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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6-21 05:4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

关于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

紧急切断装置有关事项的通知

安监总管三〔2014〕74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公安厅(局)、交通运输厅(局、委)、质量技术监督局:

为深刻吸取晋济高速公路山西晋城段岩后隧道“3·1”特别重大道路交通危化品燃爆事故的教训,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和公路隧道安全工作的紧急通知》(安委办明电〔2014〕4号)的要求,切实做好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有效减少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隐患,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使用单位要认真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一)根据《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 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GB18564.1-2006),2006年11月1日以后出厂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当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否则是不合格产品。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要制定详细的加装工作方案,采取发布公告或者逐车落实的方式,合理安排加装时间,按期分批通知罐车使用单位回厂免费安装紧急切断装置,并承担由此支出的合理开支。罐车使用单位要配合罐车生产企业和改装企业做好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二)在销售合同或技术确认书中没有明确为运输液体危险货物但实际用于运输液体危险货物、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或者罐车生产企业已经倒闭的,以及2006年11月1日以前出厂仍在使用的、没有安装紧急切断装置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罐车使用单位要出资委托符合条件的罐车生产企业或改装企业认定可以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并加装紧急切断装置。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改装企业和使用单位必须依据标准规范要求限期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紧急切断装置应符合《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

车辆紧急切断阀》(QC/T932-2012)的要求,加装要由改装单位重新设计核定后实施,并出具改装检验合格证明。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生产的罐车、改装企业改装的罐车要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的车型。罐体容积、壁厚、允许装载的介质等应与该车型公告参数保持一致。未经过公告的车型不得生产或改装。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企业要建立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生产销售台账,一车一档,准确记录车辆设计、生产、安全附件加装、维修、买方信息等情况,确保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身份明确、可追溯。

改装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要依法经具备相应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指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产品生产许可证检验资质或压力容器汽车罐体检验资质,下同)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并获得检验合格证明。

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要依法取得交通运输部门颁发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

二、各有关主管部门要认真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监督管理职责

(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依法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的产品型号进行准入审查和公告;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工作进行指导,督促企业贯彻执行《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4.1-2006)强制性标准要求,保证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装有紧急切断装置并质量合格。

(二)质检部门依法核发罐体的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督促检验机构准确把握《道路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罐式车辆第1部分:金属常压罐体技术要求》

(GB18564.1-2006)要求,严格落实强制性标准要求,严把检验关;具备液体危险货物罐体检验资质的检验机构要根据标准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体及其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情况进行检验,对符合标准要求的出具检验合格证明,对不符合标准要求的,一律不予检验通过。

(三)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要严格检查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是否安装紧急切断装置,自2015年1月1日起,对未按规定安装的,不得出具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质检部门、公安部门要监督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严格落实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技术检验项目和要求。

(四)交通运输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工作。自2015年1月1日起,没有加装紧急切断装置且无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的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年审一律不予通过,并注销其道路运输证。

(五)各地区安全监管部门要协调工业和信息化、质检、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辖区内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安装情况进行全面摸底排查,严格督查,集中进行整改,并适时开展专项检查。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要切实加强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过程安全管理

(一)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要建立完善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管理制度和针对涉及的液体危险货物的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过程的安全管理,严控改装过程中的事故风险。

(二)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在委托进行车辆改装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进行倒空、置换、清洗工作,并检测分析合格。委托改装时要将车辆运输液体危险货物种类、危险性、检测分析结果等相关信息向改装单位交底。

(三)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单位要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完成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改装等工作,改装前要再次进行检测分析,依照《化学品生产单位动火作业安全规范》(AQ3022-2008)等标准要求,加强动火及进入受限空间等特殊作业环节的安全管理,保障改装工作的安全。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使用单位和改装单位应组织员工分别就倒空、置换、清洗和改装过程中涉及到的液体危险货物的危险性、操作规程、应急处置措施等进行培训,提升员工的安全意识和能力。

四、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要求

(一)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新生产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均应装有紧急切断装置,未按规定安装的,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26号)予以召回,并严格追究生产企业法律责任。在用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应于2014年12月31日前完成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2015年1月1日起未按标准规范要求对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加装紧急切断装置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紧急切断装置不合格但出具罐体检验合格证明的,对未加装紧急切断装置或无罐体检验

合格证明但通过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检验、交通运输部门年审的,要严格依法追究有关单位责任。

(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组织研究相应实施办法,大力支持本地区液体危险货物罐车紧急切断装置加装工作。

各有关单位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及本通知要求,强化液体危险货物罐车安全管理,提升液体危险货物罐车本质安全水平。

请各省级安全监管、工业和信息化、公安、交通运输、质检主管部门分别及时将本通知要求传达至本行政区域内各级对应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 公安部

交通运输部 国家质检总局

2014年7月7日

篇二: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地试验室管理的意见(厅质监字[2009]183号)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质监字[2009]183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

工地试验室管理工作的意见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长江航务管理局:

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是工程质量控制和评判的重要基础数据来源,是工程建设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为进一步加强工地试验室管理,规范试验检测行为,提高试验检测数据的客观性、准确性,保证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量监督机构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高度重视工地试验室管理。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建立健全工地试验室监督管理制度,加强对工地试验室的指导与监督管理。要以规范试验检测行为和提高工地试验检测工作水平为主线,落实责任制,推动诚信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工地试验

室独立规范运行的外部环境,有效发挥工地试验室对工程质量的控制和指导作用,促进公路水运工程质量水平不断提高。

二、需设立工地试验室的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合同文件中明确工地试验室的检测能力、人员、仪器设备配备要求,督促中标单位保证工地试验室的投入,加强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工作的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的要求开展对工地试验室和试验检测人员的信用评价工作。

三、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根据工程质量安全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在工程现场可自行设立工地试验室,也可委托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均应具有相应的《公路水运试验检测机构等级证书》(以下简称等级证书)。

建设单位也可通过招标等方式直接委托具有等级证书和《计量认证证书》(以下简称计量证书)的第三方试验检测机构设立工地试验室,承担工程建设项目监理的全部或部分试验检测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干预工地试验室独立、客观地开展试验检测活动。

四、设立工地试验室的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当在其等级证书核定的业务范围内,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对工地试验室进行授权。授权内容包括工地试验室可开展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授权负责人、授权工地试验室的公章、授权期限等。“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见附件1)应加盖

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公章及等级专用标识章。

五、工地试验室设立实行登记备案制。经试验检测机构授权设立的工地试验室,应当填写“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见附件2),经建设单位初审后报送项目质监机构登记备案,质监机构对通过备案的工地试验室出具“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见附件3)。

工地试验室被授权的试验检测项目及参数或试验检测持证人员进行变更的,应当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报经建设单位同意后,向项目质监机构备案。

六、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加强对授权工地试验室的管理和指导,根据工程现场管理需要或合同约定,合理配备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人员和仪器设备,并对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七、工地试验室应按照母体试验检测机构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建立完整的试验检测人员档案、仪器设备管理档案和试验检测业务档案,严格按照试验检测规程操作,并做到试验检测台帐、仪器设备使用记录、试验检测原始记录、试验检测报告相互对应。试验检测报告签字人必须是持证的试验检测人员。

工地试验室试验检测环境(包括所设立的养护室、样品室、留样室等)应满足试验检测规程要求和试验检测工作需要。

鼓励工地试验室推行标准化、信息化管理。

八、工地试验室应在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授权的范围内,为工程建设项目提供试验检测服务,不得对外承揽试验检测业务。

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应加盖工地试验室印章,印章包含的基本信息有: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名称+建设项目标段名称+工地试验室。

九、工地试验室实行授权负责人责任制。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对工地试验室运行管理工作和试验检测活动全面负责,授权负责人必须是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委派的正式聘用人员,且须持有试验检测工程师证书。

十、授权负责人有以下职责:

(一)审定和管理工地试验室资源配置,确保工地试验室人员、设备、环境等满足试验检测工作需要。签发工地试验室出具的试验检测报告,对试验检测数据及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对违规人员有权辞退。

(二)建立完善的工地试验室质量保证体系和管理制度,包括人员、设备、环境以及试验检测流程、样品管理、操作规程、不合格品处理等各项制度,监督各项制度的有效执行。

(三)严格按照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规程以及合同的约定独立开展试验检测工作。有权拒绝影响试验检测活动公正性、独立性的外部干扰和影响,保证试验检测数据客观、公正、准确。

(四)实行不合格品报告制度,对于签发的涉及结构安全的产品或试验检测项目不合格报告,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应在2个工作日之内报送试验检测委托方,抄送项目质量监督机构,并建立不合格试验检测项目台帐。

十一、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的管理。

(一)母体试验检测机构应制定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管理制度,对其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二)质监机构应建立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专用信息库,加强监督检查。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对其从业情况进行全面的信用评价。

(三)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变更,需由母体试验检测机构提出申请,经项目建设单位同意后报项目质监机构备案。擅自离岗或同时任职于两家及以上工地试验室,均视为违规行为,按照《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办法》予以扣分。

(四)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较差的,2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信用等级被评为信用很差的,5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五)工地试验室信用评价结果小于等于70分的,其授权负责人两年内不能担任工地试验室授权负责人。

附件:1.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设立授权书

2.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登记表

3.公路水运工程工地试验室备案通知书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O九年八月十日

篇三: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质监字〔2012〕25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质监字?2012?2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制定了《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部竣工验收计划,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等工程。

第四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应在部确定竣工验收计划后组织开展。原则上应在项目通车试运营满2年之后、3年之前进行鉴定检测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前形成质量鉴定报告。

第五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参与各方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并实行主要参与人、检查(检测)人签字认可负责制。

第六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一)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根据部年度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计划,排定本年度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计划,印发相

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

(二)对巳纳入部年度竣工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拟实施鉴定工作2个月前,填写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安排表(见附件1),并初步拟定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见附件2),报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三)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在收到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及有关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提出意见。

(四)经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确认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时,即成立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指派组长,由省质监机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质监机构分别指派相关人员组成。

(五)领导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省质监机构对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竣工质量鉴定过程中,如确需对工作方案作较大调整,应按原程序上报。

(六)省质监机构按照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及内业资料审查等工作,严格进行质量评定,并负责拟定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七)领导组对省质监机构拟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核、核查情况

修改完善质量鉴定报告。

第七条 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赴现场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抽查工程质量督查报告、监督抽检资料;查阅有关观测资料、专项论证资料;查阅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省质监机构对上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

(二)现场察看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并察看专项论证有关问题的现场情况。

(三)出现以下问题的应核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是否进行了观测、论证及采取了处治措施,其观测、论证及处治措施是否经设计或相关单位确认有效。结合核查情况,确定需要补充观测或论证的内容。

1.路基工程存在明显沉降变形的;

2.路面工程存在较多纵向裂缝、大面积病害或车辙的;

3.桥涵工程存在结构受力裂缝超出规范规定、受力钢筋外露或基础沉降的;

4.隧道工程存在较大面积空洞、明显渗水、超标裂缝或沉降的;

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耐久性、安全性的问题。

(四)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检测其他有关质量指标,如水泥混凝土碳化深度、大跨径桥梁上部结构位移变形、墩台沉

降等。

第八条 工程实体检测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具体检测工作可委托检测机构承担,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向省质监机构书面确认以下情况:

1.具有相应的资质与条件;

2.近两年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

3.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二)省质监机构、检测机构根据《细则》和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确定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方案,明确检测内容和工作量等。

第九条 检测机构须对检测结果(数据、分析、结论)负责。

(一)工程实体检测应严格按照《细则》和项目质量鉴定方案规定的抽查频率、项目、要求及有关规范、规程等进行,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见附件3),并附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的整理和分析须符合有关规定。检测报告、检测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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