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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投资转资本公积

时间:2018-11-09 10:4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资本公积转增注册资本

周兰萍 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

实践中,很多公司为满足经营活动需要,将公积金转增公司注册资本,但因对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所涉法律问题不了解而盲目转增,结果遭致工商、税务查处,甚至致使IPO进程因此受阻。本文将从公司法、财务、税务等相关法律规定角度对该问题作全面分析,以期抛砖引玉。

一、公积金的分类

公积金又称储备金,是公司为了巩固自身的财产基础,提高公司的信用和预防意外亏损,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在公司注册资本以外积存的资金。

根据公积金的来源不同,公积金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资本公积金是在公司的生产经营之外,由资本、资产本身及其他原因形成的股东权益收入,如股票发行的溢价收入等;盈余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

《企业财务通则》第十八条规定:“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盈余公积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可以用于弥补企业亏损或者转增资本。法定公积金转增资本后留存企业的部分,以不少于转增前注册资本的25%为限”。由此可见,公积金包括资本公积金和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又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因此,《公司法》所称的法定公积金是指法定盈余公积金,它与资本公积金是两个互不包含的概念。同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盈余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中也指出:“??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这也从另一个角度说明了法定公积金仅指法定盈余公积金。

二、公积金的来源

(一)根据原有的《企业会计制度》以及现行的《企业会计准则》规定,资本公积金的来源主要包括:

1、资本(或股本)溢价,是指企业投资者投入的资金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2、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是指企业因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3、接受现金捐赠,是指企业因接受现金捐赠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4、股权投资准备,是指企业对被投资单位的长期股权投资采用权益法核算时,因被投资单位接受捐赠等原因增加的资本公积,企业按其持股比例计算而增加的资本公积;

5、拨款转入,是指企业收到国家拨入的专门用于技术改造、技术研究等的拨款项目完成后,按规定转入资本公积的部分;

6、外币资本折算差额,是指企业接受外币投资因所采用的汇率不同而产生的资本折算差额;

7、其他资本公积,是指除上述各项资本公积以外所形成的资本公积,以及从资本公积各准备项目转入的金额;

8、公司债权人豁免的公司债务也可列入资本公积项目;

9、相关会计制度和规定可以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

(二)盈余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是指企业按照规定从净利润中提取的各种积累资金。根据《企业会计制度》和《企业财务通则》规定,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三种。

1、法定盈余公积金:法定盈余公积金是法律法规规定企业必须从企业盈余(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的规定,公司制企业是按《公司法》规定按税后利润的10%提取法定公积金,即法定盈余公积。

2、任意盈余公积金:任意盈余公积是企业根据内部规定(如企业章程、会议决议等)自行从企业盈余(净利润)中提取的积累资金。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公司从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还可以从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公司制企业是按照股东会决议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规定的比例从公司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

3、法定公益金:法定公益金是指企业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比例从净利润中提取的用于职工集体福利等的公益金。原《公司法》规定公司按照税后利润的5%~10%的比例提取。但新《公司法》对此没有规定,财政部在《关于公司法施行后有关企业财务处理问题的通知》(财企[2006]67号)中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按照《公司法》组建的企业根据《公司法》第167条进行利润分配,不再提取公益金”,所以公司现在不再提取法定公益金。

三、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限制性规定

1、企业所留存在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第一百六十九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而国家工商总局的《公司注册资本登记管理规定》第十九条则规定“变更注册资本、实收资本的验资证明应当载明以下内容:(五)??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注册资本及实收资本的,应当说明转增数额、公司实施转增的基准日期、财务报表的调整情况、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由上可知,《公司法》作为上位法仅规定了法定(盈余)公积金应留存25%,对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没有作出比例性限制规定,但这并不表示该法就禁止下位法根据行政管理及社会管理的需要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所以,国家工商总局在下位法制定时对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作出的比例限制规定企业也应严格遵守。换言之,无论是法定盈余公积金还是资本公积金,企业在转增前所留存的公积金均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25%。

2、其他限制性规定

除上述限制性规定外,资本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还因资金来源的不同有着其他限制性规定。

根据是否可以直接转增注册资本,可以将资本公积金的来源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资本(或股本)溢价、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和其他资本公积金等。这一类资本公积金属于企业现金的流入,依法可以转增注册资本。

另一类是不可以直接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资本公积金,包括接受非现金资产捐赠准备、股权投资准备和关联交易差价等。此类资本公积金在相关资产处置之前,只能计入资本公积中的各种准备明细科目,即在未转入“其他资本公积转入”明细科目之前,不得用于转增资本,只有待非现金资产具备条件被出售或清算、股权投资被投资企业处置后才可转入“其他资本公积”科目,同时应按规定程序转增资本(在转增前按规定需要先经验资评估程序的应当依法进行评估验资),否则会造成一些企业为达到虚增注册资本而虚增资本公积,进而造成企业资本扩张能力的虚增。

四、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的注意事项

公司在决定将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时,应注意审查以下事项:

1、审查资本公积金的资金来源是什么,上一年度审计报告对资本公积的表述,以确认是否具备转增为注册资本的条件。如果是按规定不能转的,则不应转增。

2、注意审查增资后的货币资金不能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5%。

3、注意用于转增注册资本的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关注用于转增资本的留存收益的来源是否合法,企业股东是否按规定交纳了企业所得税。在实务中,有的公司往往先委托一家会计师事务所对其利润进行包装出具审计报告,然后委托另一家事务所进行验资。因此遇到用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应注意审核企业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是否申报缴纳了所得税。只有审核了留存收益的合法性及所得税缴款书原件和银行记录后,方可确认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号)规定,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又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号)规定,国税发[1997]198号文件中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

4、检查转增注册资本前后各出资者的出资比例是否一致。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均属所有者权益,转为实收资本时,独资企业直接结转即可;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应按原投资者所持股份同比例增加各股东的股权。股份有限公司采用发放股票股利时,应按照股东原持有的股数分配,如股东所持股份按比例分配的股利不足一股时,应采用恰当的方法处理。例如,股东大会决议按股票面额的10%发放股票股利时(假如新股发行价格及面额与原股相同),对于所持股票不足10股的股东,将会发生不能领取一股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有两种方法可供选择,一是将不足一股的股票股利改为现金股利,用现金支付;二是由股东相互转让,凑为整股。无论采用哪种办法,都将改变企业的股权结构。

篇二:股东借钱给企业转成资本公积后是否缴所得税

股东借钱给企业转成资本公积后是否缴所得税

【问题】

企业的股东借钱给企业后,股东决定企业不用再归还,企业转成资本公积,请问企业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吗?

【解答】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的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其中包括接受捐赠收入。

根据《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六条第(八)项所称接受捐赠收入,是指企业接受的来自其他企业、组织或者个人无偿给予的货币性资产、非货币性资产。

根据上述规定,股东借钱给企业后股东决定企业不用再归还且企业转成资本公积,应作为接受捐赠收入并入企业的收入总额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篇三: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额超过注册资本金额如何处理

公司股东的实际出资额超过注册资本金额如何处理

在公司实务中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公司、乙公司与自然人丙达成《投资协议》,约定甲方出资600万元,乙方出资300万元,丙方出资100万元,共同设立一家有限公司。但考虑到某些原因,各方商定目前的注册资本为300万元。协议签订后,各方均履行了实际交付出资的义务,1000万元出资全部到位。公司经营一段时间后,丙股东提出,自己的出资额应为30万元,多出资的70万元应为公司不当得利,要求公司偿还。甲、乙股东认为,三方签订的投资协议有法律效力,丙股东无权要求返还。为此,股东超出注册资本的出资的法律性质该如何认定,成为一个问题。

本律师认为,依据法律规定,公司股东实际出资总额可以高于公司登记的注册资本,多出部分依法可以作为公司的资本公积,将来用于转增公司注册资本。理由如下:

首先,我们为此先了解几个概念:实收资本、资本公积、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这四项加起来,就是公司的所有者权益。

实收资本,是指投资者投入到公司当中构成公司注册资本的部分。 资本公积,是指公司收到的投资者出资额超过其在注册资本中所占份额的部分。

盈余公积,是指公司按照法律规定在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未分配利润,是指公司实现的净利润,经过弥补亏损、提取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后,留存在公司的、历年结存的利润。

公司收到投资者以现金或非货币性资产投入的资本,应当按照其在公

司注册资本中所占的份额计入实收资本,超出的部分,应当计入资本公积。从资本公积的概念来看,股东实际出资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是公司的资本公积,属于公司法人的自有财产,区别于股东的自有财产。

其次,《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按照公司法的规定,弥补亏损的资金来源顺序是,首先用盈余公积(含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弥补,盈余公积不足的用当年度的净利润弥补。净利润在提取盈余公积、弥补亏损之后仍有盈余的,才由股份分红。也就说,弥补亏损是与股东的分红直接关联的。而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也就是说其与股东的分红没有直接关联。由此可以得出一个明显的结论:资本公积与股东的自有财产没有直接关联。

综合资本公积的概念及资本公积不得用于弥补亏损的规定,可以得出结论:股东实际出资超过注册资本的部分是公司的资本公积,是公司法人的自有资产,不属于不当得利。资本公积独立于股东的财产,股东无权要求公司返还。

因此,本案中三方股东的超额出资应以资本公积入账,并在公司经营过程中转增公司注册资本或用于扩大生产经营。丙股东的要求不应支持。

王立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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