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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外用工管理

时间:2017-05-04 06:17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编外用工劳务派遣人员管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行政事业单位人力资源有效配置,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切实保障用工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景宁畲族自治县委办公室、景宁畲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景委办〔2010〕2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编外用工是指机关事业单位因工作任务繁重、编内人员不足,而聘用在辅助性、事务性、临时性、阶段性或其它特殊岗位,不纳入单位正式编制,实行合同管理的人员。

第三条 编外用工管理的原则:

1、实事求是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提出用工计划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设定。

2、精简效能的原则。行政事业单位应按照科学合理、精简效能的原则,结合核定的单位编制数和岗位设置情况实行编外用工。对现有已经超编的单位,要从紧从严控制编外用工,防止用工过滥。

3、依法规范的原则。合同签订、工资待遇、社会保障和用工管理等必须遵循劳动用工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二章编外用工条件

第四条 行政事业单位符合下列条件情况的,可以招聘编外人员:

1、编制空缺而行政事业任务繁重,人员配备一时难以到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2、用人单位因车辆、仪器等设备增加,在编人员无法满足专业使用要求的;

3、因特殊专业(职业)技术岗位的工作需要而聘用编外人员的;

4、其他特殊情况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

社会公共事务管理岗位原则上不招聘编外人员。

第五条 招聘编外人员基本条件:

1、遵纪守法,品行端正,作风正派;

2、身体健康,能适应岗位工作要求;具有符合工作岗位所需的文化程度;

3、年龄在18周岁以上,其中新招聘人员男性一般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4、专业技术岗位原则上要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或职业技术资格证书;

5、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编外用工审批和招聘

第六条 需招聘编外人员的单位提出用工计划,填报?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计划审批表?,经乡镇(管理区)或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县编委审批。

第七条 编外用工申报每年二次,上半年在1月31日前,下半年在6月30日前上报用工需求计划。上报需求计划要结合用工单位编制数、实有人数、岗位设置和实际工作需要。对于目前聘用编外人员数已超过总编制15%的单位原则上不再审批用工计划。

第八条 用工计划指标下达后,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根据岗位要求提出用工条件,原则上由县人才交流中心组织面向社会实行公开招聘。公开招聘方式根据岗位要求确定。

第九条 人员招录后,由劳务派遣单位实行劳务派遣。劳务派遣单位为用人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与接受劳务派遣的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

第四章编外用工待遇和保障

第十条 用工单位应与派遣人员实行工资协商制度。编外人员工资分基本工资和岗位考核奖两块。基本工资不低于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基本工资增长幅

度参照我县城镇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标准确定。岗位考核奖具体由用工单位根据有关规定结合考核情况确定。

第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保险等参照城镇企业职工的社会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连续工作1年以上,按?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有关规定享受年休假。

第十三条 事业单位或国有营运单位公开招聘时,可面向劳务派遣人员适当倾斜。

第十四条 对于劳动保障部门推荐的城镇失业人员、驻军家属、国有企业改制下岗人员、再就业困难人员和未就业的高校毕业生,编外人员招录工作中要给予倾斜照顾。对于聘用的下岗失业人员和再就业困难人员,可从再就业专项资金中给予社会保险补贴或岗位补贴。

第五章编外用工管理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公司与派遣劳动者应签订2年以上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约定工作内容、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合同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期限、用工规则、劳动报酬、经费拨付、社会保险和派遣关系解除或终止等情形。

第十七条 根据劳务派遣协议,派遣人员基本工资、社会保险费及派遣服务费等费用由用工单位承担并及时拨付到劳务派遣公司。岗位考核奖及工作期间产生的相关费用由用工单位直接给付。劳务派遣公司必须按劳动合同规定及时发放工资、交纳社会保险等费用。

第十八条 对于编制空缺而顶编使用编外人员或编外人员控制在总编制15%之内的机关事业单位,县财政将给用工单位一定的工作经费补助。

第十九条 各用工单位要加强对派遣人员的教育与管理,建立健全考核奖励机

制,对派遣人员履行劳动合同和工作情况进行日常考核。填写?景宁县机关事业单位编外人员年度考核登记表?,考核结果分优秀、称职和不称职等次,考核材料于次年1月31日前报劳务派遣公司存档,考核结果将作为个人奖惩和合同管理的重要依据。县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财政等部门将对各单位编外用工执行情况开展不定期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劳务派遣公司要建立编外人员个人档案,做好有关材料归档和档案管理。在劳务派遣期间,编外人员其党、团组织关系迁转至用工单位或主管部门。

第二十一条 劳动合同解除、终止或续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和双方签定的劳动合同执行。在劳务派遣期间,允许编外人员选择到更适合其发展才能、专长的岗位或单位就业;合同期未满本人要求另行就业的,经用工单位同意,按规定解除合同;派遣人员未经劳务派遣公司同意,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给用工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根据有关规定由派遣人员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二十二条用工单位无故将派遣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公司,给派遣人员造成损失的,由用工单位按?劳务派遣协议?的相关规定向派遣人员支付补偿金。

第二十三条 编外用工双方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

第二十四条 现已聘用在岗的编外人员,用工单位和编外人员要求实行劳务派遣的,用工双方要对劳动合同、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进行规范后,由用工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协商办理劳务派遣手续,按照本办法进行管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我县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相符的,按本?办法?执行。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县委组织部、县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县编办)、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篇二:局系统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市××局系统编外用工管理规定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对局系统编外用工的管理,提高编外工作人员队伍素质,根据《劳动法》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通知》的有关规定,切实保障机关、事业单位和编外用工人员的合法权益,结合我局实际,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编外用工是指不占局系统行政事业单位编制,招用在辅助性岗位或环保协管员、以及少量因编制紧缺而招用的管理或专业技术岗位的不在编工作人员。

第三条 招用编外用工人员,应本着精简、实用和工作需要的原则。 第四条 编外用工指标由各单位根据工作任务变化,每年12月份上报次年用工申报表,经市人事局核准后方可使用;环保协管员根据专项指标使用。编外用工人员经费由财政预算资金安排统一核拨。

第五条 编外用工人员的基本条件和要求

1.思想素质好,热爱环保工作,遵纪守法、作风正派、乐于奉献、身体健康、五官端正;

2.编外用工人员一般要求高中以上学历,技术岗位的编外用工人员应持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与岗位相适应的专业技能证书;年龄一般要求男在55周岁以下,女在48周岁以下;优先使用有《××市就业援助证》人员。环保协管员应优先招用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年龄35周岁以下、环保相关专业的人员;

3.编外用工人员原则上要求××市区户籍。 第五条 编外用工人员招用程序

1.编外用工人员由用人单位按核准指标委托有资质的劳务公司招用,也可根据工作需要集中招用;

2.凡符合条件的人员,应提交个人身份证明、身体健康证明等,技术岗位的应提交相关上岗证明;

3.编外用工人员的招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4.编外用工实行试用期,试用期为2个月。 第六条 编外用工人员的权责

1.工资待遇。工资按市财政局核准的标准执行,享受《劳动法》规定的节假日和休假等权利。

2.享有参加本单位各种集体会议、活动以及上级部门组织的团体活动的权利。

3.有参加业务学习和培训的权利,享有依照《劳动合同》辞职的权利。

4.编外用工人员要自觉遵守用工单位及自身岗位的各项规章制度,积极完成工作任务。严格按照劳动安全规程开展各项工作,凡因违规操作引发事故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违规者承担全部责任。

第七条编外用工人员的管理

1.局系统编外用工人员的主管部门为局人事处;日常管理和业务培训工作由各使用单位负责。

2.编外用工一般以劳务公司派遣的形式,由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签订《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劳务派遣协议书》。有《××市就业援

助证》的,用人单位可直接与其签订《机关事业单位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各单位应及时将招用人员情况报局人事处备案(备案表附后)。

3.劳务派遣合同及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为2年以下。根据工作实际需要和编外用工使用期间的考核成绩,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与劳务公司协商办理续用或终止手续。编外用工人员本人在合同期内要求解除用工关系的,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公司或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经用人单位和劳务公司协商同意,并交清工作后方可离岗,用人单位应及时报局人事处备案。

4.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续用,同时将用工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1)在试用期被证明为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用工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工单位带来严重损失的; (4)与其他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

(5)患病或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服从另行安排工作的; (6)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的;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八条 用工单位的权责

1.根据实际情况,若需要精简人员或编外用工岗位工作任务不足的,用人单位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解除劳动关系,将用工人员退回劳务派遣单位,但必须提前一个月通知对方;

2.编外用工上岗前,用工单位应对其进行岗前培训,组织学习业务知识、安全规定、保密规定等规章制度;

3.用工单位应加强对编外用工人员的管理,定期对工作情况进行考核评定。

第九条 任何一方在合同期内因解除劳动合同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和当地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 本规定与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相违背的,以国家法律法规或上级规定为准。

第十一条 本规定由局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

局系统编外用工和协管员情况备案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20 年 月 日

编外用工指标: 名,现在用 名; 协管员指标: 名, 现在用名。5

篇三: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1

编外用工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进一步加强编外人员的用工管理,规范录用程序,健全管理制度,明确劳动关系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关事业单位编外用工管理的意见》(仑委办[2009]91号)精神,结合我单位用工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编外用工,是指我单位因工作需要聘用,经区编办审批同意,不纳入行政事业编制管理的人员。包括专业技术人员、行政事业辅助性人员和后勤人员(以下简称编外人员)。

第三条 编外人员的录用坚持公开、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单位设立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常务副主任担任组长,副主任为副组长,各科科长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综合科,具体负责编外人员的录用、考核、工资核发等工作。

第二章 编外人员录用的基本条件

第五条 拥护中国共产党,拥护社会主义制度,热爱祖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遵守单位规章制度。

第六条 诚实守信,品行兼优,身体健康,无违纪违法记录。

第七条 文化程度、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符合具体工作岗位的要求。

第八条 年龄要求原则上在18周岁以上,男35周岁以下(女30周岁以下)。

第三章 编外人员的招录

第九条 用人科室根据实际需要,提出书面申请,申请内容应包括拟用岗位、人数、专业技术要求及拟用人员的年龄、性别等相关要求,由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区人事局审批同意后进行招聘。

第十条 编外人员招聘由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向社会公开招聘,具体参照《宁波市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实施办法》有关规定执行。其中专技人员招聘工作方案报区编办备案。

第十一条 经录用的人员,按照《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统一签订劳动合同,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社会保险。

第四章 编外人员的使用和考核

第十二条 编外人员实行按岗定职,用人科室应将该岗位的工作职责告知上岗人员。新增岗位职责由各科室结合实际确定,并告知上岗的编外人员。

第十三条 编外人员考勤实行月报制,由用人科室负责于次月5日前将编外人员上月考勤情况上报综合科,根据考勤结果核定当月应发工资。

第十四条 每年对编外人员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年终作出综合考评,在此基础上提出继续使用或辞退意见,于每年12月25日前报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研究决定。

第十五条 编外人员违法违纪或违反单位规章制度的,按相应规定给予处理。

第五章 编外人员的续聘和辞退

第十六条 编外人员合同期满,经考核后符合续聘的,应于其本人《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办理续订合同手续;经考核后为不合格的,由综合科提出辞退意见,报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后执行,不予续聘人员应于其本人《劳动合同》到期前30日内,到综合科办理终止《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七条 在合同期间,因编外人员违反合同约定及达不到岗位要求自愿要求辞职或因编外人员其他原因需要辞职的,应提前30天报综合科,经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审批同意后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

第十八条 在合同期内,因机构调整、政策变化或区编办取消聘用编制时,用人单位与编外人员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九条 编外人员予以辞退后,应与用人科室办好相关交接手续。

第六章 编外人员的薪酬待遇

第二十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待遇总额根据北仑区人事局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编外人员的工资和社会保险按照劳动合同之约定发放和缴纳(个人应缴部分按规定由单位财务室从编外人员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二十二条 被考核为优秀和合格的编外人员发放年终考核奖金,考核不合格的编外人员不再发放年终考核奖金。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单位编外用工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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