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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

时间:2017-01-11 07:15:5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五保申请书

五保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办:

我叫赵长彬,男,今年63岁,农业户口,务农为生,无正式职业,现居住在和尚房子乡李家店村红旗杆组。本人父母双亡,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孤独一人居住和生活。患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行走困难,有时大小便失禁。 由于我一直以务农和低保费为生,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极其清贫,加上患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今后生活难以为继,陷入绝境。因此,现恳请民政部门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准予我申请农村“五保户”,以帮我度过风烛残年!

此致

敬礼

申请人:赵长彬

2012年11月11日

篇二: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政策

农村五保供养补助政策

农村五保供养,是国家为保障农村特殊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而制定的一种社会救济制度,主要包括吃饭、穿衣、住宿、看病和妥善处理后事以及未成年人义务教育等方面。根据《山东省农村五保供养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实施该政策。

1.救助对象:农村村民中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

2.救助标准:从2013年7月1日起,农村五保集中和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不低于4800元和3600元。

3.申请及供养方式:(1)供养申请。本人申请或村民小组提名,经村民代表会议评议,村民委员会初审,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后,县级民政部门审批并颁发《五保供养证书》。(2)供养方式。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两种方式,供养对象可以自行选择供养方式,患有精神病、严重传染病的应当分散供养。

篇三:五保申请书

农村“五保户”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办:

本人某某,农业户口,出生于1962年2月,今年51岁,务农为生,无正式职业,现居

住在————,父母双亡,终身未婚,无儿无女,独自一人居住和生活。 今年二月份不慎摔伤大腿,手术和医疗费花了两万多元,原本就贫困的我如同雪上加霜,

饮食起居不能自理,还需要药物治疗,生活极其艰难。 由于本人一直以务农、打散工为生,无稳定收入 来源,生活极其清贫,加上几个多月病腿的治疗,已经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和生活自理

能力,今后生活难以为继,陷入绝境。因此,现恳请民政部门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准予我

申请农村“五保户”!

此致

敬礼

赵明顺

2012年9月20日篇二:五保申请书五保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办:

我叫赵长彬,男,今年63岁,农业户口,务农为生,无正式职业,现居住在和尚房子乡

李家店村红旗杆组。本人父母双亡,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孤独一人居住和生活。患有严重

的腰椎间盘突出症,行走困难,有时大小便失禁。 由于我一直以务农和低保费为生,无

稳定收入来源,生活极其清贫,加上患有严重的腰椎间盘突出症,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和生

活自理能力,今后生活难以为继,陷入绝境。因此,现恳请民政部门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

准予我申请农村“五保户”,以帮我度过风烛残年! 此致敬礼

申请人:赵长彬

2012年11月11日篇三:农村五保申请农村五保申请书 尊敬的县民政局:

具申请人: ,男,现年 岁,人,家住。身份证号码: 。本人因,至今,

独自一个人居住生活。现本人患有 病,行走不便。经多方求医,无明显好转,此病需要长

期服药治疗,并难以恢复劳动生活自理能力。由于本人一直务农,无稳定收入,生活特别艰

苦,经济非常困难,加之患病,年老体弱,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能力和生活自理能力。因此,

现恳请民政部门考虑到我的实际困难,准予我申请农村五保户为谢! 此致

敬礼申请人: 二〇一四年 月 日篇四:农村五保供养申请农村五保供养申请

依据2006年3月1日国务院重新修订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国务院令第 456 号)

第七条规定:

申请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应当由村民本人向村委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

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本条

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由村委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

报送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政府在收到评议意见后,对申请人的家庭状况和经济条件进行调查核实,并于20

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县民政部门审批。 县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之日起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对批准给予农

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发给《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不予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

由。

《条例》第六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

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

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条例》第八条规定:农村五保供养对象不再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村民委员

会或者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应当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审核并报县民 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 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死亡,丧葬事宜办理完毕后,村民委员会或者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

应当向乡镇政府报告,由乡镇政府报县民政部门核准后,核销其《农村五保供养证书》。服务机构

县民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

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镇人民政府开展农村五保供养工作。 民政局及各乡

镇相关部门联系电话:

县民政局救济股:57225290依兰镇民政办: 57222365达连河镇民政科:57218727江湾镇民政办: 57274504道台桥镇民政办:57270259三道岗镇民政办:57245343宏克力镇民政办:57260259愚公乡民政办: 57264167团山子乡民政办:57242247

迎兰乡民政办: 57290775篇五:五保申请书 五保申请书

尊敬的民政办:

我叫谢本清,男,今年61岁,农业户口,务农为生,无正式职业,现居住在南岳庙村1

组35号。本人父母过早双亡,终身未婚,无儿无女,孤独一人居住和生活。患有严重的右腿

风湿病,行走困难,有时大小便失禁。 由于我一直以务农为生,无稳定收入来源,生活极其清贫,加上患有严重的右腿风病,

还需要药物治疗,生活极其艰难。使我完全丧失了劳动和生活自理能力,今后生活难以为继,

陷入绝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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