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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法院开庭公告

时间:2018-11-09 11:0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处罚案例

环境保护部发布了12起新《环境保护法》执行典型案件,并通过部门下属媒体公开刊登。

案例一:

临沂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山东省临沂市环保局发现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因外排废气二氧化硫超标,今年1月9日,临沂市环保局向华龙热电有限公司送达责令整改违法行为的决定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做出处罚10万元的决定。

今年1月19日,临沂市环保局进行复查,经检测,公司外排废气依旧超标。临沂市环保局对华龙热电有限公司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时间为今年1月10日~19日,基数10万元,持续违法10天,每日罚款数额为10万元,按日连续处罚总计罚款数额为100万元。

案例二:

重庆市环保局按日计罚案

2014年12月23日,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的废水处理设施停运,且未向环保部门报告。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于2014年12月25日向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送达环境违法行为改正通知书,责令其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2015年1月5日,复查发现,重庆紫光化工公司精细化工分公司废水处理设施仍未正常运行,多处渗漏水中污染物严重超标。重庆市环境监察总队根据《重庆市环境保护条例》相关规定,对其拒不改正违法排污行为每日处以10万元罚款,共计罚款110万元。

案例三:

广州市环保局查封两家企业案

今年1月4日,广东省广州市环境执法部门突击检查了两家严重污染环境企业。检查发现,一家无牌无证废矿物油加工厂不具备相关资质,擅自收集、储存和处置危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环境执法人员依法现场查封了企业生产设备。一家无牌无证手表表面加工作坊未办理相关环保手续,违法排放含重金属污染物。环境执法人员依法查封其电镀生产线及生产电箱。

案例四:

张家港市环保局查封企业暗管排污设备案

今年1月21日,江苏省张家港市环保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江苏中鼎化学有限公司违法排污行为。现场检查发现,公司存在私设暗管偷排废水。

查明相关情况后,张家港市环保局决定从今年1月27日~2月15日,对公司产生污染的生产设备实施查封,分别查封了车间配电柜、加热炉的炉门、管道的阀门。

除了实施查封扣押外,环保部门还将按相关法律规定对其实施行政处罚。案例五:

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移送3名责任人行政拘留案

今年1月1日,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环保局在专项整治行动中,对湘潭德园

食品有限公司、先锋乡金塘村两家废旧塑料加工厂违法排污行为下达《责令停止排污决定书》。

今年1月4日,再次检查发现,3家企业未执行停止排污的决定。对此,环境执法人员取证后,3家企业负责人均被移送公安机关行政拘留。

案例六:

杭州市环保与公安联动,行政拘留26名责任人案

今年1月7日,浙江省杭州市、区两级环保、公安开展联合执法行动,出动警力105人,查处12家废水未经处理直接排放的印染小作坊,对12名小作坊负责人分别处以12天行政拘留,14名现场操作人员分别处以10天行政拘留。案例七:

深圳打“组合拳”严惩偷排企业

今年1月27日凌晨,广东省深圳市环境监察支队夜间暗查发现,深圳市恒进五金制品有限公司因偷排直排超标废水。深圳市环保局责令其停产整治,处以20万元罚款,排污设施被查封、扣押。同时,对其直接负责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最高15日的行政拘留处罚。

案例八:

东营打“组合拳”严惩暗管排污

今年1月15日,山东省环保厅检查发现,山东仙河药业有限公司利用暗管违法排污。

东营市环保局对仙河药业有限公司的违法行为处10万元罚款,责令停产整治,对生产设施进行查封。同时对两名责任人移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九:

绍兴市汇德隆化工公司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案

2014年,浙江省绍兴市所辖的上虞区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保险粉母液非法倾倒案件,非法倾倒母液在几万吨以上,上虞区人民法院全程直播审判过程。最终判处主要涉案人员有期徒刑四年零五个月,处个人罚金100万元。其他涉案人员分别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及相应罚金处理。

判处汇德隆化工有限公司2000余万元罚金,补缴排污费2000余万元。案例十:

天津宋某等六人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案

2013年3月起,宋某、李某、轧某、赵某、杨某、轧某6人多次将某化工产品经销公司的废酸运输至205国道北侧明渠进行倾倒,共计2000余吨,造成渠内水体污染,污染修复费用预计为600万元以上。

2013年12月31日,天津市某区法院一审宣判,6人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分别处6年~3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100万元~5万元不等的罚金。案例十一:

南通最大废酸倾倒犯罪案

今年1月12日,江苏省南通市港闸区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及韩某等3人污染环境案。

在南通市、海门市两级环保、公安部门的强势推进下,在公众的有力监督下,案件从2014年5月侦破以来,历经取证、立案、提请逮捕、公诉8个月时间,终于掀开了神秘的面纱。这是南通市迄今为止破获的最大一起废酸倾倒案,案情错综复杂、排放时间长、排放地点隐蔽、排放数量之大均超过以往废酸倾倒案。庭审当日,环保部门与公检法机关共同组织案件的庭审旁听活动,当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美丽南通使者、市民巡访团成员、环保公益联合会的环保志愿者、企业代表、法律界的相关人士和律师等40余人参加了旁听。

有的放矢——

群众向环保、公安部门举报

2014年4月下旬,南通市公安局接到了一封举报信。举报人在信中揭发海门市汇泉化工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利用卧式储罐,预设地下、水下暗管,将废酸偷排至南通经济开发区的新江海河。

根据这封来信举报附有的照片,南通市公安机关认真比对后发现,实际排放地点是在南通市经济技手术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

2014年5月9日,公安和环保部门联合执法,对江东村废酸存储窝点突击检查。环境执法人员根据下水道内暗管的走向、举报信中所描述的偷排点位置,找到了位于盐酸仓库西边的偷排点。

“空气中弥漫着很浓的酸味,在现场查看时发现,一共有3个卧罐、5个竖罐放置在盐酸储存仓库,许多管道连接到用一块板盖住的下水道内。”海门市公安局三厂派出所民警郁耀坤说。

在枯黄的芦苇区边上,环境执法人员又发现一块板,把板取掉后,有一根暗管直接连到新江海河。环境执法人员马上用pH试纸对河水进行了测量,pH试纸呈现红色,办案人员确定河水具有相当强的酸性。

环境执法人员发现,8个用于存储的大型立罐、卧罐,罐体下私设的暗管如一张“蜘蛛网”,密密麻麻地直接伸向新江海河,导致偷排点至入江口近3千米范围的水域受到严重污染。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即可入刑。在掌握了确凿证据后,治安支队联合海门市公安局,将汇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韩某及守门人张某一举落网。

据犯罪嫌疑人韩某交代,收购回来的盐酸销售了一部分,另一部分销售不掉,因仓库小无法储存,所以就全部排进了新江海河。

值得注意的是,举报人在向环保部门反映问题的同时,也将线索举报至公安部门,这表明举报人比较了解政策和法律法规。为避免“以罚代刑”,举报人选择依靠公安部门的力量打击环境污染犯罪。

真相大白——

嫌疑人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庭审期间,3名犯罪嫌疑人均承认了自己的犯罪行为。

从2013年8月到2014年5月案发,犯罪嫌疑人韩某在其经营海门市汇泉化工贸易有限公司期间,在南通市经济开发区竹行街道江东村十二组新河储存运场盐酸储存仓库私设暗管,直接从竖罐的出酸总口通过下水道通往新江海河。韩某在自己偷排的同时,还分别雇佣顾某某和张某某夜间偷排废酸,顾某某于2014年3月~4月期间排放盐酸20余次,张某某于2014年4月下旬~5月上旬

期间,排放盐酸6次,总计4117吨。

为计算犯罪嫌疑人向新江海河偷排废酸的总量,办案民警和环境执法人员相继奔赴浙江、上海以及江苏省的连云港、苏州、无锡等地,行程一万多公里,查清了韩某所在公司和相关公司在废酸交易中,一共购进废酸2.7万吨,销售2.3万吨,偷排进新江海河4000吨。

经检测,这些直接排进新江海河的盐酸pH值均小于1,有腐蚀性,属于危险废物,保守评估本次污染修复费用为937万余元。

法庭上,公诉机关港闸区人民检察院对认定犯罪事实的证据,包括证人证言、书证、现场勘查记录等证据进行了举证。犯罪嫌疑人韩某、顾某某、张某某对犯罪事实亦供认不讳,且与其他证据材料相互印证。

控辩双方就排放废酸的数量认定、对环境的损害评估进行了法庭辩论,法院将择日进行宣判。

公众参与——

庭审成为生动课堂

2015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环境保护法》将“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独立成章,从法治层面明确了公众参与和监督的合法性与必要性。

这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义的立法,标志着环境保护作为公共事务,正在由传统意义上的职能主体——政府和相关部门监督管理,转向政府、相关部门与公众共同管理,这是在民主法治大背景下,环保公共事业发展的必然。

此案的查办和审理过程正体现这一特点,从群众举报、配合侦查到群众监督审判,公众充分参与了整个过程。

今年1月12日的本案庭审,是宣传环境法律法规、强化企业社会责任的生动课堂。通过旁听庭审,每个人都有不同的收益:企业及行为人结合案例加深了对环境法律法规、政策标准的理解,明白怎么样算违法、怎么样是犯罪;公众进一步了解了应如何参与环境保护、如何监督企业、如何监督政府;执法人员进一步了解了应如何取证、如何用足用准法律武器打击环境犯罪行为??

据介绍,这起案件是新《环境保护法》实施以来,南通市首例公开审理的环境违法案件。

“随着新《环境保护法》的实施,环境污染案件的诉讼也将越来越多,法院有必要在官网发布开庭公告的同时,开辟其他便于公众知晓的信息发布渠道,如法院外的电子屏、涉及相关职能部门的网站等,以扩大受众面。废酸处理从业人员特别要认真吸取教训,避免自己做出类似行为。”南京工大环境科技有限公司南通分公司的工程师陈燃说。

案例十二:

四川侦破一起严重污染环境案

2014年,经四川省委、省政府批准,在四川省公安厅治安管理总队成立了负责打击污染环境犯罪的侦查机构,进一步强化了对食品、药品和污染环境等民生领域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

2015年1月1日,被称为史上最严《环境保护法》已经开始实施,对打击环境污染犯罪,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人民群众满怀期待,全省公安机关将按照“依法治省”的理念,依法坚决打击各类污染环境的违法犯罪活动。

2014年10月30日,成都市双流县公安局接到群众报案称:在双流县航空港辖区九龙湖社区某仓储中心旁的断头路处发现大量丢弃的疑似装满危险化学

废料的铁桶。

经公安机关初步统计,现场遗弃的铁桶约270个,每个铁桶内装约200公斤化学废液,通过鉴定发现,化学废液内含有苯、甲苯和二甲苯等有害物质。双流县公安局通过对辖区内的类似案件进行梳理发现,2014年10月以来,在双流境内先后发生4起犯罪嫌疑人倾倒危废液体的案件,总量达800余桶、160余吨。其中一起案件将装有危废液体的铁桶堆放在居民小区附近,造成严重环境安全隐患,另一起案件将危废液体直接进行倾倒,导致永安河被染成粉色,引起互联网上舆论热议。

鉴于案情重大,双流县公安局将情况逐级上报省公安厅。省公安厅主要领导对此案作出批示要求依法处理,要求不论对方是谁,涉及层次多高,也要一查到底,并责成治安管理总队对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涉嫌污染环境案开展立案侦查。

专案组通过对案发视频监控查看发现,2014年10月21日上午9时许,一辆叉车、两辆大货车相继出现在现场,两辆货车上都装有疑似铁桶的货物。随后经过大量的走访工作,找到叉车司机邹某某,通过邹某某的交代,确定在双流县境内倾倒危废液体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邓某某、付某某等6人。

2014年11月15日,专案组开展统一行动,成功落网其中5名犯罪嫌疑人,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也迫于压力投案自首。

经突击审讯,涉案的犯罪嫌疑人对其恶意倾倒危险化学废料的违法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交代出该团伙倾倒的危废液体,来源于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而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系一家专业从事工业危险废物收集处置、再生资源利用和环境服务的科技环保企业。

专案组随即向省环保厅通报了相关情况,并在省环保厅的配合下,对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人员、财务记录、进出货物情况等进行调查取证。现已查明,2014年9月底,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收到大量一汽大众公司送来的没有回收再利用价值的水性涂料废液,而公司焚烧炉烟囱出现故障,需到12月才能修好,暂时无法处理这批危废液体。因此,公司提出“对外处理”的方案,即通过陈某某将该批危废液体运出厂区倾倒。

经公司管理层酝酿决定,公司每吨给陈某某500元处理费;10月中下旬,陈某某组织人员、车辆分4次将该批危废液体约800桶、160余吨倾倒在双流县境内:其中370桶倾倒在永安河中,其余的丢弃在双流县境内多地。

四川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身为环保治理企业,本应致力承担更多的环境责任,但公司却为了利益,长期违法处理危废液体,造成严重后果。目前公安机关已刑事拘留包括四川省中明环境治理有限公司总经理在内的犯罪嫌疑人12名。案件正在进一步深挖中。

篇二:浙江法院发布依法惩处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浙江法院发布依法惩处拒执罪十大典型案例

2015年7月28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介绍全省法院开展打击拒执犯罪专项行动的情况,并发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十大典型案例。

一、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案例

案例1:梁妙林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未如实报告财产状况,擅自将款项作为他用,导致判决无法执行,案发后部分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基本案情】

2012年11月12日,温岭法院一审判令梁妙林和方某偿还李某人民币200万元及利息。该案二审维持原判,判决生效。2013年4月8日,温岭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于4月9日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梁妙林于4月12日前偿还执行标的200万元及利息,若未按规定偿付须如实申报当前及一年内的财产情况。据查,2013年3月5日,梁妙林将其持有的“某某97号”运输船的股份转让给他人,并于同年4月13日、15日获得转让款共计578.6万元。但梁妙林未按执行通知书的要求如实申报股份转让情况,且将所得款项全部用于偿还个人其他债务,致使法院生效判决无法执行。

温岭法院以梁妙林涉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3月21日,梁妙林被抓获,如实供述了其涉案事实。归案后,梁妙林的朋友与李某达成付款协议,并已代偿80万元。2014年12月24日,温岭检察院向温岭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梁妙林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温岭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梁妙林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采取隐瞒、转移财产等手段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其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且已偿还债权人部分款项,决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典型意义】

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有权责令被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报告当前及前一年内的财产状况。被执行人必须在指定期限内按照要求如实向法院报告,不得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同时,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财产状况发生变化,应当主动进行补充报告。本案中,梁妙林未如实申报股权转让情况,在获取转让款后未用于履行法定义务,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案例2:王建强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将法院裁定拍卖的房产恶意出租,导致拍卖受阻,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基本案情】

2014年1月3日,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绍兴袍江支行向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的申请,柯桥法院于2014年2月7日作出(2014)绍商特字第2号民事裁定,对被执行人王建强名下位于柯桥区柯桥街道鉴湖路湖景花园D幢105号的房产采取拍卖、变卖等方式依法变价。2014年3月25日,柯桥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期间,王建强在明知法院已经采取执行措施的情况下,于2014年4月17日将该房产以年租的形式租赁给黎巴嫩籍人员,租期十年,致使上述裁定无法执行。

柯桥法院以王建强涉嫌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4年11月13日移送公安侦查。2014年12月31日,柯桥检察院向柯桥法院提起公诉,指控王建强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柯桥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王建强对人民法院的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鉴于被告人王建强在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又能自愿认罪,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柯桥法院于2015年1月19日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王建强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权利人提出实现担保物权申请,经法院裁定拍卖、变卖担保财产的,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应予配合。本案中,担保财产系房产的,被执行人应积极腾退。但王建强在接到通知后未主动腾退,反而将房屋长租

给外籍人士,严重侵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为裁定的执行恶意制造障碍,情节严重,最终被追究刑事责任,受到法律的惩处。

案例3:袁燕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拒绝腾空拍卖房屋,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基本案情】

2012年12月18日,杭州市上城区人民法院就周某诉袁燕芬、李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判决,判令袁燕芬及其丈夫李某支付周某货款833130元及逾期付款损失。后上城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委托丽水市莲都区人民法院代为执行。2013年4月24日,莲都法院发出腾房公告,责令袁燕芬、李某于2013年5月20日前自行腾空其所有的丽水市莲都区某新村一套房屋(面积118.62㎡),但袁燕芬逾期未履行原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亦未自行腾空房屋。2013年12月13日,莲都法院对上述房屋强制执行未果,袁燕芬明确表示不会腾空房屋。2013年12月16日,莲都法院再次进行强制腾空,袁燕芬及其他人员拒绝离开执法现场,拒绝腾空房屋,致使原生效判决无法执行。2013年12月26日,莲都法院以袁燕芬拒不履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确定的还款义务对其作出司法拘留的决定。期间,袁燕芬仍明确表示不会执行生效判决。2014年,莲都法院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发后,袁燕芬的家属将上述房屋腾空,并将该房产交由执行机构处置。

莲都法院经审理认为:袁燕芬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袁燕芬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且其家属已腾空坐落于永晖新村2栋702室的房产交由执行机构处置,依法从轻处罚。据此,莲都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袁燕芬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典型意义】

被告人袁燕芬未能履行生效民事判决确定的付款义务,法院依法对其名下的房屋进行查封拍卖。在此期间,法院多次要求袁燕芬腾空房屋,但袁燕芬无正当理由逾期拒不执行。在法院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后,仍拒不执行。其行为系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且情节严重。值得注意的是,在此类案件执行实践中,个别被执行人故意采取让年迈的亲戚入住目标房屋,或以“自残”、“跳楼”、“爆炸”等方式阻挠人民法院执行,对这种拒不腾房、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的行为,应予严惩。

案例4:郑凤珠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将款项存于他人名下,隐匿、转移款项,被抓获后全部履行,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基本案情】

2010年12月27日,云和法院以(2010)丽云民初字第781、782、783号民事判决判处郑某赔偿江某等三人交通事故赔偿款共计人民币652867.38元,被告人郑凤珠系车主,对郑某赔偿的款项承担连带责任。2011年2月25日,云和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并向郑凤珠发出执行通知书。2012年12月13日,郑凤珠及丈夫汤某收到其他款项67100元,但并未用于支付执行款。2013年,经多次执行及协商,江某等同意郑凤珠一次性赔偿10万元,放弃追究郑凤珠的其他连带赔偿责任,郑凤珠于当日支付赔偿款1万元,并约定剩余的9万元通过解除在执行过程中被法院查封的景宁县鹤溪镇某处房产查封手续,并以房屋抵押贷款来支付。2013年3月13日,郑凤珠在法院对上述房屋解除查封后,以房屋抵押获得贷款60万元,其中部分用于偿还他人欠款,余款存入其子的账户中。至3月22日,该笔贷款剩下24万元,郑凤珠为逃避执行,以其儿媳潘某的身份证办了一张银行存折,并将该24万元存入,用于其承包工程的各项费用。在法院执行调查过程中,郑凤珠谎称60万元均用于偿还他人欠款,已无力支付9万元执行款。

云和法院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立案侦查。2013年4月17日,郑凤珠被抓获归案,其所使用的潘某存折内尚有11万余元。次日,郑凤珠的丈夫汤某支付全部执行款。云和法院经审理认为:郑凤珠采用隐藏、转移财产的方式,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的判决,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

不执行判决罪。案发后,郑凤珠家属已向法院上缴9万元执行款,可酌情从轻处罚。郑凤珠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云和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郑凤珠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在执行工作实践中,有的被执行人为规避执行,想尽办法转移、隐匿财产。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郑凤珠从他处取得赔款后,隐瞒相关事实,未主动履行执行义务。在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取得银行贷款后,又分次将款项转移至儿子、儿媳帐户,用于归还他人欠款、支付工程承包费等,隐瞒剩余款项去向,拒绝执行的主管恶意明显,构成拒不履行判决、裁定罪,受到法律惩处。

案例5:沈洪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刑事被告人刑满释放后隐匿财产、拒不履行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被抓获后全部履行,因构成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基本案情】

2010年,余杭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沈洪伟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赔偿王某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共计人民币七万九千元。因沈洪伟未履行民事赔偿义务,王某于2012年9月17日向余杭法院申请执行。经法院调查,除一处回迁安置房外,沈洪伟名下无房产、银行存款、车辆等财产可供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沈洪伟已刑满释放,但其无固定工作、无固定住所,四处逃避执行。执行人员有次接到举报称沈洪伟在其前妻家中,待执行人员赶到,沈洪伟前妻紧闭大门,阻止执行人员进入家中,沈洪伟趁机通过四楼的护栏、三楼的露台逃走。案件长期无法执行。

2014年8月初,余杭法院经多方走访了解到,沈洪伟已于2013年将安置房通过“回购”的形式由政府收回,沈洪伟获得房款、过渡费等款项共计人民币410490元,沈洪伟领取款项后不再露面。余杭法院立即着手固定沈洪伟隐匿、转移财产行为的相关证据,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沈洪伟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其家属与申请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一次性履行完毕,并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2014年9月11日,余杭检察院向余杭法院提起公诉,指控沈洪伟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余杭法院经审理认为:

沈洪伟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文书,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沈洪伟在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沈洪伟当庭自愿认罪,且已由亲属代为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酌情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余杭法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沈洪伟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沈洪伟在刑满释放后为躲避执行行踪不定,在获取大额款项后将财产隐匿,逃避应承担的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责任,致使法院判决无法执行,情节严重。司法机关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对沈洪伟追究刑事责任,促使其履行赔偿义务,有效维护了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沈洪伟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距离前罪执行完毕不足五年,构成累犯,依法从重处罚。

二、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案例

案例6:冯利华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法定代表人擅自将法院查封的财产转移抵债,案发后财产追回,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1年2月22日至2012年5月25日,浙江五达电气有限公司(简称五达公司)向温州立诚塑料有限公司(简称立诚公司)采购塑料,拖欠货款439976.5元。立诚公司起诉至乐清法院,诉讼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五达公司同意偿还货款及律师费。因五达公司未实际履行,立诚公司向乐清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执行期间,五达公司法定代表人冯利华偿还了部分货款,尚有265000元未履行。2013年12月11日,法

院查封了五达公司车间内的注塑机6台。12月底,冯利华擅自将包括已查封注塑机在内的共9台注塑机一并抵债给其他公司,并将查封注塑机转移,导致调解书无法履行。

乐清法院以冯利华涉嫌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罪移送当地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5年4月27日,乐清检察院向乐清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冯利华犯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罪。乐清法院经开庭审理后认为,冯利华非法处置被法院查封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鉴于冯利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大部分的被查封财产已被找到,可从轻处罚。据此,乐清法院于2015年5月13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冯利华有期徒刑六个月。

【典型意义】

在本案中,被执行人为逃避履行义务,将已被法院查封的财产予以非法处置并转移,导致生效法律文书无法执行,严重损害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应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追究刑事责任。本案旨在告诫被执行人不要抱有侥幸心理,为逃避履行而实施的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已被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等行为,均将面临刑事处罚。

案例7:张桂林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

—被执行人转移、变卖被裁定原地查封的财产逃避执行,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基本案情】

2013年10月份开始,张桂林因养殖生猪需要,陆续向苏某购买生猪饲料。至2014年5月22日,张桂林共拖欠饲料款130668元。2014年8月8日,苏某向瑞安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瑞安法院审查后于8月9日裁定对张桂林养猪场内的80头生猪原地扣押。8月13日,苏某向瑞安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并被立案受理。2014年8月18日,张桂林明知生猪被法院裁定原地扣押的情况下,指使他人将养猪场内的100余头生猪(包括被保全的80头生猪)转移并出售给他人。2014年9月3日,瑞安法院判令张桂林偿还苏某货款130668元,张桂林至今未履行。

2015年2月3日,瑞安检察院向瑞安法院提起公司,指控张桂林犯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瑞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桂林转移、变卖已被法院查封、扣押的财产,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张桂林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依法从轻处罚。据此,瑞安法院于2015年2月25日以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判处张桂林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典型意义】

对司法机关已经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任何人和单位不得隐藏、转移、变卖、故意毁损。诉前财产保全、诉讼中财产保全适用上述规定。本案中,被保全标的物是活体生猪,法院采取就地扣押方式进行保全,张桂林明知涉案的50头生猪已经被法院依法保全,仍予以转移、变卖,导致生效民事判决不能有效执行,最终被判有期徒刑,为其抗拒执行行为付出应有代价。

三、妨害公务罪案例

案例8:张国昌、张利信等人聚众扰乱交通秩序、妨害公务案

其他人员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致执行人员受伤、执行器械受损,造成恶劣影响,均被追究刑事责任。

【基本案情】

2009年8月、2010年5月,李某与唐某将工程建设打桩产生的泥浆排放到绍兴市越城区灵芝镇七里江村羊角溇的集体土地上,造成共计11.91亩耕地种植条件中度毁坏。2013年3月,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二人自行改正或者治理,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罚款。李、唐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绍兴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4月29日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越城法院经审查准予强制执行。越城法院会同多家单位成立强制执行工作组,于2014年6月11日上午实施强制复耕。七里江村村委主任张国昌、村委委员张利信认为在未得到赔偿的情况下不能由法院强制复耕,将浙AVT573面包车、沪DJ6431轿车停放在通往复耕地块的路口,阻挡车辆进入,并召集部分村民到复耕现场

阻碍法院执行。现场工作人员对此进行了解释,但张国昌、张利信仍鼓动周围群众,造成群众情绪激动,现场秩序混乱。多次劝解无效后,执行工作组决定强制清场,对堵路车辆进行拖离,并强制带离为首的张国昌、张利信。过程中,张利信等人采用咬、冲撞、撕扯等手段阻碍执法,致多名司法工作人员受伤、部分执行器械受损。张利信恶意躺倒在地,并由村民将其抬到国道中间,部分村民围坐,阻碍过往车辆正常通行,致使国道交通秩序被破坏达2小时之久。同日,张国昌、张利信等因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被司法拘留十五日。6月19日,张国昌、张利信等8人因涉嫌犯妨害公务罪被刑事拘留。

2015年1月26日,新昌检察院向新昌法院提起公诉,指控张国昌、张利信犯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张正龙、张调根、张凤堂、张国范、张利泉、韩素根犯妨害公务罪。新昌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张国昌、张利信聚众堵塞交通,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情节严重,系首要分子,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张正龙、张调根、张凤堂、张国范、张利泉、韩素根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八被告人均能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张正龙等六人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酌情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据此,新昌法院于2015年2月12日以聚众扰乱交通秩序罪判处张国昌、张利信有期徒刑一年;以妨害公务罪判处张正龙等人八个月至十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缓刑一年。

【典型意义】

本案中,法院依法办理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开展多部门联合执法活动。张国昌、张利信身为村委会成员,不积极配合执行,反组织村民聚众哄闹、冲击执行现场,张正龙等6人参与围困、殴打执法人员,致使执行工作无法进行、工作人员受伤、司法器械受损,并严重影响当地道路交通秩序。上述人员聚众扰乱执行现场,情节严重,影响恶劣,通过严肃追究其刑事责任,有力震慑暴力抗法行为,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四、拒执构成其他罪案例

案例9:何俊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拖欠职工工资,法定代表人转移公司资产并逃匿,归案后全部履行到位,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基本案情】

2014年4月21日,武义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立案受理董某等40名职工与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工资争议一案,于5月27日依法裁决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支付董某等40人工资合计217638元,该公司未履行。2014年7月28日武义法院依申请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武义法院查明,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俊因无力偿还为他人担保的借款,已于2014年4月15日将公司部分资产转移并逃逸。2014年4月16日,浙江晶磊科技有限公司停止生产,何俊失去联系。经武义法院与武义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沟通协调,将何俊以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2014年8月26日,何俊被抓获归案。归案后,其家属向武义法院交纳全部执行款。

2014年10月23日,武义检察院向武义法院提起公诉,指控何俊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武义法院经开庭审理认为,何俊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何俊在归案后和庭审中如实认罪,且已支付劳动者的报酬,予以从轻处罚。据此,武义法院于2014年11月6日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何俊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在拖欠多名工人工资的情况下,公司法定代表人何俊因个人债务原因,转移公司财产并逃逸,拒不履行仲裁裁决,导致工人工资长期无法得到清偿,在工人群体中形成较大范围的不良影响,应予追究刑事责任。鉴于何俊在被抓获后,如实供述并缴纳全部执行款,法院予以从轻处罚。

案例10:吴建华妨害作证、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与他人串通,通过虚假诉讼方式妨害执行,并隐匿大额财产、拒不执行,被依法追究刑事责

篇三:法院系统介绍

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高清“三同步两公开”项目所需设备单一来源采购征询意见

公告

各潜在供应商:

光山县人民法院需采购高清“三同步两公开”项目所需设备,拟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为保证政府采购当事人合法权益,确保政府采购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现发布采购公告如下:

一、拟采购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名称:光山县人民法院关于高清三同步两公开所需设备采购项目

2、功能要求:确保法院网络视频与全省法院专网兼容(详细清单见附件)

3、拟采用采购方式:单一来源采购。

4、采购资金来源及控制金额:项目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控制价格为60万元。

5、拟参与单一来源采购生产商、供应商:

生产商:北京紫光华宇股份有限公司

供应商:河南盈创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二、申请单一来源采购原因

为了尽快推行光山县人民法院“三同步、两公开”工作机制,满足该项目的统一性、安全性、稳定性,确保法院网络视频与全省法院专网兼容。鉴于以上原因,加之时间紧急、任务繁重。该项目基本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因此,拟就该项目进行单一来源采购。

三、征询意见公告时间

2013年10月29日—11月4日,上午8:30-11:30,下午15:00-17:00,节假日除外。有关单位若对公告内容有异议,请在公告期内以书面形式向光山县政府采购中心提出,逾期不予受理。书面意见由单位法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同时需携带单位营业执照原件、法人身份证件原件及代理人身份证原件。公告期结束,光山县政府采购中心将会对各方提出的意见进行汇总整理,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以调整后的项目需求实施政府采购;若无异议,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实施单一来源采购。

四、本公告发布媒体:河南政府采购网、信阳市政府采购网、光山县公共资源交易网,欢迎社会各界提出宝贵意见。

五、其他事宜:

联系人:马女士程女士小金

电话: 0376-8856029 0376-8850196,

地址:光山县行政服务中心四楼政府采购分中心

附件:高清三同步科技法庭标准版清单附后

光山县政府采购中心

2013年10月29日 附件:

高清三同步科技法庭标准版清单


浙江法院开庭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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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m.csmayi.cn/meiwen/2018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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