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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时间

时间:2017-05-20 10:2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浅析《旅游法》引发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浅论旅游法引发的新问题及解决

学生:向昀霄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

指导老师:陈海峰 江汉大学文理学院

摘要

旅游法是一部为了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和合理利用旅游资源,促进旅游持续健康发展而制定的法律。旅游法对以往存在的旅游乱象进行了规范性调整,将保障旅游者权利,禁止强迫购物,禁止零负团费等明确写入法律,旅游法在规范旅行社和导游行为、调整旅游乱象的同时,也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旅游团费上涨导致旅游客源量下降、禁止强迫购物让导游不敢向游客提供购物信息、游客闲暇时间明显增多让游客无所事事等。本文主要针对旅游法对旅游乱象的规范调整所引发的几个新的社会问题进行探讨,结合各方观点,初步探讨如何细化旅游法相关规定来处理相应问题。

关键词

旅游法,强迫购物,欺客宰客,零负团费,维权,法律细化,法律实施

目录

绪论..................................................................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概述...................................... 3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产生背景 .............................. 3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主要内容 .......................... 4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现实意义 .......................... 4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乱象的调整.......................... 5

(一)旅游业存在的旅游乱象 ........................................ 5

1.”零负团费”................................................. 5

2.强迫购物..................................................... 5

3.景区门票乱涨价............................................... 6

4.欺客宰客维权难............................................... 6

5.旅行社违约................................................... 6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对旅游乱象的调整 .................... 6

1. 对于“零负团费”问题的调整.................................. 6

2.对于“强迫购物”问题的调整................................... 6

3.对于“景区门票乱涨价”问题的调整............................. 7

4.对于“消费者维权难问题”的调整............................... 7

5.对于“旅行社违约”现象的调整................................. 7

(三)旅游法调整乱象引发新问题 .................................... 7

1.“零负团费”现象难以杜绝。................................... 7

2.游客购物难................................................... 8

3.景区调价举行听证会并不能遏制“景区乱涨价”现象............... 8

4.游客异地维权难............................................... 8

三、浅析如何细化旅游法相关规定来处理相应问题.......................... 8

(一)对于“零负团费难以杜绝”的情况的解决方案 .................... 8

(二)“游客购物难”问题的解决方案 ................................ 9

(三)对“景区调价需举行听证会不足以规范乱涨价”现象的解决方案 .... 9

结论................................................................. 10

绪论

我们知道,随着社会发展,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外出旅游也成为越来越多的人的生活选择,随着旅游业的迅猛发展, “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欺客宰客”“惊人门票”等旅游乱象层出不穷,旅游法对此予以了规范,重点保障了旅游者权益,使旅游市场回归理性。但是,旅游法在调整旅游乱象的同时又引发了新的社会问题,因为旅游法自身存在的漏洞,在规范旅游乱象方面也很难切实起到一针见血的效果。本文对旅游法作了简要介绍,简述了旅游法是如何调整旅游乱象的,并初步探讨了旅游法调整旅游乱象所引发的新的问题及解决方案。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概述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是国家首部针对旅游业的立法,2013年10月1日起将正式实施,除总则、法律责任和附则外,分别对旅游者、旅游规划和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监督管理、旅游纠纷的处理等内容作了规定.它采用综合立法模式①,以保护旅游者合法权益为立法宗旨,实现了旅游规划入法,同时立法整治旅游行业痼疾,具有鲜明的特点。②使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在旅游活动③中都有法可依,在法律的规制下,旅游业将沿着法制轨道健康发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产生背景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曾列入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和国务院立法计划,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我国旅游业④近年来快速发展,据统计,截至2011年底,全国各类旅游景区景点①

② 万国华.论我国旅游法中亟待解决的几个问题[J].旅游学刊,2006(3). 樊英.浅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几大特点.消费导刊:2013年3月刊.

③李天元.《旅游学概论(第六版)》.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354页.

④ 董红梅.中国旅游立法现状与对策[J].大众标准化:2003(3).

达到两万多处,旅行社达到两万多个,星级饭店达到一万多家,旅游直接从业人员超过1300万人,国内旅游人数超过26亿人次,接待入境旅游超过1.35亿人次,公民出境旅游超过7000万人次,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

但是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现有的法规或部门规章在立法技术上存在不严谨的现象①,中国旅游立法存在一些问题②,中国旅游立法中存在的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法律规范和旅游合同特殊规定,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与我国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身份已不匹配。

世界上目前已有6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旅游法律。八届全国人大以来,社会上要求制定旅游法的呼声进一步提高。十一届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成立后,于2009年12月牵头组织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家旅游局等23个部门和有关专家成立旅游法起草组,负责旅游法的起草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于2013年10月1日正式实施。 ③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主要内容在于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规范导游和旅行社行为,加强旅游监督管理机制以及及时处理旅游纠纷等方面。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以依据及及时处理旅游纠纷等方面。为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提供了法律以依据和法律保障。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的现实意义

在旅游法出台之前,政府对旅游业发展的干预④从未间断,但是都是一些法规和规章,如《旅行社管理条例》,《导游人员管理条例》等,但是一直没有一部单行的旅游法对旅游市场加以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旅游业在国民经济中①

② 韩玉灵. 浅析我国的旅游立法[J].法学杂志(旅游法学),2004(3). 董红梅.对完善中国旅游立法的思考《经济师》.2005年第8期.

③吴承涛.时代呼唤旅游大法[J].旅游学刊,2001(3).

④李天元《旅游学概论(第六版)》南开大学出版社,2009年:第238页.

的地位和作用法定化,通过法律的手段对以往存在的旅游乱象进行了规范性调整,以法律条文的形式明确了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权益,让旅游行为有法可依,让旅游业沿着法治轨道健康发展,实现对旅游业的宏观调控,协调旅游业与其他行业的关系。进一步健全了我国法律体系,中国旅游基本法可以使中国旅游业的发展方向、发展规模和旅游业各部门具体法规的制定工作具有直接的法律依据①。让我国旅游业和世界接轨,避免了许多旅游纠纷的发生,体现了我国作为旅游大国的责任感。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调整旅游乱象引发新问题

(一)旅游业存在的旅游乱象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发展突飞猛进,然而,零负团费、强迫购物、景区门票乱涨价等问题层出不穷,莫名其妙被拼团、游玩到某个景点就被告知要多收费、景区消费高得离谱??旅游乱象令人痛恨,更阻碍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在我国旅游业中存在的最常见的旅游乱象主要有以下几种:

1.”零负团费”

所谓“零负团费”接团,是等于或者低于成本价的团费,即旅行社在接外地组团社的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收客。“零负团费”的本质是欺诈游客,非法牟利。 从表面看,这是一种让利消费者的行为。事实上,羊毛出在羊身上。在“负团费”运行模式下,有些目的地地接社不仅不向组团社收取任何接待费用,反而向组团社“买团”。为了有得赚,地接社会带着游客住偏僻宾馆、游冒牌景点、吃难吃的餐馆、去昂贵却品质低劣的商店,这些供应商都是与地接社有合作关系,他们为了保证客源,只得将大部分营业业收入都“返还”给地接社和导游,陷入了低价经营循环中,而游客则陷入高价陷阱。

2.强迫购物

“强迫购物”现象大多是在“零负团费”下所产生的,因为旅行社在接游客团队时,分文不赚只收成本价,甚至低于成本价,注定了其后必然会“节外生枝”,比如向游客增加自费景点和购物点赚取“回扣”和“人头费”, 导游强迫游客在指定购物点购物①公学国.旅游立法滞后对旅游业的影响[J].中国科技信息(经济管理论坛),2005(4).

篇二:2013年实施的《旅游法》规定之后

丽江导游骂游客“不买东西比卖淫可耻”

2014-01-05 来源:兰州晚报 查看评论 有10人参与

据新华网消息云南省丽江市旅游局3日通报,该局已对网上曝出的导游辱骂游客“不买东西比卖淫可耻”事件依法立案调查,并将及时对外公布调查结果。

当日,网上曝出一段2分多钟的视频。视频中,有一男子口爆污秽之语:“一路下来,一分钱没有消费的话,比卖淫更可耻。”并称,“丽江欢迎你,云南欢迎你,欢迎你来干嘛,是欢迎你来消费。”随后,有女性人员上车推销螺旋藻,要游客购买。

通报称,导游辱骂游客的视频在网上播放后,丽江市旅游局高度重视,成立专门调查组并迅速开展调查工作,同时上报丽江市委、市政府,相关领导作出批示,要求旅游部门严厉查处。

经初步查明,涉案“导游”为刘俊杰,系丽江森龙旅游社安排的导游王光志(导游证号D-5332-000183)请来的助手,刘俊杰无导游证。目前,丽江市旅游局正依法对该案件进行立案调查。

通报表示,自《旅游法》正式施行后,丽江市严格按照《旅游法》对违法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努力建设国际精品旅游胜地。对该案件的处理结果,丽江旅游局将及时对社会进行公布。

2013年实施的《旅游法》规定,旅游者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旅游经营者的强制交易行为;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

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

以上内容来自:兰州晚报

[责任编辑:yf001]

篇三:《旅游法》学习计划

旅游开发投资公司学习《旅游法》

实施计划

2013年4月第十二届全国人在党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将在2013年10月1日旅行,为了全面理解、准确把握《旅游法》的确精神和主要内容,积极依法行政、依法治旅的进程,依据百里杜鹃党工委办公室下达的学习《旅游法》方案通知,结合百里杜鹃旅游景区及旅游公司的具体情况,现在初步拟定《旅游法》学习的相关实施计划:

1、 公司成立《旅游法》学习小组,在公司领导的带领下,经办公室及公司人事部为学习小组实施主体,组织公司人员深入学习《旅游法》。

2、 宣传动员自学阶段:翻印《旅游法》单行本发放给公司每一位员工,(已经完成该项工作)。召开《旅游法》学习专题会(韩清龙同志已经于上月主持如开)。

3、 召开《旅游法》学习专题会(韩清龙同志已经于上月主持如开)。

4、 根据5.28日公司会议上韩总提出的学习《旅游法》的相关要求,每星期半天学习时间,收集相关知识点整理后组织公司及公公司员工学习,并通过考试、知识竞赛等形式考核员

工学习情况。《旅游法》学习情况测评情况与绩效考核挂钩,成绩优异者加分,反之扣分。

5、公司财务部提供《旅游法》学习专项资金,用于相关资料的印制,及《旅游法》知识竞猜活动奖品的采购。

6、公司各部门分别成立《旅游法》学习小组,《旅游法》知识竞赛以部门为单位,设优秀团队奖一名、及优秀个人奖一二三名。在公司各部门中形成互动互励的学习竞争氛围。

做为景区经营管理并兼营旅行社业务的国有企业,我公司更应该主动深入的学习掌握《旅游法》的各项条款,并将其灵活运用到日常工作中。在公司各部门中形成互动互励的学习竞争氛围。在工作中依法守法,在经营中以法为据以法为纲。以《旅游法》为规范和指导,抓服务,重经营,使公司在未来取得跨越式的发展。

旅游开发投资公司人事部:李速

2013-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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