别查处了辖区内民政系统部分干部的系列职务犯罪案件,至2009年3月,全区各级检察院共立查民政系统职务犯罪案件60件72人,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近3000万元人民币。

二、中共武宣县县委书记彭进瑜(正处级)受贿案

自治区检察院查办

案情:彭进瑜在2002年至2009年期间,利用担任武宣县县长、县委书记的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从中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165.3万元、美金1万元、港币20万元以及索尼54寸液晶电视机一台、佳能照相机一部、索尼摄像机一部。2010年8月26日,南宁铁路运输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彭进瑜有期徒刑十年,彭进瑜没有上诉(详见本报2010年8月20日16版《彭进瑜一审领刑10年》一文)。

特点:彭进瑜受贿案犯罪金额特别巨大,案情复杂,涉及的行贿人身份复杂,审讯突破工作的难度极大。该案件是纪委移送案件,但通过深挖细查,在原来掌握的涉案数额40万元的基础上扩大到172万元。彭进瑜是在担任武宣县县长、县委书记期间犯罪,是地方政府、党委的一把手,职务身份影响力较大,且在彭进瑜之前任武宣县委书记的覃纪康、李启亮均因职务犯罪被查处。该案的涉案赃款全部予以追回。

三、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玉林分行副行长黄朝晖(副处级)受贿案

玉林市检察院查办

案情:2007年9月到2008年5月期间,黄朝晖利用职务便利,在为玉林天勤公司办理贸易融资业务过程中,先后五次向公司实际投资人潘育君从该公司索取钱款共计人民币125.3万元,其中2007年10月20日第一次索要人民币20万元、2008年1月下旬第三次索要100万元。2009年12月18日,广西区高级法院作出维持对黄朝晖一审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的终审裁定。

特点:在主体身份的认定上,黄朝晖是国有企业改制成股份制公司后的人员,是否属于国家工作人员身份,存在很大争议。本案对犯罪嫌疑人身份的成功认定,对查办该类型案件具有极好的借鉴和示范作用。黄朝晖受贿案具有发案领域专业性强、索贿形式翻新、做案手法狡猾隐蔽、已串供对抗侦查、对象反侦查能力高并为“零口供”等特点,存在着吃透案情难、突破难、取证难、认定难等困难,突显了当前贿赂犯罪的新走向。黄朝晖在向潘育君索要财物时,都是以“借”的名义提出,并且黄朝晖事前作了准备、事后也作了应对,同时出现了串供、关键证人躲逃,在证据上,犯罪嫌疑人自始至终没有供认其所得钱物是索贿所得,整个犯罪事实完全靠其他证据证明。黄朝晖案件的成功办理,为在当前查办“零口供”和国有企业改制后人员索要、收受财物等新型、疑难贿赂案件,提供了有价值的经验。

四、南宁市国土资源局良庆分局局长梁晔(正科级)受贿案

南宁市检察院查办

案情:2004年至2005年间,时任南宁市国土资源局江南分局副局长的被告人梁晔表示,愿意联系中介机构帮助南宁市江南区淡村村委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每亩要收取费用约1万元。淡村村委研究同意后,梁晔利用职务之便,在为南宁市江南区淡村村委会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证的过程中,收受淡村村委会支付的好处费1208064.4元,并提供两种8张、票面金额共计1208064.4元的假票据给淡村平账。2009年12月15日广西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对梁晔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的终审判决(本报曾对此案跟踪报道)。

特点:一直以来,国土资源部门在土地出让、审批等领域存在的腐败问题一直是社会公众关注的焦点。检察机关对梁晔受贿1208064.4元案件的查处,对于加强南宁市乃至广西国土资源系统的警示教育、廉洁自律具有重要意义。梁晔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巨额贿赂,行为严重侵害了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无论是从受贿金额还是犯罪情节及造成的社会影响都是比较大的。该案的成功办理,为广大农民挽回了利益。

梁晔毕业于名牌法学院的法律专业,对法律相当精通,在对梁晔执行拘留强制措施后不久,梁晔立刻对自己全部犯罪事实进行了翻供。对此情况,侦查人员开展全方位取证工作,将梁晔在银行的所有存、取款的交易凭证全部收集到位,对梁收受的贿赂犯罪事实形成了一个清晰的流程图;同时研究了有关土地审批的法律、法规,并将梁晔违法审批的大量地籍资料以及相关证人的证言进行了汇总;在此基础上,与梁晔展开攻心战,让梁晔全部承认了受贿1208064.4元的犯罪事实,最终将梁晔涉案的证据有效地固定了下来,为该案件的公诉成功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五、柳州市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伍立民挪用公款案

柳州市检察院查办

案情:2002年3月至2004年间,伍立民在国有柳州市纺织房屋开发公司改制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多次挪用公款共3720万元进行房地产投资、注册验资等营利活动。2009年10月8日,自治区高级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伍立民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详见本报2009年4月27日11版《3720万公款被玩得“团团转”》一文)。

特点:此案系国有企业改制过程中企业领导利用手中的权力、制度的漏洞,违法犯罪侵害国有资产的特大案件,具有典型的代表性,在广西乃至全国都有较大的影响。

六、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党政办报账员白园贪污案

桂林市七星区检察院查办

案情:2006年9月28日至2008年2月28日间,白园被聘用为桂林国家高新区七星区人民政府党政办公室报账员期间,冒充该党政办主任梁荣军等人的签名填写241份总金额为539.02164万元的经费报销审批表和差旅费报销单,单独或与其他正常报账一并填写现金支取申请单或借款清算单,骗取会计核算中心开出现金支票后取款侵吞;2008年3月1日至9月27日,白园改为负责党政办接待员工作后,用其私人消费发票和通过购买搜集的旅游发票等各类发票,以报销办公用品、接待费和差旅费等名义,采取篡改会计凭证和冒充有关人员签名填写143份总金额为696.87449万元的经费报销审批表和差旅费报销单等手段,骗取会计核算中心开出现金支票后将696.87449万元非法占为己有。2010年7月29日,桂林市中级法院以贪污罪、诈骗罪一审判处白园无期徒刑,白园没有上诉,判决生效(本报曾于2010年8月22日对此案进行报道)。

特点:此案涉及罪名多、涉案金额特别巨大。该案涉及了贪污罪和诈骗罪,分别属于检察和公安两个部门管辖,两罪涉案的金额都是特别巨大,涉案金额达1235.89523万元。

侦查取证有二难:一是从口供方面突破难。白园从检察机关立案到侦查终结都是“零口供”,拒不交代其犯罪事实。侦查人员只能收集、固定大量的书证材料以及证人证言加以印证,最终使案件得以顺利判决。二是收集、固定、鉴定书证难。白园所经手报账的500多笔金额达1000多万元的报账和银行的现金支票底单联,以及仿冒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有关人员的签名,需要进行大量的收集、固定、鉴定,工作量非常大。经过侦查人员统筹、协调、合理的安排,得以全面地完成了该项工作。

通过查办该案牵出了桂林市七星区人民政府财政局副局长兼会计核算中心主任梁绪忠等人的渎职案。

社会效果好。在查办白园案件过程中,追回赃款、赃物共计人民币800多万元,极大地挽回了国家的损失。

七、博白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检大队大队长朱卫东(正科级)受贿案

玉林市博白县检察院查办

案情:2004年4月至2009年6月间,朱卫东利用其担任博白县工商局经济检查大队大队长的职务便利,在查办个体工商户违规案件过程中,先后53次非法收受和索取个体工商户凌书清等七人给其个人的好处费共973583元,其中索贿42次共895083元,受贿11次共78500元。2010年8月26日,玉林市中级法院以受贿罪对朱卫东作出十四年有期徒刑的终审判决(详见本报2010年4月11日3版《工商经检大队长吃拿卡要堪比“地头蛇”》一文)。

特点:该案的成功查办得到了当地党委政府和群众、企业业主的赞扬,区检察院以此作为反面教材引用到全区职务犯罪预防宣传活动中,博白县委也引用该案例警戒全县的党员干部。

八、防城港市渔牧兽医局局长黄星华(正处级)受贿案

防城港市检察院查办

案情:1992年至1996年,黄星华在任防城区茅岭乡党委书记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收受在茅岭乡投资做码头的老板朱维华等五人送的29.5万元。2003~2008年,黄星华在任防城港市水产牲畜局副局长及渔牧兽医局局长期间,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陆续收受企沙镇造船厂个体老板黄雄德等8人送的共110.5万元及3吨红木(价值1.2万元),合计共受贿140万元人民币及3吨红木。2010年2月2日,防城港市中级法院判处黄星华有期徒刑十年,黄星华没有上诉,判决生效。

特点:通过深挖细查,把该案犯罪金额从原来的72万元扩大到了140余万元,并挖出5件大要案,其中2件是处级案件,3件是正科级案件;追缴全部涉案赃款,成效显著。黄星华案件立案后,办案人员迅速开展了搜查、查询、调取银行账户资料及土地、房产资料的工作,确保了全案涉案赃款全部得以追缴。不足之处是,侦查周期过长,三次延长侦查羁押期限。

九、靖西县委政法委副书记、靖西县锰矿开发和管理办公室主任陆军(正科级)受贿、私分国有资产案

百色市靖西县检察院查办

案情:2005年7月至2008年9月,陆军利用职务之便和职位影响,在帮助矿老板马吉冲等人解决无过站凭证运输锰矿往靖西境外销售的过程中,收受马吉冲等人的贿赂15万元。2005年7月至2008年9月,陆军在担任靖西锰矿开发和管理办公室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之便,指使锰办秘书赵平设立账外小金库,后由赵平制单,陆军签批,从赵平保管的小金库中提取现金30.05万元,以矿山整治补助等名义私分给部分工作人员,陆军从中分得5.55万元。2010年9月30日,靖西县法院以受贿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判处陆军有期徒刑8年。

特点:通过查办陆军案,深挖出矿山乱采滥采背后的一系列贿赂案件6件10人,打击了“保护伞”,配合当地开展的矿山整治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

十、扶绥县钢铁厂厂长吴学成挪用公款、贪污、行贿案

崇左市扶绥县检察院查办

案情:2000年至2008年下半年,吴学成多次经手收取宏鑫冶炼厂等五家工厂的承包金和职工养老保险金共190320元后,没有交给厂财务人员入账,除将其中的70000元用作厂里日常办公用品等开支外,余下120320元全部用于其个人经营生意,至案发未归还单位。

2002年至2003年期间,吴学成在经办补偿金过程中,为能顺利拿到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先后4次送给南宁地区劳动局罗翔好处费95000元。

2004年至2007年,吴学成与他人合谋,由吴学成伪造南宁地区钢铁厂六名退休职工名单办理退休手续,把退休金等一次性生活补助共245435.6元进行侵吞,其中吴学成个人侵吞37640元。2001年至2006年期间,吴学成经手从南宁地区劳动局领取了本厂下岗职工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928978.4元后,除将237850元入单位账外,其余的691128.4元均予以侵吞。合计共贪污732768.4元。

2009年10月21日扶绥县法院以挪用公款罪、贪污罪、行贿罪三罪并罚判处吴学成有期徒刑十九年,吴学成上诉后撤诉,判决生效。

特点:此案涉及扶绥钢铁厂等7家行政、企业单位,特别是一些困难的企业单位,涉案总金额达近百万元,涉及职工人数几百人,群众反映十分强烈;挖出一系列串案。在查办吴学成的同时,又牵出黄英倬贪污20多万元案、黄参贪污70多万元案、罗翔受贿9万多元案、农肯作贪污29万多元案、陆荣春贪污17万多元等一系列职务犯罪大案。一些国有企业在学习了关于吴学成案件的相关宣传资料后,认为扶绥钢铁厂案对他们有很好的警示作用,这些企业中也存在一些类似的制度不健全或不能执行的现象,通过学习得以借鉴。(华成斌 朱晓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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