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民事起诉状排版指引
民事起诉状排版指引(内部使用)
2014-06-07 张健 法悟
作为文本的民事起诉状应当实现两方面效能最大化,一是美学价值最大化,二是实用价值最大化。文本的外在形式应当像一件艺术品,能够直接给受众以美感,然后利用美感吸引受众的注意力,最终使民事起诉状的内容得到关注。为此,我们制订如下指引,以供团队内部参照使用。
1.排版原则
1.1简单;
1.2美观;
1.3逻辑优美;
1.4实用。
2.排版规则
2.1页面布局
2.1.1纸张采用A4,纵向设置;
2.1.2页边距采取普通模式,即上下均为2.54,左右为3.18;
2.1.3首先将全文字体设置为中文宋体、西文Times New Roman,字号小四,行间距1.5倍,段间距为段前0,段后0。设置方法是全文选中,然后一一操作前述各设置选项。
2.1.4在上述状态下进行民事起诉状中各模块的排版。
2.1.5民事起诉状通常由以下模块组成:
(1)标题;
(2)当事人的自然状况;
(3)请求事项;
(4)事实和理由;
(5)结尾。
2.2标题模块的排版:
2.2.1在排版默认状态下,先将标题“民事起诉状”设置为宋体小四号字,然后上面增加一个回车,即一个空行。然后将“民事起诉状”的字体设置为华文中宋加黑小二号字。
2.2.2标题“民事起诉状”的行间距设置为1.5倍,然后段前设置为1行,段后设置为1行。
2.2.3标题应当居中(应当注意,先确认标题置于该行最左端时再进行居中操作)。
2.3当事人的自然状况模块的排版
2.3.1当事人自然状况需要列名的内容:
(1)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当事人的姓名、民族、出生年月日、住所地、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2)当事人为法人或法人分支机构的:当事人名称、住所地地、法定代表人、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联系方式。
2.3.2排版
(1)分行:
(2)字体、字号、行间距
第一行,当事人姓名或名称黑体宋体小四(不加黑),段前为0.5行,段后为0。
该模块其余各行的字体均为宋体小四,段前和段后间距均为0。
(3)对齐
第一行居左(不退格),该模块其余各行均退两个字,即首行缩进2字符。
2.4诉讼请求模块的排版
2.4.1标题“请求事项”为黑体小四(不加黑),段前0.5行,段后0.5行,居左(不退格)。
2.4.2该模块的其他各行均设置为宋体小四,段前0行,段后0行。
2.5事实和理由模块的排版
2.5.1标题“事实和理由”为黑体小四(不加黑);段间距:段前0.5行,段后0.5行,居左(不退格)。
2.5.2该模块正文部分,均设置为宋体小四,行间距1.5倍;段前0.5行,段后0.5行。
2.5.3在正文中,给每个事实编上序号,序号用阿拉伯数字表示,如“1、2、
3、”。在民事的事实和理由的编排上通常的顺序为:
(1)有关当事人主体的问题;
(2)双方当事人权利和义务的应然状态,即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
(3)双方履行合同的情况;
(4)违约事实或侵权事实;
(5)诉讼请求的确定方式及确定金额;
(6)诉讼请求的法律依据。
2.6结尾模块的排版
2.6.1“此致”用宋体小四,在与正文的最后一行间增加一个回车(即一个空行)
2.6.2此致的法院,为宋体小四,居左(不退格)。
2.6.3此致与此致的法院间不增加空行即回车。
2.6.4具状人信息:距离“此致的法院”间为3个空行。宋体小四加黑。原告名字的最后一个字距离页面右边界4个字节的距离,即两个文字的距离。段间距为段前1,段后1.
2.6.5具状时间:用全部用大写,如“二O一四年六月七日”,宋体小四加黑,位于具状人及具状人名称中间的位置。具体状时间的段间距为段前1,段后1。
范例:
第一页:
第二页:
篇二:浅谈起诉书一本主义
浅谈起诉书一本主义
起诉书一本主义, 是指公诉机关在起诉时, 除公诉书以外, 不得向法院附带任何可能导致法 官预断的证据或其他文书。该主义其实是对对抗式诉讼制度的产物,是诉因制度的配套制度,二战后的日本是其代表国家。
当今很多学者希望中国实行诉讼书一本主义,希望以此来防止法院在审查公诉案件是的先定后审。但是,对于诉讼书一本主义的真实面目及成效必须做全面的分析,我们不能盲目比附他国的制度,这样我们才可能重新构建适合我国过去的公诉审查制度。
其实,起诉书一本主义与防止法官预断之间并无必然关联。我们可以通过考察美国,日本,德国之间关于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做法便可得出结论。
起诉书一本主义只有与证据开示、证据裁判主义、严格证明规则、 起诉审查制等周边制度相配套, 才能发挥最大功效。盲目地进行法律移植不但无助于防止法官预断, 而且会使被告在庭前审查程序中处于更不利的地位。
美国式的庭前审查程序能够起到防止预断与争点整理之效, 并非起诉书一本主义的功劳, 而是起诉审查制、证据开示、预审法官制及陪审团等因素综合作用的结果。
美国预审制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检察官在不符合起诉标准情形下而对刑事被告滥用起诉 权, 同时也可将轻罪进行分流而达诉讼效率。绝对化的起诉书一本主义不但无助于防止检察官滥行起诉权, 而且会使庭前的案件分流机制效果打折扣。如果法院在正式的庭审前无任何证据上的准备以及让双方当事人形成争点,正式的庭审如何进行? 所以,如果将是否采起诉书一本主义视作该国法院能否保持庭前中立之关键, 或者认为起诉书一本主义可以防止检察官的滥诉, 则可能是对美国庭前聆讯程序的误读。
日本现行刑事诉讼庭前程序的设计是以检、警为出发点, 将国家犯罪控制与人权保障任务的实现寄托在检察官身上, 所以刑事被告及辩护人在 现行日本刑事诉讼法中与代表国家司法权的检察官相比仍处于诉讼上的劣势, 与美国式的平等理念不可同日而语。正是基于精密司法理念, 所以日本并无美国式的起诉审查制度, 检察官的起诉便宜主义、提起公诉的证明标准几乎不受任何外部的审查。简言之,日本的刑事司法是建立在全面,彻底信任检察官的基础上。因此造成的结果是: 在起诉书一本主义之下, 法官对于检察官的公诉请求几乎是照单全收, 辩护方在庭前根本无美国法中的审前动议权。
德国中间程序的立法价值在于防止检察官滥诉及保障刑事被告人权利,法官为达上述目的必须对起诉证据进行审查才能决定是否将案件交付审判, 所以德国的中间程序不实行起诉 书一本主义,而是实行卷证并送主义。
因此,我们可以看出其实我们国家是不太适合起诉书一本主义的。我觉得我们应当根据自己国家的实际情况来制定合理的刑事司法改革的方案。
个人的意见有:建构本土的起诉审查制度;重新定位起诉审查程序中的检察官的角色;法院必须坚守中立原则和严格证明法则。我们的刑事司法改革如果能做到上面那几点,那么我们离真正的法治社会也就更近一步了。
篇三:医疗事故起诉书
起诉书
原告:XXX,X,X族,生于XXXX年XX月XX日,住址:XXXXXX。
被告:XXX医院,地址:XXXXX。电话XXXXX。
法定代表人:XXX院长。
诉讼请求:
一、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XXX元,误工费XXX 元,护理费XXX元,住院伙食补助费XXX元,交通费XXX元,食宿费XXX元,营养费XXX元,残疾赔偿金XXX元,被扶养人生活费XXX元,精神损害抚慰金XXX元,以上各项费用共计XXX元。
二、判决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和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XXXX年XX月XX日,原告因左眼视力模糊到XXX医院就诊,经诊断为高度近视并发的白内障,手术后左眼完全失明,无光感。被告在对原告的治疗中存在多处违规、失误与过错。
第一,手术前
1、术前诊断是XXXXX,该诊断缺乏依据,术前的各项检查均未显示原告的XXXX,原告从未陈述过自幼XXXX。
2、住院病史采集部分多处伪造,“XXXX”、“XXXX”等均为伪造。
3、术前的针对XXX的检查,不够认真详细,没有进行XXX检查、XXX检查、XXX检查、XXX检查、XXX检查等必要的眼部检查,从而导致被告对原告的XXX缺乏足够的了解,而采取了错误的治疗方案。
4、主治医生在术前私自收费不入账,不开发票。主治医生XXX向原告家属收取XXX的材料费用,其称比院里的要便宜几百元,而且这一部分是零报销的,不开收据和发票,让原告家属不要说.
第二,手术中
1、手术前协议书中签订的实施XXXX,但在之后原告复印的病例中,均记载实施的是XXXX,这种不一致要么是被告私自改变手术方案,没有征得原告和家属的同意;要么就是XXXX手术操作失败,被告为了推卸责任伪造病历。
2、手术协议书中表头和结尾处原告家属、医生签名字体一致,字体较细,且很潦草;中间部分意外危险及并发症字体较粗,并且工整,系手术失败后伪
造。原告家属明确表示,在签字时,手术协议书中并没有记载手术意外危险及并发症。
3、由于手术的失误,造成后囊膜破裂,无法置入人工晶体,导致原告失明。病例中记载医生术中发现后囊膜有钙化斑,无诊断依据。
第三,手术失败后
1、由于被告的失误,导致原告失明。术后医生诊断,原告左眼可能受到碰撞导致视网膜脱落,该诊断没有依据。
2、后经XXXX医院诊断,原告左眼实际为脉络膜脱落,被告不负责任的诊断,严重影响原告的后续治疗。
3、手术中记载,摘除晶体后,缝合切口,但是术后主治医生没有告知拆线的时间,导致该缝线一直在原告的眼中。
综上所述,原告的失明完全是因为被告XXX医院在这次白内障治疗中,治疗不当,术后诊断错误,最终导致原告失明,事后被告用各种方式掩盖、推卸自己的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贵院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为不幸的原告及其家属做主,讨回公道!
此致
XXX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前供暖费的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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