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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家庭暴力法心得

时间:2018-11-09 10:4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答题试卷

第三小学《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知识答题试卷

姓名:

一、填空题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是()年( )月(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通过。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3、为了预防和制止(),保护家庭成员的合法权益,()、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促进( )、社会稳定,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

4、家庭暴力受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也可以向()报案或者依法向()起诉。

二、选择题

1、 家庭暴力情节较轻,依法()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对加害人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出具告诫书。

A 也给 B不给C不确定

2、 人身安全保护令的有效期不超过()个月,自作出之日起生效。人身安全保护令失效前,人民法院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变更或者延长。

A 六 B 七 C 八

3、 未成年人、老年人、残疾人、孕期和哺乳期的妇女、重病患者遭受家庭暴力的,应当给予()保护。

A 特殊 B 普通 C 很好

4、 ()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妇女儿童工作的机构,负责组织、协调、指导、督促有关部门做好反家庭暴力工作。

A 县级 B 市级 C 省级

三、简答

1《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所称的家庭暴力指的是什么行为?

2、反家庭暴力工作遵循什么原则?

篇二:浅析反家暴告诫制度实施现状

家庭是社会的最基本组成单元,家庭和谐是社会和谐的基础,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仅破坏了家庭的内部和谐、影响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更冲击着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镇妇联20**年就如何有效预防、制止家庭暴力,反家暴告诫制度实施现状做了调查研究。

一、反家庭暴力的现状

家庭暴力是一个世界性的人权保护难题,受到国际社会特别关注的社会问题。联合国不仅制定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文件,对各缔约国提出明确要求,秘书长潘基文还发起了一项2008-2015年的“团结起来结束对妇女实施暴力”的运动。“家庭暴力侵犯妇女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目前有89个国家和地区以不同形式的立法禁止家庭暴力,其中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

在我国,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被写入了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未成年人保护法;2008年,国家七部委联合下发了《关于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若干意见》,江苏等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相继出台了专门的地方性法规或政策,并出现了中国法学会反家暴网络、红枫妇女心理咨询服务中心等许多相关的社会组织,开展了一系列反家暴研究和维权实践。

全国妇联在21世纪初曾做过一次抽样调查,数据显示全国2.7亿个家庭中,有30%的家庭存在不同程度的暴力侵害。家庭暴力的发生不仅仅破坏了家庭的内部和谐、影响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更冲击着整个社会结构的稳定。积极探索新形势下有效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新路径,维护妇女合法权益,促进构建和谐健康的婚姻家庭关系,已是各级妇联刻不容缓的任务。

二、存在的问题

我们在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的工作中,有了良好的开局,但走好今后的路还面临了一些现实的问题。

1、如何防患于未然?家庭暴力往往是从情节较轻的口角纠纷逐渐演变而成。如何进一步加大进家入户矛盾纠纷排查的力度,改进以往只通报已发生家暴家庭信息的做法?需要依托基层组织和群众的“眼”、“耳”,采取有效的措施摸排掌握尚处于纠纷状态并未显现的隐性家庭暴力信息,并及早介入,及早干预。

2、如何更加精准的细化类别范围?目前,警务平台家庭暴力警情仅分为夫妻家庭暴力、其他家庭暴力、其他家庭纠纷三种类型,一定程度上影响了警情的精准查询、统计,削弱了研判、决策工作的针对性。同时,作为佐证发生家庭暴行为的法律告诫书现仅有纸质文本存根,警务平台内没有相关功能模块可供录入登记。如何进一步优化平台功能,将家庭暴力警情类别精确化?需要对现有的警务平台进行革新,增设法律告诫书信息录入登记等模块。

3、如何确保后续追踪回访?当前,我镇存在许多拥有多套住宅的居民及大量的外来人员,此类家庭发生家庭暴力行为后,极有可能因其住所的更换,出现信息流转不畅、相关后续回访工作很难跟进的状况。如何确定“家暴家庭”不再有家暴现象?需要建立“家暴信息快速流转互通机制”,将所有“家暴家庭”信息录入警务平台,实现信息互通、回访工作跟“人”走,并及时为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人文关怀、社会救助等。

4、如何进一步提高群众自我维权能力?预防、制止家庭暴力最有力的手段是立法和社会风气的改善。对于遭受家暴的妇女,如何留存证据?发生家庭矛盾时,如何更好的化解矛盾,防止矛盾升级?需要制定出台专门的法律法规,进一步加大法制宣传力度,增强宣传的吸引力和感染力,提高宣传的质量和水平,呼吁社会关注,共同遏制家暴的发生,预防恶性事件发生。

三、建议与对策

长期以来,家庭暴力是社会现实中的一个重要治安隐患,如何破解这一难题也是“老问题、新任务”。自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以来,逐渐形成了相关部门联会通报、排查预警、源头处置、跟踪回访、重点帮扶等工作机制,群众、基层民警和相关层面的反家暴意识有所增强,警情

处置流程进一步规范,受害人合法权益得到保障,同时,也提升了破解社会难点问题的信心。

1、司法介入。从国内外的研究和实践来看,在反对家庭暴力的过程中,司法部门的有效干预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一方面它可以防止施暴行为的继续发生和恶化升级,保护受害者,并让施暴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另一方面,可以向社会表达政府对反家庭暴力所持的积极干预态度,在全社会营造良好氛围,鼓励受害者寻求法律救济,维护自身权益。家庭暴力告诫制度以公安为领头,以妇联、司法为两翼护航,以社会力量为支撑,警方前期介入,司法调解反馈,妇联随访跟踪,民政救助、社会援助等有关方面的力量紧密配合,在破解家庭暴力警情处置不力、反复性强等方面作了积极地探索。

2、预警机制。实际工作中,各方坚持预防为主、关口前移。社区妇联依托妇女儿童工作站的维权平台,协助派出所做好分类接警工作。一方面,当110、派出所作为第一接案部门时,乡镇、街道、社区妇联主动与社区民警和民调干部联系,梳理和掌握出现家暴现象的家庭,予以登记备案,重点关注,做好矛盾预防和化解工作。另一方面,当妇联组织作为第一接案部门时,乡镇、街道和社区妇联认真分析案情,对案情较为严重、情况较为紧急的,在第一时间与派出所联系,配合民警入户了解情况,收集证据,并尽力为受到暴力侵害的受害者提供有效的法律援助。

3、回访机制。乡镇、街道、社区妇联对报警并经核实确已发生家暴的家庭进行定期回访,对有严重暴力倾向的建立个体档案,固定和保存每次调解记录;对严重遭受伤害的受害人帮助联系伤情鉴定,协助保存相关诊疗病历,为其今后法律诉讼提供证据支持。

4、帮扶机制。妇联设立“维权站”,邀请职业心理咨询师开展公益服务,对问题家庭进行婚姻家庭关系调适指导,对受害人进行心理疏导。同时设立了家庭婚姻指导站,聘请专业心理咨询师,对家暴双方进行心理辅导;同时,联合劳动保障、民政等条口,对有需要的家庭给予就业指导、生活救助等。

篇三: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家庭暴力问题调查报告

调查目的 使“婚姻家庭法学”课程更好地实现理论与实际相结合,了解目前我国家庭暴力问题的现状及相关法律的实施情况,为有关部门制定和修改相关法律、法规提供实证资料,从而有效地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维护家庭成员、尤其是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和谐社会的构建。

调查人姓名 牛D学号OOXXOO

调查时间 2006年7月至8月

调查地点 GDGZTH

调查过程 联系单位居委会、以及根据往日了解的情况,确定被调查者,再采取多种途径进行调查。主要方式为入户,并在熟悉被调查者的人士陪同之下进行问卷调查。其余方式有通过网络通讯工具,电话等进行对答式问卷调查。取得多个样本,再筛选出合适样本统计数据。

调查结果分析

因为这个调查是学校总体家庭暴力问卷调查的一部分,每个样本都代表各自性别和年龄阶层,所以所得结果都是个别现象,即不具有很高的代表性,不能代替总体群众。最多只能从男性女性方面考虑其调查意义。但是综合所有结果,仍能看出一部分群众对家庭暴力的相当看法,其中某些观点还很值得参考。依照调查数据,可以得出以下一些结论:

(注:以下结论的根据仅是10份调查样本。)

一、在家庭暴力的定义范围方面,所有人都毫无疑问地认为殴打家庭成员属于家庭暴力,其次是强迫过性生活和妻子因不生育或不生育男孩而遭歧视。但实际上在大中城市里子女性别问题的重要性大为减弱,所以真正问题应该在夫妻不育上。较少人选择的是拒绝过性生活,经济不供养或经济控制,其次为嘲笑家庭成员。可能是因为城市里人的工作压力和生活压力较大,所以性生活的需求不会那么迫切,或者说较少产生只有单方迫切的情况导致。而双职工,夫妻双方都有经济收入的家庭居多,所以经济制裁和

控制很少出现,所以不作考虑。嘲笑家庭成员与辱骂家庭成员都不在大部分人们选择范围之内,或许和一旦吵架则此类事情难免的现象有关。人们对家庭成员间的冷战,即长期不理睬对这种显然属于“冷暴力”范围的现象态度颇值得玩味,认为其属于家庭暴力的人不多,但是也有。证明是否真要把冷暴力规划在家庭暴力范围内,人们的态度并不一致。

二、普遍认为家庭暴力的产生原因主要是感情问题,再次是家庭成员中有吸毒酗酒赌博的恶习。其余因各家庭情况不同而不同,数目平均。

三、家庭暴力产生的后果,精神痛苦无疑是公认的。即使大家多数认为肉体痛苦和精神痛苦同样严重,但相对于人们对肉体痛苦的选择,精神痛苦从没有被人遗漏。而除了痛苦的影响,人们也清楚认识到对子女的影响是最大的,个人感情和生命健康还排在后面,事业几乎不受影响。少数人选择离婚,可能是因为他们认为离婚是家庭暴力之后自然的结果,水到渠成,而其他选项倾向性于对内对外的影响,有所差别。

四、男女间对家庭暴力的定性有明显的差别。女性从维护自身权益角度出发,更倾向于认为它应该被法律所管制,而且更认为一律应该由法律管制。男性则表现出取巧地指出其性质严重,但忽略是否触犯法律的性质,而且认为不造成严重伤害则不受法律规制。但我认为第六题的偏差是女性对题目选项看得比较仔细,而男性一旦浏览到“严重侵犯人权”立刻就选而导致。

五、从调查的数据看来,反家庭暴力宣传的普及度还是比较高,各种宣传方式都能达到效果。大概是由于男女关注事项的差别,男性并不多大留意公安机关以及居委会村委会的宣传。

六、人们对于家庭暴力的发生频率并不了解,只是按普通常识以及周围发生事件来认为存在程度一般甚至少见。而对于施暴者的职业和文化程度则有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一种认为文盲,工人、农民、下岗人士是施暴者的主体,没有文化,素质的低下造成暴力的产生。而另一种则认为施暴者与职业和学历无关,起主要作用的是心理、行为能力因素。

七、当有人遭遇家庭暴力时,多数人的选择是报警或寻求邻居社区或工作单位的帮助。但是如果自己遭遇,首选的举动却是反抗,报警、求助或其他只是次选。不过这基于旁观者与当事人有着本质的区别,所以差异的意义可以忽略。站在旁观者的立场上,基本都会尽自己能力劝阻或报警,给予适当的帮助。而发生在自己身上时,人们的内心感受各有不同,但肯定的是年轻人对父母的暴力行为会怀有恐惧的心理。受害者即时反应有生闷气,诉苦,离家出走,不过要求离婚不在选择范围以内。证明大家都承认婚姻并非儿戏,不能以一时意气说结束就结束。而当受害者需要向外求助时,亲友和公安机关是多数人选择,同时公安机关和居委会村委会被认为是有效解决纷争的组织。

八、关于现时家庭暴力的法律规制,多数人认为应该根据暴力的程度不同决定解决方法,调解说服教育,行政处罚法律处罚都是途径之一,不同的情况有不同的效果。但一般人对何种法律能解决家庭暴力一知半解,刑法是最多人的选择,其次是婚姻法。所以绝大多数人觉得法律不健全,无法可依,法律对家庭暴力的干预力度不力甚至很不力。不过家庭暴力的隐蔽性问题亦为人所重视,很多人都能看到受害者不向有关单位反映情况也会造成法律干预力度的微弱。也因此,全体一致认为我国有制定一部专门的反家庭暴力法律的必要。

从调查结果可以姑且得出以上的结论,或者说只能总结出以上这些个别现象。具体数据在附表上有所列明。这次调查很多人觉得选项重要性差不多,难以排分主次,所以列表时就忽略了排序,但需要时可以根据原始表格重新统计。

防治建议

我调查的是大中城市,就仅就大中城市的情况进行阐述。防治家庭暴力的入手方向有两个,一个是治标,一个是治本。换句话说,一是补救式控制家庭暴力,一是从源头上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几率。

治标不如治本。家庭暴力产生的原因有多方面,但总的来说也就是一个:发泄。俗话说家庭就是避风港。当人承受过大压力,不能向社会时及时抒发时,就会把这种压力以种种方式转嫁到自己周围最亲近的人身上。在一个正常家庭中,夫侵害妻,妻侵害夫,父母侵害未成年子女大多数都基于这个原因。而诸如“鸡毛蒜皮之事”、“感情问题”、“经济支配矛盾”、“生活习惯”、“有吸毒、赌博、酗酒恶习”、“教育子女方式不

一致”、“恨铁不成钢”、“经济困难”之类细化原因,不过是一种具体的引子,将人的压力、愤怒、焦虑转化成侵害他人的行为。

每个人应对的环境事件与承受能力都大相径庭,公共政策的影响效果又有个人差异,所以很难从社会层面出发减低个人压力。在这个前提下,如何在家庭中诱导压力就成了问题的关键。不过再复杂的事情也可以从简单的举措做起,例如举行些定期的全家活动,爬山,聚餐等,或培养全家的共同爱好,每人都有机会参与,分工合作。这样无论夫妻双方,父母子女老人都能有自己的固定位置,彼此对对方都会承认并尊重,这就减少了随意向亲人发泄的可能性。

发生暴力的一个直接原因是吵架的升级,动口时缺乏冷静口不择言很容易使冲突升级继而大打出手。一个建议是家庭内部不要长期保持只有两个对立面。例如单亲家庭就是一个典型例子。家里只有两人,父亲或母亲受到压力很容易将气撒在子女身上,子女受到压力也会很轻易地“伤害”父亲或母亲。一旦起了冲突,没有第三方的情况下情势就很容易失去控制。所以最好有一个能够轻易介入并起到缓解调停作用的第三方,例如祖父母、外祖父母。同样道理,夫妻婚后的某个期间内,最好有个小孩,转移彼此注意力。只要双方都期待着孩子的健康成长,则会自发避免家庭中的暴力冲突。丁克家庭这方面,合适的人选或许是对双方情况都了解的朋友。因为家庭内部没有及时的第三方作中介,发生冲突时,其中一人离家对双方冷静都有好处。选择信任的人进行倾诉,是缓解压力和解决冲突的重要方式。

相对于真正意义上的行为暴力,“冷暴力”也是防治家庭暴力时必须注意的重点。冷暴力可表现为夫妻间、父母与未成年子女间、与老人间的冷战,摔门,摔日常物品等。因为其侵害性不明显,所以更加隐蔽难以发现,对家庭成员伤害也更大,因为直接对象不是自己,有苦说不出。如果要解决,除了沟通之外,别无他途。以冷漠对冷漠是大忌,只会使情况恶化。总得有人改变态度,找到症结的关键再因事制宜。借助朋友或心理医生是不错的途径。

在现代社会,心理医生已经是个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看心理医生不等于自己有怪异毛病,人们应该逐渐接受这个的名词。有时候,心理医生能做到的比父母朋友更多,因为他是个理智的外人,并能针对问题提出合适的建议。如果在家庭内部找不到承担桥梁

气垫作用的人,不妨尝试咨询心理医生,相信对一方以及双方都有很大用处。最起码,发展到最后一步时,心理医生的意见还能成为对簿公堂时的证据。

另一方面,如果压力并非直接由家庭暴力舒解,而是先以吸毒、赌博、酗酒等方式爆发,再或者,的确有人只能用暴力手段表达自己,有虐待癖,受虐癖等症状,那么即使有第三方缓冲基本亦于事无补。优先考虑当然是使本人改掉恶习,以劝说或治疗的方式。如果效果不明显,而受害方又不能够忍受和承受,不存在一个愿打,一个愿捱的话,建议还是结束婚姻关系。

治本也要治标。补救式措施虽然不能从根本上解决家庭暴力的发生,但能起到警示作用,并使受害方得到各种性质救济。专门立法规制家庭暴力是一个看似最有效的方法,但是正如调查所得,即使所有人都认为需要制定一部专门反家庭暴力的法律,但是选择家庭暴力一律应该由法律管的人还是少数,大部分人还是倾向于认为造成严重伤害才应该由法律管,即如果伤害不严重则无须上升到法律层面。这就存在一个度的问题,究竟家庭暴力到哪个程度才需要法律约束,而法律约束力的范围又到哪里?

因为这需要大量调查才能得出结论,所以我也难以提出具体的立法意见,不过仍然可以在方向上提出一些个人意见。

专门的反家庭暴力的法律是必要的,但是我以为制定全国统一的标准在立法技术上与执行力度上都有相当大的难度,因为不同地方人的行动力承受力风俗习惯都不相同。如果规定过于概括和原则性,法律也就等于一纸空文,没有实际意义。所以我建议先制定地方反家庭暴力规章,根据法律责任的不同而划分行为的级别标准,试行后,再由国家整理编制总的反家庭暴力法,需要因地制宜的再由地方颁布补充规定。

要制定具体标准的大致是规制按侵害程度来区分应负刑事责任的行为,负民事责任的行为和不负法律责任的行为。如婚姻法司法解释中“一定伤害后果”有什么标准,不同程度对应什么责任。又如施行什么样的冷暴力到何种程度应该负什么责任等。条文无须绝对定量,但只有具体明确了行为和责任才有效规范人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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