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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保供养

时间:2017-01-11 07:05:4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农村五保供养相关知识

农村五保供养相关知识

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人或者未满16周岁的村民,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1、享受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办理程序

(1)村民本人向村民委员会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智力残疾无法表达意愿的,由村民小组或者其他村民代为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对符合条件的,在本村范围内公告;无重大异议的,村民委员会将评议意见和有关材料报送社区服务中心调查核实;

(3)社区服务中心收到评议意见,对村民委员会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并对申请人进行调查核实;将调查核实结果连同材料一起报送乡镇人民政府审批;

(4)乡镇人民政府收到社区服务中心报送的材料后,及时研究有关材料和社区服务中心工作人员调查核实情况,依据条例确定的五保供养条件,作出审批决定。对符合条件,审批决定“同意供养”的,及时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备案并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书;对不符合条件,审批决定“不予供养”的,应将申请书及有关材料,退还社区服务中心,由社务服务中心或村委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2、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调查核实的内容

(1)家庭状况。调查申请人的年龄、身体状况、近亲属情况。一是核实申请人是否为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或者残疾人;二是核实申请人是否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

(2)经济条件。调查申请人家庭收入状况、消费水平,核实申请人有没有维持生活的主要经济来源。

3、社区服务中心对申请人调查核实的方法

(1)了解评议情况。听取村民委员会关于申请人情况的介绍,查阅记录,了解评议程序的合法性。

(2)入户调查。查看生活状况,核对重要原始凭证(如身份证、户籍证件、诊断证明等),了解申请人是否符合农村五保供养条件。

(3)邻里访问。从侧面了解申请人的生活状况,以及是否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等近亲属,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是否有赡养、抚养、

扶养能力等情况。

(4)通讯调查。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等通讯手段,对申请人有关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5)集体座谈。邀请一定数量的熟悉申请人情况的村民进行调查核实,听取大家的意见。

4、核销五保供养待遇的条件

(1)自身属性发生变化。原属于残疾人和未满16周岁未成年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通过康复治疗或随年龄增长不再属于残疾人或者达到了16周岁。

(2)不再同时满足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又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无赡养、抚养、扶养能力)三个条件。

(3)农村五保对象死亡。

5、核销农村五保供养待遇的程序

分散供养的,由村民委员会经社区服务中心调查后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集中供养的,由敬老院向乡镇人民政府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审批后,到县级民政部门备案,核销该村民的《农村五保供养证书》,终止其农村五保供养待遇。

6、农村五保供养的供养内容

(1)供给粮油、副食品和生活用燃料;

(2)供给服装、被褥等生活用品和零用钱;

(3)提供符合基本居住条件的住房;

(4)提供疾病治疗,对生活不能自理的给予照料;

(5)办理丧葬事宜。

农村五保对象未满16周岁或者已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的,应当保障他们依法接受义务教育所需费用。

篇二:《农村五保供养证》

《农村五保供养证》

1.户主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本、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报社区委员会

2.社区民政办初审有关证件发个人申请登记表

3.申请人填写登记表倒所在社区加注意见确认身份

4.社区民政办入户核查、社区评议、并公示无异议,报区民政局

5.低保户凭证件倒制定银行领取最低保金

6.区财政局审核,拨发资金,委托银行代发

7.区民政局入户核查,社会援助领导小组审批,面向社会公示

8.个人书面申请

9.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如实提供医疗机构诊断证明、住院费用结算单,城镇居民医疗保险证、低保等相关材料报社区委员会

10.经社区居委会民主评议小组评议,无异议的填写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

11.区民政局对上报的材料进行复查、审核、会议审批后以定活两便存折发放。

12.社区居委会对符合的申请审批表和相关材料逐项进行审核,对符合救助条件的对象报区民政局审批。

13.户主书面申请

14.出具户口簿、身份证、家庭收入等相关证明报村委会

15.社区委员会入户调查、初审、听审、民主评议,并公示,无意义的,填写临时救助申请审批表报民政局。

16.救助对象凭身份证、户口簿到银行领取救助资金、

17.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提供的救助对象花名册拨付救助金,由银行代发

18.区民政局入户抽查,会议审批,并委托社区委员会公示,无异议的,由区民政局建档并制作救助对象花名册

1. 居住书面申请并提供户口簿、身份证等相关资料报村委会

2. 村名小组民主评议无异议,报村委会

3. 村委会入户调查,听证民主评议,并公示,无异议,报乡政府

4. 乡政府入户核查、会议审核,并公示无异议,报区民政局

5. 低保对象凭身份证、户口本倒乡政府领取低保证,办理相关手续。凭“一折统”到农村信用合作社领取低保金

6. 区财政局根据区民政局低保对象备案表拨付低保金,有乡财税所将资金打入“一折统”

7. 区民政局入户调查,会议审批,并委托乡村组同步公示,无异议,由区民政局建档制作低保对象备案表

8. 村民本人书面申请

9. 村委会民主评议,在本村范围内公示无异议的将评议意见和相关资料报乡人民政府

10. 乡镇人民政府在20日内提出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和相关资料报区民政局

11. 区民政局在20日内做出审批决定

12. 五保供养对象凭五保证、“一折统”倒农村合作银行领取五保供养金

13. 区民政局对符合条件、批准给予农村误报待遇的对象发放《农村五保供养证》

篇三:五保供养协议书

镇人民政府: (以下简称甲方)

五保户姓名: (以下简称乙方)

村 委 会: (以下简称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第六条规定, 同志符合五保供养条件。该同志为 性、身份证或出生年月 ,家庭地址 ,根据个人意愿和行政村意见,已批准为五保对象,为此,特签订如下协议:

一、甲方负责丙方五保资金的管理和发放。集中供养对象每人每年现行标准不低于1440元,分散供养对象每人每年不低于800元,并纳入农村低保享受对象。今后随着市场物价的调整和群众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供养标准将适度调整提高。

二、集中供养对象的供养金,由民政部门直接拨款到敬老院集中管理使用;分散供养对象的五保金,由民政部门直接拨付到个人帐户,实行社会化发放,分散对象凭本人的五保供养证和身份证到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三、丙方负责分散供养人员,丙方必须指定专人为乙方的义务监管人责任人。义务监管人责任人必须负责帮助料理乙方日常生活吃、住、穿、行、医等方面的问题,每月向丙方汇报乙方身体和生活等情况,帮助五保对象收取承包土地交由他人的代耕费;集中供养的乙方由甲方负责日常吃、住、穿、行、医等方面的问题。

四、甲方应定期或不定期检查监管人责任人执行职责情况,如监管人没有尽责造成乙方不能正常生活的,由监管人承担责任,并及时调换监管人责任人。如确无法落实义务监管人责任人的,应及时向政府主管部门汇报,建议纳入敬老院集中供养。

五、集中供养的乙方必须严格遵守院规,服从敬老院统一管理,不得在各自房间存放非统一必需物品、烧火做饭,擅自外出;分散供养的丙方必须确保日常基本生活

支出,非日常生活必需品的支出性开支和出村走亲访友,必须事先征得监管人的同意。

六、集中供养人员发生非正常情况造成不良后果的,由甲方承担主要责任;分散供养对象发生非正常情况并造成不良后果的,由乙方和监管人责任人承担主要责任。

七、乙方若系享受五保的孤儿,在年满16岁后自然终止五保待遇(升学除外),其财产仍归乙方所有,终止五保待遇后,其基本生活仍很困难的,参照其它有关救助办法给予保障基本生活救助。乙方享受五保后去世的,由甲方和监管人负责安葬。

八、甲、乙、丙三方要认真执行协议,如不履行本协议,随意降低供养标准或供养不及时,造成乙方受冻、挨饿,因病照管不周发生非正常死亡的,视情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九、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对本协议有监督、检查和指导的权利。

十、本协议甲、乙、丙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各执一份。

镇人民政府法人 :(单位印章)

村民委员会法人:(单位印章))

五保对象(印章或手印):

五保对象监负人:

年 月 日


五保供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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