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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法实施

时间:2018-11-09 11:20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旅游法

第一章 旅游法概述

一、旅游法

(一)概念广义指调整旅游活动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狭义仅指旅游基本法。如2013年《中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二)调整对象旅游活动领域内的各种社会关系(纵向、横向、综合、涉外)

(三)特征部门法体系(旅游单行法律构成); 实体法程序法兼有; 渊源多元化、

效力多层次。

(四)产生旅游法是随着近代旅游业的产生而产生的

——社会基础:近现代旅游活动发展过程中的各种社会关系、矛盾和纠纷

——主观条件:各国政府的认识和努力

“旅游法”概念的正式提出——20世纪50年代末60年代初。

中国有哪些旅游立法机关?中国旅游立法机关制定法律权限和程序如何?

全国人大制定宪法、基本法;国务院及各部制定行政法规(法规、条例、规章);地

方人大、政府制定地方性法规。

●主管机关提出草案—立法机关审批、通过、颁布实施。

各国旅游立法效力层次高低是怎样规定的?

依据立法机关级别高低而定,从高到低依次是宪法、基本法、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

不同层次及相同层次旅游法律文件发生矛盾怎么办

不同层次:以效力层次高的为准;

同一层次: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

什么是旅游法制?

旅游法律和制度总称。

(七)基本原则

1、有利于旅游业发展;

2、平等互利,兼顾旅游法各主体利益;

3、生态(环境)、社会、经济三效并重。

二、旅游基本法

(一)概念

旅游基本法是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并颁布实施的、规定一个国家发展旅游业根本

宗旨、根本政策原则和旅游活动各主体根本性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

(二)内容

发展旅游业根本宗旨和原则;

▲主管机关及其权限;

▲旅游经营者行为准则;

▲旅游者权益保护;

▲旅游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

▲奖惩措施。

(三)与其他旅游法律的关系 相辅相成

三、旅游法律关系

(一)概念

由旅游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的,在旅游活动中各方当事人之间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二)特点

1.由旅游法律规范确认和调整;

2. 特殊(旅游)权利义务关系;

3.涉及范围(主体、内容)广泛;

4.发展变化频繁,稳定性差。

(三)要素

主体:旅游法律关系参加者或当事人;

客体:主体权利义务指向物(对象或标的—财物、行为和精神)

内容:主体权利、义务。

(四)确定

引起旅游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情况〗 〖法律行为引起法律后果的必备条件〗

事件 不以主体意志为转移的客观现象 合法

行为由主体意志支配并能引起法律关系产生的、导致一定法律后果的活动非法

内容行为人合格○行为意思表示自愿真实○行为内容合法

形式口头,书面 明示

推定默认默示

(五)保护

有关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借助各种合法手段和措施,对侵犯旅游法律关系主体合

法权益和不履行法定义务者,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活动过程。

1、保护机构 行政部门■仲裁机构■司法机构■行业组织

2、保护措施

行政警告/拘留/罚款/停业整顿/吊销证照等

民事支付违约金/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等

刑事追究刑事责任

一、旅游立法概述

(一)概念

旅游立法是各主权国家为加强对本国旅游业的管理,由本国立法机关制定、修改、

废止一系列旅游法律法规的活动过程,包括制定、修改、废止旅游基本法、旅游行政

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等。旅游立法是旅游法制建设的首要任务。

(二)作用

★明确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旅游法主体合法权益;

★进行宏观调控,促进旅游业健康发展;

★创造良好法律环境,促进对外旅游交往;

★完善法律体系。

二 旅游发达国家旅游立法

(1)美国:《全国旅游政策法》(1979)

(2)日本:三类旅游法律:旅游基本法(1963) 、旅行业法(1971) 、与旅游相关的法律。

(3)其他国家旅游法

墨西哥《旅游法》(1979)、巴西《旅游组织法》(1966)、韩国《旅游振兴法》( 1967 )、英国《旅游发展法》( 1969 )、埃及《旅游基本法》。

(三)中国旅游法系

特点

●体系基本形成

●从国情和实际出发,注意发挥旅游法规作用

●博采众长,与国际法律和惯例接轨

问题

●框架体系仍不完整

●条文不够细

●法律之间衔接不够紧

(四)旅游国际立法

1、概念 各缔约国以国际法为基础,共同协商,制定旅游法律的活动过程

2、旅游国际法概念、调整对象与主要问题

有关调整旅游领域中各种社会关系的国际条约、协定、公约、惯例的总和

国家间/国际旅游经营者间/国际旅游经营者与各国政府间/国际旅游者与各国旅游经营者及各国政府间旅游法律关系。

旅游权问题国际旅游合同 国际旅游污染 国际旅游纠纷

3、旅游国际法举例(1)

旅馆饭店 △国际旅馆业新规程(1981)

△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关于旅馆经营者对旅客携带物品之责任

旅行社 △关于旅行契约的国际公约(1970)

旅游合同 △国际旅游协会与国际旅行社协会联合会关于旅馆与旅行社合同的协议△国际统一私法学会关于旅馆合同的协议草案

△关于合同义务法律适用的公约、代理法律适用公约

3、旅游国际法举例(2)

旅游交通统一国际航空运输某些规则的公约(1929)

国际航空运输协定(1944)

瓜达拉哈拉公(1961)

关于在航空器内犯罪和其它某些行为的公约(1963)

关于制止非法劫持航空器的公约(1970)

关于铁路旅客及行李运输的公约(1970)

关于制止危害民用航空安全的非法行为公约(1971)

关于公路旅客及行李国际运输合同的公约

公路交通事故法律适用公约

关于统一海上旅客运输方面某些规则的国际公约

海上旅客及其行李运输的雅典公约

三、旅游法学

旅游法学是以旅游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研究对象:旅游法各主体地位、关系、权利、义务;旅游立法过程及其成果;旅游国际立法等。

主要作用:为旅游立法提供依据,促进旅游法制建设和旅游业健康发展的。

篇二:浅谈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浅谈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浅谈新旅游法对旅游的影响

摘要:2013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正式通过,我国终于有了在旅游上真正意义的第一部法律。《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消费者权益得到全面保障,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将整体提升国民出游率。与此同时,行业整体规范发展将减少旅行相关的隐形消费,收费性自然景区的价格上涨空间不足,总体而言将利好休闲景区、旅游购物和旅行预订行业,看好有扩容空间的传统景区。新旅游法在各个方面都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关键词:旅游法 影响

前言

在旅游法没有颁布之前,我国没有一部真正属于旅游方面的法律。有的只是旅游相关的政策和法规,没有一部强制性的法律来约束我国正在快速发展的旅游业。正因为如此,我们国家的旅游业在发展的过程中存在很多问题。旅行社对导游的不公平对待、导游欺骗客人或者是强制性要求旅游者购物消费、旅游者对旅游目的地的民族风俗不尊重等问问频频出现,但是都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新旅游法的出现,对旅行社、导游和游客等方面都有了约束力,是我国的旅游业朝着规范化的方向发展,对我国的旅游业发展产生了很大的影响。本文将讲诉的是旅游法所带来的影响。

一、旅游法出台的背景

旅游法是改革开放初期就启动的一个立法项目,但由于当时我国旅游业还处于起步阶段,有关方面对立法涉及的一些重要问题认识不尽一致,这部法律草案未能提请审议。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国内旅游市场规模居全球第一位,接待入境旅游人数和公民出境旅游消费居全球第三位。但是目前我国旅游市场不正当竞争问题比较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因此,迫切需要制定旅游法明确一些基本的法律规范,建立和改进旅游与相关行业管理的协调机制。没有一部专门的旅游法,也与我国是世界旅游大国的地位不匹配。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经2013年4月25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旅游法(草案)》。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3号公布。旅游法分10章112条,自2013年10月1日起施行。《旅游法》的颁布,是中国旅游人30多年的期盼,是全国旅游业6000万人的心愿。《旅游法》有利于行业整体规范有序健康发展,使消费者的旅行体验和旅游质量得到保障。旅游法从国家层面而来立法,以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为宗旨,明确各方权利、责任,旅游者和经营者的维权、政府部门的监督执法都将有明确的法律依据,中国旅游业将进入依法治理、依法维权的新时代。《旅游法》对旅游者、旅游规划与促进、旅游经营、旅游服务合同、旅游安全、旅游监督管理、旅游纠纷处理、旅游法律责任等相关内容做了全面、科学规定。我认为,旅游法的颁布将对转变旅游发展方式、调整旅游产业和产品结构、规范旅游市场秩序,保护旅游和旅游经

营者的合法权益,协调行业管理关系,促进旅游业及相关行业发展,使我国从旅游大国发展成旅游强国有重大作用。

二、旅游法实施的影响

旅游法的实施对旅游业的发展,尤其是对旅游景区、旅行社及游客会产生怎样的影响呢?下面就简要分析一下旅游法的实施对三方的影响。

(一)对旅游景区的影响

该法对景区的开放条件和景区价格的制定、调整及公示作了明确的规定。首先是景区开放的条件,在必要的旅游配套服务和辅助设施外,还需必要的安全设施及制度(如:该法第四十五条规定:景区接待旅游者不得超过景区主管部门核定的最大承载量。),以及必要的环境保护设施和生态保护措施。旅游法不仅填补了法律空白,对旅游景区的基础服务标准进行规范,也有助于景区规范化管理。其次是景区价格的制定、调整及公示,法律规定景区提高门票价格应当提前六个月公布,景区应当严格控制门票和另行收费项目的价格上涨,拟提高价格的,应当举行听证会,论证其必要性、合理性。这就要求景区要转变门票经济模式、促进运营模式转型升级。 (二)对旅行社的影响

1、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创造价格相对平等的竞争环境新旅游法针对购物和自费项目的限制条款,以及消费者购物退货的救济条款,将在一定程度上制约零负团费现象。购物店、自费项目是旅行社零负地接的根基,新旅游法将旅行社的盈利模式打破,对旅行社行业而言这个是致命伤,如果更高的价格,一样的服务,那么就导致游客在产生选择障碍,降低购买旅游产品的欲望。从而减少旅游游客的收客人数,收客人数的下降,相对导致旅行社的利润,景区的利润,餐厅的利润,购物店的利润,娱乐项目的利润。连锁反应之下,在一段很长的时间游客没能对价格进行接收的时候将对旅游市场会有消极影响。但长期看对于当前的旅游乱象而言,旅游法不仅是一般意义上的“维护”市场秩序,而是有利于“整肃”市场秩序,长期将对旅游行业是利好的。

2、有利于旅游经营者对服务质量的关注和游客对服务价值的认同 新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这一规定与此前行业规章中禁止“收受”小费不同,导游在接团时报价已经包含了导游的服务费后,导游将得到最低的保障,得到保障后,导游可以通过自身的服务来赢取游客的认同,从而带动变向的游客自愿消费。导游的服务质量又直接影响旅行社行业经营中的高品质形象,从而提前更多的收客,旅游市场的占用率。

3、有利于旅行社的长期稳定的经营和规避风险

旅游法对景区安全性和最大承载量的规定。旅游法对景区安全性的规定,旅游者是直接受益方,旅行社也是间接受益方,可间接规避或

有的潜在风险。

4、有助于树立行业新风,扭转行业形象

在旅游法草案中我注意到原来草案中关于公民旅行权利的内容被修改了,但是也欣喜地看到保留了第四条“旅游业发展应当遵循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生态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和第五条“国家倡导健康、文明、环保的旅游方式,支持和鼓励各类社会机构开展旅游公益宣传”的内容。

“十·一”之后的旅游行程单中明确标明:“全程无自费项目、无进店购物,不再收取小费。”“零负团费”等低价操作模式已经“失灵”。自然地团队旅游价

格会上升,“如何涨?涨多少?”对旅行社来说是一个问题。部分旅行社将透明团、纯玩团、自由行等作为主打产品,在产品和服务品质上展开竞争,从长远来看,这将促进市场回归到良性竞争的轨道上来,对旅游者和整个旅游市场都是好事。(三)对游客的影响

新旅游法对于旅游者(游客)的条款有8条 ,主要关于游客的权利和业务行为规范。旅游法的实施可能会让游客感到不适应,毕竟价位比原来增加了很多。但任何事物都有两方面,旅游者在旅游购物场所、自费项目的选择上拥有了更多的自由,旅游的品质相对地也会有所上升。同时,旅游法对旅游者也有相应的规定。因此,游客需要要从自身素质提高,对旅游地需遵守社会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旅游文明。对有游客人身安全问题,应当向旅游经营者如实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出现纠纷的时候,不得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得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得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总之,旅游法既是保障法,也是规范法,又是促进法。正如国家旅游局副局长杜江所说:要保障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的合法权益,就必然要重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要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就必须突出对旅游市场秩序的规范和监督管理;要提高人民群众对旅游业的满意度,就一定要通过加强监督管理、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来提升旅游服务质量和优化旅游消费环境。

参考文献

1.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 .2013.4.25

2.《导游人员管理》、《旅行社条例》、《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

篇三:新《旅游法》实施对旅行社经营的影响分析

摘 要:2013年4月我国第一部《旅游法》在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的第二次会议上通过,这标志中国的旅游企业和旅游者都将受到巨大的影响,尤其是旅游业的支柱之一旅行社行业,本文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分析具体对旅行社的将会产生怎样的变化。

关键词:

《旅游法》由2013年4月25日由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通过,自2013年10月1日实施。旅游法的出台为建立健全旅游市场规则提供了法律依据。旅游法按照市场经济和法治政府的要求,对政府公共服务和监管、行业组织自律、企业依法自主经营及旅游者守法都做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强调了民事规范在维护市场秩序和保障各方权益方面的主体性作用;坚持诚信经营、公平竞争原则,建立健全经营主体间的一系列规则;坚持统一市场原则,强调解决旅游发展中的部门、行业和地区分割问题。

《旅游法》的出台实施将为进一步加强旅游监督管理,维护旅游者和旅游经营者合法权益,规范旅游市场秩序,提高旅游服务质量提供坚实的法律保证。在出台的《旅游法》中,主要涉及旅行社经营规范方面有第四章“旅游经营”第五章“旅游服务合同”第九章“法律责任”等三章,条款多达45条,约占《旅游法》总数的40%。条款规定了旅行社企业要如何依法经营。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那么旅游法的出台对旅行社经营将会产生一定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对游客购物环节做出了严格的限定

在旅游法中第三十五条中规定“旅行社不得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旅行社组织、接待旅游者,不得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得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这一规定是这次出台旅游法后,大家最为关注的一条,它直接关系着广大旅游消费者的切身利益,并影响着旅行社的经营模式。这一法条的规定直指业内“零负团费”这一现象。“零负团费”归根结底是市场秩序问题。旅行社市场是完全竞争市场,市场集中度较低,那么少数旅行社采取低价策略,就会有大批的跟从者,而一个经营者不赚钱而提供服务是不可能的,所以零负团费最终还是会造成对旅游者利益的损害,使旅游质量大大下降。这次旅游法的出台很大程度上规范了行业竞争,使得旅游产品价格回归理性,切实提高旅游者的旅游感受。

二、对导游管理做出规定

在本法中的第三十六条至四十一条中对导游人员的管理作了相关规定,《旅游法》对旅行社“一价全包”的相关规定,不仅对旅行社的经营会有影响,同时意味着导游服务费也将“大打折扣 ”,导游不能再收取购物和自费项目的回扣。同时,《旅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导游和领队应当严格执行旅游行程安排,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或者终止服务活动,不得向旅游者索取小费,不得诱导、欺骗 、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或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这让导游的收入大幅度缩水,同时也保证了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在旅游法中,不仅对导游行为作出了规范,同时也对导游的切身利益提供了保障。《旅游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了旅行社在聘用专职导游时“应当与其聘用的导游依法订立劳动合同,支付劳动报酬,缴纳社会保险费用”。旅行社临时聘用导游为旅游者提供服务的,应当全额向导游支付规定的导游服务费用,并在合同中标注。旅行社安排导游为团队旅游提供服务的,不得要求导游垫付或者向导游收取任何费用。

这些规定,很大程度上杜绝了行业的不正当竞争,同时对消费者和导游人员利益都提供了保障,对重新树立导游人员形象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并对导游人员的薪酬制度的建立提供了一定的参考。

三、旅游安全问题有明确规定

在本法中单独将旅游安全作为一章进行了详细的阐述,对旅游安全问题给予高度重视。通读此条款,使我们看到了政府的旅游安全职责;并且建立了旅游目的地安全风险提示制度;同时对旅游应急管理突发事件的除了做出了规定。

四、不可抗力责任的分担

在《旅游法》中,不仅对旅行社经营行为作出规范,同时也对旅游者应承担义务和责任做出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游客滞留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 增加的返程费用,由旅行社与旅游者分担。比如,若旅游当地出现动乱,需要紧急撤离到其他地方,这部分费用由旅行社和旅游者分摊;若飞机取消,导致游客滞留当地,多出来的食宿费用由游客承担,返程机票若需重新单独购买,则由旅行社和游客均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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