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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答辩状

时间:2017-01-16 07:44:1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合同纠纷答辩状

合同纠纷答辩状

鹿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香珍,女,1962年12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330302621207362,住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龙泉巷10弄9幢201室,联系电话0577-88500367。

被答辩人:林永畴,男,1959年1月26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XXXXXXXXXXXXXXXXXX,住温州市瓯海区潘桥镇丁岙镇丁腰路11弄4号,联系电话XXXXXXXXX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林永畴诉答辩人黄香珍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答辩人与被告陈意泽之间只存在店面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需要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林永畴对答辩人黄香珍的起诉。 (一)对事实部分答辩:首先,经司法鉴定机构鉴定证明原告提供的4号证据:收据中的黄香珍签名非黄香珍本人所签,该份证据无效,因此,可证明黄香珍并没有授权陈意泽去经营,黄香珍未参与到被答辩人林永畴及被告陈意泽之间的交易中。其次,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的租赁协议的第一款中:甲方自愿将温州鞋市场第456东号(计半间)的摊位转租给乙方即陈意泽经营。并且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实施细

则》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可证明,双方签的只能是店面租赁合同;并且根据收据签字非黄香珍本人所签以及租赁协议的第三款中相关规定,得知答辩人黄香珍只是按合同约定收取租金,在经营、销售、管理等方面由租赁方陈意泽自主管理的,进一步证明了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是店面租赁合同,是财产租赁合同而不是经营权的转租,即出租人黄香珍将摊位使用、收益权交给承租人陈意泽使用收益,陈意泽支付租金给黄香珍,陈意泽以自己的名义生产经营,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所以被告陈意泽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有关债权、债务应由被告陈意泽自行承担,被告黄香珍不承担给付义务。 (二)对适用法律部分答辩:被答辩人林永畴在起诉状中所适用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一款“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以及《合同法》第60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来要求答辩人黄香珍承担连带支付鞋款513800元及其自2010年12月10日起至支付之日的利息的责任。而此案中,根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实施细则》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4条,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享有所有权的房屋和国家授权

管理和经营的房屋可以依法出租。而且根据合同法的意思自治原则,所以可知,答辩人黄香珍与陈意泽之间的租赁协议是有效的,他们属于租赁合同关系。 因此,答辩人对原告的诉讼请求完全不接受,现提出依法处理本案的主张:答辩人与被告陈意泽之间只存在店面租赁合同关系,因此不需要为被告的经营行为承担责任,其次,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利害关系,不具有被告主体资格,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林永畴对答辩人黄香珍的起诉,望法院裁判时予以考虑。

证据和证据来源:

1.租赁协议书,证明答辩人与陈意泽之间是店面租赁合同关系。

2.被租赁的房屋照片,证明房屋的实际情况

3.司法鉴定机关出具的鉴定书,用于证明被答辩人所提供的收据中的签字并非黄香珍所签。

此致

鹿城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黄香珍

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七日

附项:

(l)本答辩状副本X份。

(2)证物或书证XX(名称)X件。

次承租人对租赁物造成的损失由承租人赔偿,法律未规定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此,出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不可能存在权利义务关系。

4、房屋转租不是房屋租赁权的转让。租赁权转让是指承租人将租赁权转让给第三人,承租人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而租赁关系存在于受让人与出租人之间。而在房屋转租中,承租人不退出租赁关系,仍然承担租赁合同的权利义务,转租与租赁权转让在法律性质上是不同的。

第十四条 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涂改、伪造。

对个体工商户转借、出卖、出租、涂改营业执照及其副本和临时营业执照的,没收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应吊销其营业执照及其副本或临时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三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给予下列处罚:

(一)警告;

(二)罚款;

(三)没收非法所得;

(四)责令停止营业;

(五)扣缴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以上处罚,可以并处。

违反治安管理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罚;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合伙债务

《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合伙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清偿责任。

合伙人对合伙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

《民通意见》47.全体合伙人对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应当负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分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实际盈余分配比例承担。但是对造成合伙经营亏损有过错的合伙人,应当根据其过错程度相应的多承担责任。

48.只提供技术性劳务不提供资金、实物的合伙人,对于合伙经营的亏损额,对外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对内则应按照协议约定的债务承担比例或者技术性劳务折抵的出资比例承担;协议未规定债务承担比例或者出资比例的,可以按照约定的或者合伙人实际的盈余分配比例承担;没有盈余分配比例的,按照其余合伙人平均投资比例承担。

53.合伙经营期间发生亏损,合伙人退出合伙时未按约定分担或者未合理分担合伙债务的,退伙人对原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清偿责任;退伙人已分担合伙债务的,对其参加合伙期间的全部债务仍负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法》第二条本法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本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第四十五条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协议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五十四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第六十三条合伙企业解散后,原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存续期间的债务仍应承担连带责任,但债权人在五年内未向债务人提出偿债请求的,该责任消灭。

《律师法》第十八条律师可以设立合伙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和连带责任。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不得转借、出卖、出租,违反规定将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个体工商户改变字号名称、经营者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方式、场所等项内容应当向原登记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个人经营的个体工商户改变经营者时,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新的经营者想要延用原执照上的字号名称,必须等原执照注销满一年后方可提起申请。想要盘店创业市民,一定要先到工商部门询问清楚,以免在交易中受骗。

http://zjnews.zjol.com.cn/05zjnews/system/2010/03/31/016477117.shtml

篇二: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答辩状

案号:(2012)南民一初字第1号

答辩状

答辩人:李四

被答辩人:张三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针对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及事由,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2009年4月16日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2条明确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现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规定,“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强制性规定是和任意性规定相对的,“未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地产不得转让”,很显然这属于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不是任意性规定。

从本案涉及的事实来看,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确于2009年4月16日签订了一份“房地产买卖协议”,但签订该协议时,答辩人并未取得本案所涉及之鲁能领寓1号楼1403室之权属证书(答辩人于 2011年8月10日取得该房屋权属证书)。根据上述所列及之法律条款分析,该协议因违反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38条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

二、无效合同后的处理原则为:当事人相互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而不是继续履行合同。

现行合同法第58条明确约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

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根据本条款之规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所涉争房屋,合法的处理方式为:被答辩人将涉争房屋即刻交还答辩人,答辩人将被答辩人已支付的房款退还给被答辩人。

事实上,当答辩人意识到双方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后,本着人人都应该做一名公民的原则,答辩人委托青岛所张三律师于2010年5月1日给被答辩人发送了“律师函”。该律师函中叙明,当事人确认合同无效,请被答辩人于2010年5月3日前提供合法帐号以便答辩人返还其已付房款,被答辩人应从接到“律师函”后15日内将该房屋返还答辩人。

被答辩人接到此律师函后,竟至国家法律于不顾,完全置之不理。对于被答辩人非法占用答辩人房屋的行为,答辩人保留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利。

三、在坚持上述答辩意见的基础上,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请,于法无据。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诉称,要求答辩人按照原协议之约定履行过户手续。从上述分析看,原协议已因违法法律之强制性规定而导致无效。被答辩人要求双方继续履行合同一份,是非常荒谬的,也不应得到法律的支持。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之诉请因于法无据而不应得到法律支持。请贵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维护法律之神圣权威,驳回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三

2012年1月13日

附件:

1、 青房市地权字第001号房产证复印件一份

2、 律师函复印件一份

篇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答辩状范本-西安惠律师x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XX集团公司

住所地:**市**区**路**号

法定代表人:** 职务:总经理

答辩人因与YY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现依据事实和法律,提出以下答辩意见,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一、XX集团陕西分公司为原告诉称承揽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具有独立诉讼主体地位,应当参加诉讼,原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民诉意见》第40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第五款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XX集团陕西分公司为依法成立、经依法登记、有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具有相对独立性。与原告发生承揽合同纠纷的当事人为分公司,依据上述法律的规定,分公司虽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具有当事人资格,应当作为诉讼主体独立参加诉讼。

该承揽合同纠纷为原告与分公司签订,总公司并不知情,对于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及其履行情况均无从得知。原告诉称与分公司存在承揽合同纠纷,分公司有独立诉讼资格,原告应该以分公司为被告,无权直接起诉总公司。

二、原告诉称,2008年12月9日,分公司原负责人ZZ在其承揽合同中签字,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确认。而原告在起诉书中称原负责人为“杨惠生”,若原负责人ZZ真的对所拖欠货款进行了签字确认,原告不可能不知原负责人Z经理的真实姓名;且原告并没有提供所称的承揽合同,也没有提供其他相关证据,答辩人有理由怀疑该承揽合同的真实性,不排除伪造的可能性。

三、XX集团陕西分公司原负责人ZZ已涉嫌经济犯罪被西安市新城分局立案侦查,下落不明,并将本案涉及的相关合同及其他材料带走,致使总公司无法掌握其他的证明材料,对本承揽合同是否真实存在及是否属于ZZ的个人行为等重要事实无法明确,更无法考证,需要等ZZ归案及公安机关的调查结果才能查明。因此,本案所涉承揽合同纠纷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有待核实。

综上,本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原告无权起诉总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九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第65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此致

雁塔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打开高考作文思路的六把金钥匙不少同学拿到作文题,常常大脑中一片空白,什么也想不起来.这是没有打开作文思路 所致. 其实, 只要我们讲究方法, 审题立意关也就自然容易攻克, 写作材料也就会纷至沓来, 如此,又怎么会写不好作文呢? 这里,我送给大家迅速打开作文思路的六把金钥匙.为说明这些方法的适用性,我结合 过去的高考题作一解说. 一,置换法 1.如果所给的作文题目, 话题或材料是借喻性质的, 那么这时就可使用本体去置换喻体. 如山东高考作文题: 请以"春来草自青"为话题,写一篇不少于 800 字的文章. 要求:①自拟题目.②自定立意.③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④文体特征鲜明. 命题人给了我们比喻的喻体,本体呢,思考可知道"春"的本体可以是信心,可以是毅 力,可以是机遇,也可以是改革,是友谊,是爱心,是互助,是合作,是诚信,

等等. "草 自青"的本体可以是欣欣向荣的局面,可以是辉煌的成功,也可以是双赢的结果,等等.我 们展开联想,用一个又一个的本体去置换喻体,写什么的问题也就立马解决了. 2.如果所给的作文题目或话题中的相关词语具有多义性,那么这时可用具有单一语义的 词语置换具有多义的词语.例如重庆高考作文题: 《现代汉语词典》对"自然"的释义有:①自然界.②自由发展;不经人力干预.③不 勉强;不局促;不呆板.…… 请以"在自然中生活"为题目,写一篇文章. 要求:①立意自定;②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③不少于 800 字;④不要套作,不得抄袭. 以"在自然中生活"为题目, "自然"怎么理解?这是立意的关键.命题人想我们之所 想,给了我们三个义项进行诠释.我们只要用其中的一个义项去置换"自然" ,那么也就容 易迅速立意,打开思路.如果"自然"是指自然界,那么"在自然中生活" ,也就是在自然 界中生活,这样我们可以谈环保等.如果"自然"是指自由发展,不经人力干预,那么"在 自然中生活" ,也就是在自由发展中生活,这样我们可以谈教育中的张扬,发展个性等.如 果"自然"是指不勉强,不局促,不呆板,那么该如何理解呢?我们可以通过造句的方式来 看一看:态度很自然;他是初次演出,但演得挺自然.这么说来, "在自然中生活" ,也就是 大大方方, 也就是凡事能够深入进去融入其中. 明白了这些, 我们谈什么, 也就一目了然了. 3.如果所给的作文题中含有代词,那么这时可用代词所代的事物去置换作文题中的代 词.例如上海高考作文题: 平常大家关注更多的也许是"我们" ,如果把视线转向"他们" ,你会看到什么,又会想 到什么?请以"他们"为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1)不少于 800 字.(2)不要写成诗歌.(3)

不得透露个人相关信息. 世界就是由"我们"与"他们"组成的,心中如果只有"我们" ,自然世界是不完整的. 遗憾的是, 现在只关注自己的人太多了, 无论何时何地, 都是以自我为中心, 哪里还有他人? 这样的世界,又怎么会是一个和谐的世界.我们把视线转向"他们" ,会看到什么?会看到 贫穷,会看到富贵,会看到不公,会看到进步,会看到文明,等等.会想到什么?会想到共 同富裕,会想到平等,会想到感恩,会想到正义等. "他们"是谁?可以是农民工,可以是 干部子弟,可以是下岗工人,可以是一掷千金的大款,可以是沿街乞讨的老人,等等.这么 一置换,自然也就打开了思路. 二,补充法 所谓补充法, 是指通过给标题或话题补出相关的句子成分来打开思路的方法. 例如安徽 高考作文题: 请以"带着感动出发"为题,写一篇不少于 800 字的文章. 要求:①立意自定.②文体自选.③不得抄袭,不得套作.④不得透露个人相关信息. ⑤书写规范,正确使用标点符号. 打开思路,写好"带着感动出发" ,需要思考三个问题.一是谁带着感动出发.也就是 补出标题的主语,可以是你(你们),可以是我(我们),可以是他(他们).二是什么样的感动, 或者说是为什么感动.联系实际,汶川大地震中,老师舍生救学生,我们为之感动;救援人 员不怕疲劳,日夜奋战,我们为之感动;群众排队捐款,献血,我们为之感动.具体到个人, 温总理第一时间在第一线指挥,我们感动;民警蒋小娟为灾民的孩子喂奶,我们感动.让人 感动的原因很多,让人感动的事例很多.三是带着感动出发的结果.带着感动出发,其结果 将产生更多的感动,从而使更多的人带着感动出发! 再如广东高考作文题: 请以"不要轻易说'不' "为题写一篇文章. 要求:①除诗歌之外,文体不

限;②不少于 800 字. 可以通过给标题补充状语的方法来打开思路.不要轻易说"不" ,不是不能说"不" ,而 是不要轻易说.很多时候我们可以策略一些,这并不是要接受,认可,轻易说"不"的结果, 往往使我们受到不必要的伤害.比如面对同事,同学,朋友,家人的正当请求,不假思索脱 口而出的"不" ,往往伤害了他们的自尊心,拉大了与他们的距离,使双方变得越来越疏远. 不要轻易说"不" ,是智慧的表现,是道德的要求.明白了这些,我们的立意,选材也就有 了取舍的空间,写出与众不同的好文章,也就成了一件容易的事. 再如浙江高考作文题: 阅读下面的文字,根据要求作文. 都市和乡村,是我们栖居的空间;都市生活和乡村生活,是我们平凡的生活.当我们从 平凡中回望时,每个人都会有不同的感触和期待. 请以"触摸都市"或"感受乡村"为题,写一篇作文,可讲述你自己或身边的故事,抒 发你的真情实感,也可阐明你的思想观点.

【注意】①立意自定,角度自选.②除诗歌外,文体不限.③不少于 800 字.④不得抄 袭. 无论是"触摸都市"中的"触摸" ,还是"感受乡村"中的"感受" ,都是用心去触摸, 用心去感受.即给"触摸""感受"补充状语.也就是说,我们所写的,应该是都市或乡村 , 中能够在我们心灵的湖泊上激起波澜最起码是涟漪的人,事,物或观点.这样,我们所写才 可能充满与众不同的个性,而不是些人云亦云的内容.具有鲜明的个性,能够给人以陌生的 新意,自然会让阅卷老师喜欢! 三,扩展法 例如湖南高考作文题: 阅读下面的文字,按要求作文. "天街小雨润如酥,草色遥看近却无"是唐代诗人韩愈的名句.诗句的意思是说,在滋 润如酥的初春细雨中,春草发芽,远远望去,一片淡淡的绿色,可是走近后,却只见到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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