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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协商

时间:2017-05-10 07:3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社区协商议事会章程

XXX社区协商议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基层民主建设,建立健全民主协商机制,增强广大社区居民的民主意识和参与意识,依据《宪法》和《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协商议事会是在村党组织领导下的群众性议事组织。

第三条 协商议事会必须遵守以下原则:

(一)坚持党的领导。协商议事会工作必须在村党组织的坚强领导下有序进行。

(二)坚持依法办事。协商议事会工作必须在国家政策、法律规定范围内进行。

(三)坚持以人为本。要把服务村民、增进社区合法权益作为议事会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四)坚持平等公正。协商议事会要积极吸纳民众尤其是相关人员作为议事会主体,纳入到协商的公共事务的讨论、决策、实施以及管理的各个环节,平等协商,形成共识。作出的决定要统筹兼顾各方面利益,符合绝大多数群众的意愿。

第二章 协商议事会组成

第四条 议事会成员基本构成为“6+X”(即固定成员+相关人员),所有的相关方都可以作为参与的主体,协商的内容不同,参与协商的人员也会有所不同,但主体主要有以下六类:即社区党组织、村民委员会、群众代表、有威望的老同志(退休老干部、老党员、老劳模等)、社会组织(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驻地单位等)、专业人士(提供经济、建筑、法律等专业技术、咨询的人士)。社区在具体操作上可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参与对象进行微调,原则上由社区党组织书记担任理事长,群众代表则通过邀请参加、民主推荐以及自愿报名后精心筛选等方式产生,最终形成“6+X”的人员结构。原则上,基层干部一般不超过三分之一。

第五条 议事会成员实行结构制,常任理事由村民代表会议在村 “两委”干部、村民代表、有威望的老同志、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代表中推选产生,一般

由5—7人组成,设理事长1人,其余为成员,任期与村委会一致。非常任理事根据涉及事务选举(推荐)产生。总人数原则上为11—15人。理事长由社区党组织书记兼任(支部书记和村主任一肩挑的可由支部专职副书记担任)。

第六条 常任理事在任期内因特殊原因出现缺额的,应及时召开村民代表会议补选。

第三章 职责和议事范围

第七条 协商议事会职责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向全体社区群众负责。向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报告工作,受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村务监督委员会的监督。

第八条 积极宣传并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和带动社区群众遵纪守法、自觉履行公民应尽的义务。

第九条 负责组织社区范围内关系群众合法权益的议题协商,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形成决议,并监督决议的执行。

第十条 经常联系社区群众,充分利用民情家访、QQ群、微信群等现代网络载体,及时了解、收集、掌握、整理、调查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

第十一条 大力提倡移风易俗,喜事新办,夹带丧事简办,反对铺张浪费,破除封建迷信,推动农村精神文明建设的健康发展。

第十二条 协商议事的范围:

(一)社区邻里矛盾纠纷调处涉及的问题;

(二)社区内公共文体娱乐活动所涉及的相关事务;

(三)社区内公共环境所涉及集体利益的有关事务;

(四)社区公共安全防范所涉及的相关事务;

(五)社区公众利益密切相关所涉及的民生问题;

(六)社区内事务引发的公共矛盾;

(七)社区内涉及的其他事务。

第四章 议事程序

第十三条 协商议事会议应坚持社区党组织领导,理事会组织,社区居民代表、驻社区单位、社会组织等共同参与的原则。

第十四条 协商议事会议采取不定期召开的方式,有三分之一以上理事会成员、五分之一以上18周岁以上居民、五分之一以上户主提议的情形,可以临时召开会议。

第十五条 协商议事会议必须有理事会成员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才能召开。根据需要,可以特邀居住在社区内的老干部、各级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相关涉事代表等列席会议。

第十六条 协商议事会在群众中收集意见和建议并提出议题,交社区党组织审查,确定议题。

第十七条 协商议事形成的会议决议,报村党支部、村委会备案并进行公示。

第十八条 对形成的会议决议,村党支部、村委会应予以最大支持,由社区理事会牵头有关单位、社会组织等具体实施,村监督委员会负责监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由本社区协商议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执行。

篇二:《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全文及解读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全文及解读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对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做了系统性部署。将城乡社区协商,确立为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举措,从百姓最关心的问题出发,保障大家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发展基层民主,畅通民主渠道,开展形式多样的基层协商,推进城乡社区协商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根据有关法律和《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精神,现就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提出如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重要意义。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和有效实现形式。改革开放特别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各地基层坚持有事多协商、遇事多协商、做事多协商,有效维护了群众切身利益,促进了社会和谐与文明进步。当前,随着新型工业化、信息化、城镇化、农业现代化的深入推进,我国经济社会发生深刻变化,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社区是社会的基本单元,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利于解决群众的实际困难和问题,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有利于在基层群众中宣传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努力形成共识,汇聚力量,推动各项政策落实;有利于找到群众意愿和要求的最大公约数,促进基层民主健康发展。

(二)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充分发挥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以扩大有序参与、推进信息公开、加强议事协商、强化权力监督为重点,拓宽协商范围和渠道,丰富协商内容和形式,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三)基本原则。坚持党的领导,充分发挥村(社区)党组织在基层协商中的领导核心作用。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充分保障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促进群众依法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坚持民主集中制,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防止议而不决。坚持协商于决策之前和决策实施之中,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坚持因地制宜,尊重群众首创精神,鼓励探索创新。

(四)总体目标。到2020年,基本形成协商主体广泛、内容丰富、形式多样、程序科学、制度健全、成效显著的城乡社区协商新局面。

二、主要任务

(一)明确协商内容。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坚持广泛协商,针对不同渠道、不同层次、不同地域特点,合理确定协商内容,主要包括: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当地居民切身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当地居民反映强烈、迫切要求解决的实际困难问题和矛盾纠纷;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重点工作部署在城乡社区的落实;法律法规和政策明确要求协商的事项;各类协商主体提出协商需求的事项。

(二)确定协商主体。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户籍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可以作为协商主体。涉及行政村、社区公共事务和居民切身利益的事项,由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牵头,组织利益相关方进行协商。涉及两个以上行政村、社区的重要事项,单靠某一村(社区)无法开展协商时,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牵头组织开展协商。人口较多的自然村、村民小组,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组织居民进行协商。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事项,可以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进行论证评估。协商中应当重视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

(三)拓展协商形式。坚持村(居)民会议、村(居)民代表会议制度,规范议事规程。结合参与主体情况和具体协商事项,可以采取村(居)民议事会、村(居)民理事会、小区协商、业主协商、村(居)民决策听证、民主评议等形式,以民情恳谈日、社区(驻村)警务室开放日、村(居)民论坛、妇女之家等为平台,开展灵活多样的协商活动。推进城乡社区信息化建设,开辟社情民意网络征集渠道,为城乡居民搭建网络协商平台。

(四)规范协商程序。协商的一般程序是: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在充分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研究提出协商议题,确定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通过多种方式,向参与协商的各类主体提前通报协商内容和相关信息;组织开展协商,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形成协商意见;组织实施协商成果,向协商主体、利益相关方和居民反馈落实情况等。对于涉及面广、关注度高的事项,要经过专题议事会、民主听证会等程序进行协商。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应当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跨村(社区)协商的协商程序,由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研究确定。

(五)运用协商成果。建立协商成果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需要村(社区)落实的事项,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实施,落实情况要在规定期限内通过村(居)务公开栏、社区刊物、村(社区)网络论坛等渠道公开,接受群众监督。受政府或有关部门委托的协商事项,协商结果要及时向基层政府或有关部门报告,基层政府和有关部门要认真研究吸纳,并以适当方式反馈。对协商过程中持不同意见的群众,协商组织者要及时做好解释说明工作。协商结果违反法律法规的,基层政府应当依法纠正,并做好法治宣传教育工作。

三、组织领导

(一)加强党的领导。村(社区)党组织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组织领导,注意研究解决

协商中的困难和问题,及时向乡镇、街道党委(党工委)和政府提出工作建议。积极探索扩大党内基层民主的实现形式,全面推进村(社区)党务公开,建立健全党代表联系群众制度,以党内民主带动和促进城乡社区协商发展。加强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鼓励和支持党员干部积极参与协商活动,切实发挥好基层党组织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城乡居民和各方力量广泛参与协商实践。

(二)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办法。要加强分类指导,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的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民政部门要会同组织等有关部门认真做好协商工作的指导和督促落实。推进乡镇、街道协商民主建设,提高乡镇、街道指导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能力和水平。建立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村(居)民委员会负责、各类协商主体共同参与的工作机制,定期研究协商中的重要问题。建立健全乡镇、街道协商与行政村、社区协商的联动机制,推动协商工作深入开展。注重发挥群团组织和社会工作者的优势,协助动员和组织居民群众参与协商。村(居)务监督委员会要加强监督,保障协商依法有序开展。

(三)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支持和保障。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法规,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民主实践提供法律支撑。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要进一步加大支持力度,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有条件的地方,经村(居)民会议或者村(居)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可以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对符合规定且受村(居)民委员会委托组织群众协商的人员,给予适当误工补贴,并按照村(居)务公开的要求予以公示。

(四)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倡导协商精神、培育协商文化,引导群众依法表达意见,积极参与协商。开展基层干部和行政村、社区工作者专题培训,提高组织开展协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广泛开展政策宣传,普及法律知识,帮助城乡居民掌握并有效运用协商的方法和程序,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参与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发挥各级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密切联系群众的积极作用,引导基层群众开展协商活动。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引领带动作用。

《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解读:协商于民 协商为民

日前,中办、国办印发了《关于加强城乡社区协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首次就城乡社区协商工作做出系统性部署,进一步明确了城乡社区协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为稳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指明了方向,提出了要求。

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

目前,城乡社区普遍建立了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城乡社区协商以不同形式普遍开展起来,并且日益成为基层群众自治的重要途径。民政部部长李立国表示,制定出台《意见》,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一是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的需要。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开展

形式多样的基层民主协商,推进基层协商制度化。《中共中央关于加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建设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基层协商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对开展基层协商提出了要求。城乡社区协商作为社会主义协商民主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基层民主协商的重心。目前,我国城乡社区协商在各地普遍开展,并取得了显著成效。但由于利益主体日益多元、利益诉求更加多样,各地普遍存在着协商发展不平衡、协商程序不规范、协商制度化建设滞后等问题,迫切需要出台规范性文件。《意见》通过明确协商的内容、主体、形式、程序、保障等,进一步推进城乡社区协商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

二是深化基层群众自治实践的需要。城乡社区协商作为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人民群众直接行使民主权利的有效途径。《意见》要求以健全基层党组织领导的充满活力的基层群众自治机制为目标,确保各类主体充分发表意见建议,用群众习惯的方式来解决群众身边的问题,通过平等理性协商达成共识,保障人民群众享有更多更切实的民主权利。

三是实现和维护好基层群众利益的需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涉及人民群众利益的大量决策和工作主要发生在基层,大力发展基层协商民主,重点在基层群众中开展协商。《意见》明确要按照协商于民、协商为民的要求,以城乡经济社会发展中涉及城乡居民利益的公共事务、公益事业为重点协商内容,切实解决城乡居民生产生活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李立国表示,加强城乡社区协商,有一些根本性的遵循:一是要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穿于城乡社区协商的各个环节,把党的领导地位体现在协商程序、协商环节之中,确保城乡社区协商正确的发展方向;二是要贯彻民主集中制,协商时既要依靠群众、发扬民主,广泛听取意见,又要坚持教育和引导群众,防止议而不决、决而不行,实现发扬民主和提高效率相统一;三是要坚持和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尊重城乡居民在协商中的主体地位,引导城乡居民广泛参与协商、自由表达真实意见,充分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四是要坚持依法协商、在法律法规许可的范围内组织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保证协商成果合法有效。同时,还要注重坚持全过程协商和因地制宜,增强决策的科学性和实效性,防止社区协商流于形式,不断提升基层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

实现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

基层群众自治是我国最直接、最广泛、最生动的社会主义民主实践,也是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的坚实基础。李立国说,目前,全国直接参与基层群众自治的农村人口达到6亿,城镇居民超过3亿,各地普遍建立了以村(居)民会议和村(居)民代表会议为主要载体的民主决策的组织形式,涉及村(居)民利益的重大事项,基本由村(居)民协商决定。同时,结合参与主体的情况和协商的具体事项,各地还探索了民情恳谈会、乡村论坛、社区议事会和民主听证会等多种协商形式,搭建起城乡居民参与公共事务和公益决策的平台,为人民群众表达利益诉求提供了渠道。

李立国表示,《意见》重点围绕“协商什么、和谁协商、如何协商、协商成果如何运用”等问题,使协商成为基层群众反映诉求、解决问题的重要途径。

一是在协商过程中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有机统一。《意见》明确了基层党组织在协商内容、协商程序上的领导地位;强调城乡社区协商是基层群众自治的生动实践,是基层群众自治框架内的制度安排,在协商中,要坚持基层群众自治制度,通过民主协商实现基层群众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要坚持依法协商,保证协商活动有序进行,协商结果合法有效。

二是确保协商主体更具有广泛性。《意见》中将协商主体确定为基层政府及其派出机关、村(社区)党组织、村(居)民委员会、村(居)务监督委员会、村(居)民小组、驻村(社区)单位、社区社会组织、业主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合作组织、物业服务企业和当地居民、非户籍居民代表以及其他利益相关方。同时,还可以根据协商的事项及内容,邀请相关专家学者、专业技术人员、第三方机构等,吸纳威望高办事公道的老党员、老干部、群众代表,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以及基层群团组织负责人、社会工作者参与,从而实现最广泛的协商,保障各方面利益相关者的协商权利。

三是使协商成果得到更有效落实。在现实协商中,有时会出现协商形式化倾向,有些协商由于事项复杂、利益分歧严重,导致协商事项议而不决、决而不行。《意见》明确了要建立协商成果的采纳、落实和反馈机制,保障协商成果的有效落实。对于通过协商无法解决或存在较大争议的问题或事项,提交村(居)民会议或村(居)民代表会议决定,实现发扬民主与讲求效率的有机统一。

四是进一步体现对协商分类指导。《意见》强调要加强分类指导,尊重群众首创精神,各地应根据本地区实际确定协商内容,强调针对人口密集、人数较多的村(社区),外来务工人员较多的村(社区),留守人员较多或地广人稀、居住分散、交通不便的农村地区以及民族地区的特点,设计协商方案,提高协商的针对性、有效性。同时,要积极开展城乡社区协商示范点建设,充分发挥先进典型的引领带动作用,推进协商活动健康有序发展。

将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城乡社区协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

城乡社区协商是用群众习惯的方式来解决群众身边的事情,在新的形势下如何加强城乡社区协商?

李立国认为,城乡社区协商作为完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的重要内容,其完善和发展需要一定条件:一是要建立健全工作机制,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把城乡社区协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结合实际情况研究制定具体指导办法。二是要稳步推进乡镇、街道的协商民主建设,加强乡镇、街道对行政村、社区协商活动的指导,促进政府治理和群众自治良性互动。三是要进一步完善基层群众自治的法律法规,为协商实践提供法律支撑。四是要加强对协商工作的支持,通过村级组织运转经费保障机制等现有渠道,为城乡居民开展协商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和资金保障。五是要提升城乡居民参与协商的能力,通过广泛政策宣传和专题培训等多种方式,营造城乡社区协商的良好氛围,促进基层民主实践的健康有序发展。

李立国表示,要将协商贯穿于群众自治的全过程。要将维护好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城乡社区协商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广泛听取相关利益主体的意见建议,增强决策的民主

篇三:2.XX社区协商议事会简介

XX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简介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是社区党委领导下的社区居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自我监督的议事协商机构。是社区居民参与社区事务,向社区建言献策、民主议事的渠道。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成员由社区党总支、社区居委会、住宅小区及驻社区单位、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推选产生。

XX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成员名额分配根据本社区区域实际情况分配为:社区党总支委成员X人,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X人,驻社区单位、物业公司、住宅小区业委会、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负责人XX人,户籍地居民代表XX人,非户籍地居民代表XX人。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共有XX人。

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设会长1名,副会长3名。会长和副会长由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选举产生。会长负责主持召开议题讨论会,向社区党总支、社区居委会报告居民议事会情况;副会长主要负责联络议事会成员、整理群众意见收集会收集的议题、组织议事会成员监督议题的落实。

XX社区居民议事协商会

主 任:XXX

副主任:XXX XXX XXX

委 员: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XX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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