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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心得

时间:2018-11-09 10:3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2015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征求意见稿)》11月25日开始公开征求意见。该征求意见稿将家庭暴力明确为“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法律如获通过,将成为中国反对家庭暴力的一项全面综合法案。目前全球已有125个国家将家庭暴力定为刑事罪行。以下是关于反家暴法征求意见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草案)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实施的身体、精神等方面的侵害。本法所称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共同生活的近亲属。具有家庭寄养关系的人员之间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

第三条 反家庭暴力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应当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反家庭暴力工作,给予经费保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五条 各级妇女联合会、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在各自工作范围内,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第六条 反家庭暴力工作实行预防为主、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处理家庭暴力案件,应当保护受害人的安全和隐私,尊重受害人的意愿。

对遭受家庭暴力侵害的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给予特殊保护。

第二章

家庭暴力的预防

第七条 国家开展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鼓励社会组织和公民开展公益性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活动。

用人单位应当做好本单位职工的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工作。

新闻媒体应当做好反家庭暴力的舆论宣传。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将反家庭暴力法律法规纳入法制宣传教育内容。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向婚姻登记当事人宣传反家庭暴力的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

第八条 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家庭暴力。中小学校应当开展反家庭暴力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的教育。

第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民政部门、妇女联合会应当将反家庭暴力工作纳入本系统的业务培训和统计。

医疗机构应当对工作人员进行家庭暴力受害者诊疗、处置要求及常见心理行为问题的识别与转介等方面的培训和指导。

第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展反家庭暴力预防工作,组织和支持社会工作机构等社会组织开展心理健康、家庭关系指导等服务。第十一条 各类调解组织应当及时调解家庭纠纷,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第十二条

监狱、看守所、拘留所等场所应当对被判处刑罚或者被依法拘留、逮捕的家庭暴力加害人依法进行法制教育、心理咨询和行为矫治。

第三章

家庭暴力的处置

第十三条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加害人或者受害人所在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等有关组织投诉和求助。有关单位、组织接到家庭暴力投诉和求助后,应当及时劝阻、调解,对加害人进行批评教育。

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直接向公安机关报案。

对家庭暴力行为,任何组织和公民有权劝阻、制止,或者向公安机关报案。

第十四条 下列机构在工作中发现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因年老、残疾、重病等原因无法报案的人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救助管理机构、社会福利机构;

(二)中小学校、幼儿园;

(三)医疗机构。

第十五条 公安机关接到家庭暴力报案后应当立即出警,并根据情况采取下列相应措施:

(一)制止正在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

(二)及时询问受害人、加害人和证人,使用录音、录像、摄像等方式固定相关证据,并制作书面记录;

(三)受害人需要立即就医的,应当协助联系医疗机构救治,

并根据需要委托伤情鉴定;受害人是未成年人的,应当及时组织伤情鉴定并妥善安置。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进行询问时,应当将受害人与加害人分开询问。

公安机关询问未成年受害人,应当考虑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防止造成进一步伤害。需要将未成年受害人带到公安机关进行询问的,应当通知其法定代理人到场。无法通知,法定代理人不能到场、拒绝到场,或者法定代理人是加害人的,可以通知未成年受害人的成年近亲属,也可以通知所在学校或者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代表到场,并将有关情况记录在案。

第十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及时救治家庭暴力受害人,做好诊疗记录。

第十八条 县级或者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或者指定庇护场所,为遭受家庭暴力暂时不能回家的受害人提供应急庇护和短期生活救助。

第十九条 家庭暴力尚未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犯罪的,公安机关可以书面告诫加害人不得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并将告诫书抄送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妇女联合会。

第二十条 对于应当通过自诉追究加害人刑事责任的家庭暴力行为,公安机关应当告知受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受害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未代为告诉的,人民检察院可以告诉。

第二十一条 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鼓励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对经济确有困难但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受害人,减收或者免收法律服务费用。

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委托人申请司法鉴定的,司法鉴定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减收或者免收司法鉴定费用。

人民法院应当对符合条件的家庭暴力受害人减收、免收或者缓收诉讼费用。

第二十二条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及时受理和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第二十三条 人民法院审理涉及家庭暴力的民事案件,应当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受害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第二十四条 因家庭暴力导致离婚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在财产分割、子女抚养、住房等方面保护受害人的利益。

第二十五条 监护人实施家庭暴力严重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申请,撤销其监护人资格,另行指定监护人。

依法负有赡养、扶养、抚养义务但被撤销监护资格的监护人,应当继续负担相应的赡养、扶养、抚养费用。

自监护资格被撤销之日起3个月后,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书面申请恢复监护人资格。第二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公安机关和人民法院办理家庭暴力案件工作进行法律监督。

第四章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七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赡养、抚养、收养、继承等民事案件过程中,家庭暴力受害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家庭暴力受害人在提起诉讼前,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受害人在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撤销裁定。

受害人无法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可以向人民法院代为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

第二十八条 人身安全保护裁定申请应当以书面方式提出。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身安全保护裁定,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申请人;

篇二:浅析反家暴告诫制度实施现状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组成单元,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仅破坏了家庭的内部和谐、影响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更冲击着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镇妇联20**年就如何有效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反家暴告诫制度实施现状做了调查研究。

一、反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人权保护难题,受到国际社会特别关注的社会问题。联合国不仅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各缔约国提出明确要求,秘书长潘基文还发起了一项2008-2015年的“团结起来结束对妇女实施暴力”的运动。“家庭暴力侵犯妇女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有89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形式的立法禁止家庭暴力,其中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在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被写入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2008年,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江苏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并出现了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等许多相关的社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反家暴研究和维权实践。

全国妇联在21世纪初曾做过一次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仅破坏了家庭的内部和谐、影响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更冲击着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路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是各级妇联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中,有了良好的开局,但走好今后的路还面临了一些现实的问题。

1、如何防患于未然?家庭暴力往往是从情节较轻的口角纠纷逐渐演变而成。如何进一步加大进家入户矛盾纠纷排查的力度,改进以往只通报已发生家暴家庭信息的做法?需要依托基层组织和群众的“眼”、“耳”,采取有效的措施摸排掌握尚处于纠纷状态并未显现的隐性家庭暴力信息,并及早介入,及早干预。

2、如何更加精准的细化类别范围?目前,警务平台家庭暴力警情仅分为夫妻家庭暴力、其他家庭暴力、其他家庭纠纷三种类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情的精准查询、统计,削弱了研判、决策工作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佐证发生家庭暴行为的法律告诫书现仅有纸质文本存根,警务平台内没有相关功能模块可供录入登记。如何进一步优化平台功能,将家庭暴力警情类别精确化?需要对现有的警务平台进行革新,增设法律告诫书信息录入登记等模块。

3、如何确保后续追踪回访?当前,我镇存在许多拥有多套住宅的居民及大量的外来人员,此类家庭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后,极有可能因其住所的更换,出现信息流转不畅、相关后续回访工作很难跟进的状况。如何确定“家暴家庭”不再有家暴现象?需要建立“家暴信息快速流转互通机制”,将所有“家暴家庭”信息录入警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回访工作跟“人”走,并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文关怀、社会救助等。

4、如何进一步提高群众自我维权能力?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最有力的手段是立法和社会风气的改善。对于遭受家暴的妇女,如何留存证据?发生家庭矛盾时,如何更好的化解矛盾,防止矛盾升级?需要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水平,呼吁社会关注,共同遏制家暴的发生,预防恶性事件发生。

三、建议与对策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是社会现实中的一个重要治安隐患,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也是“老问题、新任务”。自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以来,逐渐形成了相关部门联会通报、排查预警、源头处置、跟踪回访、重点帮扶等工作机制,群众、基层民警和相关层面的反家暴意识有所增强,警情

处置流程进一步规范,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提升了破解社会难点问题的信心。

1、司法介入。从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来看,在反对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司法部门的有效干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可以防止施暴行为的继续发生和恶化升级,保护受害者,并让施暴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可以向社会表达政府对反家庭暴力所持的积极干预态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受害者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权益。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以公安为领头,以妇联、司法为两翼护航,以社会力量为支撑,警方前期介入,司法调解反馈,妇联随访跟踪,民政救助、社会援助等有关方面的力量紧密配合,在破解家庭暴力警情处置不力、反复性强等方面作了积极地探索。

2、预警机制。实际工作中,各方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社区妇联依托妇女儿童工作站的维权平台,协助派出所做好分类接警工作。一方面,当110、派出所作为第一接案部门时,乡镇、街道、社区妇联主动与社区民警和民调干部联系,梳理和掌握出现家暴现象的家庭,予以登记备案,重点关注,做好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当妇联组织作为第一接案部门时,乡镇、街道和社区妇联认真分析案情,对案情较为严重、情况较为紧急的,在第一时间与派出所联系,配合民警入户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并尽力为受到暴力侵害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3、回访机制。乡镇、街道、社区妇联对报警并经核实确已发生家暴的家庭进行定期回访,对有严重暴力倾向的建立个体档案,固定和保存每次调解记录;对严重遭受伤害的受害人帮助联系伤情鉴定,协助保存相关诊疗病历,为其今后法律诉讼提供证据支持。

4、帮扶机制。妇联设立“维权站”,邀请职业心理咨询师开展公益服务,对问题家庭进行婚姻家庭关系调适指导,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同时设立了家庭婚姻指导站,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家暴双方进行心理辅导;同时,联合劳动保障、民政等条口,对有需要的家庭给予就业指导、生活救助等。

篇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答题试卷

第三小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知识答题试卷

姓名: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年( )月(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3、为了预防和制止(),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 )、社会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4、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报案或者依法向()起诉。

二、选择题

1、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A 也给 B不给C不确定

2、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A 六 B 七 C 八

3、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保护。

A 特殊 B 普通 C 很好

4、 ()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A 县级 B 市级 C 省级

三、简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指的是什么行为?

2、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什么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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