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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

时间:2018-11-09 10:3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2015年最新《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2015年最新《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null导读:2015年最新《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继续沿用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效期为五年,目前尚在有效期内,暂无修改,具体全文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以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确定资格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核准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确定、核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资格条件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满足参保人的就医需求。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对符合条件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村卫生站及养老机构开设的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定点。

第五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驻穗医疗机构,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应当由主体医疗机构提交资格申请书,并由主体医疗机构统一办理各执业地点的定点资格申报手续。

已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由负责管理的镇卫生院统一办理定点资格申报手续。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的时限: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六个月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个月以上;其他医疗机构满一年以上。

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开设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三)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社会保险参保人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信息系统等条件能满足社会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需求。

(五)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门诊部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专科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编制;其中,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应符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社区卫生医疗机构面积设置的规定。

2、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

(六)在册执业医师数量: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五名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两名以上,村卫生站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三十名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十五名以上;镇卫生院每个诊疗科目有一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

(七)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已按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参保人数达一千人以上。

(八)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本市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有外科或精神病服务项目。

(三)具有完善的急诊抢救(含职业病)和外科手术条件。

(四)具有住院床位编制并已开展住院医疗服务。

(五)申请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具有开展职业病诊断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二)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准予开展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

(三)已开展产科诊疗服务满一年以上。

(四)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年度校验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和《执业医师登记表》。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诊疗科目核定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公民身份证。有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有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

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申请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四)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供核定床位数证明材料、医院等级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确认“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未提供医院等级材料的,按一级医疗机构处理。

(五)上年度按《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填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

(六)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

(七)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上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社会保险费转帐凭证。

(八)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村卫生站只需提供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村卫生站医生的《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医疗机构及其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当年申报资格;当事医疗机构之后三个社保年度内,不得申报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医疗服务需求的动态变化,确定受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报时间。核准及确认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篇二:广东事业单位招聘:2016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广东事业单位招聘:2016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温馨提示:2016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考试公告暂未发布,中公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建议您参考去年考试公告,了解考试安排,提前备考。以下为2015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招聘211人公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综合管理工作部门。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和面试工作规范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10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15年4月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招聘岗位和范围

请查阅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广州考试信息网。

二、应聘人员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应聘条件

应聘人员除应具备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4、非广州市区户籍人员(含增城、从化)应符合穗府〔2014〕10号文规定的广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

5、身体健康;

6、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7、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资格条件

年龄限30周岁以下的考生,须于1984年4月22日以后出生;年龄限35周岁以下的考生,须于1979年4月22日以后出生;年龄限40周岁以下的考生,须于1974年4月22日以后出生;年龄限45周岁以下的考生,须于1969年4月22日以后出生。

工作经历(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在校期间购买社保的除外)年限计算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职位要

求的其他证书;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报考,并在资格审核时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15年4月22日上午9:00时至2015年4月24日下午17:00时止。

(二)报名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考者在报名时间内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cn),按网上提示填写个人信息进行报名。

(三)资格初审:

2015年4月22日上午9:00时至2015年4月27日下午17:00时,由招聘单位在网上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考生请于2015年5月6日9:00时至5月9日9:30时自行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报名要求

1、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每个职位的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须达到1:3以上(含1:3)才能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或相应减少该职位的招考人数。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技工学校的笔试内容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技工教育特点等相关内容,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本素质和从事职业教育的能力;其他单位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从事招聘单位有关业务的相关知识。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

2、笔试时间:

2015年5月9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

3、笔试地点:具体地点、要求以准考证为准。

4、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笔试成绩将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广州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请考生自行登陆上述网站查询。

(二)面试

1、面试人数:面试人员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职位拟聘人数与面试人员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达不到计划招聘数的5倍,面试对象为通过笔试的实有人数,笔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拟面试对象面试前集中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具体安排在相关网站上通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条件。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

3、面试方式:面试采取提问、课堂试讲和实操考核的形式;面试时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4、面试成绩:面试满分100分,以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列为体检人选。面试评委小组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由工作人员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和送达面试成绩通知单。

(三)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60分不予录取。

五、体检与考核

根据考生综合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各职位拟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若体检不合格的,可在同职位综合成绩合格者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及《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报考技校教师岗位考生,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执行;体检统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各招考单位支付。

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和组织考察,考察工作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等。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递补人选。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对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广州考试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七、聘用及相关待遇

已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省外报考人员须按《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335号)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在本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未通过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前按照低聘一级层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聘用人员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实行试用期,工龄满1年以上的社会人员试用期为半年,应届毕业生或工龄未满1年的社会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有关问题说明

(一)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不符合职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如已签订聘用协议的,聘用单位应据此解除该协议;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等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因应聘人员的原因造成聘用结果有失真实的情况。

(二)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认真对照本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学历、招聘对象及其他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任何条件之一的,均不可报名;招聘专业代码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专业目录》,或参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5年版)》。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无专业代码),但所学专业主要课程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须在报名前提供毕业证书和课程成绩单(毕业院校盖章),经招聘单位认定为相近专业的方可报考。

(三)本次考试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公告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标题: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2015年第一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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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8日

篇三: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体制创新规划纲要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信息网

当前位置办事大厅 >>通知公告 >> 政务公开 >> 计划总结 >>计划规划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

体制创新规划纲要

2009-2015

“十一五”至“十二五”时期,是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建设全省“首善之区”的关键时期。根据省劳动保障厅《关于编制劳动保障体制创新规划纲要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699号)要求,提出广州市2009至2015年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体制创新的规划。

一、发展现状

(一)就业服务体系初步建立

以市场导向与政府调控相结合的市场就业机制基本形成,以公益性人力资源市场为主体的就业服务体系基本建立,以促进就业再就业为主要内容的专项资金补贴政策体系逐步完善,全市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延伸到街(镇)和部分居委会(村),人力资源市场运作和发展呈现良好的态势,社会职业中介机构逐步规范,初步形成了“政府促进就业、市场调节就业、劳动者自主择业”的就业机制,逐步形成了市、区(县级市)、街镇、村居四级联动的就业服务体系。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建设全面启动。

(二)职业培训体系逐步完善

统筹城乡的职业培训体系逐步完善,具有广州特色的办学主体多元化、投入多渠道、模式多样化、等级多层次的职业技能培训网络已经建成,市场化的素质就业培训初见成效。坚持走“学制教育和职业培训相结合、以技能训练为主,突出技能特色、严格实施双证书制度”的办学路子,技工教育保持快速稳健发展态势,技工学校逐步发展成为全市培养技能型人才最重要的前沿阵地。高技能人才共同培养的社会体系获得充分肯定,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的做法创出“广州模式”并全国推广。建成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行政领导、市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为业务监督指导、80多家鉴定所为具体鉴定工作实施主体的职业技能鉴定架构。

(三)社会保险保障能力进一步增强

社会保险制度体系更加完善,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已经覆盖全体城镇企业职工、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医疗保险制度体系覆盖全体城镇企业职工和城镇居民,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不断扩大,参保人数不断增加,基金征缴力度不断加强,基金收入稳步增加,抗风险能力进一步增强,基金管理更加严格规范,待遇发放得到确保,待遇水平不断提高,初步构建起一个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保障制度规范化、管理服务社会化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体系,为我市的经济繁荣和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四)工资分配宏观调控体系逐步健全

根据“市场机制调节、企业自主分配、职工民主参与、政府监管指导”的原则,采取“限高、保低、扩中、控非”措施,注重公平与效率并行,建立了定期化、常规化的工

资指导线制度、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和企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培育新型的工资集体协商共决机制,合理调控非竞争性企业收入水平,多渠道促进企业职工工资正常增长机制,不断完善最低工资保障制度,随经济发展和物价水平提高不断提高最低工资标准,保障低收入劳动者基础权益,逐步健全工资宏观调控体系。

(五)劳动保障维权维稳能力进一步增强

由市劳动保障局(代表政府)、市总工会(代表劳动者)和市企业家协会(代表雇主)三方组成的协调劳动关系三方会议机制进一步健全,已推广至区、县级市,并开始将劳动关系协调组织向街镇延伸。强化劳动合同管理,劳动争议调解处理机制逐步建成,已建立14个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委员会,建立8721个企业和区域性、专业市场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调解组织,劳动争议调解队伍人数达27783人。

劳动保障监察已初步建立“12345”工作体系:“1”是指一条热线,即110联动工作线;“2”是指两个网络,即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监管网络和劳动保障监察信息网络;“3”是指三级机构,即市支队、区(县级市)大队和街(镇)中队;“4”是指四支队伍,即专职监察员、兼职监察员、协管员和信息员队伍;“5”是指五重监控,即市、区(县级市)、街(镇)、村(居)、企业五重监控。劳动保障监管坚持“预防为主”,工作重心下移,力量前置,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化解各类劳资矛盾,妥善处理突发事件,有效地维护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稳定。

(六)劳动保障工作支撑体系逐步健全

按照机构编制与事业发展相适应的原则,努力改善编制架构,逐步健全服务民生的劳动保障机构编制体系:增加了农民工管理(在就业处加挂牌子)、农村社会保险管理(在养老处加挂牌子)、技工教育管理(在培训处加挂牌子)、职业技术教研和信访处理的专设机构,局属医疗保险经办、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编制人员得到较大幅度扩充,其内设机构进一步健全。目前,局系统编制总数为3626名,其中局机关编制总数为98名(行政编制96名,离退休干部管理后勤服务人员编制2名);局属单位19个,编制共3528名。基本建成了硬件设施完善、涵盖就业培训、社会保险、劳动监察等各项劳动保障业务的劳动保障信息系统网络。

二、存在问题

(一)劳动就业

劳动者充分就业的需求与人力资源总量过大、结构欠佳和总体素质不高的矛盾仍很突出,低端劳动力的总量过剩与高技能人才的严重短缺并存,自谋职业和自主创业的就业内发性动力不足;全球性的金融危机影响实体经济发展,原本压力已经很大的就业形势更加严峻,就业的战略地位仍须大大强化。。

(二)职业培训

职业培训工作管理机制未完全理顺,适应广州市产业结构调整升级需要的高技能人才培养仍需加强,高技能人才的培养规模小等问题依然存在,本市市级的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建设项目资金尚未全面落实、仍处于启动阶段,技工教育政府投入不足,技工学校的设施设备陈旧老化,学校教育资源增置速度未能与社会对技工教育学位的需要和上级下达的多项任务指标同步增长,技工学校的办学模式仍有待进一步发展创新。

(三)社会保险

社会覆盖面和保障水平离建立具有领先水平的共享型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还存在较大差距。社保统筹层次较低,市级统筹尚未全面实现,不利于发挥基金的抗风险作用;缴费基数相对偏高。广州市人口加速进入老龄化阶段,参保职工与退休人员的抚养比高达

3.8∶1的,养老保险基金承担着沉重的支付压力,缴费比例长年居高不下。广州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的替代率仅为38%左右,在全国处于较低水平,也比省属统筹低。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功能未能充分发挥,预防失业的功能根本没有体现,我市历年积累失业保险基金过多。

广州参保病人医保目录外需个人自费的费用约占20%,负担偏重。国家至今未出台社会保险法,立法层次不高,直接后果是引起相当多的行政诉讼。

(四)劳动关系和劳动监察

对和谐劳动关系的重要性认识仍未形成全社会上下的广泛共识,劳动关系正处于矛盾高发期和新法实施后的磨合调整期,矛盾错综复杂,劳资纠纷高发态势仍将持续,社会稳定和谐的基石亟待打牢。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体制不健全、人员编制不足,与每年处理的劳动仲裁案件数量极不相称,直接造成了部分案件不能按时排期开庭或排期后不能按规定及时裁决,群众对此反映强烈。劳务派遣用工管理不规范,损害了职工的权益。

(五)劳动工资

不合理的大分配格局仍在持续,企业税负过重,政府财税收入畸高,提高居民收入在国民收入分配中比重、劳动报酬在初次分配中的比重仍欠实际举措。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和工资分配中始终处于弱势地位,工会的作用又未能充分发挥,劳动关系和工资分配中的利益制衡机制难以真正建立,违法用工和侵害员工利益的问题在企业中不同程度地存在。工资支付信用体系尚未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不够完善。

(六)劳动保障机构编制体制

新形势新任务对劳动保障工作提出的新要求与原有资源配置状况所制约的服务管理能力矛盾日益凸显,成为制约事业科学发展的“瓶颈”。与目前所肩负的工作职责和任务相比,劳动保障部门现有机构、人员严重不足,导致重点工作的推进受到制约。加强社会建设所必须的公共管理服务资源配置问题仍待解决,基层平台不健全,机构编制不足还严重制约了社保经办、退管服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三、创新发展规划纲要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科学发展观统领劳动保障事业发展全局,以建设全省“首善之区”为总目标,以体制创新为动力,切实转变观念,创新发展模式,推动劳动保障事业科学发展。

(二)发展规划纲要

1、劳动就业

(1)完善就业工作领导体制,落实就业工作目标责任制,完善考评方法,形成有效的促进就业工作机制。以增加就业岗位为目标,以落实再就业政策为主线,以加强就业服务为手段,以加大再就业投入为保障,以帮助就业困难群体再就业为重点,千方百计实施积极的扩大就业政策。

(2)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2009-2010年,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为重点,整合公益性职业介绍和公共就业服务资源,加强和完善街(镇)、村(居)登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落实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人员编制和经费。2011-2015年,以建立规范统一的人力资源市场为重点,打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的分割,建立全市统一开放、竞争有序、城乡一体的人力资源市场。

(3)深化城乡统筹就业,大力推进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2009-2010年,全力推进《广州市劳动用工备案和就业失业登记办法》的实施,争取在2010年底前将我市就业人口纳入数据库系统;全面实施《关于推进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发展的意见》,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发展格局初步形成。2011-2015年,深化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发展,基本建立本市城乡劳动就业一体化发展的体制机制,实现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精细化和信息化,基本完成“双转移”战略中农村劳动力大规模转移就业工作。实施“双五”、“双百”工程(“双五”:确保在今后五年里每年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5万人;建立5个农村劳动力创业示范点。

“双百”:力争2012年前,创建100个充分就业村;对人均年纯收入1500元以下农村家庭的劳动力、失地农民等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使其一人以上就业率达到100%)。

(4)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攻坚计划和细化计划。2009-2010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攻坚计划,2009年“充分就业社区”达到70%,2010年“充分就业社区”达到85%;2011-2015年,开展创建充分就业社区细化计划,保持充分就业社区在85%以上的基础上,提升细化服务、提高就业质量。

(5)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2009-2010年,实施《广州市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开展创建创业型城市活动,社会创业比较活跃,实现创业带动倍增就业。2011-2015年,创业型城市深入发展,创业企业生存率不断提高。

(6)加强和完善失业动态监测,建立失业预警制度,提高宏观经济形势对我市就业工作影响的预见性分析。2009-2010年,进一步扩大监测企业范围,合理选定监测企业类型,提高监测效果和参考性。2011-2015年,探索建立我市的失业预警制度。

(7)完善流动人员(主要是农民工)服务管理工作。实现流动人员就业管理服务工作由粗放型向精细型的根本转变,提供优质服务和权益保护方面有新的突破,整合录用备案、劳动合同、社会保险、职业技能培训、劳动保障监察等劳动保障信息资源,促进各项业务协同发展。

2、职业培训

(1)理顺职业培训工作管理机制,构建职业培训事业发展的新型管理模式。按事权下放、重心下移的要求,按属地管理原则理顺职业培训管理架构,形成政府引导、多种成分参与培训、区域管理和宏观管理相结合的新型管理模式。

(2)改革现行职业培训资金投入和补贴机制,形成资金投入多元化,补贴水平多层次的新机制。在落实政府公共财政投入与补贴经费的基础上,按《就业促进法》要求探索企业职工教育经费统筹办法,以行政监管与激励并重的手段,促进企业对劳动者进行职业技能培训。同时,改革现行培训补贴办法,在资助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培训的基础上,进一步拓展有助于劳动者素质提升和稳定就业的新的资助项目。

(3)建立产业升级和转移的预培训工作机制。实施公共就业培训服务提前介入制度,帮助产业升级、产业转移、关破企业的职工参加由公共财政资助的转业技能培训,掌握转业新的职业技能,加快再就业,缩短失业周期。

(4)创新职业培训与技工教育的教学模式。积极推行学分制和弹性学制,推行模块化课程模式和一体化的教学方式,探索建立产学结合的“二元制”职业培训新模式,开展多工种合作培训试点,逐步建立与本市经济发展相适应的新型教学模式。

(5)改革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提供方式,建立多渠道的培训服务供给机制。按公共服务社会化的要求,发展现有公办民办职业培训和技工教育机构,政府加强引导,购买成果或提供财政补贴,鼓励和扶持各类行业协会、其他非政府组织(NGO)共同承担公共就业培训供给服务。

(6)继续创新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重点推动企业职工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和第二技能培训,做好技能人才储备;继续深化企业高技能人才评价“广州模式”,进一步创新和完善高技能人才激励政策,建立高技能人才校企合作培养制度,加强高技能人才培训基地和公共实训基地建设,培养出企业满意、社会认可的高技能人才。至2015年,建设1所国家级高技能人才公共实训鉴定基地、6所以上国家级示范性技师学院和6个高技能人才实训基地。全市技能人才总量年增长率保持在6%左右,2010年达到164万人,2015年达到219万人;高技能人才占技能劳动者的比例达到30%以上。

(7)建立新型职业培训质量监控体系。建立覆盖职业培训、鉴定和政府补贴全过程的新型质量监控体系,建立第三方的监控机制,对各类提供公共就业培训服务的机构

实施质量监控,确保公共财政资金的安全,促进职业培训工作出实效。

(8)改革创新技工教育投入与发展机制。建立技工学校效益评估机制,建立技工学校规划和投资大项目可行性专家论证制度,对办学水平高、效益好、适应广州发展的学校,实行优质优投。技工学校通过适当扩大招生、开拓培训市场、合作办学、吸纳社会化资金办学等途径,增强学校的自我发展能力;大力支持学校与企事业单位开展多种形式的校企合作,推进校企共建与合作办学。到2015年,技工学校在校生规模达到12万人。

3、社会保险

(1)进一步健全完善全覆盖、多层次的社会养老保险体系,努力构建共享型的全民社保制度。以改革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办法为核心,改革完善养老金计发办法,强化缴费与待遇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状况,逐步提高我市享受基本养老金人员的保障水平;积极构建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地方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逐步统一国有、集体、三资企业与私营企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比例;积极创造条件,早日实现农转居人员养老保险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轨工作;继续完善被征地农民基本养老保险办法,2009年实现将35周岁以上被征地农民的80%纳入养老保险范围;努力推进农村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工作,2011年基本实现养老保险覆盖35周岁以上的农村居民;积极推进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

(2)进一步建立健全多层次、多类型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制度。拟在未来5年内,建立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医疗保险制度体系,将医疗保险的保障对象从全体城镇居民扩展到全体农村居民;不断提升医保基金的使用效率,逐步为参保人减负,拟在3年内,努力将参保人的个人医疗费用负担减低至20%以内。

(3)进一步发挥失业保险促进再就业的功能和减负的作用。积极稳妥开展适当扩大失业保险基金支出范围的试点工作,探索建立失业保险促进就业再就业工作的长效机制;探索研究与基金结余数量、参保人数、享受待遇人数、支出项目挂钩的浮动费率机制,合理、有效地均衡负担,2009年试行一年将失业保险总体费率从3%降至0.3%,其中单位缴费费率从2%调至0.2%、个人缴费费率从1%调至0.1%(农民合同工个人不缴费)。

(4)进一步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促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不断完善工伤保险政策体系,制订工伤预防和康复管理、工伤伤残人员重返工作岗位和再就业办法,制定工伤康复协议机构准入标准和工伤早期康复介入标准等一系列规范,扩大和提高工伤保险待遇,研究制订事业单位工伤保险管理办法,研究探索公务员工伤医疗管理办法;逐步扩大基金支付项目和提高工伤保险待遇水平,进一步完善劳动能力鉴定标准体系。

(5)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制度,积极扩大生育保险覆盖面,提高参保人生育医疗等待遇水平。

(6)努力提高社会保险的统筹层次,增强社会保险基金的抵御风险能力。2009年1月实现养老、失业、工伤保险市级统筹,力争2012年前实现医疗、生育保险市级统筹。

(7)努力拓宽社会保险基金筹资途径,逐步做实个人帐户,强化社会保险费的征缴和社会保险基金的监管。

(8)进一步提供高效、便利、优质的社保服务。扩展社会保险业务的网办业务和自助服务系统业务内容,延伸社会保险自助服务链,自助服务延伸到社区、经办银行,力争三年内有80%的社会保险单位参保用户都可以通过网上进行业务办理。到2010,基本完成劳动保障信息系统应用级容灾系统建设及相关应急预案;到2012年,建立能适应业务发展需要的主机系统应用承载能力提升和网络扩展的运维方式。

(9)进一步完善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体制机制,着力增强退管服务能力,重点推进退管服务的全覆盖。力争2010年前,将本市户籍按月领取养老保险待遇退休人员纳入社会化管理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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