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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荣院管理办法

时间:2018-11-09 11:2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宣城市光荣院管理细则

宣城市光荣院管理细则

为贯彻落实《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民优字[2011]62号文件精神,加强和规范光荣院建设,做好抚恤优待对象供养工作,促进光荣院事业健康发展,服务军队和国防建设,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和《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建立健全管护机制,确保光荣院运行和高效管理,制定本管理细则。

第一章、重点优抚对象入院休养规定

一、集中供养对象

1、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九条规定,老年、残疾或者未满16周岁的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和进入老年的残疾军人、复员军人、退伍军人,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或者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无赡养、扶养、抚养能力且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待遇的,可以申请享受光荣院集中供养待遇。

2、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应当由本人向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提出申请。因年幼或者无法表达意愿的,由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其他公民代为提出申请,报光荣院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3、申请进入光荣院集中供养人员需提供下列材料:

(1)、个人向乡民政办提出申请(内容包括身份、身体状况、有无亲属子女等情况);

(2)、持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证明;居民委员会(村

民委员会)提出意见(内容包括申请人身份、身体状况、有无亲属子女情况);

(3)、填写入市光荣院孤老烈属复员退伍军人审批表,其中个人身份证(复印件)、退役证或退伍军人登记表(复印件)、优待证(复印件)等;

(4)、乡镇或街道办事处民政办推荐,审查意见(盖章);

(5)、县(市、区)民政局初审查意见(盖章),市民政局审定签订集中供养协议;

(6)、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市光荣院与主管部门签订集中休养协议,保障集中供养对象享受符合要求的供养待遇。

二、集中供养生活标准

1、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集中供养对象的定期抚恤金、补助金由光荣院统一管理使用,用于补充集中供养对象的生活、医疗等费用支出。

2、光荣院给集中供养对象发放零用钱,其标准由主管部门视情审核确定。根据抚恤金标准,按照抗日战争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发300元,解放战争参加革命的每人每月发260元,建国后至1954年10月31日前入伍每人每月发200元,带病回乡退伍军人每人每月发110元。

3、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光荣院集中供养经费,由同级的市财政承担。参照谯城区光荣院、肥东县

光荣院、和县光荣院、滁州市光荣院供养办法,按每人每年11600元供养经费纳入年初财政预算,由院统一掌握使用管理。 主要供养生活经费包括:

(1)伙食费:每人每月400元(一年4800元),并根据统计部门发布的年度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公报,纳入自然增长机制,定期核定调整供养标准;

(2)衣、被、鞋、日用品费:每人每年1000元;

(3)医疗费和医药费:每人每年5000元;

(4)洗理费、水电费、文娱费等:每人每年800元。

4、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集中供养对象在院享受公费医疗待遇。集中供养孤老优抚对象医疗费用在规定范围内的个人自付部分,按光荣院管理体制由同级财政通过医疗救助、优抚医疗保障等资金予以解决。光荣院设立医疗室,配备有执业资质的医护人员。建立集中供养对象个人医疗和健康档案,保证集中供养人员常见病得到及时治疗,突发病和重病能够得到诊治。每年为供养人员检查身体1~2次。

三、集中供养生活待遇

(1)集中供养人员一律在食堂就餐,卧病在床人员除外。食堂配设餐桌椅、碗柜、洗漱池、防蝇设备,配有消毒柜,冰柜等冷藏设备和必要的炊具。食堂有主管部门颁发的卫生许可证。厨师和炊事员持证上岗,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及有关规定,严防食物中毒。注意营养搭配,合理配餐,每周定一次食谱,根据休

养人员的需要或医嘱制作普食、软食、流食及其他特殊饮食。

(2)成立供养人员参加的膳食管理委员会,伙食账目清楚准确,每月公布1次账目,征求膳食管理委员会成员的意见,供养人员满意率达到90%以上。照顾供养人员不同的饮食习惯,尊重少数民族的饮食习惯。

(3)服务人员负责每天清扫房间1次,协助老人整理床铺,室内无蝇、无蚊、无鼠、无蟑螂、无臭虫、无异味。负责衣服定期换洗,冬、春、秋季每周1次,夏季经常换洗;每周换洗1次床单、枕巾(必要时随时换洗);毛巾、洗脸盆应经常清洗消毒,居室物品放置有序,坐便器每周消毒1次。对需要护理的休养人员,帮助他们起床穿衣、洗漱,睡前脱衣、洗脚等;定期修剪指甲、洗头;口腔护理清洁无异味;送饭到居室,喂水喂饭,帮助排便。

(4)为行走不便的老人配备拐杖、轮椅车。每周开展1次有益于身心健康的各种文娱、体育活动;每月组织休养人员开展3次康复活动,1次健康自我保健、自我护理知识的学习以及常见病、多发病的自我防治或老年营养学的学习;为有劳动能力的老人自愿参加公益活动,提供劳动的机会。

(5)每周组织1次政治学习。整理和编辑休养人员的革命英雄主义事迹,建立光荣室或陈列室,宣传他们的英雄事迹;与驻地部队、机关团体、学校、企事业等单位开展结对共建活动,组织他们参与社会活动,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贡献余热。

(6)光荣院老人居住单或双人房间。房间配有单人床、床头柜、桌椅、衣柜、毛巾架、毯子、褥子、被子、床单、被罩、枕芯、枕套、枕巾、洗脸盆、坐便器、暖水瓶、痰盂、废纸桶、床头牌、空调机、电视机、呼叫铃等。

(7)卫生间及浴室配备坐便器、卫生纸专用夹、废纸桶、淋浴器及排气扇、浴室温度计,并有防滑浴池垫、扶手架等安全设施。洗衣房有供老人使用的洗衣机、烘干机等洗衣设备。每天保证开水、用电供应。

(8)医疗室配有日常使用和急救所用的医疗药品。康复室配置适合老人使用的健身康复器械和设备。娱乐室有报纸、图书、电视机和棋牌等。

(9)光荣院建立入院老人档案,包括申请书、推荐书、主管部门批准书、入院审查表、健康检查资料、身份证、复员(退伍)证复印件、老人照片及记录后事处理、联系人等,与休养人员有关资料长期保存。

四、光荣院日常管理

1、根据《安徽省光荣院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光荣院工作人员需经过光荣院主管部门培训考核,专业岗位人员应当取得相应职业资格后持证上岗。光荣院按集中供养人数的25%配备工作人员,管理人员占工作人员总数不得超过20%。财政部门对光荣院管理人员,按现行经费供给渠道和标准,对其人员经费予以保障;对其他工作人员,一律实行公开招聘,合同制管理,

篇二:光荣院学习制度

光荣院学习制度

一、为提高光荣院全体人员政治,文化和业务素质,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学习计划。

二、学习内容:认真学习马列主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及“两个务必”理论,了解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有关法律法规、各项优抚政策、老年人心理学、服务管理知识等。

三、学习方式:集中学习与个人自学相结合,每周五下午为工作人员集中学习日,住院优抚对象每月集中学习一次。

四、学习要求:集中学习要坚持做到不迟到,不早退,不无故缺席,有事必须向院长或支部书记请假。每位工作人员都要有学习笔记,每季写一篇心得体会,半年进行一次学习交流。

五、坚持理论联系实际,用所学理论知识武装头脑,指导工作。 光荣院院长职责

一、光荣院实行院长负责制,在民政部门领导下,负责光荣院的全面工作,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开拓创新,与时俱进,带领全院工作人员创造性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二、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以身作则,发挥“第一服务员”模范带头作用,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三、认真执行、严格落实各项规章制度,规范管理,奖罚分明,提高全院整体服务管理水平。

四、负责全院基础设施和环境建设,大力发展院办经济,积极开展争先创

优活动。

五、每天到光荣间巡视一次以上,及时了解掌握老人的思想、身体等状况,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工作,化解矛盾,密切关系。

六、负责全院工作人员和优抚对象的政治学习和思想教育,及时解决院内出现的问题,重大事宜及时向上级报告。

光荣院院民守则

一、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发扬革命传统,自珍自重,保持晚节。

二、遵纪守法,服从组织,服从领导,自觉遵守各项规章制度。

三、认真参加本院组织的会议、学习、文体娱乐和康复活动,适当参加一些力所能及的体力劳动。

四、讲文明,讲礼貌,讲道德,讲纪律,讲卫生,摒弃陋习,团结互助,和睦相处。

五、严格遵守作息时间,外出请假,回来销假,按时就餐,增强集体观念,以院为家,爱护公共财物。

六、尊重医护人员,积极配合医护人员的治疗和护理;未经允许不得擅自点药、买药和外出看病。

七、积极配合工作人员搞好室内外卫生、个人卫生,按要求整齐摆放室内物品,不准随地大小便、随地叶痰、随地泼脏水。

不准抽烟。

八、理解尊重工作人员,自觉配合服务人员做好工作,不得随意刁难、谩

骂工作人员,一经发现严肃处理。

九、增强安全和自我保护意识,妥善保管个人物品,注意防火防盗防毒等。

十、凡本院统一发放的一切生活用品和慰问品均属公共财产,由个人享用,一律不得出售、转借、赠送他人。

十一、故意损坏公物,浪费饭菜的,经说服教育不改的,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十二、对模范遵守院规,表现突出的,给予一定的荣誉及物质奖励;凡不遵守制度的,情节严重,教育不必的,送回原乡村。

光荣院分级护理标准

总标准:室内整洁,无杂物,无异味,住院优抚对象不留长发,长指甲,穿着干净、整齐。

一、自理

督促住院优抚对象搞好内务卫生,夏季每2天一洗澡、换衣,冬季每周洗澡、换衣一次,每月理发一次。

二、半自理

协助住院优抚对象搞好内务卫生,每2小时巡视优抚对象一次,防止起夜摔伤及倒水时烫伤。早晨帮优抚对象穿衣起床、洗漱。晚21:00时(每周3-4次)为优质对象洗脚,协助优抚对象脱衣就侵。天气好时搀扶优抚对象到户外活动。夏季每两天洗澡换衣一次,冬季每周洗澡换衣一次。每月给优抚对象理发一次。每周修剪一次胡须,每半月剪一次指甲。

三、全护理

定时喂饭,夏季每天喂水4-5次冬季每天喂水2次。及时为优抚对象清理大小便,擦洗干净,并换洗尿湿的衣服被褥。每2小时为优抚对象翻身拍背一次,按摩受压部位,活动上下肢体,以防褥疮及坠积性肺炎,如有褥疮,每天上药一次。每天早6:00时为优抚对象洗漱,晚21:00时洗脚,夏季每2天为优抚对象擦洗全身一次,冬季每周为优抚对象擦洗全身一次,每周为优抚对象修剪有须一次,每半月为优抚对象剪指甲一次,每月理发一次,在服务同时耐心与优抚对象交谈,以驱除优抚对象孤独感。

篇三:民政部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已经2013年6月27日民政部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立国

2013年6月28日

养老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对养老机构的管理,促进养老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

第三条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其他有关部门依照职责分工对养老机构实施监督。

第四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保障收住老年人的合法权益。

入住养老机构的老年人应当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

第五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相关规划,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养老机构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第六条 政府投资兴办的养老机构,应当优先保障孤老优抚对象和经济困难的孤寡、失能、高龄等老年人的服务需求。

第七条 民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采取措施,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兴办、运营养老机构。

鼓励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养老机构提供捐赠和志愿服务。

第八条 民政部门对在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服务内容

第九条 养老机构按照服务协议为收住的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康复护理、精神慰藉、文化娱乐等服务。

第十条 养老机构提供的服务应当符合养老机构基本规范等有关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和规范。

第十一条 养老机构为老年人提供服务,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

服务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养老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联系方式;

(二)老年人及其代理人和老年人指定的经常联系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三)服务内容和服务方式;

(四)收费标准以及费用支付方式;

(五)服务期限和地点;

(六)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七)协议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八)违约责任;

(九)意外伤害责任认定和争议解决方式;

(十)当事人协商一致的其他内容。

服务协议示范文本由国务院民政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满足老年人日常生活需求的吃饭、穿衣、如厕、洗澡、室内外活动等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提供符合老年人居住条件的住房,并配备适合老年人安全保护要求的设施、设备及用具,定期对老年人活动场所和物品进行消毒和清洗。

养老机构提供的饮食应当符合卫生要求、有利于老年人营养平衡、符合民族风俗习惯。

第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

养老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组织定期体检,做好疾病预防工作。 养老机构可以通过设立医疗机构或者采取与周边医疗机构合作的方式,为老年人提供医疗服务。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的,应当依法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按照医疗机构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管理。

第十四条 养老机构在老年人突发危重疾病时,应当及时通知代理人或者经常联系人并转送医疗机构救治;发现老年人为疑似传染病病人或者精神障碍患者时,应当依照传染病防治、精神卫生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根据需要为老年人提供情绪疏导、心理咨询、危机干预等精神慰藉服务。

第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开展适合老年人的文化、体育、娱乐活动,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

养老机构开展文化、体育、娱乐活动时,应当为老年人提供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章内部管理

第十七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安全、消防、卫生、财务、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制定服务标准和工作流程,并予以公开。

第十八条 养老机构应当配备与服务和运营相适应的工作人员,并依法与其签订聘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

养老机构中从事医疗、康复、社会工作等服务的专业技术人员,应当持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技术等级证书上岗;养老护理人员应当接受专业技能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养老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培训。

第十九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照其登记类型、经营性质、设施设备条件、管理水平、服务质量、护理等级等因素确定服务项目的收费标准。

养老机构应当在醒目位置公示各类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收费依据,并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价格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接受、使用捐赠物资,接受志愿服务。

第二十一条 养老机构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做好老年人安全保障工作。

第二十二条 养老机构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健全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实行消防工作责任制,配置、维护消防设施、器材,开展日常防火检查,定期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三条 养老机构应当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突发事件发生后,养老机构应当立即启动应急处理程序,根据突发事件应对管理职责分工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将应急处理结果报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和住所地民政部门。

第二十四条 鼓励养老机构投保责任保险,降低机构运营风险。

第二十五条 养老机构应当建立老年人信息档案,妥善保存相关原始资料。 养老机构应当保护老年人的个人信息。

第二十六条 养老机构应当经常听取老年人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老年人对养老机构服务和管理的监督促进作用。

第二十七条 养老机构因变更或者终止等原因暂停、终止服务的,应当于暂停或者终止服务60日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老年人安置方案,方案中应当明确收住老年人的数量、安置计划及实施日期等事项,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民政部门应当自接到安置方案之日起20日内完成审核工作。

民政部门应当督促养老机构实施安置方案,并及时为其妥善安置老年人提供帮助。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八条 民政部门应当按照实施许可权限,通过书面检查或者实地查验等方式对养老机构进行监督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检查结果。上级民政部门可以委托下级民政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养老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之前向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提交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报告内容包括服务范围、服务质量、运营管理等情况。

第二十九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养老机构评估制度,定期对养老机构的人员、设施、服务、管理、信誉等情况进行综合评价。

养老机构评估工作可以委托第三方实施,评估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条 民政部门应当定期开展养老服务行业统计工作,养老机构应当及时准确报送相关信息。

第三十一条 民政部门应当建立对养老机构管理的举报和投诉制度。

民政部门接到举报、投诉后,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三十二条 上级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民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及时纠正养老机构管理中的违规违法行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 养老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实施许可的民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与老年人或者其代理人签订服务协议,或者协议不符合规定的;

(二)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和规定开展服务的;

(三)配备人员的资格不符合规定的;

(四)向负责监督检查的民政部门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者拒绝提供反映其活动情况真实材料的;

(五)利用养老机构的房屋、场地、设施开展与养老服务宗旨无关的活动的;

(六)歧视、侮辱、虐待或遗弃老年人以及其他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七)擅自暂停或者终止服务的;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违法行为。

第三十四条 民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 国家对光荣院、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等养老机构的管理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办理。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施行。


光荣院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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