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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劳动保障信息

时间:2018-11-09 10:5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广州医保卡和社保卡有什么区别?

广州医保卡和社保卡有什么区别?

医保卡,全称医疗保险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医疗保险事业处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医保卡是参保人员日常看病购买的重要凭证。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的载体,用于记录参保人员基本信息,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规定比例划入的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其他资金、利息。它是参保人员进行基本医疗消费的非金融专用卡。社会保障卡,是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统一规划,由各地劳动保障部门面向社会发行,用于劳动和社会保障各项业务领域的集成电路卡(IC卡)。面向城镇从业人员、失业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个人)卡,面向用人单位发放的称为社会保障(用人单位)卡。

由于社会保障(个人)卡是目前劳动保障部有关卡规划和规范的重点,各地实际发放的也多集中于这一种卡,所以通常我们所说的社会保障卡,就是指社会保障(个人)卡。

人社部表示将用5年左右时间,使社会保障卡普遍具有金融功能。人社部副部长胡晓义2011年8月30日在国新办新闻发布会介绍,社会保障卡采用全国统一标淮,社会保障号码按照《社会保险法》的有关规定,采用公民身份号码。

医保卡和社保卡的区别

功能不同

医保卡为磁条卡,仅用于医保机构就医、看病。社会保障卡是一张采用8K字节的CPU的集成电路卡,社保卡具有信息存储、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三大功能,持卡人可以凭卡就医,进行医疗保险个人账户结算;可以凭卡办理养老保险事务;可以凭卡到相关部门办理求职登记和失业登记手续,申领失业保险金,申请参加就业培训;可以凭卡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和申领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等。此外,社会保障卡还是握在劳动者手中开启与系统联络之门的钥匙,凭借这把钥匙,持卡人可以上网查询信息,将来还可以在网上办理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事务。而医保卡只记录了医疗信息,只能看病才能用。医保卡将被逐步取消,现在许多地方已经被取消,换成社会保障卡。也就是说,社会保障卡有许多功能,其中包括医保卡的功能。社保卡目前已在公安、社保、医保、民政、公积金等部门得到广泛应用。申领社保卡后无需再办社会保障卡。

储存的信息不同

医疗保险卡(简称医保卡)是医疗保险个人帐户专用卡,以个人身份证为识别码,储存记载着个人身份证号码,姓名,性别以及帐户金的拨付,消费情况等详细资料信息。医保卡由当地指定代理银行承办,是银行多功能借计卡的一种。参保单位缴费后,医疗保险事业处(以下简称医保处)在月底将个人帐户金部分委托银行拨付到参保职工个人医保卡上。

社会保障卡卡面和卡内均记载持卡人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等基本信息,卡内标识了持卡人的个人状态(就业、失业、退休等),可以记录持卡人社会保险缴费情况、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信息、医疗保险个人账户信息、职业资格和技能、就业经历、工伤及职业病伤残程度等。社会保障卡是劳动者在劳动保障领域办事的电子凭证。

缴费基数不同

单位给职工办理社保,每个职工都有社保缴费基数。而医保卡(个人账户)上划帐数额与年龄有关。单位缴的,要按45岁前与后的不同比例划入。简单来说,就是只有一小部分是存入你的个人帐户,也就是你的医保卡里,大部分是上缴到你们当地的医保统筹基金了,也就是医保中心。去门诊看病挂号时只要出示医保卡,缴费时刷医保卡就行(只要你的卡内余额要够刷),如果住院的话,在入院凳记时出示医保卡和身份证,医疗费用就可以按照当地的报销比例由医保统筹基金报销。

本文来自梓枫人事网(广州社保和广州户口在线咨询)

篇二:2015年最新《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2015年最新《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全文null导读:2015年最新《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继续沿用201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有效期为五年,目前尚在有效期内,暂无修改,具体全文内容请看下文介绍:

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本市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以下统称“社会保险”)定点(协议)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1998〕44号)、《工伤保险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1999〕14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生育工作的指导意见》(劳社厅发〔2004〕14号)以及《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定点医疗机构的规划、确定资格条件和操作规则等工作,并对本办法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对定点医疗机构违规行为实施行政处罚。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协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开展本市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核准的相关工作;负责与定点医疗机构签订医疗服务协议;负责对定点医疗机构执行社会保险政策法规及履行医疗服务协议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对其违规行为实施相应处理。

市卫生行政部门参与定点医疗机构的资格条件确定、核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定点医疗机构,是指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经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资格条件和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确认,并与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了医疗服务协议,为社会保险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第四条 确定定点医疗机构的原则:

(一)合理布局,满足参保人的就医需求。

(二)兼顾专科与综合、中医与西医,提高医疗资源利用效率。

(三)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建立公平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疗服务成本和医疗收费价格,提高医疗服务质量。

(四)对符合条件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村卫生站及养老机构开设的医疗机构给予优先定点。

第五条 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区域内,依法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并按有关规定通过校验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以下简称“执业许可证”)的医疗机构,或经军队主管部门批准有资格开展对外有偿服务的部队驻穗医疗机构,可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

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应当由主体医疗机构提交资格申请书,并由主体医疗机构统一办理各执业地点的定点资格申报手续。

已实行镇、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站,由负责管理的镇卫生院统一办理定点资格申报手续。

第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应当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遵守国家、省和市有关医疗服务及物价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

(二)取得执业许可证并正式营业的时限: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六个月以上;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六个月以上;其他医疗机构满一年以上。

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中医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开设的医疗机构,镇卫生院、村卫生站不受此项规定限制。

(三)诊疗科目、科室设置、人员配置、设备配备、技术水平、服务设施、备药数量及质量和管理水平等符合卫生行政部门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满足社会保险参保人的医疗服务需求。

(四)信息系统等条件能满足社会保险参保人就医管理及费用结算需求。

(五)医疗服务场地符合以下条件:

1、综合门诊部的场地建筑面积不少于四百平方米,专科门诊部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二百平方米,村卫生站、社区卫生服务站、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建筑面积不少于一百平方米;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建筑面积不少于两千平方米,具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床位编制;其中,社区卫生医疗机构的场地使用面积应符合卫生行政管理部门有关社区卫生医疗机构面积设置的规定。

2、从递交申请资料之日起计算,医疗服务场所使用权或租赁合同的剩余有效期限两年以上。

(六)在册执业医师数量:开展单纯门诊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五名以上,社区卫生服务站及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两名以上,村卫生站不受此项规定限制;开展门诊及住院医疗服务的综合医疗机构三十名以上,专科医疗机构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十五名以上;镇卫生院每个诊疗科目有一名以上执业助理医师或执业医师。

(七)医疗机构及其职工已按本市社会保险的规定参加社会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参保单位对内服务的医疗机构,所属单位参保人数达一千人以上。

(八)医疗机构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熟悉本市基本医疗、工伤和生育保险的规定与基本操作,熟悉医疗卫生的政策、法规。

第七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二)卫生行政部门核发的《诊疗科目核定表》中有外科或精神病服务项目。

(三)具有完善的急诊抢救(含职业病)和外科手术条件。

(四)具有住院床位编制并已开展住院医疗服务。

(五)申请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应有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具有开展职业病诊断资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八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医疗机构,可按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提出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申请:

(一)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

(二)取得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并准予开展助产技术、终止妊娠手术、结扎手术项目。

(三)已开展产科诊疗服务满一年以上。

(四)经卫生行政部门考核,母婴保健技术服务年度校验合格。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九条 申请定点医疗机构资格应当如实提供以下资料:

(一)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

(二)填写《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大型医疗仪器设备清单》和《执业医师登记表》。

(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所属医疗机构还应提供《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服务许可证》和《中国人民解放军事业单位有偿收费许可证》;《诊疗科目核定表》;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法定代表人或企业负责人公民身份证。有大型医用设备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大型医用设备配置许可证》,有开展放射诊疗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放射诊疗许可证》。

营利性医疗机构另需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

申请工伤保险职业病防治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省卫生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病诊断机构批准证书》。

申请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另需提供《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证》正、副本。

(四)开展住院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还需提供核定床位数证明材料、医院等级评审文件及相关证明材料或卫生行政部门出具的确认“相当等级”证明材料。医疗机构有多个执业地点的,各执业地点应按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分别提供相应的等级证明材料。

未提供医院等级材料的,按一级医疗机构处理。

(五)上年度按《全国卫生资源与医疗服务调查制度》填报的《医疗卫生机构年报表》。

(六)医疗服务场所产权或租赁合同相关资料原件。

(七)按规定应参加社会保险的医疗机构,另需提供上一个月的《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核定单》及社会保险费转帐凭证。

(八)符合第五条规定的村卫生站只需提供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书、《广州市社会保险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请表》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正、副本、村卫生站医生的《医师执业证书》或《乡村医师执业证书》。凡采取虚构、篡改等不正当手段报送申请资料的,取消当事医疗机构及其企业负责人开办的其他医疗机构当年申报资格;当事医疗机构之后三个社保年度内,不得申报本市医疗保险定点资格。

第十条 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参保人医疗服务需求的动态变化,确定受理定点医疗机构资格申报时间。核准及确认定点医疗机构资格条件按以下程序办理:

篇三:广东事业单位招聘:2016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广东事业单位招聘:2016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

障局事业单位招聘公告

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温馨提示:2016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考试公告暂未发布,中公广东事业单位考试网建议您参考去年考试公告,了解考试安排,提前备考。以下为2015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招聘211人公告:

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广州市人民政府负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的综合管理工作部门。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粤府令第139号)、《关于印发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笔试和面试工作规范的通知》(粤人社发〔2013〕21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发〔2013〕108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定于2015年4月开展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单位、招聘岗位和范围

请查阅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和广州考试信息网。

二、应聘人员须具备的资格条件

(一)应聘条件

应聘人员除应具备广州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的基本条件外,还应符合: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享有公民的政治权利;

2、具有良好的品行和职业道德,无违法犯罪记录;

3、具备报考岗位所需的资格条件;

4、非广州市区户籍人员(含增城、从化)应符合穗府〔2014〕10号文规定的广州市区户口准入条件;

5、身体健康;

6、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有关规定;

7、应聘人员与事业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或者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审计、纪检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二)资格条件

年龄限30周岁以下的考生,须于1984年4月22日以后出生;年龄限35周岁以下的考生,须于1979年4月22日以后出生;年龄限40周岁以下的考生,须于1974年4月22日以后出生;年龄限45周岁以下的考生,须于1969年4月22日以后出生。

工作经历(以社保缴费记录为准,在校期间购买社保的除外)年限计算截止至2015年6月30日;2015年国内普通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须于2015年9月30日前取得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其他报考人员须于报名之日前取得国家承认的相应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和职位要

求的其他证书;港澳学习、国外留学人员须取得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方可报考,并在资格审核时出具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境外学历、学位认证函及有关证明材料。

三、报名办法

(一)报名时间

2015年4月22日上午9:00时至2015年4月24日下午17:00时止。

(二)报名方式:

采用网上报名方式,报考者在报名时间内登陆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cn),按网上提示填写个人信息进行报名。

(三)资格初审:

2015年4月22日上午9:00时至2015年4月27日下午17:00时,由招聘单位在网上对报考者资格条件进行初审。

(四)网上自行下载打印准考证:报名成功的考生请于2015年5月6日9:00时至5月9日9:30时自行登录报名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

(五)报名要求

1、每位报考者只可报考一个符合招考条件的职位。不能用新、旧两个身份证号同时报名,报名与考试时使用的身份证必须一致。

2、每个职位的计划招聘人数与报名人数的比例须达到1:3以上(含1:3)才能开考,达不到开考比例的取消或相应减少该职位的招考人数。

四、考试内容、时间和地点

考试采取笔试加面试的方式进行。

(一)笔试

1、笔试内容:

技工学校的笔试内容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师职业道德、技工教育特点等相关内容,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基本素质和从事职业教育的能力;其他单位笔试主要测试应聘者从事招聘单位有关业务的相关知识。笔试采取闭卷考试,成绩采用百分制。不指定考试参考用书。

2、笔试时间:

2015年5月9日(星期六)上午9:00—11:30

3、笔试地点:具体地点、要求以准考证为准。

4、笔试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1位。笔试成绩将于笔试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在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广州考试信息网上公布,请考生自行登陆上述网站查询。

(二)面试

1、面试人数:面试人员依笔试成绩高低顺序,按职位拟聘人数与面试人员1:5的比例确定,面试人选出现空缺的,按照笔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递补。如达不到计划招聘数的5倍,面试对象为通过笔试的实有人数,笔试成绩低于60分的不得进入面试。

2、资格复审:拟面试对象面试前集中进行报考资格复审(具体安排在相关网站上通知),确认报考者是否具有报考条件。资格复审不合格的不得参加面试。资格复审合格的考生发放面试通知书。

3、面试方式:面试采取提问、课堂试讲和实操考核的形式;面试时考生须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不按规定时间参加面试的,视为自动放弃;面试工作的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4、面试成绩:面试满分100分,以60分为合格分数线。面试成绩不合格者,不能列为体检人选。面试评委小组在考生面试完毕后当场评分、统分并由工作人员向考生宣布面试成绩和送达面试成绩通知单。

(三)综合成绩:按笔试成绩占40%、面试成绩占60%的比例合成考试总成绩,考试总成绩按四舍五入保留小数点后2位;考试总成绩合格分数线为60分,低于60分不予录取。

五、体检与考核

根据考生综合合格成绩从高分到低分的顺序和各职位拟聘人数等额确定体检对象。若体检不合格的,可在同职位综合成绩合格者中按成绩高低顺序依次递补。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实施细则(试行)》(粤人社发〔2010〕382号)及《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体检通用标准》执行,报考技校教师岗位考生,体检标准按照《广东省教师资格申请人员体格检查标准(2013年修订》执行;体检统一在指定的医院进行,体检费用由各招考单位支付。

对体检合格的应聘人员进行政审和组织考察,考察工作根据《广东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考察工作实施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进行,主要考核考生的政治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业绩、遵纪守法(含计划生育)等。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并按规定的程序递补人选。

六、公示

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结果,对拟聘用人员名单在广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门户网站、广州考试信息网公示7个工作日。经公示无异议的,按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办理相关聘用手续。

七、聘用及相关待遇

已取得省外专业技术资格的省外报考人员须按《关于做好省外来穗人员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工作的通知》(穗人社函〔2011〕335号)的要求进行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在本单位有岗位空缺的前提下,未通过专业技术资格确认前按照低聘一级层次专业技术岗位聘用。

聘用人员按所聘岗位享受相应的工资福利待遇,同时实行试用期,工龄满1年以上的社会人员试用期为半年,应届毕业生或工龄未满1年的社会人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考核不合格的,取消聘用资格。

八、有关问题说明

(一)应聘人员在公开招聘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考试资格或者聘用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填报的个人信息和提交的材料应当真实、准确,凡不符合职位要求或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即取消考试资格或聘用资格,如已签订聘用协议的,聘用单位应据此解除该协议;

2、应聘人员在考试、体检等过程中作弊的;

3、其他因应聘人员的原因造成聘用结果有失真实的情况。

(二)报考人员报名时应认真对照本招聘公告规定的报考条件中规定的专业、学历、招聘对象及其他资格条件等,不符合招聘公告要求的任何条件之一的,均不可报名;招聘专业代码参照国家教育部颁发的《高等学校专业目录》,或参照《广东省考试录用公务员专业目录(2015年版)》。如报考人员所学专业未列入专业目录(无专业代码),但所学专业主要课程与报考岗位要求专业的主要课程基本一致的,须在报名前提供毕业证书和课程成绩单(毕业院校盖章),经招聘单位认定为相近专业的方可报考。

(三)本次考试不举办、不委托任何机构举办考试辅导培训班。

本公告由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原标题: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直属事业单位2015年第一次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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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5年4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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