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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6-21 05:4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解析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交通运输中央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上海市交通运输和港口管理局,部属各单位,中远、中海、中外运长航、招商局、中交建设集团: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中央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4〕5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交通运输部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的通知》(国办发〔2009〕18号)的规定,为切实加强交通运输中央企业(以下简称央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安全监管职责分工

(一)我部代表国家承担中国远洋运输(集团)总公司、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中国外运长航集团有限公司、招商局集团有限公司、中国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五家央企安全生产的政府监管职责。

(二)部安全监督司代表交通运输部对五家央企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统一归口管理;部相关司局、质监总站、海事局根据各自职责和业务分工各司其责,对央企的相关生产经营行为进行安全监管。

(三)受部委托,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根据各自的职责和业务分工对所在地的各央企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履行政府监管职责。

二、监督管理范围

(一)我部对央企在国内(不含港澳台地区)从事交通运输行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实施安全监管,具体包括道路和水路运输、港口生产、交通运输工程建设等行业的安全监管;对央企从事其他行业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由相应的行业主管部门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责。

(二)央企设在国外和港澳台地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从事的生产经营和管理活动,应依照当地的相关法律,接受所在地有关部门的安全监管。

(三)央企负责履行其在国外以及港澳台地区的分公司、子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

三、监督管理内容

(一)企业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我部有关规定以及安全生产条件、标准的情况;

(二)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和企业内部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和监督管理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以及企业安全应急体系的建设情况;

(三)企业员工的安全责任意识、安全生产实操能力和安全应急知识、技能的培训情况;

(四)企业开展各类安全生产检查和安全生产事故风险隐患排查及其整治情况;

(五)企业各类安全生产事故按照“四不放过”原则的调查处理情况;

(六)企业有关安全生产和相关突发事件重要信息、活动或事项的报告情况;

(七)企业有关的安全生产规划、年度和阶段性或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

(八)其他相关的安全生产和管理工作。

四、工作要求

(一)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长江航务管理局、部直属海事局要认真落实本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明确和落实相关监管措施,加强对央企的安全生产检查,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隐患排查与治理,强化对企业的安全生产管理和服务。我部将建立健全央企安全生产指标考核体系,对央企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安全绩效考核。

(二)央企要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不断完善安全生产各项规章制度、作业标准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进一步健全企业层级责任制体系,加大责任落实的考核力度,同时要制定针对性强、可操作的应急预案,加强演练,提高突发事件的预测预警和应急处置能力。

(三)央企要依法保证和加大安全投入,按规定比例提取足额的安全生产投入资金,加快设施设备更新改造力度,不断改善和提高运输车船的安全生产条件。对于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其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所有工程项目必须在竣工验收合格后方能投入使用。

(四)央企要加强队伍建设,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计划,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和实操能力。要有计划、有步骤地对各类人员进行轮训,加强对高危行业、新录用人员、转岗人员的培训教育,重视农民工的岗前培训,提高农民工的安全生产技能。

(五)央企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基础数据统计和信息报告制度,按照部有关规定,及时上报安全生产事故和突发事件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章)

二〇一〇年九月二十八日

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 (免费法律咨询,就上中顾法律网)

篇二:根据交通运输部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开展2011年全国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通知》(交政法发

[2011]94号)要求和《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部令2010年2号),结合我省交通运输系统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评议考核的意义和目标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是评价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队伍执法工作情况,检验执法部门和执法人员是否正确行使执法职权和全面履行法定义务的重要机制,是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对进一步促进依法行政,提高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水平和管理能力,具有重要意义。通过开展全系统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全面系统地考查交通运输各行业各地区行使行政执法职权、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通报不规范执法案例,端正执法人员执法理念,规范执法行为,整顿执法作风,保障交通运输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营造良好的法治交通环境。

二、评议考核的内容和标准

本次评议考核以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工作为重点内容,全面考评2010年以来全省各级交通运输部门和行政执法机构依法办理行政许可,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处理举报投诉、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国家赔偿、控告申诉案件,以及开展执法监督和执法责任追究工作的情况。通过查阅2010年度法治工作档案、执法制度建设文件和执法案卷,按照《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对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和行政执法人员行使行政执法权和履行法定义务的情况进行考评。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基本标准是:行政执法主体合法;执法内容符合执法权限,适用执法依据适当;行政执法行为公正、文明、规范;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合法、适当;行政执法程序合法、规范;法律文书规范、完备。

评议考核实行百分制量化考核,具体评分标准以《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督查评分表》明确的项目和内容为准。各单位应结合行业和地区实际,细化项目、量化指标,制定具体的自查评分标准。

三、评议考核组织形式

此次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采取行业及单位自评、厅重点抽查、部督导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水运管理局(地方海事局)、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和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分别组织本行业、本地区的自评工作。重点抽查工作由厅政策法规处组织实施,随机确定部分基层行政执法单位,分组进行抽查。在行业自评、省厅重点抽查的基础上,根据交通运输部督导检查具体安排,随时做好迎接部督导检查准备工作。

四、评议考核工作步骤

(一)组织动员阶段(5月份)

各地、各单位要按此方案,结合行业、地区和本单位实际,制定具体的评议考核工作实施方案,细化考核项目,明确考核范围、程序、标准和组织方式、评分办法、奖惩措施等,充分做好安排部署和动员工作,并于5月底前将评议考核具体实施方案报厅政策法规处。

(二)自评工作阶段(6月至9月)

厅属各行业主管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负责组织本行业、本地区的自评工作,根据各自制定的评议考核实施方案开展自评工作,将自评结果在本行业、本地区范围内进行通报,对考评结果优秀的单位予以表扬,对考评结果不达标的单位提出整改要求,特别是对于出现《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规定》第十五条中不达标情况的要给予通报批评,限期进行整改。厅属各行业主管单位、各市州交通运输局要对本次评议考核情况进行归纳、分析、汇总,肯定成绩,找出问题,提出进一步推进评议考核工作和依法行政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形成自评报告报厅政策法规处。

(三)抽查工作阶段(7月至10月)

厅将组成检查组,结合各地、各单位自评情况,随机选择基层执法机构进行抽查。抽查内容主要包括自评工作的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行情况,以及基层执法单位依法行政工作开展情况。组织领导和工作推进情况主要包括健全组织机构、明确领导责任、落实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制定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具体实施方案以及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依法行政工作情况主要包括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举报投诉案件的办理情况,规范性文件的清理及修订情况,2010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检查中存在问题的整改情况,法制宣传教育的开展情况等。

抽查采取参与所在单位自评工作、走访调查、抽查行政执法案卷和工作台帐等方式,综合测评行政执法部门的行政执法情况和评议考核工作的开展情况,交流评议考核工作取得的经验和存在的问题。

(四)总结迎检阶段(7月至11月)。

抽查工作结束2周后,各检查组向厅政策法规处提交本组评议考核工作报告,厅政策法规处将根据抽查情况,总结我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将本次评议考核情况报交通运输部,并在全系统内进行通报,及时推广评议考核中好的经验和做法,对评选为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单位进行通报表彰。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或责令限期整改,做好迎接部督导检查的各项准备工作。

五、评议考核的奖励

厅属各行业主管单位在自评的基础上,从交通运输行政执法成绩突出、考评结果为优秀的单位中,向省厅各推荐2个交通运输部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候选单位,省厅从中向交通运输部考核推荐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单位。省道路运输管理局、省公路路政管理总队向省厅推荐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单位各10个,省水运管理局(地方海事局)、省交通基建工程质量监督站各推荐3个,各市州交通运输局各推荐2个,省厅将根据自评和抽查情况,研究确定2011年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优秀单位进行表彰。执法评议考核推荐材料包括推荐表、执法评议考核自评报告(附评分表)各一式两份,于10月30日前报厅政策法规处。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严密部署。

执法评议考核是开展执法监督的有效手段,是加强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监督,落实执法责任制,规范执法行为,促进依法行政的重要举措。全省交通运输行政执法部门和单位要充分认识开展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的重要性,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明确专人负责,认真开展自评工作,做好迎接省厅重点抽查和交通运输部督导检查工作,确保考评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突出重点,力求实效。

要以交通运输行政许可工作实施情况为重点,本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有错必纠、奖罚分明的原则,全面考核行政执法工作,确保考评工作取得实效。要深入调查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的意见和建议。通过奖励、整改、问责、纠错等手段,提高评议考核的实际效果,促进严格执法、公正执法、文明执法和优质服务。

(三)着眼长远,完善机制。

要结合此次考评工作不断创新考评办法,实行日常考评、阶段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常态考评、动态考评和实时考评相结合,逐步完善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度,建立长效机制,促进交通运输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

篇三: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的通知

(交质监发[2008]52号)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力度,规范质量安全督查工作,促进质量与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部组织编制了《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现印发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贯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2008年4月28日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督查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督抽查工作,提高督查的科学性,促进质量与

安全管理水平的提升,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公路工程质量监督规定》、《水运工程质量监督规定》、《公路水运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交通运输部组织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活动。

第三条 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督查,应了解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掌握质量与安全动

态,促进工程质量与安全综合水平的提高。

第四条 督查依据:

(一)国家和行业有关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生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二)有关技术标准及强制性条文;(三)项目设计文件及有关合同文件。

第五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实行督查组负责制,督查组由部质监总站组织有关人员组成。督

查组成员对督查记录及结论署名并负责,督查组负责人对督查的综合结论署名并负责。

第六条 督查工作应坚持严肃、科学、客观、公正的原则。督查组成员应自觉遵守各项廉

政规定。

第二章 督查方式和内容

第七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分为综合督查和专项督查,可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查看现

场、询问核查、随机抽检等方式进行。

第八条 综合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及在建项目质量与安全状况的

抽查。

质量与安全监管情况抽查,主要是抽查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有关工程质量和建设安全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情况,对质量与安全问题举报的调查处理情

况。

在建项目质量状况抽查包括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的情况,公路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3,水运工程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4-9。在建项目安全状况抽查包括安全管理行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安全生产督查内容及评分表详见附表10-11。在建项目的质量安全督查计分方法详见附件12。

第九条 专项督查是对公路水运工程的关键环节、重要部位的质量、安全状况采取的有针

对性的抽查,具体工作方式和程序可根据工作需要确定。

第三章 综合督查要求

第十条 部根据公路水运工程建设总体情况,制订年度综合督查计划。综合督查每年应抽

查不少于全国1/3的省份。

第十一条 公路工程具体督查项目由督查组赴现场前随机确定,一般选1至2个国家高速

公路网或交通运输部确定的其它重点公路在建项目,每个项目抽查合同段数量不少于3个,且不少于项目总里程的30%。

水运工程具体督查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投资主体和水运工程类别确定。

第十二条 综合督查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汇报本地区工程质量与安全监管工作情况;

(二)质监机构汇报督查项目的质量监督情况,安全监管部门汇报督查项目的安全监管情况;

(三)项目法人(建设单位)汇报项目质量和安全生产的管理情况;(四)确定抽查合同段;

(五)分组查阅资料、查看工地现场、抽检工程实体质量;(六)督查组评议,并对项目进行质量、安全评价;(七)督查组反馈意见。

第十三条 项目确定后,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应向督查组提交下列资料:

(一)项目基本情况;

(二)项目平面图(标注主体工程施工与监理合同段划分里程桩号及主要结构物、施工与监理驻地、拌和场、试验室位置);

(三)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查中,发现的主要质量、安全问题及整改落实情况。

第四章 综合督查结果处理

第十四条 督查组应对督查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意见,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发现影响

主要结构安全的隐患或隐蔽工程重大质量缺陷时,应责令相关单位立即停止该工序或作业区的施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督促项目法人(建设单位)组织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

督查组发现实体质量抽检指标不合格时,应责成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工程部位进行检测,对确定不合格工程,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组织论证,实施修复或报废,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

第十五条 部质量与安全督查意见书于督查组完成督查工作后15个工作日内发出,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按督查意见书提出的要求,整改落实。

第十六条 当被抽查施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有3项(含3项)以上评分不足6分时,省级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督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时,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对相应的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深入检查。

当被抽查合同段工程实体质量关键指标有2项(含2项)以上抽查合格率低于90%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对相应的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深入督查。

第十七条 当督查项目所有被抽查合同段累计1/3的施工和监理单位质量管理行为评分不

足6分时,质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的工程质量监督工作报告中予以记录。

第十八条 在项目建设期内,同一被抽查单位质量管理行为两次督查评分不足6分的,质

监机构应在该项目验收时参建单位工作综合评价中予以反映。

第十九条 对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评分不足6分的被抽查单位,我部予以通报。 第二十条 对质量管理行为存在违规、工程质量存在严重缺陷或重大隐患的责任单位,省

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一条 当被抽查合同段安全生产现场督查评价2项(含2项)以上评分为0分时,

责令该合同段停工,由项目法人(建设单位)负责监督整改,并对相应的管理行为进行深入督查,合格后方可复工。

当督查项目中3个(含3个)以上合同段被责令停工,该项目暂时停工,由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复查,整改合格后方可复工,并予以通报。

被抽查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行为评价4项(含4项)以上为0分,被抽查监理单位或项目法人(建设单位) 其管理行为评价2项(含2项)以上为0分时,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将该单位列为年度重点督查对象,并将其违规行为在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

第二十二条 质量与安全督查资料应由专人整理、归档,可授权有关单位查阅。

督查资料包括督查计划、督查记录、督查意见、检测数据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区质量与安全督查实施细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交通运输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1:

公路工程质量管理行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注:1.评分分五个档次,分别为好(9、10分)、较好(7、8分)、一般(6分)、较差(3、4、5分)、很差(0、1、2分)。

2.各单位质量管理行为督查评分为各项抽查指标项评分的平均值减去应扣除分数。

附表2:

公路工程施工工艺督查内容及评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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