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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监督总站

时间:2017-06-21 05:4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网站管理手册

(试用)

目录

一、前言

二、网站概况

(一)网站功能 (二)服务对象

三、网站授权

四、授权单位内部管理

(一)质监机构内部管理 (二)监理企业内部管理

五、栏目信息功能和基本要求

(一)栏目信息功能(二)信息发布基本要求

六、电子邮箱使用与管理

七、行业数据库使用与管理

(一)数据库结构和作用 (二)工程项目数据库

(三)监理企业数据库 (四)监理人员数据库

八、信息浏览查询授权范围

九、网站操作纪律

交通部基本建设质量监督总站

2004年11月

一、前言

交通部质监总站网站(注册域名为http://zjz.moc.gov.cn,以下简称网站),是总站组织开发的基于互联网的交通质量监督信息网站。网站以“服务行业与社会、促进信息交流、辅助市场监管、提高质监工作质量”为综旨,宣传党和国家有关公路水运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向公众提供信息服务,为交通质监工作提供现代信息管理手段,提高交通建设质量监督的信息化水平。网站由总站负责管理和维护。

二、网站概况

(一)网站功能

网站建设遵循“网站功能与质监工作相结合,集中管理与授权管理相结合、普通浏览与授权使用相结合”的原则,网站功能定位于为质量监督信息的发布、交流与管理提供信息平台。网站分为信息栏目与行业数据库两大部分,内容主要包括:

1、政策法规与行业信息,包括各项法律法规制度和技术标准规范、各级政府和部门有关质量管理与监督的政策、指示精神、质量管理与监督活动;

2、工程项目质量监督信息,包括项目建设情况、监督工作有关文件资料、工程质量信息、质量管理信息等。

3、监理市场管理信息,包括监理企业和人员信息、企业与人员从业信息等。

(二)服务对象

凡具备上网条件的社会公众,均可通过接入互联网登录网站,浏览、查询网站公共信息。

网站通过授权,为各省质监机构和监理企业提供发布、查询和管理有关信息的专项服务。

三、网站授权

网站信息发布遵循统一标准、分级管理、谁发布谁负责的原则,网站信息的上传、审核、发布、调整和部分信息的查阅实行授权管理。

总站对网站行使最高级别管理权。负责网站建设和安全维护,分配授权,指导网站运行,收集、审核和发布国家和行业的相关信息。

网站对各省级质监机构授权。省级质监机构为网站的一级授权用户,负责本区域其它用户的日常管理;收集、审核和发布区域内行业相关信息;编辑、审核和修改行业数据库的相关信息;使用分配的电子邮箱。

网站对各甲乙级交通监理企业授权,监理企业为网站的二级授权用户,负责编辑、发布和修改涉及本单位的数据库相关信息。

四、授权单位内部管理

各授权单位应制定制度和措施,落实责任,认真审核和发布相关信息,保证本单位发布信息的合法性、安全性、准确性和及时性。

(一)质监机构内部管理

1. 质监机构行使授权范围内操作职能时,应遵循“专人负责、操作与监督分离、职责明确、流程严密”的原则,按照主管领导、管理员、信息员三个层次配置网站管理人员,建立健全信息发布管理制度。

主管领导主要负责授权单位管理职责的落实,审核重要信息;

管理员应熟悉计算机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网站使用和维护经验,人员相对基本固定。负责管理、培训和监督各栏目的信息员;管理本单位所有用户密码;保证使用的安全性。

信息员应熟悉计算机知识,负责收集、整理和发布信息,管理本人的用户密码,对信息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对栏目信息实行审核签认制度。信息员应将拟发布的栏目信息报主管领导审核后发布,不得发布未经审核的信息。

3.对数据库信息应有准确可靠的信息来源和依据,根据信息类别制订相应的管理要求。

(二)监理企业内部管理

监理单位应参照上述要求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本单位的信息全面、真实、公正、客观。

五、栏目信息功能和基本要求

(一)栏目信息功能

栏目信息的编辑操作权限为总站及省站。共设十二个栏目:

1.“关于我们”栏目

用于公示总站及各省站组织机构、联系方法、主要监督人员履历等内

容。

2.“质监动态”栏目

用于发布总站及省站有关质量监督活动的信息、数据以及其它与质量监督相关的新闻性内容。

3.“政策法规”栏目

用于发布国家法规、部委政令、领导讲话、总站和省站的政策文件。

4.“资料下载”下载栏目

提供相关资料、表格、图片、视频的下载

5.“电子杂志”栏目

为总站及省站提供质监信息电子版的发布平台,由省站按期及时发布。

6.“光荣榜”栏目

主要报导在工程建设中各种奖励活动。可按总站有关文件规定的范围,摘录发布主要内容。

7.“警示录”栏目

主要发布在工程建设中由于违规给工程质量和安全造成损失、受到行政处罚的事件。可按总站有关规定的要求的范围,摘录发布主要内容。

8.“工艺创新”栏目

发布各地在工程建设中自主研制、开发、总结的新工艺、新思路、新方法。发布时要提供完整的说明和联系方法,不可为厂商发布广告和具有广告性质的内容。

9.“学术研讨”栏目

发布各地有关公路水运建设的论文和观点。

篇二:交通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李彦武解读

交通部质量监督总站站长李彦武解读《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2007-03-07 点击: 801

加强安全监管 构建和谐交通

编者按:

交通部2007年第1号部令颁布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这充分体现了部党组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制定《办法》的背景是什么,《办法》解决了什么问题,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工作有何意义,交通部质监总站站长李彦武日前接受了本报记者的采访。

安全为天 适时而出

记者:我们注意到, 2006年11月份,交通部出台了《交通建设工程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试行)。仅三个月后,又以部令形式出台了《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交通部近期为什么加快制定安全生产方面的规章制度?李彦武:安全是生命之本,安全生产工作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也关系到交通事业的持续、健康发展,交通部党组长期以来对安全生产工作都非常重视。

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以人为本、安全为天”、构建和谐社会成为全社会的共识和党中央、国务院的明确要求,这需要交通行业进一步制定切实可行的管理办法,有效抓好安全生产工作,构建和谐交通,为实现交通又好又快发展打下基础。为适应公路水运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在新形势下的需要,交通部近期加快了安全生产方面规章制度的制定。记者:目前公路水运建设领域的安全形势如何?

李彦武:交通建设领域的安全生产形势总体上比较平稳。但近几年来,随着建设任务的逐年增加,特别是山区公路和远海工程的增加,工程安全事故有所发生,安全生产形势不容乐观。

记者:交通部如何应对当前的形势,主要举措是什么?

李彦武:主要是两方面措施。

一是抓基础。基础工作中很重要的工作就是要完善安全生产法规和技术标准体系。二是抓关键。抓住关键问题,通过开展安全专项整治,督察重点项目和重点部位,消除安全事故隐患,遏制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记者:这也是出台《办法》的一个原因?

李彦武:对。制定一部部门规章对完善建设安全方面的其他法规和标准具有重要意义,《办法》将起到这个作用。

另外,2002年11月1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2004年2月1日颁布的《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明确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等有关部门要负责监督管理各自专业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但还有不少条款明确提出了由专业部门规定和细化的内容。《办法》就是根据这两部法规以及《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的。

规定明确 适宜操作

记者:我们一提到安全生产工作,脑海中首先浮现的往往是几个戴着安全帽的工人。施工企业是不是安全生产工作的重点?

李彦武:对。但同时,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检验检测、安全评价等工程建设从业单位的工作质量也直接关系到安全生产。安全生产工作环环相扣,勘察、设计不好,会为以后的施工埋下隐患;监理不到位,会让小灾酿成大祸。

记者:《办法》对这些单位在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职责都作了规定吗?

李彦武:《办法》对各从业单位的安全职责都作了明确规定。同时,还对交通行业危险性较大工程的范围进行了规定,特别强调滑坡和高边坡处理、爆破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应当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字后实施,并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另外,《办法》还对施工现场的施工区、办公区、生活区的设置以及现场施工人员的意外伤害保险等“细节”进行了规定。

这些规定都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记者:您觉得这次出台的《办法》最“让人眼前一亮的地方”在哪里?

李彦武:《办法》所规定的内容,是个成套的系统,都非常重要。其中的亮点很多,比如以下几个方面。

——落实了安全生产专项费用。《办法》明确了交通建设项目的安全投入“一般不得低于投标价的1%,且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安全生产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明确了施工现场安全生产专职人员的配备要求。《条例》要求“施工现场应当按照每5000万元施工合同额配备一名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不足5000万元的至少配备一名。”

——对交通行业施工现场的特种设备及特种作业人员的范围及管理进行了规定。《条例》规定施工单位的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施工船舶作业人员、电工、焊工等国家规定的特种

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工程中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式脚手架、滑模爬模、架桥机等自行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承租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对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管理作了规定。《办法》要求施工单位应当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项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取得考核合格证书,方可参加公路水运工程投标及施工。

履行职责 加强监督

记者:《办法》对监督管理部门有什么要求?

李彦武:《办法》明确了交通主管部门对安全生产的责任与定位,即“在职责范围内履行安全生产监督职责”。交通主管部门在监督检查、行业安全技术标准制定和安全宣传等方面要依法积极承担起责任来,不缺位;在其他部门发证事项上,按照“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只履行检查义务;在安全事故调查处理上,积极配合各级安监部门。

记者:交通主管部门如何具体实施对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李彦武:在机构上,交通主管部门要明确建设安全监督管理机构,落实监管职责。在工作措施上,主要是强化监管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是交通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重要途径,也是本《办法》强制力的重要体现。《办法》规定,对一些违法行为不宜通过行政处罚解决的或者行政处罚缺乏相应依据的,可以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通过强制措施加以解决,包括建立信用体系、定期提出重点督察名单等措施。另外,《办法》对监督检查的范围、工作行为、程序和检查反馈等都作了规定。

记者:安全生产工作做得不好的从业单位将受到什么处罚?

李彦武:对在监督检查中发现存在安全问题的从业单位,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将根据问题的严重程度,分别作出责令限期整改、立即排除、暂停施工、暂停资金拨付等处理。

对存在重大安全事故隐患但拒绝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或者发生重特大安全事故等不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从业单位,将被建议暂扣或者吊销安全生产许可证和降低资质等级。各级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以《办法》颁布实施为机遇,按照科学发展观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把对“三个服务”的认识和理解转化为扎实的工作,不断提高监督管理人员的工作水平,切实保障交通事业各项工作的顺利进行

篇三: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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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作者:佚名 文章来源:本站原创 更新时间:2009-5-6 21:44:02

法规名称: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部门: 交通部

发布日期: 1987-1-1

法规内容:

第一条 根据国务院和国家计委、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有关改革工程质量监督办法的要求,为加强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交通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必须贯彻“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对工程的合理性、可靠性、经济性进行全面监督,把好工程质量关。

第三条 工程质量监督的依据是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以及有关的政策、法令、规定等。

第四条 交通部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以下简称总站)是在交通部水运和公路基本建设主管部门的领导下,以海港内河、公路基本建设工程质量为主要监督对象的专职质量监督机构,行使政府对工程质量

和监督权。

总站的主要任务是:

1.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交通系统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和有关规章制度:

2.统一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网,审核各水运、公路工程质量监督人员的资格,指导、督促和检查其工作;

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总结交流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的经验,组织工程质监人员业务培训;

4.核工业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优质工程;

5.参加计审查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竣工验收;

6.统一规划建立和管理水运、公路工程质量检验测试中心。

第五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交通基本建设主管部门和各大中型港、内河、公路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均应成立工程质量监督站(以下简称质监站),由总站实行统一行业领导与管理,对由部属大中型项目建设单位所建的质监站则与总站共同实行双重领导,业务领导以总站为主。

质监站的主要任务:

1.贯彻执行国家及上级部门关于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工作质量监督实施细则;

2.根据国家和部颁的现行规范、规程和技术、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对工程质量进行监督检验、坚持做到不合格的原材料不准使用,不合格的产品不准出厂,不合格的设备不准安装,不合格的工程不准交付使用;

3.掌握工程质量动态,及时提出有关改进质量监督工作,提高工程质量的措施和要求;

4.参加核验工程质量等级和国家及部级优质工程;

5.参加设计审查、技术交底和设计、施工单位投标资格审查,参与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和工程竣工验收;

6.参加采用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试验工程的质量鉴定。

第六条 各质监站应根据需要配备具有五年以上设计、施工实践的各类专业工程技术人员为监理人员,可聘请符合条件的技术人员为监理人员,各级质量监理人员经考核合格后,由上一级质监机构签发监理证书。

第七条 凡属交通基本建设工程项目及其配套、辅助(含住宅与文化卫生设施)和附属工程,均应由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十日内向有关的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委托监督手续,提供施工图纸和施工合同副本等有关技术文件,并通知有关勘察设计,施工单位。

第八条 工程建设项目在委托监督后,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和施工单位的勘察设计证书、营业执照、营业范围等须经质监站审核方可申请开工报告,无质监站审核的开工报告,基建主管部门不能予以批准。

第九条 在工程施工中施工单位应做好其内部的工程质量检查,质监站可随时对工程质量进行抽验,当发现质量问题时,有权提出处理要求,严重的质量问题有权通知建设、施工单位停工整顿。

第十条 工程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时,施工单位必须在二十四小时内报告主管部门同时抄告质监站。施工、设计单位会同建设单位尽快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和处理方案,经质监站同意后方可继续施工,但为防止事故扩大,要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第十一条 各级交通基本建设管理部门、设计单位、施工单位都要为质监站创造必要的工作条件,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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