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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救生协会章程

时间:2016-07-23 09:43:3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是中国救生协会,英文名称为CHINA LIFE SAVING ASSOCIATION,缩写:CLSA。

  第二条 中国救生协会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由爱好、支持和从事游泳救生运动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游泳救生协会、解放军相应的体育组织及有关体育组织自愿结成的专业性、全国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是中华全国体育总会的团体会员;是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承认的全国性运动协会;是代表中国参加国际救生联合会、亚太救生联合会的唯一合法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团结和组织全国从事游泳救生运动的工作者和爱好者,以及热心支持游泳救生运动项目的国内外社会各界人士,同心协力、拯溺救难,普及和发展全国的游泳救生运动;不断提高游泳救生运动技术水平;为保障全民游泳健身活动的安全、健康的发展,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加强与国际救生联合会、亚洲救生联合会的联系与合作,增进与世界各国和各地区救生协会和运动员之间的交流和友谊,为维护国家形象和增强国家软实力服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根据国家体育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和国际游泳救生运动的发展现状,全面协调、组织游泳救生运动的业务,研究和制定全国游泳救生运动的发展规划、计划和行业管理规范。

  (二)对全国游泳救生工作进行行业自律,加强行业规范;

  (三)开展游泳救生运动优秀运动队建设和人才的培养,管理游泳救生国家队。

  (四)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或委托,承担对全国游泳救生员培训基地、培训讲师、各级游泳救生员进行业务指导、业务培训、年度审核等工作。

  (五)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游泳救生运动的全国性或国际性竞赛制度、计划、规则等,承担游泳救生运动的全国竞赛管理,制定竞赛规程,审定运动成绩等工作。

  ? (六)依据相关规定,组织游泳救生运动的科学研究、科技服务和业务培训工作,组织和开展宣传工作,出版刊物。

  ? (七)开展国际交往和技术交流,提出游泳救生运动的国际活动计划,组织本会参加国际竞赛的队伍、集训和参赛事项,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承担在我国举办的国际比赛的有关组织工作。

  (八)经政府有关部门授权,组织全国游泳救生运动的表彰、奖励先进工作。

  (九)广泛联系和团结社会各界人士,充分发挥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

  (十)参加国际救生联合会、亚太救生联合会组织的有关活动。

  (十一)接受政府业务主管部门、国际救生联合会和亚太救生联合会的委托开展有关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分为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

  第八条 会员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愿意参加本会活动;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游泳救生协会;

  (四)全国行业系统游泳救生协会;

  (五)中国人民解放军主管救生运动的体育组织;

  (六)经相应机构批准的有条件的基层游泳救生协会、俱乐部。

  (七)热心支持游泳救生运动的专家学者、运动员、教练员、新闻工作者、管理者及社会各界的爱好者;

  (八)持有中国救生协会颁发的“中国救生协会游泳救生员注册证书”者。

  第九条 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常委会讨论批准;

  (三)由本会办事机构在会刊或中国救生协会官方网上发布会员公告;

  (四)颁发会员证书。

  第十条 会员权利:

  (一)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享有优先获得技术指导和咨询的权利。

  (三)有按规定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的权利。

  (四)有权对本会工作进行监督,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和各项规定,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支持并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承担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时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本会,经本会认可,即可注销其会员资格。

  会员如果2年内不按时交会费或不参加本会的活动,视为自动退会,将终止其会员资格。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给本会造成重大名誉或经济损失的行为,经本会常务委员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委员;

  (三)确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四)审议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表彰、奖励先进;

  (七)决定终止事宜;

  (八)决定本会重大变更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与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任期4年。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行业系统的会员协会、解放军相应的体育组织、体育主管部门、热心支持游泳救生运动的有关方面以及本会常设机构选派代表,参加中国救生协会代表大会。

  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委员会表决通过,报体育总局审查并经民政部批准,但提前或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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