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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时间:2017-01-14 07:10:2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物业纠纷答辩状

答 辩 状

答辩人姓名: ,性别: ,年龄:、民族:X、籍贯:XX, 住所:XX小区 X栋XX室

案由:

答辩人因原告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提起物业服务合同纠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事实与理由:

1、房屋至今本人未使用,全是出租,应由经营者承担因经营产生的该项费用。故因物业公司失职所造成的损失。

物业未履行以下服务:

1、本物业门前秩序乱、环境卫生差、全是乱摆摊点,不及时制止及处理。 2、2009年房屋未租期间,导致自来水被盗,房屋内电线管线被盗。

3、未享受到小区内公用设施(监控、能耗、设施维护等)、绿化环境等设施。

4、物业公司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公示账目义务。

5、有个别业主在装修施工时改动楼房公用设施或房屋结构,引起其他业主不满,认为物业公司未及时予以制止或采取有力措施要求改正,未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义务。

6、出租公用部位,收益不公开,应归全体业主所有。

7、未做好商铺沿街交通秩序与车辆停放。

8、物业公司至今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物业的相关费用应通过业主委员会,故物业公司相关费用是物业公司自己拟定的,不具有合法性和人性化)。

9、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物业管理纠纷的诉讼时效应当是两年,也就是说,我先前没有收到过物业催要物业费的通知(原告提供的签收证件不是本人签收,我也根本没收到过催要物业费的通知单)。

综上所述:

(1)物业公司没有尽到管理义务,是物业公司失职所致,违约在先。

(2)物业公司并没有管理过门面房,甚至门面房也不需要相应的服务(保卫、绿化、小区内公共设施等),而且门面房的使用也没有占用小区内的空间,因此,不应该交纳。

(3)物业的收费标准过高,而且存在着不尊重事实收费和不合理收费现象。 对此,考虑到法律规定和物业管理实践,及物业管理工作顺利开展,故应考虑门面房的特殊性,对门面房的收费给予减收费用(可以用收取垃圾处理费名义相应收取费用(独立沿街商业垃圾费由环卫部门收取)),这样既维护了法律的统一性,也考虑到现实的可行性和公平性。

故请求法院对扬州市万杨物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的的不合法行为给予教育,对其无理要求给予驳回,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敬礼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XXXX年X月XX日

篇二:答辩状(物业公司与业主)

民 事 答 辩 状

答辩人: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

电话:

委托代理人:

职务:副总经理

被答辩人:

住所:

身份证号码:

电话:

答辩人 因被答辩人 向贵院提起物业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本案应列房产开发商或者其上层业主为被告。

本案中,造成被答辩人受损失的原因有两个。第一个原因是房产的质量问题。是因为该建筑二层外立面装饰线上层有裂缝,以及卫生间6层内管井热水管道活接头胶垫老化才造成的漏水、渗水现象。第二个原因是在答辩人得知漏水情况,查清漏水原因,并制定了维修方案后,被答辩人上层602的业主不允许进门维修。以上两个原因造成了被答辩人的财产受损,所以本案的被告不应当是答辩人。

二、答辩人作为物业管理公司,已经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对被答辩人所受的损失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007年2月16日,被答辩人到物业办公室反映漏水的情况后,公司当即派维修工去现场检查情况,因为当时并不漏水,需要进一步查实漏水的具体位置。春节后,答辩人与保障局营房处联系,说明了有关情况,根据保障局介绍,漏水问题早已存在,并一直未能解决。答辩人就与保障局的沟通情况对被答辩人进行

了回复,并对漏水现场和楼梯又做了多次检查,检查后分析得出结论,二层楼外立面装饰线上层有裂缝,在经保障局同意后,答辩人进行了维修。经过答辩人两次维修,并做了试水试验,已解决了被答辩人的漏水问题。但是过了不久,被答辩人又称有漏水现象,因外墙间漏问题已经排除,在查找内墙时发现卫生间各层管井内都有漏水痕迹,只有602业主不让进门,咨询建设单位后,答辩人得知,该楼施工改变了原设计,在施工中,在六层管井中作了一个活接头,过去活接头在同层不同的户型都有损坏现象,最终确定602家中卫生间内管井热水管道活接头胶垫老化造成漏水。保障局同意答辩人的评判结果,同意使用维修保障金对该次漏水进行维修,答辩人遂制定了维修方案。但是602业主要求必须先支付赔偿金才允许进门维修,为了尽快完成该次维修,物业通过保障局、房主管理单位干休所、社区居委会、社区片警、与其有关系的人员以及下层业主对其进行劝导工作。由于602业主一直坚持,答辩人于2007年11月22日提出了新的维修方案,并且继续做602业主的工作。最终物业公司拿出维修费支付给602业主,由干休所闫所长出面协调,602业主同意维修并指定日期。答辩人利用半天时间圆满的完成了此次维修。

三、被答辩人认为答辩人不履行物业服务义务,给其造成严重损失的事实不存在。

在漏水问题维修完成后,被答辩人要求对损坏物品予以修复,答辩人同意更换被答辩人的卫生间顶棚,但对方不同意,以自己要重新装修,换不换都可以,暂不用维修,但没提出赔偿问题,在过后答辩人还多次问询对方什么时候修理,好约专业公司安装人员,被答辩人都以各种原因不同意维修,直到答辩人撤离该小区时,被答辩人都没有同意。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应当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北京市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

篇三:物业纠纷民事诉讼答辩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汉族,自由职业,。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购房时间,接房时间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其余事项均与事实不符,并对被答辩人与本案第三方所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表示知晓并了解。但在委托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未签订任何正式合同的情况下无故成为《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被告存在疑问,双方无法律效力的约可签,哪来违约,希望被答辩人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规定“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业主逾期不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第67条其实已明确了“物业可以直接起诉小区欠费业主”的前提要件是:

1、小区已成立了业委会;

2、业委会已对物业公司的服务工作质量进行了验收并确认物业公司提供的服务完全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

3、业委会已明确督促业主“在一定期限内按业委会与物业公司所签合同约定的标准全额交纳物业费给物业公司”;

4、业委会督促业主时所明确的交纳期限已届满,但业主“逾期仍不交纳”。

按照合同法及民事诉讼法,物业公司有权起诉委托其管理小区的开发商或业委会代表的业主大会,但无权起诉与自已并无合同关系的单个业主。

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第六十七条,在业委会还没能成立起来之前,前期物业公司在业主委员会还没成立之前直接起诉单个业主,没有法律依据。前期物业管理合同是物业公司与开发商所签,前期物业公司的直接起诉对象也应是开发商。开发商承担责任后可依其与业主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相关约定要求业主分摊物业管理费用;但开发商也必须“对物业公司是否已按合同提供符合合同要求的服务进行验收审核工作”!

二、该案委托人是2010年7月20日通过预售购买的该房屋,此时被答辩人公司都还没成立,现在作为已经改头换面的新来的物业公司,由于我们共同的甲方(融侨长江重庆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之前在建设施工等方面的违约(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造成委托人对之前知晓并了解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相关物业服务内容的理解都发生了巨大改变,被答辩人可以认为这些证据与你无关,但我可以提醒你,在你决定冒然去与你的甲方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是否考虑过其中的风险,因为在物业收费单价问题上、配套设施的完整性问题上、小区绿化标准达标等问题上,委托人都是认为有问题的(附件优盘中的文件作证及其他业主作证),但这些都是被答辩人你将来提供服务的平台,当许多平台都缺失、滞后或不完整,你提供给我的物业服务就不能达标就成为自然了。当然,也感谢你们在有些问题上也积极的帮我们去我们共同的甲方那里去反映过,但事后都不了了之,这就是我和大多数业主现在不愿意冒失的把物业费交给你们的原因。当然,你起诉状中所陈述的“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了合同”可以向你的合同方汇报,那与我无关。

三、被答辩人物业单价虚高,与所提供的服务严重不匹配

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委托人至2013年2月累计欠费5760元,是按照2.20元/平米(建筑面积)进行计算的,该房屋在预售签订当年,市场上独栋别墅的物业费单

价才3元左右,我们都期望着住进一个优雅舒适的物业服务的小区,贵点也是物有所值,但事实是完全相反。从委托人住进那天开始,就有不分白天黑夜的噪音、灰尘、偷盗等时刻伴随在32栋2-2周围,简直就是住进了一个巨大的建筑工地,由于融侨二期现场施工紧靠阳台及卧室窗户(零距离),为此还多次与现场施工工人发生争吵辱骂,最后小区保安出面协调,但保持不了多久又持续依然,无奈只好晚上打110、白天就电话向有关部门电话反映情况,一直持续到2012年上半年,二期施工结束为止。这样的环境谁会相信能够提供2.20元/平米(建筑面积)标准的服务。

后来又发生了融侨城A区大门口有一名保安多次对夜归的女业主无故的语言骚扰,多次后,在物业公司所谓协调下也不了了之。

被答辩人和开发商一起将小区公共绿化带擅自改成停车场收费、小区公共区域的广告收费等都收益,本是委托人及广大业主的共同利益,现在也有被被答辩人非法侵占的嫌疑。

总之,对于被答辩人提供的低标准高价格的物业服务,由于处于前期物业管理阶段,没有签订任何有效的合同,答辩人保留辩论、质疑、缓缴并提供其他业主作证的权利。

目前绝大多数的所谓欠费业主,都并不是不想交物业费的老赖,只是不甘心如此不明不白地按高标准交费给前期物业公司。

任何服务合同的提供服务方,都是只有“自已确实已按合同要求提供了完全到位的服务”后,才有资格向合同对方“全额索要合同约定的相应服务报酬”的。单个业主无力验收物业公司的服务质量;业主委员会作为物业服务合同的签约主体,才有“验收物业公司的工作质量、审查物业管理费用的实际支付情况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能力和责任。所以,67条才会“在特别授予物业公司对单个业主直接诉权的同时,又给物业公司的这一特定诉权”加上“物业公司所述业主欠费金额,必须经过业主委员会确认无误,并已经业主委员会督促限期交纳”这样一个适用的前提条件。

四、为维护被答辩人及我的委托人的利益,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被答辩人自动撤销起诉。

其次,尽快和开发商一道支持包括开发商在内的业主们按政府的规定及时成立业主委员会,与业主代表大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业委会督促业主,让自已的起诉符合67条所限定的前提要件,彻底解决物业费难收的问题。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物业纠纷所产生的各种问题,只能在公平、公正、对等的前提下进行讨论,并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及其他法律法规承担各自的责任。在此,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一三年六月十七日

附:授权委托书1份

答辩状副本1份

入住期间小区环境照片电子文档1份(优盘1个)

合同相关部分复印件及其他证明材料各一份


物业合同纠纷答辩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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