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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

时间:2017-01-13 07:11:0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人民调解申请书(医疗纠纷调解)

人民调解申请书

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私营业主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 杭州宝仑会议服务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姓名 性别 民族 年龄

职业或职务 联系方式 单位或住址纠纷简要情况 申请人于2014年1月3日因临产,到*******医院就诊,

并于当晚进行剖宫产手术。术后申请人恢复不佳,先是发生严重肠梗阻,后于术后第五天(1月8号)发现手术切口严重感染(从内部化脓),导致申请人在此后二十多天里,因伤口不能缝合,一直在经受清创、换药、肠梗阻和卧床治疗的痛苦。申请人直到2014年2月18日才出院,相较正常手术孕妇,多住了一个多月的院,这期间整个家庭的精力都花在如何减轻病人痛苦及帮助病人恢复上,病人及家人也因此无法工作和经营,经济损失严重。而这一个多月,申请人遭受的身体痛苦和精神折磨,更是任何赔偿或治疗所无法衡量和弥补的。另外,院方及其医务人员对下列问题,至今也未给申请人一个满意答复:

1、术后六小时内,整包注射液将被褥浸透无人问津。事后发现,护士蛮横要求尚处于麻醉状态的病人自行爬到隔壁病床;

2、申请人肠梗阻最严重的5号晚上18点至24点六个小时期间,曾先后六次去找过值班医生,均无人过来,导致次日申请人肠粘连,腹腔积液发生;

3、感染具体原因至今仍然不明不白,主刀医生手术态度不严谨,术后很长一段

时间未来查问患者病情及恢复情况。

当事人申请事项:1、 相关医务人员赔礼道歉

2

等共计人民币 4 万元

3、4、 划拨 5 万元专款作为医院失误惩罚金,成立爱心基

金用于救助社会弱势群体。

人民调解委员会已将申请人民调解的相关规定告知我,现自愿申请人民调

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申请人(签名盖章或按指印)年 月 日

篇二: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公示栏

**区医疗纠纷调解委员会制度公示栏

(文字内容)

一、人民调解的概念与意义:

人民调解是指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员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解决民间纠纷的活动。经人民调解委员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经人民法院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工作原则:

(一)在当事人自愿、平等的基础上进行调解;

(二)不违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 (三)尊重当事人的权利,不得因调解而阻止当事人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三、人民调解员在调解工作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得偏袒一方当事人的;

(二)不得侮辱当事人的;

(三)不得索取、收受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四)不得泄露当事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的。

四、纠纷当事人权利义务

(一)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

1、选择或接受人民调解员;

2、接受调解、拒绝调解或者要求终止调解;

3、要求调解公开进行或者不公开进行;

4、自主表达意愿、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当事人在人民调解活动中履行下列义务

1、如实陈述纠纷事实。

2、遵守调解现场秩序,尊重人民调解员。

3、尊重对方当事人行使权利。

五、纠纷当事人须知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三)调解员、记录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调处的,当事人有权以口头或书面方式申请其回避,调解员的回避由调解委员会决定,记录员的回避由调解员决定。

(四)调解员在调解案件时有营私舞弊的,任何人有权向有关部门控告、检举、申诉。

(五)要文明调解,当事人要互相尊重,不得进行人身攻击。

(六)不得故意谩骂调解员和进行无理取闹。

(七)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八)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九)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当事人之间就调解协议的履行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发生争议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人民调解员调解纠纷,调解不成的,应当终止调解,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告知当事人可以依法通过仲裁、行政、司法等途径维护自己的权利。

六、民间纠纷调解简要流程

见下图

矛盾纠纷调解流程图

(备注:为美观起见,单箭头可变为双箭头)

篇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问题解答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问题解答

1、问:在医疗纠纷调解中,发现医患双方当事人与调解委员会调解员或参与本案的医学专家委员会专家相识,怎么办?

答:根据《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及相关规定,必须采取回避制度,如未能回避,鉴定、咨询、调解无效。

2、问:经医调委调解后不成功,当事人怎么办?

答:可以通过诉讼法律程序解决。

3、问:医调委成立以前的医疗纠纷是否也可以到医调委解决?

答:不可以。在《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实施以前发生的医疗纠纷,还按照原办法执行。

4、问:如《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实施后,仍有医院自行解决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疗纠纷怎么办?

答:可以向卫生行政部门报告,一经查实,将对违反

规定的医院给予降低等级、处罚法人等严肃处理。同时对举报人给予保密和奖励。

5、问:医疗纠纷发生后,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可不可以直接找医院索赔?

答:不可以,医院无权自行解决超过1万元的赔款。

6、问:如果患方索赔金额超过1万元,但不同意调解委员会调解的怎么办?

答: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走法律程序或医疗鉴定程序。当事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后,调解委员会不再受理其调解申请。在医学会进行医疗鉴定后,则可以再到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7、问: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可不可以聘请律师参加医疗纠纷调解?

答:可以。医患双方当事人均可以聘请律师参加调解。

8、问:到该委员会调解纠纷是否需要付费?

答:调解费用由政府补贴,不收被调解人任何费用。

9、问:到该委员会调解需要哪些程序?

答:医患双方均可向委员会提起调解申请,接到申请后,调解机构3日内予以受理。调解结束以调解书的方式通知医患双方。

10、问: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能是什么?

答:主要职能是调解医疗纠纷,防止医疗纠纷激化;通过调解宣传法律、法规、规章和医学知识,引导医患双方当事人依据事实和法律公平解决纠纷;向医疗机构提出防范医疗纠纷的意见、建议;经调解解决的纠纷,按照医患双方当事人要求,制作书面调解协议;向患者及其家属或者医疗机构提供医疗纠纷调解咨询和服务;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医疗纠纷和调解工作的情况。

11、问:《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中提到了第三方介入解决医疗纠纷,第三方是指什么?

答:第三方是指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该委员会隶属于市司法局,由具有临床医学、药学、法学等方面资质的人员组成,和卫生局没有隶属关系。

12、问:《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中有几条解决医疗纠纷的途径?

答:有三条:一、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金额未超过1万元的,可由医疗机构与患者或者患者家属协商解决;二、发生医疗纠纷后,索赔额超过1万元的,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以向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三、发生医疗纠纷后,医患双方当事人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问:什么样的医疗纠纷适用该《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答:本市各级医疗机构与患者或患者家属形成的各类医疗纠纷的调节处置,适用本《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

14、问:此次卫生改革中对医疗纠纷的解决由哪些措施?

答:市政府出台《天津市医疗纠纷处置办法》,由卫

生行政部门、司法行政部门、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公安机关履行部门职能,协调工作,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利,维护医疗机构的正常工作秩序。

15、问:发生医疗纠纷后,患方有过激行为如何处理?

答:医院按照医疗纠纷处置预案,进行劝阻不能奏效的,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公安部门按照预案,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开展教育疏导,制止过激行为,维护医疗秩序;依法处置现场发生的各类违反治安管理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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