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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函询情况说明

时间:2017-05-17 07:3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谈话提纲

谈话提纲

为贯彻落实“3.18”地市纪委书记例会和“3.21”市纪委常委扩大会议精神,按照全面从严治党,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的要求,在线索“大起底”、“大清理”基础上,结合市县乡换届工作需要,督促“两个责任”落实,准确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宽严相济、区别对待”的原则,对你进行谈话函询。这种谈话方式毕竟不同于约谈、任前谈话等一般意义上的谈话。他是在收到群众举报和反映以后,组织上进行的提醒式、打招呼式的谈话。所以,请你一定要相信组织,诚心诚意地与组织交心。如果确实存在这些问题,就实事求是地讲清情况;如果有所隐瞒,以后一经发现,是要加重处理的。我给你讲的这些,既是组织对你的希望,更是组织对你的从严要求。我们将根据你主动向组织说明举报反映的有关问题、主动说明组织未掌握的有关情况、主动上交违纪所得、主动担当作为。

1、要求被谈话对象说明个人基本情况;

2、要求被谈话对象说明被反映问题情况;

3、要求被谈话对象说明其他组织未掌握的情况;

4、要求被谈话对象说明自身廉洁自律方面存在的问题;

5、被谈话对象认识和检讨。

今天同你的谈话到此结束。总之,你一定要认识到,这次与你进行谈话,是组织对你的关心与爱护。这次谈话不是一般意义上的谈话,要认识到这次谈话的严肃性,要本着有则改之,无则加勉的态度,认真面对问题,对照《党章》要求,认真反思问题发生的根源、原因和危害,真心从灵魂深处解剖,从思想认识上反思,认真整改。要求你在XX天内就存在的问题、产生的根源、存在的危害、如何整改等方面,书面向党组织写出深刻的检讨。党组织会根据你的认识情况提出处理意见。

篇二:函 询 通 知 书格式

函 询 通 知 书

[ ] 第 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年月日前报送

我委。 中共萧县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函询情况反馈表 篇二:函询通知书 函 询 通 知 书

湘赤监纪函询[ ] 第 号 同志:

根据《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细则(试行)》的有关规定,请你

对以下情况做出书面说明,表明态度,并将函询通知书及反馈表等有关材料于 年 月

日前报送我委。 中共赤山监狱纪律检查委员会 年 月 日 函询情况反馈表 篇三:“五询制”表格 相公镇纪委访询登记表 相公镇纪委约询登记表 相公镇纪委函询审批表

篇三: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诫勉谈话和函询的实施办法

关于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谈话、函询和诫勉谈话的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改进对领导干部的日常管理和教育,根据中央办公厅《关于对党员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和函询的暂行办法》、中央组织部《关于组织人事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提醒、函询、诫勉的实施细则》等文件的要求,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提醒谈话。

(一)对群众反映领导干部一般性问题,经组织调查与核实后,需要提醒谈话。

(二)领导干部可能存在违纪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需要提醒谈话。

(三)学校重点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需要定期进行提醒谈话 。

(四)其他监督岗位的领导干部,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提醒谈话。

(五)提醒谈话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提醒对象的具体情况及谈话内容确定适当的谈话人。

第三条 组织人事处针对群众反映的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等有关问题,也可以用书面形式对被反映的领导干部进行函询。

第四条 领导干部在收到函询的十五个工作日内,应当实事求是地作出书面回复。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回复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五条 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一)不能严格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和组织纪律,不能认真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决议、决定以及工作部署不力。

(二)不认真执行民主集中制,作风专断,不按原则和程序办事,造成一定影响的;

(三)不认真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一定损失。

(四)工作上华而不实、脱离实际、铺张浪费,造成不良影响。

(五)不严格执行廉洁自律规定,造成不良影响。

(六)其他需要进行诫勉谈话的可根据工作需要进行。

第六条 诫勉谈话的主要内容。

(一)向被约谈人说明谈话的原因和目的。

(二)听取被约谈人对有关问题作出的说明。

(三)根据被约谈人的陈述和有关问题,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诫勉意见。

(四)根据工作需要,向约谈人提出诫勉的主要事项,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第七条 诫勉谈话的要求和规定。

(一)对领导干部进行诫勉谈话,一般由组织人事处负责人作为谈话人,也可以根据诫勉对象的具体情况指定其他有关领导作为谈话人。

(二)谈话诫勉要做好谈话记录,内容包括:谈话时间、地点、被约人、谈话人、谈话内容等。

(二)对谈话中涉及的较重要问题,需要被约谈人作出书面说明和落实整改的,被约谈人应提交书面材料。

(三)对于没有改正或者改正不明显的,应当根据校党委的意见,予以批评教育并督促改正,或者作出组织处理。

第八条 领导干部接受函询和诫勉谈话,是组织了解情况,澄清是非的重要措施,被约谈人应正确认识,如实报告情况。

第九条 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需经本人核实)和回复组织函询的材料,由组织人事处留存。

第十条 谈话人对领导干部的诫勉谈话记录和函询内容要严格保密。对失密、泄密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5年9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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