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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法律意识淡薄

时间:2017-01-11 07:14:5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农民工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调查报告

农民工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的调查报告

实践时间:2013年1月20日~2013年2月20日

调查对象:各镇农民工

实践地点:湖北省仙桃市

调查目的:大力宣传农民工为城市和社会所做的贡献,客观反映农民工的现实状

况,让社会公众了解农民工,在社会中尊重农民工,平等对待农民工,

主动帮助他们改善生活和工作条件。

调查人 :郑颖

班 级 :12级会计电算化

指导老师:辛应红

关于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调查报告,“农民工”是中国经济社会转型时期

的非凡概念,是指户籍身份还是农民,有承包土地,但主要从事非农业,以工资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人员。狭义的农民工,一般指跨地区外出进城务工人员,也包括在区域内二、三产业的农村劳动力,本报告的研究范围,主要是跨地区进城务工人员。农民工的权益保障是中心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对此高度重视,近年来采取多种措施,为维护农民工权益做了大量工作,但由于种种原因,农民工权益保障仍存在诸多问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部分农民工采取过激行为的维权事件不断发生,对社会稳定、和谐社会的建立以及经济社会的发展产生了不利影响,本

次调查对象是本地的农民工。

一.本镇农民工现状

农民工这一时代出现的新的代名词,是中国传统社会向现代社会转变的重要

标志,是中国工业化、城镇化快速发展阶段涌现出的一支新兴的劳动力,也是推动中国经济和社会结构变革的巨大力量。改革开放以来,亿万农民走出田间、走出农村、进入工厂、进入城市,用他们的双手,用辛勤的劳动和汗水,创造着自己的新生活,创造着中国的现在和中国的未来。

1.本镇农民工的主要特点

(1)以自发性外出为主。目前,农民工外出务工主要依托以亲缘、地缘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社会信息网络,调查统计显示,88%的农民工通过自发方式外出,有组织外出的仅占12%,自发性外出主要靠亲戚朋友介绍或帮助,就业成本低且成功率高,这也与农民工获得就业信息的渠道少,对社会职业中介机构诚信的认同感低有关。近年来,通过政府或中介机构组织和介绍外出就业的农民工逐步增多,但仍然不是主要渠道。

(2)以初中文化的青壮年为主。根据本镇外来人口办最新统计指出,截止1月底,我镇总外来人口数量15535人,其中从业人数9535人,占总数的61.4%,年龄在18岁至49岁之间占总数的89.6%,初中级初中以下文化程度的比例是84.1%,高中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所占比例是12.1%,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农民工所占比例是3.8%,可以看出。外出农民工平均年龄比较轻,也是农村劳动中受教育程度比较高的群体,他们的思想活跃,向往城市生活,有强烈的外出就业活动,也较为轻易适应现代工业生产要求,但是总体素质仍然偏低,多数人只能从事简单的体力劳动,他们只能依靠辛勤的劳动和汗水来创造幸福生活。

(3)以务工为主。统计至今年1月底,本镇农民工务工人数占从业人数的78.1%,在建筑业就业的占8.1%,经商的占12.5%,务农的占1.3%。

2.本镇农民工维权意识

农民工的维权意识增强,但法律知识欠缺。通过与农民工直接对话和调查,自我评价为少具有一点维权意识的占92.9%,维权意识很高的占3.5%,仍有3.6%的人认为维权意识很差,在维权受到伤害时,有83%的人想到维权,用人单位从不拖欠工资的占97.7%,交纳保险的占75.6%,但没有交或不清楚情况的仍占24.4%,对于高温补贴赔付,没有或者不清楚的占55.6%。我们感到,目前对劳动人身安全和防范措施普遍着重,在维权遭受侵害后,也知道要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但在具体维权法律程序和方式上却陷入茫然,甚至不得已而放弃。

二.农民工维权合法权益的现状及矛盾

1.劳动力市场不规范,农民工就业难度大,农民工就业渠道不畅,目前,主要有三种方式,第一种,通过职业中介机构,由市场调节方式现实,相当多的职业中介机构规范性和诚信度较差,通过中介组织介绍就业的农民工比例很低,只占到调查总数的20.2%;第二种,通过组织输送现实,由于政府的服务职能尚未完成,由此显示就业的农民工比例更低,超过70%的农民工是通过,三种方式,即自谋职业,存在盲目性大,治理失控,劳动关系难以确认,情况复杂混乱等情况,劳动保障部门主管职业中介,人事部门主管人才交流中介,两种中介并存于劳动力市场,统一的市场被认为的划分,因而形成多头、多级审批和治理,不利于规范和有序治理,部门以欺骗求职者骗取钱财的中介机构,扰乱了劳动力市场秩序,对非法中介活动的打击,劳动、工商、公安等部门联合治理力度不够。

2.相关法律法规滞后,维权法律依据不足,现行立法中有关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主要包括1995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国务院、劳动部及省、市有关部门制行和颁布的相关的法规、规章。随着社会的进步、经济的发展。现有法律法规在内容上,可操作性上存在局限性和滞后性,已不能满足妥善处理保护农民工权益的需要,在农民工劳动关系、工资收入、社会保险、人身保护方面的规定不够完善,缺乏相应的配套法律法规,难有明确的法律界定,国务院颁发的《法律援助条例》,对农民工的工伤事故、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人身伤害事故等追索医疗费和赔偿的法律事项,尚未列入《法律援助条例》受援范围,这使得有关部门在进行农民工维权时常因缺乏法律依据,而至使工作难度大。

3.法定诉讼程序繁杂,农民工维权成本高,由于农民工的非凡性,尽管仲裁结构与各级法院采取了各种措施降低仲裁和诉讼门槛,但对大多数农民工而言,维权实效与诉讼成本仍然高,用人单位拖欠农民工工、工伤事故,拒绝赔偿等侵权事件发生后,通过劳动争议仲裁或民事诉讼的比例很低,大量的非诉讼案件,农民工或无奈放弃、或用非法方式去谋求解决。

4.农民工文化程度偏低,维权意识比较淡薄,农民工的法律观念和维权意识虽有一定增强,但由于其文化层次较低,处于弱势的农民工为了保住饭碗,对于用人单位拒签劳动合同,也是听之任之,有些农民工为了保证择业自由,也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侵权事件,农民工自身证据缺乏,加之取证困难,导致其合法权益难以受到法律保护,不利于维权工作开展。多数农民工职业技能单一或无技能,仅具有劳动力价格低廉的比较优势,对技术性要求较高的工作则难以胜任,形成就业的结构性障碍。与之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具有中级及其以上职业技能资格的农民工,就业率超过80%,相当部门农民工对参加社会保险熟悉不足,只注重眼前经济收入,不愿花“小钱”购买保障长远利益的综合社会保险。

5.部门配合缺乏协调,维权资源存在不足,由于条块分割,各自为阵,缺乏

统一的机构和协作机制。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与社团组织等维权主体,虽然有一些小范围的协作和配合,但总体来看,在协调配合上还不适应维权需要,维权资源还未有效整合,综合维权优势还未形成,在财力、人力上,维权经费和人员配备的缺口较大,使部门职能作用难以充分发挥。

三.解决和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的措施和建议

1.加强劳动安全监管,大力改善农民工劳动安全卫生条件,一是加强对农民工的安全知识培训,是他们充分了解应当如何做到自我防范和保护,提高自我保护意识,二是进一步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企业劳动保护措施。

2.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体系,使农民工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就业目前来说,最紧要的是推动调节劳动关系的基本法律——《劳动法》的修改。同时,也应制定与之相适应的、相配套的劳动法律法规,使劳动关系的调整等方面都能做到有法可依,为农民工提供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以适应维护这支庞大劳动群体和社会的稳定。

3.抓重点,认真解决侵犯农民工合法权益的突出问题,一是要加大劳动监察力度,依法规范企业用工行为,依法规范企业制度,使用农民工的企业要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按时足额支付工资,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保障农民工的合法权益,要加大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监察力度,对违反国家规定,侵害农民工合法权益的行为,责令限期加以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要依法查处,二是要解决最低工资制问题,制定农民工最低工资制,并与城市居民的最低工资标准结合起来,体现建立城乡统一劳动力市场的原则,三是要探索适合农民工实际的社会保障制度,要研究制定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的办法,确保他们因工伤亡之后及时得到救治和补偿,四是要建立农民工与城市居民同享公共治理服务的体制,取消对农民工的不合理收费,尽快解决农民工子女的就业问题,改善农民工生产生活条件,适应满足和保证农民工的基本精神文化需求。

4.加强对农民工的培训,努力提高农民工的综合素质,一是应以提高职业技能为重点,突出加强职业技能和法律技能政策培训,要以市场为导向,科学设置教育培训内容,使农民工基本把握一至两门使用技能,二是在法规政策方面,着重使农民工增加劳动保障,安全生产、利益诉求等方面的法律知识,增强法律观念,提高自身合法权益的维护能力。

因此,要构建和谐社会,要充分熟悉解决农民工问题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增强解决农民工问题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农民工问题,是在改革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必须用进一步深化改革,改快发展的办法来解决,必须从政治和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的高度统筹解决。

篇二:试析“村两委”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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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析“村两委”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

作者:刘利红

来源:《法制博览》2014年第01期

【摘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两委”作为最基层的组织,担负着重大的责任。法律意识的淡薄,制约着农村的发展。探究“村两委”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对于提高其法律意识有着积极意义。基层“村两委”带头提高法律意识,学习法律也是广大农村普法懂法用法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村两委;法律意识;法制建设

一、“村两委”在新时期农村建设的现状(一)农村基层民主与各项事业取得长足的发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村两委”作为最基层的组织,担负着重大的责任。随着《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颁布和实施,农村党支部和村委会(即“村两委”)的关系得到基本的规范,农村基层民主与各项事业得到了长足的发展。一方面,有效传达农民在社会发展中的需求和遇到的问题,同时组织村民发展经济带动农民致富。另一方面,协助上级领导宣传开展国家政策等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的成就,具体表现在:

1.民主法治不断健全

在国家加强民主法制建设的大环境下,广大干部群众法律意识法

制观念普遍增强。以宪法为核心,农业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为重点的与农民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广泛普及,依法建制,以制治村,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工作格局逐步形成,全面建立和推行了村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机制。同时,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活动,民主法制不断健全,基层民主也进一步加强。

2.农民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

国家的普法宣传在“村两委”组织和宣传下,农村的法律知识丰富、法律意识有所增强。普法教育在农村收到了一定的成效。有资料显示,90.2%的农民有学习法律的积极性,认为书籍报刊能丰富其法律知识,学习法律知识对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很有用。

3.农村经济稳步发展

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中,农村经济稳步发展,农民收入不断提高,也为农民法律意识的增强提供了丰厚的物质土壤。基础设施不断完善,社会保障体系覆盖范围逐步扩大,文化教育事业重视,也为其法律意识的增强提供了保暖的外衣。(二)村两委在农村治理中发现的问题

篇三:关于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关于新农村农民法律意识的调查报告

农业、农村、农民问题一直是关系党和人民事业发展全局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作出了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大战略决策,这是党中央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全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中共中央、国务院制定的《关于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意见》明确提出,要“加强农村法制建设,深入开展农村普法教育,提高农民依法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自觉性”。新农村建设离不开法制的有力保障,提高农民法律意识则是加强农村法制建设的基础性环节。笔者结合目前常州市新农村建设的实际情况,深入调查新农村建设中农民的法律意识,并和农民进行了接触,对一些关乎农民切身利益的法律知识进行普及,自己印制了一些简单的法律知识发给农民,使得一些农民能在遇到问题时能拿起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利益。

一、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

虽然农民法律意识的提高对新农村建设意义重大,但目前我国农民法律意识的现状却不尽人意。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农民法律知识水平的匮乏。虽然经过多年的普法教育,农民的法律知识水平有了一定的提高,但是由于历史传

统和社会政治、经济发展水平的制约,加上普法宣传流于形式,农民对法律知识的认知仍停留在浅层次的感性认识上,不能真正了解法律的含义,更不能从根本上改变农民的法律知识和法律心理结构。这种对法律的陌生感决定了农民在遇到问题时一般是拒法律于门外的,更倾向于用非法律方式去解决问题。

二是法律虚无主义思想盛行。虽然我国早已确立了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治国方略,但在我国农村地区仍然有许多人或多或少存在着有法无法一个样的法律虚无主义观念。笔者在农村调查的时候发现,很多人对一些根本的法律有所了解,比如很多人知道杀人发火是犯法,但是对无照经营等却认为不犯法,更不要说对那些涉及与经济贸易等有关的法律知识了。因此,除一些重大犯罪行为外,农民的社会行为基本上是脱离法律认知而进行的。

三是权利意识淡薄。受传统人治思想的影响,长期以来,法制在农村的着眼点都是如何加强管理,着重于法的政治统治功能,法律工具主义色彩比较浓重,而忽视了法律维护农民权益这一功能。农民往往只把法律当成是制裁违法犯罪的工具,而忽视了法律保障权利的功能。权利意识淡薄,主体意识模糊,缺乏维护民主权利,利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切身利益的意识和实践活动。不少农民在其权利受到侵害时,或不知道已受到侵害,或虽已知道,却信守“民不与官斗”、“一

年官司十年仇”、“吃亏是福”等传统观念,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不敢抗争,一味忍让。四是法律在农村缺乏应有的权威。法治社会要求法律至上,具有最大的权威和最高的效力。然而,在我国广大农村地区,法律却没有处于至上的位置;相反,几千年来的封建人治传统已使权力至上的观念在我国农村社会打下了深深的烙印。在现实生活中,我国农村地区呈现出明显的泛权力状态。在权大还是法大的价值取向上,广大农民会毫不犹豫地选择前者,法律几乎是没有权威的。在农民的心中,政府管理了一切,在日常生活中找政府往往是解决矛盾纠纷的主要途径,远远大于寻找法律救济的比重。

二、农民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分析

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日益深入,法律在人们生活中占据着越来越重要的位置。经过四个五年普法宣传教育,人们的法律意识也逐步提高。但如上所述,目前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总体来讲还十分淡薄,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相比,还存在着很大差距。究其原因,笔者认为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文化素质低下,影响其法律素质的提高。由于传统和现实原因相互交织,我国农村人口文化水平普遍较低。据有关资料统计,目前我国农村劳动力的平均受教育年限为

7.7年,而城市为12.2年。而在笔者的调查过程中,发现现

在农村40岁以上的人群学历在高中以下的占86%,而大学毕业的很少。另据有关报载,目前,我国文盲绝对数高达8507万左右,而其中90%的文盲分布在农村。农民文化水平的普遍低下,必然直接影响到其学法、知法、用法的积极性和实际效果,进而影响其法律意识的提高,阻碍农村法制建设的进程。

二是传统思想的影响。众所周知,我国经历了两千多年的封建历史,儒家政治文化观念根深蒂固。虽然自新文化运动和“五四”运动以后,西方的民主科学思想逐渐传人并影响国民的观念和生活,但直到现在,在我国农村地区受封建思想的影响仍然十分深重。一方面,由于人们仍主要生活在低头不见抬头见的熟人社会关系中,传统的“无讼”、“和为贵”思想及家族意识等仍影响着人们的生活态度。遇到矛盾纠纷时,或忍气吞声,或依靠有威望的长者或村干部依乡规民约来解决。不到万不得已,是不会诉诸于法的,法律在百姓心中占据着很不起眼的位置。另一方面,受“权力本位”思想的影响,不少农村基层干部法制观念淡薄,头脑中“人治”思想作祟,认为法是管老百姓的,而自己却不受法律的约束,权力凌驾于法律之上,以言代法、以权代法。这种现象进一步加剧了农民对法律价值的非认同感。

三是农业立法的相对滞后。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农村的法制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农业法律、法

规和规章,为我国农村建设提供了法律支持。但总的来讲,农业立法还相对滞后,立法质量不高,层次较低,很多规范原则性太强,配套法律法规跟不上,缺乏可操作性。农业立法中重行政管理轻权利保护的倾向仍很严重,立法无法充分反映农民的利益。而法律要被人们自觉遵行,必须使主体深切感受到法律是以表达自身需求为前提的。这样的农业立法现状必然会妨碍农民对法的作用的正确认识,难以产生对法的信赖心理,这也是我国农村社会法律价值感无法得到认同的重要原因。

四是法律在农村的实施情况较差。农民法律意识的培养与农村良好的执法、守法、崇法环境密切相关。由于封建法制传统中“行政兼司法”体制的影响,农民在碰到纠纷时首先想到的是找政府,而不是找法院,这不仅使司法独立的实现困难重重,也使司法的终极权威性大打折扣。农民不相信法院,无意诉诸法律,却对用行政手段解决纠纷充满憧憬。而农村的行政执法情况又如何呢?部分基层执法人员素质低下,农村执法监督机制不健全,农村中以权代法、以势乱法、执法违法的现象还普遍存在。乡村执法者的这些形象和执法行为必然削弱法在人们心目中的地位和形象,使人们不再相信、尊重和遵守法律。

五是农村普法工作较为薄弱。农民法律意识淡薄与政府的法制宣传教育有着直接关系。虽然已实施了四个五年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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