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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7-05-24 05:4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2015

山东省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办法

(2003年4月1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57号发布 根据2010年11月29日《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山东省乡镇、街道治安保卫责任制暂行规定〉等13件省政府规章的决定》(省政府令第228号)修订 2014年11月10日省政府第42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三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四章 动物和动物产品检疫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管理,预防、控制和扑灭规定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保护人体健康,维护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无规定动物疫病区的规划建设、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进出境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无规定动物疫病区(以下简称无疫区),是指具有天然屏障或者采取人工措施,在一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的一种或者几种动物疫病,并经依法验收合格的区域。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无疫区管理工作的领导,将无疫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实行无疫区管理考核奖惩制度,加强基层动物防疫队伍建设,健全完善动物防疫体系,并将规定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扑灭、检疫和监督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组织村(居)民协助做好本辖区内的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无疫区管理工作,可以根据动物防疫工作需要,向乡(镇)或者特定区域派驻兽医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财政、卫生和计划生育、公安、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林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无疫区管理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根据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负责动物疫病的监测、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疫情报告以及其他预防、控制等技术工作。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和支持开展动物疫病的科学研究,推广先进适用的科学研究成果,普及无疫区管理和动物防疫科学知识,提高动物疫病防治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动物防疫信息化建设,建立动物防疫信息化平台,对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等实施动态监督管理,提高动物防疫信息化水平。

第二章 规划建设

第九条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动物疫病防治规划,编制全省无疫区建设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十条 无疫区建设应当符合下列标准:

(一)规定期限内没有发生规定动物疫病;

(二)具有健全的兽医工作体系;

(三)具有山脉、河流、海洋等天然屏障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动物隔离场所等人工屏障保障体系,具备对动物、动物产品流通环节的监管能力;

(四)具有健全的动物疫病监测、动物疫情信息网络体系,县级兽医系统实验室具备开展规定动物疫病病原学监测能力;

(五)配备与动物防疫及其监督管理工作相适应的设施、设备,健全相关记录和档案,具备对规定动物疫病可追溯能力、应急反应能力和综合防控能力;

(六)国家规定的其他标准。

无疫区建设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按规定向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申请验收。

第十一条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在进入无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和口岸,设立动物卫生监督检查站,配备检疫、消毒、隔离、无害化处理等设施设备,实施动物卫生监督检查和防疫消毒。

第十二条 进入无疫区的主要交通道口和口岸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设置标志牌。标志牌的数量、位置和式样由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有关部门协商确定。

第十三条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无疫区建设规划,编制无疫区动物隔离场所建设规划。

无疫区动物隔离场所由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建设或者指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完善病死动物无害化处理补助政策,建立健全病死动物收集体系,

配备封闭运输车辆等设施设备,依法处理染疫、疑似染疫、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第三章 动物疫病预防与控制

第十五条 无疫区内应当实行动物标准化、规模化饲养,限制动物散养、混养,逐步取消中心城区动物交易市场,促进畜牧业生产向安全化、生态化、科技化方向发展。

第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建立风险评估制度,定期组织对规定动物疫病状况进行风险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或者调整相应的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措施。

第十七条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全省规定动物疫病强制免疫计划。

未列入强制免疫计划的规定动物疫病,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危害程度制定免疫计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计划免疫。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对动物免疫效果进行监测。对免疫效果未达到规定标准的,应当进行补充免疫或者强化免疫。

第十八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应当配备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无害化处理、清洗消毒等设施设备和动物防疫技术人员,依法履行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对经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抛弃或者处置。

第十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基层兽医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健全动物疫情监测网络,对规定动物疫病进行监测。

第二十条 省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动物疫病监测计划和本省实际,制定全省无疫区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净化计划。

无疫区所在地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全省无疫区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净化计划,制定本行政区域的无疫区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净化计划,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备案。

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应当根据无疫区规定动物疫病监测净化计划,开展规定动物疫病监测,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或者阻碍。对监测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一条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隔离场所,以及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场所,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依法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 从事动物疫情监测、检验检疫、疫病研究与诊疗以及动物饲养、屠宰、经营、隔离、运输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立即向当地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者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报告,并采取隔离等控制措施,防止动物疫情扩散。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现动物染疫或者疑似染疫的,应当及时报告。

接到动物疫情报告的单位,应当及时采取必要的控制处理措施,并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上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或者漏报动物疫情,不得授意他人瞒报、谎报或者迟报动物疫情,不得阻碍他人报告动物疫情。

第二十三条 动物疫情的认定和公布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发生人畜共患传染病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与同级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及时相互通报。

第二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规定动物疫病控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篇二:山东省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

山东省动物卫生证章标志检查内容和评分标准

一、检查采取评分制,总分1000分

本次检查内容主要包括证章标志各环节规范化管理及各项管理制度的落实情况、证章标志规范使用情况两大部分

其中,市级252分,县级608分,乡镇140分。 二、检查得分

市级得分:分

两县平均得分:分;其中县得分,县得分。 两乡镇平均得分:分;其中乡镇得分,乡镇得分。 现场考核得分小计:分 考核组签字:组长

组员联络员

- 1 -

- 2 -

- 3 -

- 4 -

- 5 -

篇三: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山 东 省 人 民 政 府 关于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意见

(鲁政发〔2006〕11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为从根本上防控高致病性禽流感等重大动物疫病,促进畜牧业发展,维护公共卫生安全,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国务院《重大动物疫情应急条例》(国务院令第450号)、《国务院关于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国发〔2005〕15号)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重大动物疫病防控工作和畜牧业发展的实际,现就我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我省是畜牧业大省,畜牧业产值、畜产品产量、畜产品出口等畜牧业主要经济指标均居全国前列,畜牧业在农民增收、农业结构调整、农村经济发展和食品工业的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随着我省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对外开放进程的加快,现行兽医管理体制已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尤其是机构不健全、队伍不稳定、职责不清晰、基层防疫人员缺乏、力量薄弱,严重影响了重大动物疫病的防控和畜牧业的发展。因此,加快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尽快建立健全符合公共卫生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动物疫病防控能力,促进畜牧业健康发展,已成为当前十分紧迫的任务。

二、推进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指导思想和主要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按照政府全面履行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公共服务职能的要求,提高兽医行政管理效率,提高动物卫生监管执法水平,提高动物防疫公共服务能力,促进畜牧业稳定发展和农民增收,确保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

(二)主要目标。本着“精简、统一、效能”的原则,健全机构、明确职能、理顺关系、完善法规,逐步建立起科学、统一、透明、高效的兽医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建立健全兽医行政管理、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体系,稳定和强化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立动物疫病防控的长效机制,提高兽医管理机构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促进我省动物卫生工作全面发展,不断提高我省动物卫生及其产品的安全水平。

三、建立健全畜牧兽医工作机构

(一)建立健全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按照国务院有关文件的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加强省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建设。建立健全市、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具体机构设置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在不突破机构限额的前提下,因地制宜,根据当地畜牧业发展和兽医工作需要确定。将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设为政府工作部门的,需按程序报批。上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下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的指导;各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要加强对动物防疫、检疫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进一步加强兽医医政、药政管理工作。

(二)建立健全兽医行政执法机构。省、市、县三级组建动物卫生监督所,作为行政执法机构,依法承担动物防疫、检疫与动物产品安全监管的行政执法工作,同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负责对其进行管理,并加强其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技术手段和能力建设。出入境动物及其产品的检疫工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三)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承担动物疫病检测、诊断、流行病学调查研究等技术支持机构(实验室)是畜牧兽医行政管理和执法监督机构的重要技术保障和依托。要整合现有兽医技术支持机构和资源,按照综合设置的原则,建立健全兽医技术支持体系。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兽医技术资源,通过充实力量、资格认可、安全监管,切实加强兽医参考实验室、区域诊断实验室建设。有条件的地方可单独设置兽医技术支持机构。

(四)加强基层动物防疫机构建设。根据公益性职能和经营性服务分开的原则,积极推进乡镇畜牧兽医站改革。县(市、区)畜牧兽医主管部门根据畜牧业发展和动物防疫、检疫工作需要,按乡镇或区域设立畜牧兽医站,为公益性事业单位,承担动物防疫、检疫和畜牧兽医公益性技术推广服务职能,人员、业务、经费等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

统一管理,所需编制由原乡镇畜牧兽医站编制划转,或在县级事业编制总额内调剂解决。对原乡镇畜牧兽医站承担的诊疗服务、饲料兽药经营等经营性业务进行科学界定,并与公益性职能合理分离,使其走向市场。鼓励和引导乡镇畜牧兽医站分流人员创办经营性兽医服务实体。

(五)聘任村级动物防疫员。凡饲养畜禽的村庄,原则上要聘任动物防疫员,协助做好动物防疫、检疫、疫情报告等工作。已建立动物防疫队伍的市、县(市、区),要总结经验,完善制度,充分发挥好村级动物防疫员的作用。尚未建立动物防疫队伍的市、县(市、区)应尽早建立动物防疫队伍。村级动物防疫员的聘任,可视畜禽饲养规模,按每村1至2名掌握。村级动物防疫员由县(市、区)畜牧兽医行政管理机构管理和组织技能培训。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可给予村级动物防疫员一定的误工补贴。补贴标准由各市根据实际情况确定,经费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省财政对30个财政困难县给予适当补助。四、提高兽医队伍工作能力

(一)逐步推行官方兽医制度和执业兽医制度。从事兽医工作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业务培训,提高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经资格认可、政府任命等程序,可进入官方兽医队伍。从事动物疫病诊断、治疗和动物保健等经营活动的兽医人员,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取得执业兽医资格。从事兽医化验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等职业的人员,应经培训考核,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各地要通过成立兽医行业协会等方式,加强行业自律,规范从业行为,提高服务水平。

(二)切实加强兽医工作能力建设。加强兽医高等教育和职业教育,保证人力资源储备,提高从业人员整体素质。加强兽医科学研究,完善动物疫病控制手段,建立健全风险评估机制,提高科学防治水平。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跟踪研究国际动物卫生规则,促进我省兽医工作的开展。

各级畜牧兽医行政部门要与卫生部门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合作机制,进一步完善科技、人力、设施、信息等资源共享的实验、检测体系和专家组织联络体系,全面做好人畜共患传染病流行病学调查、疫情预测、防控等工作。

五、建立和完善兽医工作保障机制

(一)建立科学合理的经费保障机制。兽医行政、执法和技术支持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统一管理。对兽医行政执法机构实行全额预算管理,保证其人员经费和日常运转费用。动物疫病的监测、预防、控制、扑灭以及动物产品有毒有害物质残留检测等经费,由各级财政纳入预算、及时拨付。执法机构依法收取的防疫、检疫等行政事业性收费上缴财政,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要加强对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确保专款专用。

(二)加强动物防疫体系基础设施建设。要做好各级动物防疫体系建设规划编制工作,并将动物防疫体系建设项目纳入年度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充实、完善各级兽医工作机构的设备、条件,建设各级各类兽医实验室,加快防疫、检疫基础设施建设,完善防疫、检疫手段,提高诊断、检测能力和生物安全水平。

(三)完善兽医管理工作法律法规体系。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完善我省官方兽医管理、执业兽医管理、兽药管理等动物疫病防控方面的配套法规,充分发挥法律法规在兽医管理工作中的保障作用。

(四)推行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积极发展畜禽规模化、标准化饲养,努力减少畜禽散养。加强优良畜禽品种的繁育、引进和推广,提高优良畜禽品种覆盖率。逐步提高畜禽饲养场舍建设水平。饲养场建设要达到规定的防疫条件,农户散养畜禽要符合防疫要求。规模饲养场和加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与管理人员要接受畜牧兽医技术培训,取得相应的资格认证。饲养场和饲养农户要接受重大动物疫病强制免疫,配合政府部门做好动物疫病防控工作,接受动物检疫。加快无公害、绿色、有机畜禽的饲养和认证工作。

(五)做好防疫基础工作。饲养场、饲养小区要建设污水污物处理场,散养农户要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展沼气等节能环保项目,搞好饲养环境净化。饲养场要设立专职兽医,乡镇畜牧兽医站要搞好散养畜禽的疫病防治。畜禽屠宰加工场点和交易场所要按规定建设卫生基础设施,搞好环境整治。畜牧兽医、出入境检验检疫、卫生、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要加强对畜产品加工运输、批发零售、进出口等环节的监督监管。

(六)积极发展畜牧兽医信息网络化管理。建立健全省、市、县三级畜牧兽医信息网络,推动与饲养场、加工企业、批发零售等单位的网络连接。建立健全畜禽饲养、出栏、免疫、检疫档案。加强对畜禽屠宰加工、国内销售、进出口贸易的调查研究,及时提供畜

禽产品产销信息,建立市场预警机制。加强对国内外动物疫情的搜集整理,搞好我省疫情的分析监测,为我省做好动物疫情防控工作提供信息指导。

六、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组织领导

全省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由省人事(编制)、农业(畜牧)、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法制等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密切配合,加强对改革工作的指导,及时总结经验,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各市人民政府要加强对兽医管理体制改革工作的领导,在深入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按照有关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各地畜牧兽医工作机构的调整改革,原则上要在2006年12月底前完成。各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会同编制(人事)、财政、发展改革、劳动保障等部门认真组织落实改革方案,并做好职工的思想工作,确保兽医管理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促进畜牧业的健康发展,为农民增收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出贡献。

山东省人民政府

二○○六年十一月八日

发布部门:山东省政府 发布日期:2006年11月08日 实施日期:2006年11月08日 (地方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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