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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11:22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云南省动物检疫和卫生监督条例

云南省动物检疫和卫生监督条例

(1996年9月25日云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6年9月25日公布施行)

第一条 为了加强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卫生监督,防止疫病传播,保护人体健康,促进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及其他饲养动物。

本条例所称动物产品是指未经加工熟制的肉、脂、脏器、血、蹄、角、乳、种蛋、皮张、毛、骨、精液、胚胎等。

第三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动物饲养、屠宰、加工、仓贮、运输、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条例。

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贸易性动物产品的出境检疫和军马、军骡、军犬的检疫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动物、动物产品检疫和卫生监督工作的宣传和管理。

县以上畜牧(农牧)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动物检疫和卫生监督工作。其所属的动物检疫机构、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负责实施动物检疫和卫生监督;乡(镇)畜牧兽医站负责农村集市出售家畜的产地检疫。

贸易、供销、工商、公安、卫生、交通、铁路、航空、航运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和卫生监督工作。

第五条 动物检疫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动物及动物产品进行检疫检验,出具检疫检验证明;

(二)制止检疫中发现的患病动物、染疫动物产品的销售及运输,责令并监督货主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协助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开展动物卫生监督检查;

(四)为动物防疫检疫提供技术指导和咨询服务。

第六条 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对动物及动物产品卫生状况实施监督、监测;

(二)对动物卫生标准、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技术监测和评价;

(三)对需采样检疫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按有关规定进行采样,发现问题有权封存、留验;对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有权扣押、责令追回,进行无害化处理;

(四)依法查处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处理动物卫生技术争议;

(五)负责动物及动物产品检疫检验证、章、标志的核发和管理。

第七条 上市出售的家畜,应按有关规定进行产地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出售。

第八条 从县境外引进国家确认的种用动物及其精液、胚胎、种蛋,应经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批准。引进后经复检符合要求的,方可作为种用。

第九条 从省外运进本省的动物及动物产品,应有运出地的动物检疫、检验合格证明,未经检疫检验或者检疫检验证明不符合规定的,应当进行补检。

第十条 长途运输动物及动物产品的火车、汽车、船舶、飞机,应凭县以上动物检疫机构出具的运输检疫证明或产品检疫检验证明承运。装货前和卸货后对车厢、船舱、机舱进行清扫、洗刷,并由动物检疫机构或者其委托的单位实施消毒,出具消毒证明。

运输途中病、死动物及其粪便、污物不得随意抛弃,必须按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理,处理费用由货主承担。

第十一条 屠宰加工出售的家畜,必须进行宰前检疫及宰后检验。在县城以上城市和较大的集镇屠宰出售的,应在市、县人民政府指定的定点屠宰厂(点)屠宰。宰前检疫和宰后检验由县以上畜牧(农牧)行政部门组织实施;进入农村集市或直接到饲养户收购屠宰的,由乡(镇)畜牧兽医站实施。经检疫合格的,开具检疫检验证明,加盖统一验讫印章或者加封检疫检验标志,方可出售。

第十二条 国有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具备检疫条件的,经所在地、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考核合格,可委托其负责自检。

第十三条 禁止经营下列动物及动物产品:

(一)封锁疫区内的;

(二)染疫、有害的;

(三)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

(四)其他不符合动物卫生规定的。

第十四条 具有一定规模的动物饲养场、屠宰厂(场)和动物产品加工、仓贮场所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一)不得对周围环境造成污染;

(二)有与生产规模相适应的待宰间、屠宰间、急宰间、冷藏间、检验室、消毒器具等基本设施;

(三)有污水、污物和病害动物及染疫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设施。

新建、扩建、改建的工程,应先征求当地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意见,竣工后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 动物检疫员和动物卫生监督员由县以上畜牧(农牧)行政部门考核,按规定审批、发证、管理。

动物检疫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执行任务时,应当佩戴规定标志,出示执法证件。

第十六条 动物检疫机构实施检疫和消毒,按国家规定收取检疫费和消毒费。 第十七条 对认真贯彻执行本条例,在动物检疫和动物卫生监督工作中取得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以及举报、制止违反本条例行为有功的人员,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畜牧(农牧)行政部门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受行政主管部门委托负责自检的屠宰厂、肉类联合加工厂不按规定履行自检职责的,由所在地、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给予警告,或取消其委托自检资格。

第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以上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并予以行政处罚,罚款一律上缴财政并统一使用财政部门印制的专用票据。

(一)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十一条规定的,处以相当于合格货值10%至30%的罚款;

(二)伪造动物检疫证、章、标志、封识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2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

(三)违反本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除没收违法所得外,可以并处相当于合格货值的三倍的罚款;

(四)违反本条例第八条、第十条、第十四条规定的,处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上述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引起动物疫病爆发流行的,处3000元以上、30000元以

下罚款;造成人身伤害、经济损失的,由直接责任者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 拒绝、阻碍动物卫生检疫人员或者动物卫生监督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动物检疫机构或者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对禁止经营的动物、动物产品及有关物品作出的控制或者无害化处理决定,当事人拒不执行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行政复议条例》或《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二十二条 动物检疫人员、动物卫生监督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条例具体应用的问题由省畜牧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篇二:云南省动物检疫证章管理办法

云南省动物检疫证章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云南省动物检疫证章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动物检疫管理办法》及《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等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负责全省动物检疫证章的订制、发放、留样和监督管理工作。

州(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具体负责本辖区内动物检疫证章的订购、领取、保管、发放、使用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动物检疫证章是指全国或全省统一样式的:

1、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检疫处理通知单、动物检疫申报单、动物检疫申报受理单、云南省动物检疫申报备案表;

2、《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正副本;

3、动物检疫标志、检疫滚筒印章和检疫针刺印章;

4、农业部统一规定,由省统一制作的检疫(验)专用章、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章。

5、全省统一的动物检疫监督用登记表册。

第四条 各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设1名专职管理人员,对动物检疫证章进行管理,具体负责动物检疫证章的订购、领取、保管、发放等工作。

第五条 动物检疫证章应专库、专柜分类保存,防潮、防虫、防鼠、防火、防盗,确保动物检疫证章保存安全。

第六条 动物检疫证章实行逐级领用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跨区和跨级领用动物检疫证章,严禁对非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单位和个人发放动物检疫证章。

第七条 动物检疫证章的订购和领用:

1、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到省动物卫生监督所订购;于每年1月和7月分2次将上半年和下半年的订购计划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

2、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到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订购;

3、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派出机构或其委托实施检疫工作的乡镇兽医站,到本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订购;

4、州(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和乡镇兽医站根据工作需要发放到个人的,必须是本单位取得农业部《农业行政执法证》或云南省政府法制办《云南省行政执法证》的正式在职在编官方兽医。

第八条 证章专职管理员在领取动物检疫证章后,应认真核对数量,做好入库登记记录,按要求记录清楚检疫证明的种类、数量、编号等,印章留印模作为存查依据。

单位印章发到单位确定的印章专门保管人;检疫专用章、检疫滚筒印章、针刺印章和监督专用章应发到实施检疫或检疫站负责人,并做好领用记录。印章领用人对印章的使用安全负全责。

检疫证明发放时,应首先回收前次领用证明的存根,核对数量和证明编号,与记录相一致的准予核销后,按要求发放新的检疫证明。严格个人领用数量,最多为1个季度的实际使用量,详细登记个人名下的出库数量和证明编号,并由证章管理员、领用人员同时签字确认。检疫证明存根保留2年备查,到期的按规定销毁。

第九条 动物检疫证明的填写按照《农业部关于印发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等 1

样式及填写应用规范的通知》(农医发〔2010〕44号)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的填写按农业部“《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样式及填写规范”要求执行。

第十条 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监督专用签章的使用按农业部“《公路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管理办法》配套技术规范”的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有“云南省”字样的州(市)、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检疫(验)专用章,可用于开具全部4种《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无“云南省”字样的检疫(验)专用章,是动物卫生监督所的派出机构或受委托的乡镇兽医站的动物检疫专用章,只能用于开具县境内使用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动物B或动物产品B)。

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站的检疫(验)专用章,只能用于对过境动物补检后开具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第十二条 各州(市)检疫滚筒印章的编码规则:昆明为“云南A×××”,昭通为“云南C×××”,曲靖为“云南D×××”,楚雄为“云南E×××”,玉溪为“云南F×××”,红河为“云南G×××”,文山为“云南H×××”,普洱为“云南J×××”,保山为“云南M×××”,德宏为“云南N×××”,丽江为“云南P×××”,怒江为“云南Q×××”,临仓为“云南S×××”,迪庆为“云南R×××”。

编码后3位“×××”为数字顺序码,由各州(市)统一编排并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检疫滚筒章和检疫标志应与检疫合格证明配套使用,单独使用无效。

第十三条 动物检疫票证使用完后,应及时将票证存根交回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所。

第十四条 动物检疫证章工本费应每次领用时一次性结清上次领用的全部费用。在年底前结清全年费用。各地建立证章工本费订购周转基金。动物检疫平衡调剂费按国家物价局、财政部(1992)价费字452号执行。禁止在动物检疫票证上加盖任何带有收费字样的印章。

第十五条 收取的检疫费,单位财务人员应根据证章管理员回收的检疫证明的存根实际数量,核对其收费数必须相一致,并做好记录,按财政部门的规定上缴财政。

第十六条 州(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应在每季度末,按国家《关于实行动物检疫证明与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载工作有关证明备案的通知》要求,对本季度内发放到各县所的动物检疫证明及编号等情况进行汇总,并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以便上报农业部,并于网上公布。

第十七条 检疫证章或未上交的检疫证明存根遗失的,当事人应于当日书面报告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并于2日内在当地媒体上公布作废。县级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应及时核查事实并将结果逐级书面上报省动物卫生监督所备案。

第十八条 丢失检疫证章是责任事故,可按下述情况处理:

1、丢失检疫证章的当事人,须承担媒体公告宣布作废的费用。

2、因保管不当丢失1次或1本的,应向单位做出书面检查;丢失2次或2本以上(含2本)的,单位应根据相关规定给予行政经委处分。

3、丢失后隐瞒不报、撕空开证、丢失数量较大,当事人及单位负责人应作出书面检查并给予相应行政纪律处分。

4、若出现被盗等涉及刑事案件,应及时向公安机关报案;发现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章的,按《动物防疫法》及第七十九条进行处罚,并向公安机关 2

报案。

第十九条 不规范填写动物检疫证明的,发现一次给予通报批评,三次以上仍不改正的,单位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分,直至取消检疫和执法资格。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一年五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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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三:动物卫生监督所职能

目 录

一、动物防疫管理

1.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有哪些?

2.《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

3.《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4. 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5. 什么是官方兽医?

6. 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7. 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

8. 动物防疫活动的范围?

9.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什么?

10.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网站地址?

11.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几个层次组成?

12.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公众网主要栏目有哪些?

13. 如何查阅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二、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

14.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15. 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办理将如何处理?

16.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

17.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关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问题?

18. 销售、收购未加施标识的畜禽,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19. 养殖户不履行动物疫情报告义务的,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0. 养殖户拒绝兽医部门开展疫病检测、监测等相关工作,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21. 什么人不得从事动物生产经营活动?

22. 无动物诊疗许可证从事动物诊疗活动将受到如何处理?

23. 无执业兽医资格行医会有什么后果?

24. 从事动物产品的生产、经营、加工或贮藏的单位和个人,应履行什么义务?

三、动物产地检疫

25. 销售动物及动物产品,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26. 出售或运输动物前为什么要检疫申报?

27. 参加展览、演出和比赛的动物需要持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吗?

28.人工捕获的野生动物可以饲养吗?

29.在什么情况下,需要办理动物检疫审批手续?

30.动物出栏前的检疫都有哪些项目?

31.为什么要实施动物检疫?

32.检疫是公益行为,为什么还要收取费用?

33.动物检疫由谁来实施?

34.饲养的动物可以不接受动物检疫吗?

35.什么是强制免疫?

36.饲养户所饲养的动物不接受强制免疫会怎么样?

37.饲养的动物经检疫不合格怎么办?

38.饲养户饲养的动物卖给邻居,需要检疫吗?

39.什么是动物检疫?

40.饲养的动物用于出售,临卖之前申报检疫就可以吗?

41. 动物产品的检疫合格证明如何获得?

42. 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哪些条件?

43. 开办养殖场需要什么动物防疫条件?

44. 自宰的猪肉能卖吗?

45. 哪些动物产品必需销毁?

46. 什么情况属于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47.可以用过期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直接换新的有效的检疫合格证明么?

48.畜禽标识上的数字是什么意思?

49.屠宰场出售猪血,需要检疫合格证明吗?

50. 从外省购仔猪需要注意些什么?

51.检疫需进行实验室检测时,可以由养殖户自行寻找实验室进行检测吗?

52.申报检疫时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能不受理的原因有什么?

53.一般动物产地检疫的实施由几部分组成?

四、动物屠宰检疫

54.什么是动物屠宰检疫?

55.屠宰检疫有哪些环节?

56.在生猪的屠宰检疫中,必检哪些部位?

57.在生猪屠宰检疫中,必检哪些淋巴结?

58. 屠宰检疫结果处理有哪几种?

59. 回收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应该保存多长时间?

60. 牛和羊的屠宰检疫记录要保存10年以上?

61. 买肉时应注意什么?

62.没有《防疫条件合格证》如何处罚?

63.动物屠宰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4.检疫的合格肉应该具有怎样的标识?

65.屠宰动物时的副产品骨、角、生皮、原毛、绒,需要达到哪些要求才能出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66.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后,是否可以直接在当地分销?

67.检疫合格的动物产品到达目的地,贮藏后是否能够直接调运或者分销?

68.为什么炭疽动物不允许剖检?

69.生猪定点屠宰厂(场)应当具备怎样的条件?

五、动物检疫监督

70.何谓转让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71.何谓伪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72.何谓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畜禽标识?

73.转让、伪造、变造检疫证明、检疫标志或者畜禽标识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74.发现官方兽医未对动物或动物产品进行检疫即开具《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如何处理?

75.何谓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

76.对藏匿、转移、盗掘已被依法隔离、封存、处理的动物和动物产品的违法行为如何处罚?

77.销售没有《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的动物要负什么法律责任?

78.养殖户不依法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监督检查,要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79.什么是无害化处理?

80.常用消毒药品的种类及其作用?

81.什么情况下,动物卫生监督机构可以对动物产品进行封存留验?

82.什么情况下,要对动物进行隔离观察?

83.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和动物产品如何处理?

84.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需要什么条件?

85.从事动物及动物产品运输,需要办理什么手续?

86.动物、动物产品的运载工具、垫料、动物尸体及相关物品可随意处置吗?

87.运输途中发现动物发病应如何处理?

六、动物产品安全

88.什么是“放心肉”?

89.我国食品安全监管部门有哪些?各个部门的主要职责是什么?

90.地方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在食品安全监管方面有哪些职责?

91.食用私宰肉存在哪些问题?

92.什么是白肌肉(PSE肉)?可以食用吗?

93.盖章肉的章印是墨水吗?对人体有害吗?

94.如何鉴别畜禽生鲜肉?

95.如何鉴别变质肉?

96.如何识别注水肉?

97.如何识别老母猪肉?

98.如何辨别病、死猪肉?

99.如何识别肉品的好坏?

100.鲜鸡蛋的鉴别方法有哪些?

101.鲜牛奶的鉴别方法有哪些?

102.如何选购安全的畜禽产品?

103.在食用畜禽产品是有哪些注意事项?

104.如何鉴别牛肉?

一、动物防疫管理

1. 动物卫生监督所的职能有哪些?

答:《动物防疫法》赋予职能,负责动物、动物产品的检疫工作和其他有关动物防疫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2.《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是指什么?

答:动物是指家畜家禽和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家畜指马、骡、驴、牛、羊、猪、骆驼、鹿、兔、犬等,家禽包括鸡、火鸡、鸭、鹅、鸽子等。人工饲养、合法捕获的其他动物指各种实验动物、特种经济动物、观赏动物、演艺动物、伴侣动物、水生动物以及人工驯养繁殖的野生动物。

3.《动物防疫法》上说的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动物产品是指来自动物,供人食用、饲料用、药用、农用或工业用的产品。包括肉、生皮、原毛、绒、脏器、脂肪、血液、精液、卵、胚胎、骨、蹄、头、角、筋及可能传播动物疫病的奶、蛋等。

4. 禁止经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哪些?

答:禁止屠宰、经营、运输、储藏、加工的动物及动物产品有:(1)封锁区内与发生动物疫病有关的;(2)疫区内易感的;(3)依法应当检疫而未经检疫或检疫不合格的;(4)染疫或疑似染疫的;(5)病死或死因不明的;(6)其他不符合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有关动物防疫规定的。

5. 什么是官方兽医?

答:官方兽医是指具备规定的资格条件并经兽医主管部门任命的,负责出具检疫等证明的国家兽医工作人员。

6. 什么样的动物要佩戴畜禽标识?

答:《动物防疫法》第十四条规定,经强制免疫的动物,应当按照国务院兽医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实施可追溯管理。目前主要在猪、牛、羊上佩戴畜禽标识。

7. 给动物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

答:加施畜禽标识的意义在于实施可追溯管理。每个畜禽标识记载了该动物饲养地及强制免疫等相关信息,不论运到什么地方,只要通过识读器便可知该动物的相关信息,实现对动物疫病可追溯,其目的在于:能有效地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为动物检疫提供相关信息数据,保障动物食品安全;有利于动物疫病的检测、控制和消灭,为建立全国性有效的动物疫病应急反应机制提供技术上的保证;有利于及时追溯疫源,迅速防控动物疫病,阻止疫情扩散,减少经济损失;有利于动物源性食品从生产到消费的全程监管。

8. 动物防疫活动的范围?

答:动物防疫包括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动物饲养、经营、屠宰、加工、贮藏、运输等环节中预防、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各种活动,涉及社会生产、生活的各个方面。因此,从事这类活动的有关单位和个人均应遵守《动物防疫法》的各项规定。

9. 我国对动物疫病实行的方针是什么?

答:《动物防疫法》第五条规定,国家对动物疫病实行预防为主的方针。

10.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网站地址?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是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一个综合平台,连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执法的县、市、省以及中国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网站地址 或者

11.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几个层次组成?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由三个层次组成:第一层是公众网---任何人均可浏览,对社会公众公开,不需要登录,作为信息发布的平台,提供综合服务;第二层是内网----检疫监督内部人员浏览,需要登录。作为对内信息发布、中央和基层交流平台(账号密码登陆);第三层是核心网---省级、市级、县级填报和审批动物卫生监督年报和月报;全国动物卫生监督机构间的文件传报:对社会、公众发布信息、回复咨询。(通过帐号密码、密钥双重验证身份,保证系统登录安全)

12. “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公众网主要栏目有哪些?

答:主要栏目有:信息要闻、行政公告、法律法规、国际动态、省市动态、知识窗、政务公开、咨询台等。栏目内容由中央统一维护。

13. 如何查阅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答:“中国动物卫生监督网” 公众网中的法律法规就可以查到检疫监督相关的国家法律、部门法规、行业标准。

二、管理相对人的法定义务

14. 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哪些法定义务?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的规定,饲养动物的单位和个人要承担的法定义务主要有:

(1)依法履行牲畜口蹄疫、高致病性禽流感、高致病性猪蓝耳病、猪瘟等动物疫病强制免疫义务,并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建立免疫档案,加施畜禽标识;

(2)发现动物疫情,及时向兽医部门报告的义务,不得发布动物疫情;

(3)按照兽医部门的规定对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动物尸体及其排泄物、垫料、包装物、容器等污染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义务;

(4)遵守兽医部门依法作出的有关控制、扑灭动物疫病的规定,配合兽医部门关于动物防疫、监督检查等工作的义务;

(5)开办养殖场要取得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6)销售或屠宰、运输动物前要向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所申报检疫,并按规定标准交纳动物检疫费用。

15. 养殖场如何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不办理将如何处理?

答:首先,应向县级以上兽医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附相关材料;其次,接受动物卫生监督所的现场审查,经审查合格,发给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如果不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16. 从事动物养殖的单位和个人,不履行强制免疫义务将如何处理?

答:根据《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17. 如何理解《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规定中关于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的问题?

动物防疫法第七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代作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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