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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开庭

时间:2018-11-09 10:4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释明规则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

民商事案件中法官释明的若干规定(试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12月1日第2161次会议

讨论通过)

为规范法官释明,切实保障民商事案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益,提高诉讼效率和司法公信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证据规定》)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释明是法官的一项审判职责。释明应当遵循合法、公开、中立、适度、有利于诉讼的原则。

第二条 释明的内容一般限于阐释法律规定、告知诉讼风险及诉讼相关的事项,但不得违反辩论原则、处分原则。

第三条 释明应当根据案件审理的实际需要,在立案、送达、证据交换、调解、开庭、庭后等阶段适时进行。

第四条 释明可以采用书面方式,也可以口头告知,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将释明情况记录在案:

(一)诉讼主体瑕疵或有遗漏的;

(二)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与法院认定可能不一致的;

(三)指定举证期间及告知逾期举证的法律后果;

(四)举证责任的分配;

(五)重新指定举证期间的;

(六)拟采用拟制自认规则,对当事人的意思作出强制认定的;

(七)拟适用拒证推定规则,对案件事实作出强制认定的;

(八)其他可能对当事人权利发生失权效果,或者影响案件处理结果的情形。

第五条 一方当事人提出诉讼主张和诉讼理由后,应当由另一方当事人自己提出反驳主张和理由,包括权利发生、权利妨碍、权利消灭、权利制约等抗辩。法官不得帮助当事人提出权利抗辩事由和辩论理由。

第六条 案件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作出决定的,法官不得作与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意见不一致的释明,亦不得向当事人泄露合议庭或审判委员会等内部讨论的不同意见。对未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可能引起争议的重大事项,法官不得释明。

二、程序事项的释明

第七条 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向当事人送达应诉通知书、举证通知书等诉讼文书时,应同时送达诉讼风险提示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和廉政监督卡,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诉讼风险、享有的诉讼权利及应履行的诉讼义务。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可以口头告知。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所告知的诉讼权利义务的相关内容有疑问的,法官应当作必要的释明,并在整个诉讼过程中,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适时告知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第八条在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提供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或其所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的法律后果。

第九条 起诉状中所列当事人存在瑕疵,如诉讼主体不适格、姓名(名称)有误等,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存在瑕疵情况并要求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予以变更。经释明,当事人仍不纠正的,法官可以视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当事人的,应当向被追加的当事人释明追加的理由及其诉讼权利与义务。

原告明确放弃对被追加的当事人主张权利的,法官应当向原告告知放弃诉讼请求的法律后果,并将放弃诉讼请求的情况制作笔录,在法律文书中叙明。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依职权作出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等决定后,当事人有异议的,法官应当作必要的释明。

第十二条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法官在财产保全方面应当向当事人作以下释明:

(一)对于已经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实施保全的法官应在实施保全措施后七日内告知申请人已采取保全的措施、期限、到期申请续保的权利以及逾期未提出续保申请的法律后果;

(二)对于尚未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的,审理过程中发现义务人有隐匿、转移、毁损财产等可能直接影响债务履行能力行为的,法官应当根据案件情况适时告知当事人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询问其是否提出财产保全申请。同时告知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不必然导致财产保全申请人胜诉,以及申请财产保全错误将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三)当事人或案外人保全异议成立的,应当及时告知保全申请人,避免使申请人错失变更财产保全申请的机会。

第十三条 人民法院主持案件调解时,应当向当事人作以下释明:

(一)告知调解的意义、原则、后果;

(二)告知调解结案可减半收取诉讼费用;

(三)告知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调解的效力;

(四)告知调解协议经各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的条件。

三、诉讼请求及法律问题的释明

第十四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不充分、不正确的,法官可以要求当事人就诉讼请求的具体内容进行说明。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明确,即当事人的诉讼主张不明了、有歧义或自相矛盾,法官应当要求当事人将诉讼主张陈述清楚,但应以了解当事人真实意思为限,不能影响当事人对自己实体权利的处分。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充分,即当事人因对法律理解不够而造成不能充分提出诉讼主张,如应一并主张的诉讼请求没有主张,且可能产生失权后果的,法官应当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告知其法律的相关规定。经释明,当事人在理解法律上并无障碍,仍坚持原诉讼请求的,应尊重当事人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根据当事人的主张进行裁判。

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不正确,即当事人诉讼请求与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不一致时,法官应当告知不正确的原因及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告知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请求。经释明,当事人仍不变更的,可视案件具体情况依法处理。

第十五条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的效力与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法官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

在告知当事人可变更诉讼请求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或诉讼主张并不意味着其必然胜诉。

经释明,当事人要求变更诉讼请求的,法官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但各方当事人均表示无须重新指定举证期限的除外。

第十六条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存有较大争议,法官一时难以认定的,释明时应当遵循谨慎原则。

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性质或民事行为效力明显有误的,法官可以视情况即时释明。

篇二:《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浙高法〔2014〕25号)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民事行政诉讼

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浙高法〔2014〕25号

本省各级人民法院: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已于2013年12月31日由本院审判委员会第2504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4年1月15日

1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行政诉讼

公民代理审查备案的若干意见

(2013年12月3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2504次会

议通过)

为维护正常的诉讼秩序,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司法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有关规定,现就规范民事、行政诉讼公民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和登记备案,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 本意见所称的公民代理人,是指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身份以外,受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委托作为代理人参与民事、行政诉讼活动的人员。

第二条 下列人员可以被委托为公民代理人:

(一)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

(二)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前款所规定的近亲属,包括当事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和其他具有扶养、赡养关系的亲属;工作人员,包括与法人、其他组织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人员;社区,包括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乡镇、街道。

2

第三条 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公民代理人的,应当从本社区、单位、社会团体成员中推荐。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民代理人:

(一)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

(三)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离任的审判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但系当事人近亲属的除外;

(四)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审判人员、其他工作人员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五)系受理案件人民法院的陪审员或者人民调解窗口调解员;

(六)收取报酬的;

(七)扰乱或者教唆、煽动当事人扰乱诉讼秩序的;

(八)教唆或者帮助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据、进行虚假诉讼的;

(九)依照本意见规定经省高级人民法院备案的;

(十)其他不宜担任诉讼代理人的。

第五条 公民接受委托担任诉讼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下列材料:

(一)《授权委托书》;

(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明;

3

(三)系近亲属的,应当提交婚姻关系证明、户口簿或者公安机关、有关社区等出具的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系近亲属关系的书面材料;

(四)系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劳动合同、人事合同或者社会保险关系等可以证明代理人与当事人之间存在劳动或者人事关系的书面材料;

(五)系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应当提交由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的《公民代理推荐函》,以及可以证明当事人、被推荐人与该社区、单位、有关社会团体之间关系的书面材料,并说明推荐理由;

(六)非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的,应当提交由委托人和受托人双方签名的《受托人在诉讼代理中不收取报酬的承诺书》;

(七)人民法院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上述材料,人民法院应当附卷。

第六条 人民法院在发送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时应当告知当事人,委托公民代理的,应当在开庭三日前向人民法院提交本意见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材料。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可不受本条规定期限的限制。

第七条 对委托公民代理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代理权限、法律后果、可能产生的诉讼风险、应当遵守的相关规定以及 4

违法代理的法律责任等告知当事人和公民代理人,引导当事人选择合适的诉讼代理人。

第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代理资格进行审查,并将审查结果告知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员。对于未按照要求提供相关材料或者不符合公民代理人条件的,不允许其进行诉讼代理并予以释明,同时告知当事人可另行委托符合条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引导当事人按照规定向有关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第九条 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公民代理材料虚假或者公民代理人具有本意见第四条规定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终止其代理资格,并记录在案。

第十条 在审查受理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立案庭审查;在审理阶段委托公民代理的,由审理案件的审判庭审查。人民法院派出的法庭审理的案件,由派出的法庭审查。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负责公民代理资格审查的部门应当在审判信息系统中登记公民代理人的基本情况、资格审查等信息。

行政诉讼中,作为当事人的行政机关委托其工作人员代理诉讼的,免予登记。

第十二条 公民代理人存在本意见第四条第(六)、(七)、

(八)项规定情形或者其他严重违法代理行为的,原审人民 5

篇三:浙江台州非法集资案开审 被告梁凤珠吸金3.27亿

浙江台州非法集资案开审 被告梁凤珠吸金

3.27

亿

2009年08月20日09:41[我来说两句] [字号:大 中 小] 来源:法制日报

台州特大非法吸存案开庭审理 炒卖承兑票“一姐”吸金3.27亿波及人数众多金字塔式非法集资案屡发 为何难绝迹

本报记者 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 阮莹

8月14日,在浙江省温州市做汇票生意的颜海东起了一个大早,赶到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为的是旁听一起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上午9时,法院如期开庭,一时间,所有人的目光都集中在了站在被告人席上的昔日路桥汇票界“大姐大”梁珠凤的身上。

起诉书上说,自2006年以来,梁珠凤为筹集资金高息转借他人,从中赚取利息差,以相当于月利率2%至9%不等的高息,吸存2.6亿余元,造成损失至少达1.5亿余元;在与他人进行承兑汇票买卖交易过程中,为了能套取贴现款支付前期债务和高额利息,以低于市场价的贴息率取得他人的承兑汇票,高价转手倒卖,以变相高息借款的形式获取他人承兑汇票139份,总计面额8125万余元,造成损失约6486万余元。

“去年五六月间,梁凤英以每万元320元的贴息率拿走了两份面额共计530万元的承兑汇票,现在有400多万元的窟窿没人来‘堵’。”颜海东告诉记者,因为是同行,他和梁凤英几年前就已认识,当时梁凤英在行内名声比较大,而且贴息率比较低。

“我们这一行信誉很重要。”颜海东告诉记者,他当时把汇票给梁凤英时,没有书面协议,只有口头协议。

记者注意到,旁听席上坐满了人,大多数人是前来听审的受害者。除了台州本地的,还有从温州、宁波赶来。他们说,梁凤英把他们害惨了。

汇票界“一姐”

涉足资金拆借被“套牢”

梁珠凤曾经是路桥区一家企业的出纳,早年就熟悉承兑汇票业务,自己独立操作承兑汇票生意后,很快就做到了当地圈内大有名气的“一姐”,几乎垄断了路桥的票据市场。由于在炒卖承兑汇票上的声誉越来越响亮,众多做此“生意”的人开始将“贴现”来的承兑汇票交予梁珠凤交易。

一般的交易方式为:“小户”当天把承兑汇票交给梁珠凤,第二天梁珠凤就会把钱打到指定的银行账户上。据知情人介绍,做承兑汇票生意讲究的是“短平快”,双方之间没有任何的书面协议,也没有借条,靠信誉做担保。

而梁珠凤在案发前的几年,信誉一直很好,因此“生意”越做越大。“最高峰的时候一天能做到三四千万。”办案民警告诉记者。

随着手上资金越来越“丰厚”,2006年梁珠凤将目光投向了“高息借款”。

据了解,在台州地区一些企业或者个人因为资金周转困难,急需资金而银行一时又贷不出来,会转向民间借款,一般都为短期借款,民间称“放高利贷”。

此后,梁珠凤一边炒卖承兑汇票,一边做资金拆借生意。一开始,她将目标选定在了曾经与其有过承兑汇票业务往来的人身上,让他们把本应解付的钱借给她,由她支付利息。据知情人透露,梁珠凤借钱时,利息一般以日计算,每万元每日支付利息20元,利息一般半个月结算一次,梁珠凤则以每万元每日28至30元的利息出借给其他需要钱的企业或个人,从中赚取利息差。

“前几年确实赚了很多钱。”和梁珠凤熟识的人告诉记者。

“如果没有被套牢,能维持资金周转,梁珠凤也不至于这么快倒下。”办案民警说。2006年开始,一个叫陈仁福的人出现在梁珠凤的“生意圈”里。而这也成为了梁珠凤“滑铁卢”的开始。

陈仁福是温岭一家建筑公司的老总,2006年8月,梁珠凤第一次出借给陈仁福1000万元,之后二人间资金往来频繁。

2007年7月,陈仁福以其女儿的名义和张星华、俞书彬3人出资成立了一个房地产开发公司———温岭市翔泰置业有限公司。此后,梁珠凤与陈仁福、张星华、俞书彬以及翔泰置业间资金往来密切。至2008年6月案发时,梁珠凤和陈仁福等人的资金往来高达5亿多元。一开始陈仁福、张星华等人都能按时支付利息,但后来以房地产开发需要大笔资金为由,

不但不能按时还款,还让梁珠凤再去借更多的钱。渐渐的,梁珠凤的资金周转出现了问题。到2007年年底,梁珠凤已经无力按时支付前期的借款本金和利息了。

资金“滑铁卢”

仓皇出逃境外被捕

为了“信誉”,梁珠凤开始以低贴息率收进承兑汇票,再高贴息率转手卖掉,目的是套取贴现偿还前期的借款和利息。

拆了东墙补西墙,可窟窿却越补越大,一名受害者事后回想起来说:“一直觉得梁珠凤是个特别守信用的人,谁知道原来她一直在补窟窿。”

从2008年6月开始,多位将承兑汇票交给梁珠凤的人,一直催其支付贴现款,却总被梁珠凤以各种理由推托。迟迟拿不到钱的人隐隐感到“梁珠凤快转不动了”。

6月12日,一部分债主一大早就到梁珠凤的家里,催要欠款。“当时梁珠凤对我说,现在那么多人向我要钱,我挺不住,要垮了。”一位受害人告诉记者,梁珠凤的家人向债主解释,等云南房地产项目和温岭楼盘好了,把钱收回来就还,“不要逼我们了”。

梁珠凤要垮了的消息在借款人中迅速传开。无奈之下,梁珠凤只得把所有债权人叫到路桥一个咖啡馆“摊牌”,并商量如何处置。

债权人都不希望看到梁珠凤就此倒下,很多原先没有任何协议和借条的人让梁珠凤补写了借条。

在咖啡馆,梁珠凤告诉他们,她的很多钱都在温岭的项目上,“至少有一个亿”。于是

债权人就带着梁珠凤来到温岭,让翔泰置业的陈仁福等人筹集资金,以偿还债权人的债务。最后,商议的结果是,第二天大家都去温州某山庄召开会议,“商议如何把问题一次性解决”。

6月13日,心急如焚的债权人早早赶到某山庄。在会议室,因陈仁福等人无法筹集资金归还债权人,会议一度陷入混乱。“陈仁福等人趁乱偷偷溜走,梁珠凤则被塞上一辆汽车,我们开车跟出去,但在岔路口却跟丢了。”一位受害人说。

此后,债权人们再也无法联系到梁珠凤。

6月14日,部分债权人作为受害者,向台州市公安局路桥分局报案。2008年7月7日,民警将租住在缅甸一村庄内的梁珠凤抓获并遣送回国。

“抓获时梁身上的钱也已经所剩无几。”当地警方透露。

金字塔坍塌

资金能否追回成焦点

8月14日,庭审进行了两个多小时,梁珠凤对起诉书中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认定,并无异议。在最后的被告人陈述中,梁珠凤情绪一度失控,失声痛哭,对那些受害人表示深深的歉意,称若有一天能重新站起,她将永远记住自己欠下的,一定归还。

起诉书指控称,梁珠凤集资案受害人员39人,涉及椒江、黄岩、路桥、温岭、温州、宁波等地,涉案金额高达3.27亿元,造成损失约2.2亿元,是路桥历史以来最大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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