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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科生导师指导手册

时间:2017-06-14 05:4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经济管理学院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方法和模式,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切实把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工作落到实处,根据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大学生思想政治教育的意见》(16号文件)的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制是为学生配备指导教师的一种制度,建立导师制是学院确立“以学生为本”的教育教学理念,深化学分制改革的重要配套举措,是加强师生交流、促进教学相长、引导和激励学生创新的有效途径。

第二章 导师职责

第三条 关心和帮助学生在德、智、体诸方面全面发展,及时指导、掌握学生的思想、心理和学习状况。

第四条 向学生介绍学校、学院的基本情况,帮助学生认识和了解本专业的人才培养计划、课程体系、教学大纲、各专业方向;指导学生制定个人学习计划,确定学习进程,选择专业方向,对学生进行选课及辅修、修读第二学位、毕业等事宜给予指导。

第五条 指导学生开展科学研究活动,并向学生介绍进行专业研究的方法,组织和指导学生撰写学术论文,积极培养学生的科研能力。

第六条 指导学生积极参加暑期社会实践、科技创新活动、文化创建活动、社团活动,培养学生的综合素质,提高学生的实践能力。

第七条 被聘任的导师可采取集中指导和个别指导相结合的方式,定期和不定期的对学生进行指导,通过座谈讨论、专题讲座、学术报告、问卷调查、个别谈话等方式,了解学生的思想、学习、生活情况,解答学生在成长成才中遇到的各种问题。

第三章 导师聘任条件

第八条 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忠诚党的教育事业。

第九条 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作风正派,工作认真负责,言传身教,为人师表。

第十条 学术上有一定造诣,熟悉教学环节及培养过程,具有丰富的教育教学经验和一定组织管理能力。

第十一条 所聘任导师原则上要求具有硕士研究生及以上学历或中、高级职称。现任辅导员或班主任(四年级的辅导员或班主任除外)不在导师遴选之列。

第四章 导师聘任

第十二条 导师实行聘任制,由学院自主聘任,报校学生处审查备案。

第十三条 导师任期一轮一般为2-4年。特殊原因需要更换或调整的,经学院同意后进行更换或调整。不称职者应及时解聘。

第十四条 为培养跨学科复合型人才,可以跨院、系、所聘请导师。

第五章 导师的工作要求

第十五条 开学初必须与所指导学生见面,了解被指导学生各方面情况,在《经济管理学院辅导员、本科生导师工作手册》上认真填写被指导学生的个人基本信息,并与学生保持经常性联系。

第十六条 每位导师应根据学院的安排,每学年指导8-15名学生。

第十七条 一般情况下,每月与被指导学生面谈或集体指导1次,一学期面谈或集体指导4-6次。每次约谈之后需在《经济管理学院辅导员、本科生导师工作手册》上填写指导记录并签名。

第六章 导师管理与考核

第十八条 由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会同院教学办制定导师制的有关政策规定和实施措施,定期就导师工作的岗位审核、培训、考核、评优等进行研究部署。学生工作办

公室负责导师制的组织落实。

第十九条 学院定期召开导师例会,听取工作汇报,讨论研究工作,切实做好导师的遴选、委派及改派、年度考核、经验总结与评优等工作。

第二十条 导师应依据自己实际指导情况认真填写《经济管理学院辅导员、本科生导师工作手册》的相关内容,学院将以此作为考核导师的主要依据之一。导师工作每学年考核一次,为导师做出工作鉴定,评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情况存入本人档案。

第七章 导师待遇

第二十一条 实行导师岗位津贴,对考核优秀的导师,每学年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第二十二条 每学年进行一次总结表彰,根据考核内容,对工作成绩显著者,授予“优秀导师”称号(约占导师数5%比例),表彰情况记入个人档案。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解释。

内蒙古科技大学

经济管理学院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2007年9月

篇二:本科生导师制实施办法或方案(参考)

本科生全程导师制实施方案(试行)

一、指导思想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发挥教师教书育人的作用,形成全员育人氛围,切实提高本科生的教育教学质量,本着关爱学生、服务学生、发展学生的理念,体现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促进学生知识、能力、素质协调发展,我院推行本科生导师制。

第二条 本科生导师制是实施和完善学分制的基本要求,是提高人才培养质量的重要措施。本科生全程导师制主要指在本科生培养的整个过程中,推荐一些教师为学生学习和健康成长提供导向性和指导性服务。为切实做好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第三条 本科生全程导师制分两阶段完成,一、二年级配备低年级导师,三、四年级配备高年级导师。

二、导师的资格

第四条 入选的导师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忠诚党的教育事业,热爱学生,为人师表,工作认真,治学严谨,有强烈的责任心,能及时掌握学生学习与发展需求,敏锐把握学生的个性特点。

2.熟悉学校有关学分制教学的各项规章制度,具有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业务能力。

3.熟悉本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和培养方案,以及各教学环节的相互关系及全部培养过程,了解专业建设与学科发展的态势。

4.高年级导师必须具备中级(含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具有初级职称的优秀青年教师经推荐可作为低年级导师。

三、导师的职责

第五条 坚持“以学生为本”和“因材施教”的教育理念,按照学校有关规定和专业培养方案要求,为学生提供指导性、导向性和咨询性意见,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做好学业进程设计和人生发展规划。

第六条 向学生介绍学科专业特点、发展动态及其社会需求,结合专业培养目标,教育、帮助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积极的专业思想。

第七条 根据不同年级学生的实际情况和教学目标,给予相应的指导,帮助学生完善学习方法。

第八条 积极指导学生开展社会实践和科研活动,有意识地培养学生的科研兴趣、科研能力、创新能力和社会实践技能。根据实际情况,有条件的导师应适当安排学生参与科研课题或教学改革课题的研究或辅助性工作。

四、导师的选配与工作要求

第九条 低年级导师由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委员会统一安排,一般每位导师指导5~6名学生。低年级导师应指导新生尽快适应大学生活、学习环境,了解专业发展前景,侧重于指导学生如何健康生活、高效学习,怎样培养专业兴趣等问题。

第十条 高年级导师实行双向互选,一般每位导师指导学生不超过8名。高年级导师应侧重于指导学生参与课题研究、阅读专业书籍、撰写毕业论文、正确对待就业及考研等问题。

第十一条 在新生入学后1个月内配备低年级导师,学生二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后,完成其指导任务。学生在三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1个月内完成高年级导师的师生互选。高年级学生若对导师的指导工作不满意或与自己的发展取向不符,可在四年级第一学期开学后的1个月内提出申请,重新选择导师。

第十二条 导师在每学期初,根据师生双方的情况制定工作计划,可以通过集体谈话、组织讨论、个别谈话等方式对学生进行指导,也可以通过电子邮件、电话等形式进行。面对面指导每位学生每月不少于一次,平时要主动与学生保持联系。

第十三条 导师要加强与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委员会、辅导员、班主任及教学秘书的联系,沟通情况,互相配合;要收集和反馈学生对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的意见,对需要重点关心的学生,导师可向学院提出工作建议。

第十四条 导师和学生都要如实填写《本科生导师联系手册》,作为对导师和学生考核的依据。

五、导师的待遇

第十五条 导师对学生的指导工作经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委员会考核合格后,每生每学年计3个标准工作量,参与年终津贴分配。

六、学生的管理与考核

第十六条 本科生导师制面向我院全体本科生。学生通过导师制,加强对学科和专业的认识,提高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针对性,努力培养自己的科研意识和实践技能。

第十七条 学生要尊重导师,虚心求教,服从导师的教育与管理,认真完成导师交待的工作。

第十八条 学生应主动与导师联系,应尽量在导师工作时间内向导师请教、咨询和汇报,获得导师的帮助。每学期开学两周内应主动与导师见面,并根据导师的意见与本人的实际情况制定出本学期的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平常与导师联系每月至少一次。

第十九条 学生要认真参与导师确定的各项活动,积极参加导师所在学科或课题组的学术活动,尤其在科研训练和专业技能实践中要认真、踏实、多思、多问,努力培养和提高自身的科研能力与创新思维。

第二十条 学期末由导师对学生进行考核打分,并在《本科生导师制联系手册》中写出书面评语,所得分数作为综合测评的依据之一。考核不合格者,将在本学年内不给予任何的评奖评优。

七、组织领导和管理

第二十一条 本科生导师制由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委员会负责组织实施。具体职责:按照学院制定的实施方案,制定导师选派计划,负责本科生导师配备及培训工作;做好导师的考核与评优表彰工作;做好导师日常业务管理工作,协调导师和辅导员、班主任的工作关系。

第二十二条 实行导师制期间,班级学生组织继续存在,院团委、辅导员、班主任的管理职责不变,对导师工作应主动协助支持,并根据本方案向学生提出明确要求。

第二十三条 设立《本科生导师联系手册》。《本科生导师联系手册》由导师保管,学生填写基本信息和学期学习与综合素质发展计划,导师记录指导工作情况和学期考核情况;学院于学期末收阅《本科生导师联系手册》,检查导师工作进展情况;两年指导周期结束,学院将《本科生导师联系手册》收回存档备案。

第二十四条 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委员会每学年对本科生导师工作考核一次,表现突出者给予表彰和奖励,不合格者取消导师资格。

八、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动物医学院学生教育与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篇三:厦门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管理办法

厦门大学本科生导师制工作管理办法

为进一步加强本科生的培养工作,充实完善我校本科生导师制,构建全员育人的本科生导师工作体系,现制定《厦门大学本科生导师工作管理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导师配备

新生入学后,为每名学生配备导师,指导周期三年(5年制为四年)。学生进入毕业班后,改为结合毕业论文配备论文导师。

本科生导师的配备,采取师生双向选择与学院调配相结合的办法。指导周期内遇有特殊原因,经学院批准,可以调换导师。

二、导师资格

1.凡受聘全职教师都有义务担任本科生导师。

2.鼓励学校机关部处、学院党政管理干部担任本科生导师。拟担任本科生导师的党政管理干部要求本科毕业工作满三年或硕士毕业工作满二年或博士毕业。

3. 鼓励退休老同志(年龄未超过70岁)根据专业特长担任本科生导师。

三、导师聘任

1.导师聘任由本科生单位学院组织实施,各学院根据学生数公布需要的本科生导师工作岗位。原则上每位导师指导的学生不超过15名。

2.生师比偏高的院系可以聘请机关部处或学院党政人员、公共教学部、研究所的教师或退休老同志担任导师。

3.全职教师和学院党政管理干部一般担任本院系本科生导师。

4.学校机关部处党政管理干部、或没有本科生单位的教师要根据自身专业技术及特长担任相关院系的本科生导师。

5.退休老同志可根据个人意愿、身体条件和自身专业技术及特长担任相关院系的本科生导师。

6.原则上导师必须连聘三年以上。

四、导师工作职责

1.为人师表,通过言传身教,引导、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和社会主义荣辱观;

2.指导学生安排学习进程,包括按照教学计划指导学生个性化选择学习方向、选课等;

3.引导学生确立正确专业思想,指导学生科学规划职业生涯;

4.培养学生刻苦学习精神和严谨治学态度;

5.指导学生社会实践或科学研究训练。

五、导师工作基本要求

1.每个学期开学初必须与学生见面,了解被指导学生的学习情况与新学期的学习计划。

2.平均每月与被指导学生至少个别交流或集体指导1次,一学年交流或集体指导不少于8次。

3.每学期结束前,导师须在《本科生指导手册》填写指导记录,并就学生的学习、参加科研训练以及思想生活等方面提出建议或意见。

六、导师工作考核

1.导师工作纳入教师、党政管理干部年度工作及聘期工作考核内容,由各单位聘任委员会(聘任小组)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2.导师属全职教师系列,每学年指导1名本科生视同承担5个标准课时的教学工作(但不直接顶替课程教学)。导师属党政管理干部系列,按照集体指导一次折算半天工作日(但不直接顶替上班时间)。退休老同志导师工作由各单位参考全职教师系列或党政管理干部系列要求考核。

3.每年度各学院组织学生对导师指导工作情况进行测评(见附件1)。学校每两年表彰一批优秀本科生导师(约占导师数的5%比例)。

七、导师工作组织管理

1.学校成立领导小组

校领导任组长,教务处、学生处、人事处领导任组员,教务处为秘书单位。各部门分工:教务处负责教学管理方面的工作指导;学生处负责学风、思想道德方面的工作指导;人事处负责将导师工作纳入教师或党政管理干部年度和聘期考核。

2.机关部处成立领导小组

由各机关部处的领导担任组长并指定本单位人员为小组秘书,负责本单位导师推荐遴选,并将拟承担本科生导师的名单汇总(见附件

2)报送教务处。教务处按其本人的意愿将名单送到相关学院,由相关学院统一确定、调配。

3.各学院成立领导小组

由分管学生工作和教学工作的学院领导共同负责,具体组织本科生导师制工作实施。

各学院的工作包括:导师的遴选、聘任及改聘;导师工作过程的具体指导、管理;导师的年度工作考核;导师制工作评估、经验总结与评优等。

4.设立《本科生导师指导手册》

《本科生导师指导手册》发至每位被指导的学生,由学生本人保管。

每学期结束前,学生主动将《本科生导师指导册》交给导师或由导师统一收回。

导师在填写指导记录后统一交至教学秘书。教学秘书于下学期开学初学生注册时将《本科生导师指导册》加盖公章后发回学生。

指导周期结束后,学院收回并保留《本科生导师指导册》。学院毕业时学院将《本科生导师指导册》发给学生作为留念。

5.建立本科生导师工作状态数据库。状态数据库详细记录导师的工作情况,全程跟踪学生的思想、学习等方面的成长记录。

八、导师工作经费管理

1.本科生导师经费按每年每指导一名学生200元标准划拨。

2.本科生导师指导经费主要用于指导学生过程中产生的交通费、通讯费、复印费、印刷费、活动费、少量杂志书报费等,但该经费不得用于购买计算机等各类硬件设备、机票等。

3. 本科生导师指导经费每半年划拨一次。各学院于每个长学期

初报送本学院上或下半个年度一至三年级本科生人数(五年制专业的含四年级本科生人数),教务处审核后送财务处按每生每半年100元划拨经费。

4.本科生导师指导经费每半年集中报销一次。其中,通讯费额度一年不超过200元。餐费额度每人/次不超过50元。交通费凭车票、船票按实际发生的费用报销。导师每次报销经费时,除了提供相关票据之外,还必须附上经费报销明细表(附件3),由导师聘任单位财务一支笔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

九、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有《厦门大学本科生导师制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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