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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农合定点医院查询

时间:2016-12-04 15:48:4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民营医院新农合定点医院请示

卫生局: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是一项政府得民心,农民得实惠,卫生得发展的利民政策,为了积极配合新农合工作和解决区参合群众看病难的问题,医院特向上级卫生主管部门申请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现将我院基本情况介绍如下: 一、基本情况 医院是一家大型专科医院,位于市中心广场对面,交通方便,人员往来相对集中。自建院以来,受到各级领导的关心和帮助,目前我院已逐渐办成了市区最好的民营医院之一,为区40多万群众提供了一个服务好、质量优的就医环境。医院现总营业面积多平方米,设有男科、妇科、皮肤科、泌尿科等科室,并有病床20余张。现有业务技术人员30人,其中执业医师和职业助理医师3人,注册护士10人,主管药师2人。并购置各类大中型医疗设备,完全可以满足各科室临床工作需要。 二、可用资源 我院始终坚持贯彻为民服务的方针政策,对外开展的服务项目有男科、妇科常见病的治疗以及常见手术治疗项目、不孕不育症、皮肤病等临床常见病、多发病的诊疗工作,中医科开展各种常见胃肠疾病的诊治。 我院坚持长期深入到乡、村为广大群众进行免费体检,病员辐射面广,以农村患者为主,从检查的情况看,农村患者各种疾病的防治意识、医疗水平及环境还有待于提高,严重影响着人民群众的身心健康,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实施,对于提高农村居民的健康水平,具有重要作用。 我院在技术力量、现有设备上能够方便广大农村患者的就医,我院地理位置交通方便、管理规范有序、服务质量优良、群众满意率高、院内干净卫生,始终为病人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服务。 我院在院长的带领下,院各科医生将理论结合实际,想患者所想,切实为患者解除病痛,深受患者满意。 三、保障措施 加强对城镇医保、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的领导,建立健全新农合的管理协调机制,加强医疗质量管理,我院将不断改进服务水平,以广大患者为中心、以高效的治疗水平为广大患者治疗、服务。 强化科室功能建设,发挥科室功能一体化作用,严格执行新农合医疗有关规定,对参合农民在就诊住院时,严格按照各项规章制度落实,我院人员要按规定执行,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 加强和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建设,对我院医务人员进行全方面的培训,从整体上提高信息系统管理、专业人员素质、医疗队伍建设。加强人才培养和引进,组建一支技术精、素质高、服务好的人才团队。弘扬医德、遵纪守法,自觉接受上级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和业务指导。 我院对新农合政策特别支持,努力宣传,接受管理,不断完善设施,加强软件管理,提高业务水平,创建患者满意,百姓放心的优秀民营医院。决心为提高群众基本保证和健康水平作出贡献,为国家、社会、人民分忧。特此敬请上级对我院申请加入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单位进行校验审核,提出意见,促进我院工作改进。

篇二:2015年新农合相关政策

2015年新农合相关政策

一、基金筹集

1.2015年新农合筹资标准由2014年的年人均390元提高到年人均450元,其中参合农民个人缴费标准由年人均70元提高到年人均90元。

2.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独生子女和计生纯二女户、残疾人等个人合作医疗统筹金,由县民政、计生、残联等部门代缴,享受补助的农村五保户、低保户、独生子女和计生纯二女户、残疾人享受与其他参合农民同等待遇,社会三无人员由民政部门代缴。

二、住院补偿

1.镇卫生院住院起付线为100元,报销比例为80%;县级(二级)定点医院(包括驻宾阳的市属二级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500元,报销比例为60%;县级以上(三级)、区外新农合定点医院或非盈利性医院住院报销起付线为800元,报销比例为40%。

2.在镇卫生院住院分娩定额补助500元/例;在县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顺产分娩定额补助900元/例。剖腹产、高危妊娠或合并其它严重疾病需要同时住院治疗的,按各级住院报销起付线、报销比例、封顶线规定执行。

3.使用基本药物目录的药品及中医药、民族医药诊疗项目(不包括中成药)的费用,报销比例在原基础上提高10个百分点。

4.儿童急性白血病、儿童先天性心脏病、乳腺癌、宫颈癌、重性精神病、终末期肾病(慢性肾脏病第5期,包括门诊治疗)、耐多药肺结核(包括结核病的门诊治疗)、艾滋病机会性感染、重度听障儿童人工耳蜗植入、血友病(包括门诊治疗)、慢性粒细胞白血病、唇腭裂、肺癌、食道癌、胃癌、1型糖尿病、甲亢、急性心

肌梗塞、脑梗死、结肠癌、直肠癌、儿童苯丙酮尿症、尿道下裂、肝癌、鼻咽癌、人感染禽流感等纳入重大疾病保障范围的病种,回当地报销的比例为70%(需先自费,再执发票等相关材料回当地报销),在我院直报的比例为60%,,封顶线达15万元。

5.住院报销计算公式如下:

报销金额=(住院总医药费-起付线-非《基本用药目录》的药品费-未纳入报销范围的检查治疗材料费用)×报销比例

6.住院报销封顶线为每人每年6万元。

7.因交通、工伤事故(包括自驾车受伤)未获得责任方赔偿,无明确责任主体的意外伤害等情形,因无辜受到非法伤害,经公安部门认定超过三个月无法找到责任主体或者责任人,或经法院证明责任人无赔偿能力的,所发生的医药费用按同级医院住院报销比例的50%给予报销。

8.属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补偿。

(1).报销手续不全或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

(2).未经批准转诊到县级以上及区外的医疗机构发生的医药费用。特殊情况未经书面批准转诊的由个人提出申请,村(居)委会提供证明,经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审查后认为不属于擅自转诊和病情确实需要转诊的可给予报销,但住院报销比例下调5%;

(3).酗酒、打架(含夫妻打架)、斗殴、吸毒、服毒、自杀、自伤、自残患者的医药费用;

(4).近视矫正术、气功疗法、音乐疗法、保健疗法、营养疗法等费用;

(5).各种美容、健美项目及非功能性整容、矫形手术(包括倒睫、眼睑下垂、多指(趾)等矫正)等非疾病治疗项目费用;

(6).假肢、义齿、义眼、眼镜、助听器等器具费用;

(7).各种减肥、增胖、增效项目费用;

(8).各种自用保健、按摩、推拿治疗器械费用;

(9). 各类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以及开展摘取器官、组织移植的器官源和组织源的手术等相关费用;

(10). 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11).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12).院外会诊、出诊、自请特护、急救车、空调、陪护等服务项目费用;

(13).人流、引产所发生的医药费用(经计生部门批准的除外);

(14).应当由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基金和第三方承担的医疗费用;

(15).各种不育(孕)、性功能障碍、研究性、临床验证性等的诊疗项目;

(16).用血时所收取的押金、补偿金管理费等费用;

(17).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批准或备案,或者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价格,擅自开展的治疗项目,以及超过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价格收费标准的医疗费用。

三、门诊慢性病补偿

参合农民患高血压(中度以上)、糖尿病、冠心病、慢性肾炎(肾病综合症、尿毒症)、慢性心力衰竭、风湿性心脏病、甲亢、类风湿、系统性红斑狼疮、脑瘫、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强直性脊柱炎、重症肌无力、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脑梗塞后遗症、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癫痫、肝硬化失代偿、慢性活动性肝炎、丙肝、血友病、结核病、再生障碍性贫血、重症地中海贫血、重症帕金森氏病、重症精神病、恶性肿瘤放疗等慢性非传染性疾病等慢

性病门诊报销不设起付线,门诊医药费用按同级住院报销比例报销,补偿标准为1200元/人/年;经县疾控中心诊断为肺结核患者门诊补偿封顶线为1500元/人/年;新增加的病种及其诊疗规范和补偿标准由县卫生局根据具体情况制定

四、大病救助

1.大病救助的标准

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者一年内住院医药费用累计超过5万元的,可以申请大病救助。大病救助补偿标准如下:

总费用在50001-60000元的按每人3000元给予补偿,总费用在60001-70000元的按6000元给予补偿,其它依此类推,总费用每增加10000元大病救助金额提高3000元,封顶线为每人每年40000元。

2.大病救助申请和审批

达到大病救助条件的,可于当年10月1日至次年3月31日前(以受理日期为准)向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提出大病救助申请,未到期或超过规定日期均不予受理。申请人应提供以下材料:书面申请报告、村(居)委会证明,合作医疗证、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疾病证明书复印件、住院发票复印件等。

五、有关管理规定

1. 实行转诊审批制度。因病情需要转诊到县级以上及县外治疗的,必须由县级定点医疗机构出具证明,经县新农合管理中心批准后才能转到县外住院治疗;参合农民凡因探亲、访友、外出务工等原因离开本县辖区在异地住院治疗的,入院前应先用电话告知县新农合管理中心,经同意后方可在异地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或政府举办的非营利性的医疗机构住院治疗,并在入院后一周内(不含休

息日)持所住医院疾病证明、村(居)委会证明到县新农合管理中心办理书面审批手续。

2.参合农村居民不得弄虚作假套取新农合基金,一旦发现除追回被套取的资金外,还取消其整户当年度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的资格。

3.参合农村居民不得将新农合证(卡)转借给其他人使用,发现转借新农合证(卡)导致新农合基金被套取的,由转借新农合证(卡)者负责追回被套取的资金,并取消借证者整户当年度享受新农合补偿待遇的资格。

4.套取、骗取新农合补偿基金,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宾阳县中医医院医保科(宣)

二零一五年三月

篇三:山东省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山东省省级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名单

序号医疗机构名称地址

1 山东省立医院济南市经五路324号 2 山东大学齐鲁医院 济南市文化西路107号 3 山东省千佛山医院 4 山东大学第二医院 5 山东中医药大学附属医院 6 山东省胸科医院 7 山东省肿瘤医院 8 山东省医学影像学研究所 9 潍坊医学院附属医院10泰山医学院附属医院11滨州医学院附属医院12山东中医药大学第二附属医院 13山东省立医院(西院)14山东省妇产医院 15山东省交通医院 16山东大学齐鲁儿童医院 17山东省医学科学院附属医院18山东省皮肤病医院 19山东省眼科医院 20山东施尔明眼科医院21山东手足外科医院 22济南市传染病医院 23青岛眼科医院24中国人民解放军济南军区总医院 25济南军区第四五六医院 26济南军区心血管病医院 27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山东省总队医院

28 山东省精神卫生中心 30 山东省医学科学院第三附属医院31 山东内分泌与代谢病医院32 济南市中心医院 33 济南市第四人民医院 34 山东红十字眼科医院

济南市经十路16766号济南市北园大街247号 济南市文化西路42号 济南市历山路46号 济南市济兖路440号 济南市经五路324号 潍坊市奎文区虞河路2428号 泰安市泰山大街706号 滨州市滨城区黄河二路661号 济南市经八路1号 济南市槐荫区段兴西路4号 济南市经十东路238号 济南市无影山中路12号 济南市经十路西首23976号 济南市天桥区无影山路38号 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27397号 济南市经四路372号 济南市英雄山路48号 济南市经十路24430号 济南市经十路173号 青岛市燕儿岛路5号 济南市师范路25号 济南市无影山路25号 济南市腊山路8号 济南市历下区浆水泉路12-8号济南市文化东路49号 济宁市市中区太白楼中路11号济南市解放东路26-1号 济南市解放路105号 济南市天桥区师范路50号 济南市二环南路66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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