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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业单位编外待遇

时间:2017-01-14 07:16:4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处理办法

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对策研究

时间: 2012-03-07 来源: 论文在线

编者语:

高职高专院校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而实习成为了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目前,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等原因,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在具体分析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大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对策

[责任编辑: zhangnan ]

摘要:高职高专院校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而实习成为了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目前,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等原因,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在具体分析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大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高职院校;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就业压力增大,不少大学生实习期间成了“廉价劳动力”。 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

(一)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虽有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但这三部法规都是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只是一种提高自身就业能力的手段,仍然是一种学习,并不等同于劳动者的劳动,因而不能适用这三部法规,大学生实习期的法律还是个空白。 而一些用人单位就在这 “法律真空”的地带大做文章,想方设法利用学生廉价的劳动力,降低企业成本,赚取高额利润,而置实习生的权益于不顾。实习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必然会遇到维权尴尬的局面。

(二)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

在市场经济中, 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往往是生产经营方面,依据基本是经济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还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导致有些企业对实习生不规范管理,不诚信经营,不能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进而导致学生权益受损害的事件发生。

(三)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不规范

有些实习单位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将实习期延长至毕业后。由于实习生缺乏社会经验,一开始不免显得手忙脚乱,有些指导老师不容许实习生范一点错,非常苛刻,稍有问题

就要将实习生辞退。有的实习单位把实习期定的很长,远超过毕业的时间,结果毕业以后的那段时间因仍处于实习期,不发劳动报酬,使得实习生的权益严重受损。 有些实习单位为获取高额利润,降低生产成本,以给实习工资为诱饵大量招用实习生,等实习期结束时又不信守实习协议,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实习工资。 有的实习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害。

(四)学校管理者法律常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学校关于学生实习方面的制度不健全,对实习生的管理不够规范。 有的学校缺乏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对实习生的法律服务和安全常识教育不够重视。高校虽有法律基础课,但属于公共基础课,是增强大学生法治观的课程,重在引导,该课程涉及劳动及实习维权的内容很少,所以学生还很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常识。 有的学校不统一为学生联系实习单位,由学生自已寻找,结果实习单位良莠不齐。有的学校虽为学生联系了实习单位,但在实习前未给予实习方面的指导,甚至在实习期间也未对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对实习生的实习状态及安全、待遇等问题了解很少。有的学校不组织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或虽有协议未明确有关工资、保险待遇等问题。

(五)学生缺少社会经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

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 学生毕业前实习无疑是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实习可以增加经验、锻炼能力,认识不足,明确方向。 但实习生在实习的过程中面临陌生的环境,往往心存焦虑,盲目选择实习单位。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有的学生仅凭街上的小广告,通过黑中介寻找实习单位。有的学生对于劳动就业的法律知识还很缺乏, 有的学生不知道应如何选择实习单位,不知道在实习时应注意些什么,有的学生甚至出现问题后不知如何和实习单位沟通,不知及时向学校反映,而只是选择忍气吞声。有的学生权益受到损害后即使想去维权, 可是由于经济困难无力垫付诉讼费用, 并且也不知道通过怎么的法律程序才能解决问题。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

大学生实习不等于就业,实习是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一种尝试。 实习生仍属于在校生,户籍和档案都由原学校管理,在人身上与实习单位并没能形成隶属关系, 所以享受不到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因而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实习领域成为法律盲区。这就需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使实习生维权有法可依,切实降低大学生维权的成本。

(二)政府应建立、健全有关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应以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为宗旨,制定本地方有关大学生实习的规章制度,明确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组织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并监督学校与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期的管理,调解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或学校发生的纠纷。 建立实习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 以减轻实习生在出现伤亡事故未获得赔偿时的经济负担。 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并使之成为一种常规行为。

(三)实习单位应制定一套完善、规范的实习生制度

实习单位应在学生进入实习岗位前, 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如:实习纪律、安全操作规程、实习注意事项等,以减轻自身所面临的风险。安排实习时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必要的实习条件和环境,并委派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指导。实习单位应统一为学生购买实习期间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为保障实习生的基本生活, 实习单位应为学生提供一定的生活补助,在实习期结束时,根据学生的实习表现,实习单位应为实习生提供一份客观的实习鉴定。

(四)学校应建立、健全校内外实习制度,加强规范管理

为使大学生更好地实现工学结合, 理论联系实际,进一步加强学校与实习单位的合作和交流,确保各方当事人在实习期间的权利和义务, 校方应主动与实习单位友好协商,在学生完全自愿前提下,签订三方协议。实习前,学校应事先对学生进行必要的实习纪律、安全教育,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项,做好学生的教育和日常管理工作。在实习期间,学校应指定专人定期了解学生意见、实习表现,及时解决学生在生活、实习中遇到的困难,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 学校可成立校、系两级实习服务中心,加强大学生相关法律法规教育,宣传有关实习权益保护的知识。学校可以通过短期培训班、开展实习权益保护讲座、开设有关实习安全等课程、为实习生提供咨询服务,全方位地让大学生掌握相关知识, 提升实习生自我保护意识。服务中心还可受理来自学生的各种投诉,及时并妥善解决。 服务中心应逐渐建立校内实习单位资料库,筛选实习单位信息,并根据实习单位的性质及业务特点予以分类,以选择合适的实习单位,确保大学生和实习单位的实习需求信息对称。

(五)实习生应该学习有关劳动、实习、就业法律常识,增强维权意识

由于实习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劳动关系,不受到劳动法保护, 而在实习过程中又很可能遇到种种权益受到侵犯的情况, 所以在选择实习单位时要慎重,尽量选择正规的有良好实习环境的实习单位。学生要与实习单位签订书面实习协议, 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尤其在实习补贴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方面做出明确约定。 如果实习协议是实习单位事先拟定好的格式条款,应提请对方给予解释和说明。在选择实习单位及实习过程中都应多与自己的学校保持联系,有问题及时反映,寻求帮助。在实习前,学生应明确实习目的,到达单位尽快进入角色,不断提高心理素质,增强吃苦耐劳的精神。 在实习过程中,学生应严格执行实习单位的安全操作规程,避免人身伤亡事件的发生,增强安全、保密意识。另外,还要注意保留自己实习的证据,以防发生纠纷时举证困难。总之,通过上述分析,立法者、政府、学校、实习单位、学生五方应共同努力,帮助实习生在提高实践能力的同时,维护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以实现高校的育人目标和社会价值。参考文献:

[1]聂林艳.论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适用[J].河南工业大学学报,2011(1):120.

[2]王益婷.大学生实习焦虑状态与自身特质相关问题的调研报告[J].21 世纪,理论实践探索,2010(6):14.

[3]谷坤文,冯广海,武福全等.构建市场经济下大学生实习“铁三角”[J].陕西教

摘要:高职高专院校以培养高技能应用型人才为目标,因而实习成为了学生走向社会的必要环节。目前,由于我国有关高职院校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等原因,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本文在具体分析实习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大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的有效对策。

关键词:高职院校;实习期;合法权益保护

近年来,随着高校扩招,就业压力增大,不少大学生实习期间成了“廉价劳动力”。 大学生实习期的合法权益受侵害的事件时有发生,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劳动保护问题也越来越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一、学生实习期合法权益受损害的现状及原因

(一)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体系尚不健全

我国虽有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工伤保险条例》,但这三部法规都是旨在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而实习生到实习单位实习只是一种提高自身就业能力的手段,仍然是一种学习,并不等同于劳动者的劳动,因而不能适用这三部法规,大学生实习期的法律还是个空白。 而一些用人单位就在这 “法律真空”的地带大做文章,想方设法利用学生廉价的劳动力,降低企业成本,赚取高额利润,而置实习生的权益于不顾。实习生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就必然会遇到维权尴尬的局面。

(二)政府有关部门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

在市场经济中, 政府有关部门与企业之间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但政府有关部门监管的往往是生产经营方面,依据基本是经济法律制度,如《公司法》、《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由于缺乏有关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保障的法律、法规,政府有关部门还缺乏对实习单位的监管,导致有些企业对实习生不规范管理,不诚信经营,不能提供安全的实习环境,进而导致学生权益受损害的事件发生。

(三)实习单位对实习生的管理不规范

有些实习单位无故辞退实习生或将实习期延长至毕业后。由于实习生缺乏社会经验,一开始不免显得手忙脚乱,有些指导老师不容许实习生范一点错,非常苛刻,稍有问题就要将实习生辞退。有的实习单位把实习期定的很长,远超过毕业的时间,结果毕业以后的那段时间因仍处于实习期,不发劳动报酬,使得实习生的权益严重受损。 有些实习单位为获取高

额利润,降低生产成本,以给实习工资为诱饵大量招用实习生,等实习期结束时又不信守实习协议,以种种理由拒绝或拖延发放实习工资。 有的实习单位安全管理措施不力,安全教育不够,致使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害。

(四)学校管理者法律常识欠缺,法律意识淡薄

有的学校关于学生实习方面的制度不健全,对实习生的管理不够规范。 有的学校缺乏对大学生实习权益保护方面的调查和研究, 对实习生的法律服务和安全常识教育不够重视。高校虽有法律基础课,但属于公共基础课,是增强大学生法治观的课程,重在引导,该课程涉及劳动及实习维权的内容很少,所以学生还很缺乏这方面的法律常识。 有的学校不统一为学生联系实习单位,由学生自已寻找,结果实习单位良莠不齐。有的学校虽为学生联系了实习单位,但在实习前未给予实习方面的指导,甚至在实习期间也未对学生进行跟踪调查,对实习生的实习状态及安全、待遇等问题了解很少。有的学校不组织学生与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或虽有协议未明确有关工资、保险待遇等问题。

(五)学生缺少社会经验,自我保护能力较差

面临严峻的就业形势, 学生毕业前实习无疑是提高实践能力的重要手段。通过实习可以增加经验、锻炼能力,认识不足,明确方向。 但实习生在实习的过程中面临陌生的环境,往往心存焦虑,盲目选择实习单位。由于缺乏社会经验,有的学生仅凭街上的小广告,通过黑中介寻找实习单位。有的学生对于劳动就业的法律知识还很

介寻找实习单位。有的学生对于劳动就业的法律知识还很缺乏, 有的学生不知道应如何选择实习单位,不知道在实习时应注意些什么,有的学生甚至出现问题后不知如何和实习单位沟通,不知及时向学校反映,而只是选择忍气吞声。有的学生权益受到损害后即使想去维权, 可是由于经济困难无力垫付诉讼费用, 并且也不知道通过怎么的法律程序才能解决问题。

二、大学生实习期间合法权益保障的对策

(一)建立、健全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

大学生实习不等于就业,实习是学生将所学理论知识应用于实践的一种尝试。 实习生仍属于在校生,户籍和档案都由原学校管理,在人身上与实习单位并没能形成隶属关系, 所以享受不到劳动报酬和工伤保险待遇。因而实习生的权益得不到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实习领域成为法律盲区。这就需要尽快建立健全有关大学生实习的法律法规,使实习生维权有法可依,切实降低大学生维权的成本。

(二)政府应建立、健全有关大学生实习期权益保障机制

政府有关部门应以保障实习生合法权益为宗旨,制定本地方有关大学生实习的规章制度,明确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三方的权利与义务。 设立专门的工作部门,组织实习单位、学校、学生三方签订实习协议,并监督学校与实习单位对学生实习期的管理,调解实习生与实习单位或学校发生的纠纷。 建立实习生意外伤害救助基金, 以减轻实习生在出现伤亡事故未获得赔偿时的经济负担。 通过税收减免等政策,鼓励企业接纳大学生实习,并使之成为一种常规行为。

(三)实习单位应制定一套完善、规范的实习生制度

实习单位应在学生进入实习岗位前, 对其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讲明应牢记的注意事

篇二: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管理办法

为了配合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和全员聘用合同制度的推行,规范事业单位编外自主用人,根据中组部、人事部《关于加快推进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的意见》和某委组织部、某人事局、某编办《关于推进某事业单位机构和人事制度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某事业单位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一、实施范围本某各类事业单位(不含财政经费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根据一定时期工作任务及业务延伸发展的实际需要,在核定的编制以外,自主聘用6个月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二、聘用原则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的前提是不增加某财政支出经费,受聘人员的工资和各种福利,由聘用单位自筹解决。同时,要坚持“机构优化、按需聘用、手续完备、用工规范”的原则和回避制度,根据岗位要求择优聘用。被聘用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应具备拟聘岗位所需的学历、职称和能力水平。三、聘用方式事业单位编外聘用人员一律实行聘用合同制,聘用合同一年一签,聘用合同期最长不超过三年,合同期满后,根据工作需要可以续聘或解聘。聘用合同由应聘人员与聘用单位双方签订,使用某人事局统一印制的聘用合同书。聘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都必须到某人才服务中心办理鉴证手续。解聘人员和聘用合同期满不再续聘人员可到某人才某场自主择业或自谋职业。四、聘用待遇编外聘用人员的工资及各种福利待遇,可参照聘用单位同等条件编内工作人员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双方议定,但不得低于全某最低工资标准。其档案工资由人事代理部门按国家规定的标准核定,聘期内由聘用单位按国家政策规定为期办理养老保险等手续。五、聘用管理编外聘用关系一经确立,受聘人员的人事档案关系统一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实行人事代理,受聘人员参加所在事业单位的年度考核,考核结果由某人才服务中心归入本人档案,作为用人单位续聘、解聘、奖惩的重要依据。实行人事代理的编外聘用人员,可按国家有关规定由人才服务机构代为申报职称评审、考试,实行评聘分开。聘期内发生人事争议,可向聘用单位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调解,也可依据有关规定向人事争议仲裁机构申请调解和仲裁。六、聘用手续事业单位需要编外聘用人员,可先向某人才服务中心提出,经研究同意,再签订聘用合同,办理人事代理手续。人事代理部门按规定提供有关服务事宜。七、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篇三: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答复

尊敬的HF人事局:

你们好!我是浙江HF市城内一家全额财政支持事业单位的编外员工(公有制实施“按劳分配”是宪法规定的),性质属于劳务派遣(虽然身份不同,但也是在公有制单位上班),我们的工资收入与单位正式工差距太大了。虽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了同工同酬的条款(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章节),但是单位很聪明,他把所有劳务派遣岗与正式工岗全部分开了,因此劳务派遣岗位没有与正式工岗完全一样的,这就有效规避了同工同酬的法律规定。因此一要怪我国人口实在太多,劳动力人满为患,工会组织不独立,个人与体制的不合理制度抗争机制不健全;二要怪我们HF地区的政府事业单位内的利益集团无视“按劳分配”的社会主义分配原则,导致了政府事业单位内的“按身份分配”原则大行其道。我们单位共有劳务派遣工7人,人事代理工6人(按市编办规定,正式编制应当实行聘用制,签订聘用合同,这样的人在我单位11人,我单位共26个编制,实际上班29人,还包括了清洁工1人),都是编外的。劳务派遣工中专业技术岗位3人,行政管理2人,驾驶员2人。虽然同为管理岗位,由于单位强调科室管理(正式工,也是管理岗位)与行政管理(如文秘、文员)不是同岗性质,因此我们这些劳务派遣工收入很低,每月单位给我们扣除社保和公积金后,像我只到手1250元,只比HF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980元高了270元。我们不要求与单位的正式工拿得一样,因为毕竟是不同岗位不同报酬,但是社会主义的分配原则是“按劳分配”,不是“按身份分配”,我们的政府号称是社会主义的政府,我们的HF政府的口号是“开拓进取、务实高效、勤政廉洁、人民满意”,我们这些事业单位内的编外员工也是人民大众的一分子,我们也有争取分配较为公平的权利,起码有要求真正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所规定的按劳分配的权利。现在HF地区物价也在上涨,企业退休职工每年都可以加点工资,我们这些事业单位内的编外员工们,为什么收入年年那样低,几年不见涨工资。有鉴于此,我要求我们的“人民政府”、“社会主义政府”真正负起责任来,解决一下广大政府机关事业单位中的编外员工的收入问题。想想我个人,一月只有1250元,除去一日三餐每月要花近700元,其他消费再有的话,基本是月光族了。我们这些编外员工的要求是:

一、 召开全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员工权益保障和收入分配改革会

议,让编外员工的代表与政府部分真正平等座谈,听取我们的心声。

二、 建立政府事业单位编外员工工资收入正常增长机制。真正落实按劳

分配的原则,多劳多得(光加班工资,就不公平,正工工加班是日

均120元,编外的只有50元一日)。

三、 建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员工工会,选举工会代表(很多单位的

编外员工连官方工会的会员都不是,特别是劳务派遣员工),代表

编外员工与政府人事劳动部门谈判。工会应当吸收人事代理、劳务

派遣制等多种用工方式的编外员工。

四、 劳动合同集体协商制度应当在事业单位广泛建立。现在市内许多事

业单位的人事制度很复杂,劳动合同有好多种,一种是铁饭碗制,

不签订合同,或形式合同,根本不是市场经济条件下的合同制,一

种是劳务派遣合同,许多岗位明明是长期的,也搞劳务派遣,另一

种是人事代理,但实质是高级派遣。一个单位内部把人分成三六九

等,违背了社会主义公平原则,是封建等级思想的表现。事业单位

没有普遍建立劳动集体协商制度。

因此,我曾多次向市人事局、劳动局反映了上述情况,但得到的答复都

是不令人满意的,政府在编外员工的权益保障上做得很不够,其实是政府首先违反了宪法规定的“按劳分配”原则和社会主义公平原则。在此,我希望HF人事局能够广泛调查一下我市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的收入情况,向政府提出议案,切实解决他们所面临的困难。

浙江XXX

2010-10-XX

市办:

贵办转来的热线(交办单2010XXXX现答复如下:

市委、市政府十分重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规范管理工作。200X年X月2日,市委办、市府办印发了由我局起草的《关于开展清理规范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现有编外人员工作的通知》(委办通﹝﹞XX,出台了《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文件出台以来,编外用工问题引起了机关事业单位的不断重视,编外职工的待遇逐步有了改善。

来信人反映的问题,主要还是涉及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收入问题”。从我们调查了解的情况看,来信人反映的这种现象是存在的。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的收入因单位而异,高的年收入有四五万之多,少的不足两万。但从总体上看,相比企业也不算低。因编外用工人员的工资支出,大多数是用人单位的预算外资金或自有资金,工资的高低由各单位视情决定,只要是不低于市里确定的最低工资标准,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都是可以的,现阶段很难由政府统一标准。 至于来信人所提及的人事代理和劳务派遣的问题,都属于国家人事制度改革后,人才社会化服务的范畴。人事代理是指由政府人事部门所属的人才服务中心,按照国家有关人事政策法规要求,接受单位或个人委托,在其服务项目范围内,为多种所有制经济尤其是非公有制经济单位及各类人才提供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社会养老保险金收缴、出国政审等服务,是为有关单位和人才提供服务保障的有效举措。劳务派遣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派遣劳工向实际用工单位给付劳务,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机构支付报酬,派遣机构再向派遣劳工支付薪酬的一种新型劳务关系。机关事业单位为编外用工办理人事代理或劳务派遣,可以根据自身情况自主选择。

编外用工人员的权益保障问题是新形势下产生的一种新情况,如何加强规范管理是一项新课题,我们也在加强调查研究,积极向市委、市政府提出意见建议,2008年出台的《市级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就是我们研究建议的。我们相信,随着国家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权益保障问题一定会逐步得到改善。

因来信人没有留下任何联系方式,我局无法和当事人取得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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