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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信部车辆公告查询

时间:2017-01-12 07:02:3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工信部备案的一些知识

一、哪些客户需要进行备案?

只要在中国大陆服务器上有运营网站的客户都需要进行ICP备案 无备案号客户不允许开通业务。中国台湾、香港其其它国家不需要备案就可开通网站

二、域名备案有哪几种情况?

1.新增备案,即之前从未有过备案,第一次做网站备案。

2.新增接入,即之前在其他IDC接入商做过备案,此次转接入到我公司。

3.变更备案:已经在我公司备案,需要变更相关信息,比如网站负责人、域名等。

4.取消接入:与我公司终止合同,将在合同终止两周后取消网站接入。客户转接入商的,转成功后,书面盖章文件通知我公司客服,取消接入。网站严重违规,经公司领导审批同意,取消接入。

三、工信部备案流程

工信部64号令

工信部要求:先备案后接入(正常最多22个工作日审核通过 北京快备最多7天已经停止) 企业备案:

第一步:准备相关材料

第二步:下载和填写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核验单下载 。

第三步:准备备案审核的材料:

1) 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按要求填写完毕,一式两份。(必须使用蓝、黑钢笔或签字笔手工

填写并签字,核验单必须是原件,复印无效,企业用户必须在核验单上加盖公章)

2) 网站主办者相关证件

个人用户:网站主办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请使用原件复印,不能用扫描件打印)

企业用户: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网站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3)备案域名的域名证书,可向您的域名注册商索要。

4)提供网站负责人现场照片一张。

注意: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四步:等待工信部审核,一般是22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检查备案是否通过工信部审核。我要查询 (点击公共信息查询进入后,输入您的域名或主办单位名称查询)

第五步:备案进度查询,发邮件到 询问进度原因。

个人备案

第一步:准备相关材料

备案本人身份证(台胞证、护照等)、域名证书(网站所使用的独立域名注册证书复印件)。网站负责人现场核验半身照一张。网站备案信息真实性核验单两份备案登记表一份个人备案,注意:个人备案负责人必须是本人。

注意:网站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应提供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网站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应提供专项许可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第二步:等待工信部审核,一般是22个工作日内审核通过。检查备案是否通过工信部审核。我要查询 (点击公共信息查询进入后,输入您的域名或主办单位名称查询)

第三步:备案进度查询,发邮件到 询问进度原因。

公安局备案

公安部88号33号文件

公安部要求:联网30日内备案

朝阳公安局做公安局备案,

链接:http://gawa.bjchy.gov.cn/index.php?sid=e8077d803d736cc9db424bffcabb1d66 目前北京朝阳公安局要求备案,其它地方未详细明确。

注:由于各区公安局网监所要求材料略有不一,请申报前至电所在地公安局咨询。

四、如何查询网站备案信息?

登录工信部ICP/IP地址/域名信息备案管理系统网站 ( 重置备案密码

广东用户:没有方法三 不能重置备案密码

六、造成网站无法正常打开的原因?

<一>尊敬的用户您好:

您访问的网站被机房安全管理系统拦截,有可能是以下原因造成:

1.您的网站未备案,或者原备案号被取消。

2.域名在访问黑名单中。

3.其它原因造成的人为对您域名的拦截。

<二>域名未备案。

<三>在一级域名未备案的情况下,二级域名指向到一级域名上,故网站无法正常打开。

七、前置审批手续如何办理?比如ICP证书、视听许可证等

前置审批是指一些“特殊”的网站在履行网站备案手续之前,需要在相关部门对“特殊服务内容”进行一个审批,得到相关部门的批准后才能获得网站备案号。目前涉及到前置审批内容的网站有:出版,电子公告服务, 广播电影电视节目,教育,文化,新闻,药品和医疗器械,医疗保健 。(有论坛的网站也需进行前置审批)

出版需要去当地省新闻出版局申请,电子公告服务需要在当地的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广播电影电视节目需要到当地省广播电影电视局申请,教育需要到当地省教育厅,文化需要到当地的省文化厅申请,新闻需要到当地省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申请,药品及医疗器械需要到当地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申请,医疗保健需要到当地省卫生厅申请。

八、关于备案所涉及到的费用

普通备案一般20块钱,费用不高,如果需要快速备案,需要详细咨询运营商,目前北京地区已经停止快速备案。

ICP证的办理一般都比较复杂,涉及到的资料比较多,办理时间比较长(半年左右),可以找一些ICP代备公司。每年的ICP年审代备公司也会帮你处理。

篇二:如何查询网站备案信息

如何查询网站备案信息

网站备案是指向主管机关报告事由存案以备查考。行政法角度看备案,实践中主要是《立法法》和《法规规章备案条例》的规定。网站备案的目的就是为了防止在网上从事非法的网站经营活动,打击不良互联网信息的传播,如果网站不备案的话,很有可能被查处以后关停。(凡是使用中国大陆的服务器的网站都必须备案,如果不备案很有可能被工信部给关停,非大陆服务器可备案,可不备)

对于很多新手或非专业的人员来说,如何自己的网站是否有备案下面来介绍一下吧:查询方法1:

用百度“站长工具”查询,进入百度站长工具:

点菜单栏的》站长工具》输入域名。

就会出现域名备案信息,可以很清晰的看到自己网站的备案信息,域名同备案号都可以查询。

或者在“站长工具”的“SEO综合查询”也能查询到备案信息,该方法查询的信息显示的更全面。查询方法2:

“工信部网站备案”查询或“ICP备案查询网”

进入网站在右下角,进入公共查询

填入有效信息,

“确定”后,展现的界面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33号令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已经2005年1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第十二次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部 长:王旭东

二00五年二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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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及备案管理,促进互联网信息服务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履行备案手续,实施备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息产业部(以下简称“信息产业部”)对全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指导,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省通信管理局”)具体实施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备案管理工作。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履行备案手续。

第四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备案管理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提供便民、优质、高效的服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时,应当遵守国家的有关规定,接受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应当依法履行备案手续。

未经备案,不得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本办法所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组织或个人利用通过互联网域名访问的网站或者利用仅能通过互联网IP地址访问的网站,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

第六条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备案方式进行备案管理。

第七条 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应当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如实填报《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登记表》(以下简称“《备案登记表》”,格式见本办法附录),履行备案手续。

信息产业部根据实际情况,对《备案登记表》进行调整和公布。

第八条 拟通过接入经营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委托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和以其他方式为其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九条 拟通过接入中国教育和科研计算机网、中国科学技术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互联网、中国长城互联网等公益性互联网络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可以由为其网站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的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条 因特网接入服务业务经营者、因特网数据中心业务经营者以及以其他方式为网站提供接入服务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和公益性互联网络单位(以下统称“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在已知或应知拟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的备案信息不真实的情况下,为 其代为履行备案、备案变更、备案注销等手续。

第十一条 拟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等互联网信息服务,根据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应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文件。 拟从事电子公告服务的,在履行备案手续时,还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提交电子公告服务专项备案材料。

第十二条 省通信管理局在收到备案人提交的备案材料后,材料齐全的,应在二十个工作日内予以备案,向其发放备案电子验证标识和备案编号,并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向社会公布有关备案信息;材料不齐全的,不予备案,在二十个工作日内通知备案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三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在主页底部的中央位置标明其备案编号,并在备案编号下方按要求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供公众查询核对。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其网站开通时,按照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的要求,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的指定目录下。

第十四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变更其《备案登记表》中填报的信息的,应当提前三十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变更手续。 第十五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备案有效期内需要终止提供服务的,应当在服务终止之日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向原备案机关履行备案注销手续。

第十六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

本办法所称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提供的信息内容,是指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网站的互联网域名或IP地址下所包括的信息内容。

第十七条 省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信誉管理、社会监督、情况调查等管理机制,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不得为未经备案的组织或者个人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对被省通信管理局处以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处罚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或者非法从事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立即暂停或终止向其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

第十九条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记录其接入的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备案信息。

互联网接入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用户信息动态管理、记录留存、有害信息报告等网络信息安全管理工作,根据信息产业部和省通信管理局的要求对所接入用户进行监督。

第二十条 省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实行年度审核。

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采用网上方式进行年度审核。

第二十一条 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每年规定时间登陆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履行年度审核手续。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提供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 超出备案的项目提供服务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填报虚假备案信息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在其备案编号下方链接信息产业部备案管理系统网址的,或未将备案电子验证标识放置在其网站指定目录下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未在规定时间履行备案变更手续,或未依法履行备案注销手续的,由住所所在地省通信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罚款。 第二十七条 非经营性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暂停或终止服务的,省通信管理局可根据法律、行政法规授权的同级机关的书面认定意见,暂时关闭网站,或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第二十八条 在年度审核时,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其住所所在地的省通信管理局通过信息产业部备案系统等媒体通告责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关闭网站并注销备案:

(一)未在规定时间登陆备案网站提交年度审核信息的;

(二)新闻、教育、公安、安全、文化、广播电影电视、出版、保密等国家部门依法对各自主管的专项内容提出年度审核否决意见的。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2005年3月20日起施行。

时间: 2005-03-14 09: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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