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股东刘若英、刘德华共同出资设立xx智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5年6月10日制定并签署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二章
第一条 公司名称:xx科技有限公司(简称“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xx市海州xx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计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销售.办公用品零售。以当地工商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10万元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可召开股东会并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并作出决议。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必须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还应当自作出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公司变更注册资本应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四章 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下:
股东的姓名证照名称证照号码xx身份证 xx身份证第五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第六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及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姓名认缴出资额(万元)出资
方式持股比例(%)出资时间xxx9货币902015.6.10xx1货币102015.6.10
股东以货币出资1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公司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第六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七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20)修改公司章程。
对上述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八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大股东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应每半年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执行董事,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
第十一条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者罢免。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会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2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股东会会议。
第十六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由股东会选举产生或罢免。监事对股东会负责,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5)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6)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十八条 监事可以列席股东会会议。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九条 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章 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由股东会决议决定。
第二十二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
第二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其他股东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第二十四条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合法继承人可以继承股东资格。
第二十五条公司的营业期限自2015年6月10日至2025年6月10日。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并应于第二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将财务会计报告送交各股东。
第二十七条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执行董事决定。
第二十八条本章程经全体股东共同订立,自公司设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九条本章程一式四份,股东各自留存一份,公司留存一份,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第三十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会。
全体股东签字(盖章):
2015年6月10日
《xx科技有限公司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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