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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额现金支付

时间:2017-05-04 06:1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

定》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华夏银行、招商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深圳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投资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深圳经济特区分行:

为加强现金管理,严格控制大额提现,防止金融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规定自1997年7月1日起实行。

二、中国人民银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根据本地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于1997年6月底前报总行备案。

三、开户银行要严格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和本地区具体实施办法,中国人民银行分支行要认真检查执行情况,遇到问题及时报告总行。

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

为加强现金管理,维护结算纪律,保证开户单位正常的现金需要,控制不合理大额现金支付,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以及《现金管理暂行条例》,现就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凡办理现金收付业务的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乡信用社(以下简称开户银行)都必须建立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制度。

二、实行登记备案的范围限于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体工商户以及外国驻华机构(以下简称开户单位)的大额现金支付,工资性支出和农副产品采购现金支出除外。对居民个人提取储蓄存款暂不实行登记备案。

三、大额现金的数量标准由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根据当地开户单位正常、零星的现金支出的实际确定,并报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备案。

四、开户单位在提取大额现金时,要填写有关大额现金支取登记表格,表格的主要内容应包括支取时间、单位、金额、用途等。开户银行要建立台账,实行逐笔登记,并于季后十五日内报送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备案。

五、开户银行对本行签发的超过大额现金标准、注明"现金"字样的银行汇票、银行本票,视同大额现金支付,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六、开户银行要配备专门人员或指定兼职人员,做好这项工作,经常分析大额现金支付情况,发现疑问,及时检查。对重大涉嫌案件要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对开户单位违反规定提取大额现金,或故意化整为零、逃避监管的,要给予相应的制裁。

七、中国人民银行各级分支行要定期检查开户银行执行大额现金支付登记备案规定的情况,对于开户银行不按规定建立台账,不按期

向人民银行报送备案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严肃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改正。

八、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要按季对辖区内大额现金支付情况进行分析和汇总,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如遇有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

九、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应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篇二:浅析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及应对方法

浅析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及应对方法

(张庆军 山东中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 276004)

摘要:加强现金业务管理,防范和打击利用现金支付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是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的一项重要工作。由于历史传统、居民交易偏好等原因,当前大额收支现金的现象极为普遍。经营单位大额收取支付现金,从国家宏观经济管理层面讲,会给预防和遏制洗钱犯罪、遏制偷逃税款带来极大挑战。本文结合案例,着重从单位经营者的角度分析大额支付现金的风险以及应对方法。

关键词:大额收支现金;风险;方法

对大多经营者来说,只要能把货款收回来就行,一般不会管它采取哪种结算方式;只要能降低采购支出成本,大都不会在乎现金支付还是转账支付。大额现金交易规模激增主要原因是为了交易方便,而对此引起的风险却未引起足够的重视。

一、大额收支现金的风险

(一)会引起资金流物流流向不符导致虚开发票的风险

最近到一公司审计,公司会计人员向我们说了这样一件事情:该公司收到一自然人张某现金50余万元,按其提供的地址发货后,根据自然人提供的单位名称和纳税人识别号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段时间后,公司收到国税稽查局的处罚通知,认定公司的上述业务属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按规定补缴增值税,同时处5万元的罚款。

面对这样的处罚,公司财务人员感到委屈和不解,向税务人员据理以争:这是正常的购销业务,我们已按要求申报并缴纳增值税,为什么要补缴增值税、缴纳罚款?税务人员作出如下解释:经查,上述购销业务的实际购买人是张某,张某购买货物后将其销往甲单位,公司只能给张某开具发票,实际上公司向甲单位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本项业务开具发票的购货单位与实际购货人不相符,根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属于“为他人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发票”,是虚开发票行为。依

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代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批复》(国税函发[1995]415号)规定,对纳税人代开、虚开专用发票的,一律按票面所列货物的适用税率全额征补税款;同时依据《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七条规定,虚开发票金额超过1万元的,由税务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面对税务人员的解释,公司虽然感到处罚有点冤枉,但税务机关的处罚有理有据,也就只好按要求补缴税款、缴纳罚款。(注:自2012年8月1日起,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未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应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已就其虚开金额申报并缴纳增值税的,不再按照其虚开金额补缴增值税。税务机关对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应按征收管理法发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33号 )

如何避免出现类似情况?资金的收取只要采取银行转账方式,上述风险就能有效避免。如果通过现金收取销货款,纳税人无法证明发票的购货单位与实际购货人相符,即无法证明资金流和物流一致,只要税务机关追究,纳税人就有虚开发票的风险。要是采取银行转账方式收取货款,资金流和物流流向一致,税务机关就不会认定为虚开发票。

(二)会发生贪污公款营私舞弊的风险

由于大额收付现金对现金流向难以控制,别有用心的人可以利用管理中的漏洞,一方面通过虚开发票、收取回扣等手段贪污公款,为单位的资金管理造成巨大的隐患;另一方面,收取的款项如果是现金,单位的应收账款再不及时对账,业务员收取现金后就可能不及时上交财务,给业务员造成挪用公款、中饱私囊的机会,这样无论对单位、还是对个人都存在极大的风险。

最近对一生产企业(以下简称甲企业)进行审计,因落实一笔款项到销售商(以下简称乙企业)延伸审计,虽然双方往来的账面余额没有差错,但通过进一步审计发现乙企业支付货款基本都用大额现金,而甲企业的账面显示乙企业交回来的货款全是银行承兑汇票。针对这种情况,期初我们百思不得其解,后来通过深入调查了解才解开谜团:出纳从业务员收到的现金后不急于入账,而是用现金到市场上以低于面值2-3%的价格购买银行承兑汇票,然后用银行承兑汇票入账,现金与银行汇票的差额神不知鬼不觉地进入了出纳的腰包。我们大致估算一下,甲企业的出纳一年内因此获得额外收入十多万元,当

然现在他正在为这种行为承担着自己应承担的责任。

(三)到金融机构存取现金发生意外的风险

大额收取现金,会到金融机构存现金;大额支付现金,当然要到金融机构提前现金。无论是存现金、还是提取现金,都存在无可估量的风险,即使采取再严密的防范措施,发生意外的可能也不能完全避免。前段时间搞的全国人民人心惶惶的周克华案件就是最好的证明,笔者就不多费笔墨阐述这方面的风险了。

(四)违反《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风险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2号)第五条规定,可以使用现金的范围包括:向个人支付职工工资、津贴、劳务报酬、奖金、劳保福利以及差旅费;向个人收购农副产品和其他物资的价款;结算起点(1000元)以下的零星支出;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他支出。第三条规定,开户单位之间的经济往来,除上述规定的范围可以使用现金外,应当通过开户银行进行转账结算。

《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条规定,开户单位如超出规定范围和限额使用现金的,按超过额的10%~30%处罚。

近年来笔者经常参加行政事业单位的预算执行审计,被审单位因大额支付现金被处罚的屡见不鲜,好多单位的会计人员接到审计取证单后才知道大额支付现金要被处罚,看到会计人员追悔莫及的样子心里着实为他们感到惋惜。

(五)私设“小金库”的风险

由于单位使用大额现金支付,就可以通过虚列支出等手段套取现金,从而私设”小金库”。另一方面,对收取的现金收入,可以采取收入不入账的方式套取现金,私设“小金库”。因此大额收取现金,为设立“小金库”提供了便利。因此现金形式存放的“小金库”在现实生活中非常普遍。其基本特点是:金额相对于银行存款较小,支配权一般掌握在单位的个别部门或小部分利益团体手里,主要用于为个人或少数人谋取额外的福利。具体表现为:一是收入不入账。通常是利用非正规票据或自制票据,将收取的房租、管理费、废品变卖收入等不入账,或利用一些个人交款后索取发票的意识不强,收款单位以各种借

口不开发票,将业务收入截留形成“小金库”资金。二是采用虚列支出的方法,套取现金。如:以劳务费、办公费、工程费、假发票等方式套取现金。三是虚报人数、工资额,将差额部分单独存放,形成“小金库”。四是商业行为的各种现金回扣等。上述四种行为,只要采取银行转账方式就能有效避免“小金库”行为的产生。

二、避免大额现金收付的应对方法

通过上述分析,我们知道大额收取现金的风险绝不是危言耸听。为了避免因大额现金收付引起的风险,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方面切实加强单位现金管理:

(一)加大现金管理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财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自律意识。将现金管理教育作为反腐倡廉教育的一项重要内容,经常对单位负责人、会计及相关业务人员进行加强现金管理、预防现金腐败的教育,让相关人员充分认识到正确使用现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自觉遵守现金管理的有关法规制度。

(二)鼓励单位采取转帐方式进行结算。采用转帐支付方式最大的优点是支出途径清晰,安全快捷,可以有效控制不合理支出,避免大量使用现金形成管理上的诸多问题,形成坚持转帐支付为单位首选财务结算方式的理念。笔者所在的当地正在行政事业单位中大力推广使用公务卡,这也能有效避免大额支付现金的发生。

(三)健全和落实单位内部现金管理制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现金管理暂行条例》、《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切合单位实际的现金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办理现金业务的权限范围和相应责任,形成现金管理有章可循,会计出纳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相互制约的内部控制工作机制。

(四)加强对现金业务的政府监督和社会监督。审计、财政、银监等政府职能部门,要加大对单位现金业务的审计检查力度,同时,鼓励媒体和群众参与现金管理监督。对严重违反现金管理规定的单位及个人,发现一例查处一例,从严从重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作者信息:

张庆军,男,1970年出生,本科学历,山东中元联合会计师事务所,邮编276004,单位地址临沂市兰山区陶然路107号联安现代城杰座6楼,手机13573987099。

篇三: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XX有限公司

大额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国资委《关于进一步推进国有企业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意见》的精神,进一步强化资金支付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防范资金风险,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及上级集团公司《关于对XX集团有限公司专项巡视情况的反馈意见》有关要求,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2. 适用范围

本管理办法适用于XX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3.定义

3.1 资金

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资金。

3.2 大额资金使用

大额资金使用是指对外投资、银行贷款、股利分配、大额采购、固定资产购置、对外捐赠、赞助和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等活动(不含对外提供担保)中一次性投入或支付金额较大资金的经济行为,主要包括但不限以下内容:

3.2.1 公司对外投资活动,包括出资设立企业、对其他企业的投资或入股、委托理财和对外借款等;

3.2.2 公司向银行贷款;

3.2.3 公司股利分配;

3.2.4 公司内部委托贷款;

3.2.5 对外大宗物资或者大额采购,包括固定资产购置、材料采购等;

3.2.6 对外捐赠、赞助等活动;

3.2.7 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

3.2.8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调动和使用,超预算的资金调动和使用;

3.2.9 年度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

3.2.9 其他大额资金使用情况。

4. 大额资金使用原则

4.1 实行“集体决策、分级授权”管理原则;

4.2 执行联签联审制度,实行公司财务负责人、分管领导、总经理联签联审;

4.3 预算管理原则。

5. 大额资金使用范围

根据公司目前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确定以下金额资金支出为大额资金使用的范围:

5.1 对外投资支出、股利分配、企业利润分配及补亏、对外实施并购重组、产权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视同大额资金使用管理;

5.2 100万以上(含100万)的公司向银行贷款;

5.3 500万以上(含500万)的公司内部委托贷款;

5.4 500万以上(含500万)对外大宗物资或大额采购;

5.5 20万以上(含20万)非生产性支出,包括对外捐赠和赞助支出;

5.6 500万以上(含500万)年度预算范围内的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不含工资、劳务费等)及50万以上(含50万)年度预算外正常经营活动资金支出。

6. 大额资金使用审批

6.1 公司大额资金使用实行领导集体研究决策。领导集体决策是指由公司经理办公会等形式作出的决策。

6.2 大额资金使用实行授权审批制。集体决策后,可授权总经理、分管领导和财务负责人签审。

7. 大额资金使用支付

7.1 支付申请:由相关责任业务部门提出资金使用意向和额度的书面申请材料,申请中需注明资金的用途、金额、预算、限额、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可行性研究报告、有效经济合同协议、请示报告等相关资料,报分管领导。

7.2 支付审批:公司经理办公会对相关业务部门提交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实行集体决策,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并书面形成经理办公会会议纪要。

7.3支付复核:相关业务部门根据公司经理办公会批准的大额资金使用事项,填写大额资金使用支付申请单并附有关资料,按5条办法的审批权限,实行联签联审。公司财务部对批准后的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复核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财务相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8. 本办法由财务部负责解释。

9.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XX有限公司

20XX 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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