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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及破解

时间:2019-01-11 00:19:25 来源:免费论文网

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及破解 本文关键词:体制改革,司法,破解

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及破解 本文简介:摘要:虽然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实效,但在法官的监督机制方面、回避制度方面、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方面、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必须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办案人员异地交叉任职制度,建立统一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错案认定标准、范围、追究主体、采取各种措

司法体制改革问题及破解 本文内容:

摘要:虽然司法改革取得了一定实效,但在法官的监督机制方面、回避制度方面、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方面、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方面均存在一些问题。因此必须强化监督机制,建立办案人员异地交叉任职制度,建立统一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错案认定标准、范围、追究主体、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和保障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

关键词:司法体制;问题;破解

随着司法改革主体框架基本搭建完成,按照中央、最高人民法院的决策部署,各级司法机关有重点、有步骤、有秩序地推进司法改革工作。司法改革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卓有成效,但问题不可避免,如何解决?问题之一:谁来监督“有权”的法官司法体制改革以后,独任法官、合议庭有了真正意义的审判权和裁判文书签发权“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得到了全面落实,这是司法体制改革的显著成果,但在运行过程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这主要表现在:1.由于法院受理案件大幅上升,“案多人少”导致法官办案时“萝卜快了不洗泥”的情况屡见不鲜,部分重大案件因缺少层层把关和审批环节,保质保量完成案件的审理已然成为人民法院面临的最严峻问题。2.某些法官错误理解“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排斥监督。3.新的内部监督机制尚未建立。院长、庭长的监督权和管理权与独任法官和合议庭审判权之间的关系尚未理顺,现有的的法院内部监督和审判管理职能弱化,给公正审判造成一定的阻碍。4.外部监督的虚化。外部监督主要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法院的监督和检察院的监督。近年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于法院的监督的探索一直没有停止,但是,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司法的监督职能并没有准确定位,其监督职能并没有真正发挥。问题之二:回避制度形同虚设。目前基层法院的法官大部分干警都是本县(区)人,办案中难免会遇到亲戚、同学、朋友打招呼,经常会给办案工作带来干扰。由于我国的回避情形原则性较强,当事人也无法得知办案人员的关系信息,回避制度形同虚设,影响了司法公正。问题之三: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问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是核实证据的关键,有助于维护被告人的质证权,有效确保庭审在查明事实、认定证据、保护诉权、公正裁判中发挥决定性作用,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了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义务,但实践中并没有很好的贯彻执行。问题之四:实行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缺乏统一的错案认定标准,缺乏纠错主体的规定和启动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

司法体制改革成败直接影响国家治理、社会治理,以上这些问题,可以说影响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成效,也不完全适应社会治理创新的需要,因此必须加以解决。破解之策一:强化监督机制,不仅“让审理者裁判,让裁判者负责”更要“让监督者到位”。一是恰当界定各级司法机关监督权权力行使范围,界限、程序,强化各级领导的监督权职能。理顺司法机关领导的监督权和管理权与独任审判权、检察权之间的关系,各司其职。二是尽快全面落实法官惩戒委员会,尽快发挥法官惩戒委员会的作用。法官惩戒委员会是此次司法体制改革的一项颇具特色的重点内容。根据中央政法委《关于司法体制改革试点工作若干问题的框架意见》的精神,将在省级和国家层面设立法官惩戒委员会,该委员会由审判业务专家、律师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组织人事、纪检监察、政法委等有关部门人员组成。

笔者认为,该法官惩戒委员会应设在监察委员会并向各级司法机关派驻工作组。同时、为了强化对各类司法机关的监督,统一更名为“司法惩戒委员会”,既体现了对司法机关监督的中立性,又实现了异体监督,使监督更加有的放矢。破解之策二:笔者认为,建立办案人员异地交叉任职制度,实行地域回避,本地人不易在本地办案,在司法机关招录过程中,作为一个限制条件。同时,在一定年限内轮岗,就能大大减少案件干扰,从制度上保障司法廉洁。破解之策三:应建立统一的办案质量终身负责制和错案责任倒查问责制的错案认定标准、范围,对于无主观故意或重大过失的行为尽量豁免,同时在纠错主体上应建立司法机关内部纠错主体和以司法机关惩戒委员会为主的包括人大监督的外部监督、纠错主体机制,强化外部异体监督,依法制定启动程序以及相关配套机制。破解之策四:关于如何提高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率问题。一是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法律规定要全面落实、对于出庭作证的证人、鉴定人的情形要立法扩大。二是落实和强化证人、鉴定人出庭作证的保障机制。

法律明确规定的,应当全面落实,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予以立法明确。如证人、鉴定人因出庭作证,本人或者其近亲属的人身安全面临危险的,人民法院应当采取不公开其个人信息,或者不暴露其外貌、声音等保护措施。同时,人民法院应当建立证人出庭作证补助专项经费机制,对证人出庭作证所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合理给予补助。三是明确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应采用直接言辞证据,推行传闻证据排除规则,对于符合出庭作证条件的传闻证据,拒不出庭作证的,其传闻证据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参考文献]

[1]秦前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需要正确处理的多重关系[J].法律科学,2015.

[2]李少平.当前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形势、任务及重点[J].法律适用,2016.(,辽宁大连116622)

作者:阎 玮 霍 科 董亚娟 单位:中共张家口市委党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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