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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理决定

时间:2016-12-14 07:24:2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黎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黎平县人民政府行政处理决定书

申请人:尚重镇上洋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尚重镇上洋村上洋寨。

法定代表人:杨启智,男,上洋村民委员会主任。 被申请人:尚重镇归德村民委员会。

住所地:尚重镇归德村归德寨。

法定代表人:吴宗光,男,归德村民委员会主任。 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争议“领兰”、“归养”一带山林土地权属,因1989年秋季,被申请人将该片山发包给当时的尚重区盖保乡林场造林,申请人称该片山权属归其所有,从而引发争议。1989年11月,经原尚重区公所组织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两乡(即育洞乡和盖保乡)负责人,盖保乡林场负责人和区林业站、区法庭、区派出所等单位进行调解,并作出“调解协议”,申请人不服,于2004年11月3日向县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要求对争议的山林土地进行处理。县人民政府通过勘验现场,调查取证,于2006年8月2日依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将争议山的土地权属明确给申请人所有,被申请人不服,遂依法向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州人民政府于2006年11月以遗漏案件和当事人有新的证据为由撤销黎府处(2006)08号《行政处理决定书》,责成本府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申请人主张争议山的山林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依据是:1983年11月1日本府颁发的黎林权字第捌号、第玖号、第

拾肆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1983年11月1日填写的黎林管字第壹号、第拾壹号《黎平县集体山林管理证》。

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山的山林土地权属归其所有的依据是:黎平县人民委员会于1963年3月27日颁发的《山林所有证》;1966年7月15日双方签订的“黎平县尚重区盖保公社双联大队(包括现在的归德村和归养村)和育洞公社洋洞大队(包括现在的上洋村和下洋村)划分山林界线合同书”;尚重区公所于1983年10月30日作出的“关于归德大队与洋洞大队山林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1983年11月本府颁发的黎林权字第1号、第2号、第3号和集体山第2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

本府通过调查取证,勘验现场,核实依据。现查明:“领兰”、“归养”一带山林土地,位于上洋村东南面约3公里,归德村西北面约1公里,其四抵范围为(以座山为向):东抵洋类至归德大路至岭格来(归德称岭格鸟),西抵岭亚烟(上洋称岭亚班),南抵岭架翻(归德称岭我佰),北抵归脚溪、岭定夺,归德溪经岭格来和岭亚烟中间流过,面积约1800多亩,山中大部分是人工营造的杉木林。

申请人提交的黎林权字第捌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山是:“归养”,面积200亩,四抵为:上至岑勒大路,下至归养溪,左至归德小田大冲,右至岭架扎;第玖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山是:“归养”,面积200亩,四抵为:上至岑勒大路,下至归养,左至归德小田,右至岭大翻;第拾肆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

填写的其中一块山是:“领兰”、“归脚”,面积200亩,四抵为:上至介保去归德大路,下至归养归,左至岭格来,右至岭定夺,三张证的正本和保存在县档案馆的存根联相吻合,所填写的四至范围包括了争议山。其提交的黎林管字第壹号和第拾壹号《黎平县集体山林管理证》,不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不能作为处理山林土地权属纠纷的依据。

被申请人提交的(63)力人林字第2140号《黎平县人民委员会山林所有证》填写的二片山,即“领兰”、“板皮”,面积2155亩,四抵为:东抵岭格鸟,西抵归脚溪登山界,南抵归德河,北抵八九原破脊梁;“亚烟”、“套建”、“郎茂”,面积1532亩,四抵为:东抵上郎茂冲,西抵干鲍归亚闷八旦田登界,南抵勤国脊梁,北抵归德河。二片山填写的四至范围包括了整个争议山。1966年7月15日,在尚重区公所的翰旋下,经育洞公社和盖保公社负责人及两个大队党支部书记通过踏山和协商同意的情况下,将归德村“亚烟”、“套建”、“郎茂”一片山林土地划拔一部分给上洋村,双方对山林界线签订了“黎平县尚重区育洞公社洋洞大队和盖保公社双联大队划分山林界线合同书”,合同书载明,由归脚溪口直破上岭,过亚烟中间田岭(双联大队第七生产队的田即现有牛棚岭)直破上八石田登勤国大坡盖顶,以座山为向的左边划为育洞公社洋洞大队所管,右边的划为盖保公社双联大队所管。1983年山林“三定”前,双方对“领兰”、“归养”一带山林土地发生争议,尚重区委、区公所及时予以调解,并作出“关于归德大队与洋洞大队山林纠纷调处意

见的通知”,结论是:“坚持维护你们的双方社、队干部于一九六六年七月十五日签订划分山林界线合同书,不再变动”。

1983年山林“三定”时期,被申请人根据上述依据填写了《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其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集体山第2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是:“各美免”,面积40亩,四抵为:上至山坳,下至河边沿归多,左至岭长冲,右至小冲1队。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第1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一块山是:“格鸟”,面积117亩,四抵为:上至格鸟,下至归乜冲,左至格田,右至归井殊冲。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第2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四块山是:“岭兰坳脚”,面积10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大坳,下至归多脚,左至小冲为界栽岩,右至与二队栽岩;“务亚烂”,面积7亩,四抵为:上至正加棉花地,下至归多溪,左至与五队栽岩,右至与二队栽岩;“岭爷”,面积3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坡头,下至河边,左至二队栽岩,右至大队栽岩;“各美免”,面积3亩,四抵为:上至登界,下至大冲,左至大队栽岩,右至六队栽岩分界。提交的(1983)黎林权字第3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填写的其中七块山是:“各美免”,面积15亩,四抵为:上至棉花地,下至归脚冲,左至松树岭,右至冲;“亚烂”,面积15亩,四抵为:上至登界,下至归乜,左至凸扒,右至五队栽岩;“岭兰红美”,面积8亩,四抵为:上至坡头,下至归多小溪,左至六队栽岩,右至五队栽

岩;“岭兰”,面积20亩,四抵为:上至岭兰棉花地,下至归脚冲,左至三队栽岩,右至四队栽岩;“亚烂”,面积30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坳,下至归乜冲,左至六队栽岩,右至四队栽岩;“德盘岭象”,面积6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坳,下至归脚冲,左至小冲4队分,右至岭象大路;“领迫泊”,面积7亩,四抵为:上至岭兰坡头,下至河边,左至芳名荒田,右至岭爷与1队小冲分界。以上所提交的《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的正本和存根联均能相互对应,所填写的四至范围包括整个争议山。

以上事实,有申请人提交的黎林权字第捌号、第玖号、第拾肆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被申请人提交的(63)力人林字第2140号《黎平县人民委员会山林所有证》,1966年7月15日双方签订的“黎平县尚重区盖保公社双联大队和育洞公社洋洞大队划分山林界线合同书”,1983年10月30日尚重区公所作出的“关于归德大队与洋洞大队山林纠纷调处意见的通知”,黎林权字第1号、第2号、第3号和集体山第2号《黎平县山林权所有证》,本府工作人员在踏山办案过程中制作的《踏山笔录》、《调查笔录》、《协调会议记录》和《调查报告》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府认为:申请人主张争议山山林土地权属的理由不充分,提交的依据系没有证据来源,属于误填,故本府依法不予采用。被申请人主张争议山的山林土地权属理由充分,证据确凿,客观实在,依法予以采信。根据《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山林土地权属争议调解处理决定》(州府发?1996?

篇二:行政处理决定审批表

篇三: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

太和县工商行政管理局

行政处理决定纠正决定书 工商字〔 〕 号


行政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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