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长江海事局

时间:2018-11-09 10:31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一、主航道 - 长江海事局 -- 首页

二○○八年七月份长江航道维护水深

一、主航道

宜 宾――――泸州(纳溪)……………………2.7米 泸州(纳溪)―――重庆(羊角滩)……………3.0米

重庆(羊角滩)――涪陵(李渡长江大桥)……4.0米

涪陵(李渡长江大桥)――武汉长江大桥………4.5米 其中:三江下引航道4.0米

武汉长江大桥――――安庆(皖河口)…………6.0米 安庆(皖河口)―――南京(燕子矶)…………7.5米 其中:乌江水道4.5米

南京(燕子矶)―――江阴(鹅鼻嘴)…………10.5米其中:宝塔水道4.5米

仪征水道4.5米

江阴(鹅鼻嘴)――浏河口………………10.5米(理论最低潮面下)其中:白茆沙北水道………………………4.5米

福姜沙北水道…………… … ……7.5米(理论最低潮面下) 福姜沙中水道……………… ………4.5米

二、缓流航道

长江中、下游同主航道。

三、海轮进江航道

武汉至安庆皖河口河段7月份可望维持自然水深7.0米

二○○八年六月二十三日抄自长江航道局通电

篇二: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长江海事局面试公告

2016年国家公务员考试长江海事局面试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2016年度招录公务员面试公告

根据公务员考试录用工作的有关规定,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长江海事局(以下简称“长江海事局”)2016年度招录公务员面试体检等工作公告如下:

一、面试人员

参加面试人员是根据公共科目笔试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按照1:3的面试比例,从达到合格分数线的考生中确定。未达到规定面试比例的招考职位,统一按照要求进行了调剂。(具体参加面试人员名单见附件1)

二、面试确认

(一)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016年1月29日12:00时之前以电子邮件的形式发送《面试确认单》(见附件3)和《考察联系表》(附件4)到公告邮箱

cjmsagwyzl@163.com(报考三峡海事局的考生发送邮箱为:capzh@126.com)。注意邮件标题请以“职位代码+姓名”的格式命名,并以附件形式发送《面试确认单》和《考察联系表》。

(二)自愿放弃面试的考生,请于2016年1月28日12:00时之前将《放弃面试声明书》(见附件3)的书面材料传真(fax:027-82765402)至长江海事局人事教育处(报考三峡海事局的考生请联系0717-6961251,并传真至0717- 6961319)。

(三)在规定时间内既未发送《面试确认单》和《考察联系表》,也未按要求提交《放弃面试声明书》的考生,视同自愿放弃面试,同时我局将相关情况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三、资格复审

(一)请参加面试的考生于2016年2月24日至27日进行资格复审(各职位资格复审时间参见附件1)。

(二)资格复审地点: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525号长江海事局办公楼一楼大厅(参见附件2)。

(三)考生资格复审时须提交相应的身份证明材料和满足所报考职位要求的证明材料(具体要求见附件3)。未提交相应证明材料的,不得通过资格复审,未通过资格复审的考生不能进入面试。

附件3中规定的可在3月10日前提供的《同意报考证明》、《报名推荐表》、船员适任证书(引航员证书)和海船船员内河航线行驶资格证明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逾期不提供的,视为自动放弃拟录用资格。

凡不符合报考资格条件或有关材料的主要信息不实、弄虚作假的考生,一经查实,取消面试或拟录用资格,记录在案并报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

四、面试

面试定于2016年2月25日至28日进行。(各职位面试时间参见附件1)

参加面试的考生须于面试当日上午7∶00前到达长江海事局办公楼(前一日资格复审地点),集中送往面试地点。

五、综合成绩合成

综合成绩=笔试/2*50%+面试成绩*50%

实际面试人数少于录用计划3倍的,该职位的考生面试成绩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为不合格,并不合成综合成绩。

六、体检和考察

面试结束后,根据综合成绩从高到低的顺序,按与职位招录计划1:1的比例等额确定体检考察人选。

体检时间安排在2月26日至29日上午进行。

政审考察时间为3月至6月。

七、注意事项

㈠考生应在规定时间到规定地点进行资格复审、面试、体检,否则按弃权处理,不再补审、补试、补检。

㈡考生面试和体检期间食宿自行安排,各项费用自理。特困生或低保人员在面试和体检期间的食宿费用及体检费用由我局承担。特困生或低保人员须提供县或县级以上相关部门出具的书面证明材料以及面试和体检期间的食宿、体检发票。

㈢请考生保持联系手机或电话畅通,联系方式有变动的考生于2016年1月28日12:00时前将变动情况通过电话告知我局。如因考生未按要求告知联系方式变动情况或电话无人接听,致使信息延误的,由考生承担相应责任。

㈣考生被录用后应与用人单位签订服务期合同,服务期限不低于5年。

㈤有关招录的未尽事项将陆续通过考录专题网站和长江海事局

(

三峡海事局 联系人:陈老师

电话:电话:0717-6961251 传真:0717-6961319

E-mail: capzh@126.com

网址:

地址:湖北省武汉市解放大道1525号

邮编:430063

㈦长江海事局招录公务员工作接受社会和考生的监督,监督电话:027-82766422。

篇三:长江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指南

长江海事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指南

1.目的

为加强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海事管理机构对船员培训的监督管理行为,保证船员培训质量。根据我局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指南。

2.适用范围

本指南适用于对长江海事局管辖的船员培训机构培训活动的监督检查。

3.检查依据

3.1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

3.2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管理规则

3.3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培训监督检查办法

3.4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教育和培训质量管理规则

4.检查实施

4.1 检查主体

4.1.1长江海事局统一管理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监督检查工作。各分支局具体负责本辖区内河船舶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分工如下:

.1 长江海事局负责武汉海事中等职业技术学校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2 长江船员考试中心负责武汉航道学校、武汉船舶职业技术学院、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3 武汉海事局负责武汉理工大学、武汉航海职业技术学院、武汉交通职业学院及湖北新海联船员培训有限公司等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4 重庆海事局负责重庆交通大学、四川交通职业技术学院等培训活

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5 九江海事局负责九江远东海事学校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6 芜湖海事局负责安徽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培训活动的日常检查工作。

4.1.2长江船员考试中心与武汉海事局负责日常检查的培训机构每半年调整一次,具体调整时间为每年的1月1日和7月1日。新增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单位,由长江海事局根据实际情况指定。

4.1.3在接获有关可能影响培训质量或存在安全隐患的投诉或举报,由长江海事局核实相关情况后组织专班对所涉及的船员培训机构或培训项目实施针对性检查。

4.1.4从事船员培训日常检查的人员应具有海事行政执法资格,熟悉船员培训监督检查的相关规范、流程及管理要求,并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要求的专项培训。

4.1.5 日常检查应由两名及以上检查人员实施,实施检查时应当出示有效海事行政执法证件。

4.2检查内容

4.2.1是否按照其培训许可证载明的培训地点、核定的培训项目和培训规模开展培训。

4.2.2培训纲要和培训计划的执行情况。

4.2.3对学员的日常管理和培训收费情况。

4.2.4培训设备和设施的使用和易耗品更新情况。

4.2.5船员培训管理安全防护等制度的落实情况。

4.2.6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的运行情况。

4.3检查安排

4.3.1内河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

由各分支局根据辖区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开班报备情况自行安排实施检查。

4.3.2海船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

长江海事局于每周五在内网船员处工作动态栏目公布每周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开班报备情况,各指定检查机构根据公布的海船船员培训机构培训开班报备情况对其所负责检查的培训机构实施检查。

4.4 检查方式

检查人员在实施检查时可采用询问当事人、查阅有关台帐和资料、开启和测试培训设备设施等方式。

4.5 现场检查

4.5.1 检查人员对照《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附件二)列明的检查项目,根据附件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表的检查项目和检查要点实施日常检查。

4.5.2在检查结束并充分听取船员培训机构进行的陈述和申辩意见,再由船员培训机构陪同人员或被检查项目的当事人签字确认后,签发《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

4.5.3 《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一式三份,两份留船员培训机构存档,一份由检查人员在检查后2个工作日内交负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归档。

4.6 跟踪验证

4.6.1复查安排。接到船员培训机构(已全部改正《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所列缺陷)复查申请后,检查海事管理机构应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检查人员对复查项目进行跟踪验证。

4.6.2填写意见。经验证表明缺陷已按要求改正的,检查人员应在相应的《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跟踪验证情况”栏上填写“缺陷项目

代码/10”和验证时间并签名,同时还应在复查后2个工作日内将已填妥的《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复印件交负责检查的海事管理机构归档。

5.检查要求

5.1每期培训班至少检查一次,并应对其易耗品的补充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对信誉好的培训机构可按规定的频次进行检查。

5.2 对培训机构的培训场地、设施设备(易耗品除外)的数量及使用情况进行检查时,每次所检查的设施设备数量应不少于该培训项目设施设备数量的1/5 ,但每年应涵盖全部的培训设施设备。

5.3 对各培训机构的教学与管理人员的管理情况每年应至少检查一次。

5.4教学管理、学员管理、质量控制体系等情况每次检查必查,并应涵盖所有检查项目。

6.缺陷处理

6.1对日常检查中发现存在缺陷的按船员培训机构检查表所列处理意见进行处理。

6.2存在的缺陷影响到培训活动继续开展的,给予暂扣船员培训许可证6个月以上2年以下的处罚。

6.3存在的缺陷是由于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未能有效运行造成的,建议由船员培训质量控制体系审核机构安排对该船员培训机构实施附加审核。

6.4检查中发现船员培训机构不再具备许可规定条件的,由检查机构责令限期改正,船员培训机构在改正期间不得从事船员培训活动;拒不改正或无法改正的,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局依法吊销其相应的《船员培训许可证》。

6.5对培训机构需要处以行政处罚的,由检查机构进行调查处理,填

写调查报告后报长江海事局,由长江海事局作出处罚决定。

7.检查记录和反馈

7.1各检查机构应在检查结束后3个工作日内将《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通过局内网基层上报栏目报局船员管理处。

7.2各检查机构要建立辖区船员培训机构的日常检查工作台账,认真做好台帐记录和统计分析工作,每年应对监督检查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和评价,并于每年12月25日前将汇总分析评价材料通过局内网基层上报栏目报局船员管理处。

附件一:船员培训机构检查表

附件二:《船员培训监督检查通知书》


长江海事局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meiwen/5626.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