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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法制报

时间:2018-11-09 10: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江苏省及各市法学会管辖会员名单

江苏省及各市法学会管辖会员名单

第一部分 中国法学会移交名单

(共471人)

一、江苏省法学会管辖147人

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孙安华 江苏省政协 王荣生 江苏省政协 缪蒂生 江苏省委政法委 张耀东 江苏省政府法制办公室 刘克希 江苏省人大常委会法制委员会 李福全 江苏省司法厅 万 力 江苏省司法厅 周 建 江苏省司法厅 徐永伟 江苏省司法厅 张祥宽 江苏省司法厅 翟洁君 江苏省司法厅 赵志红 江苏省公证处 唐宏强 江苏省人事厅 王在郑 江苏省民委 许石慧 江苏省电力公司 孙劲松 江苏法制报 高建军 江苏省法学会 李 燕 江苏省法学会 顾虎明 江苏省法学会 唐 军 江苏省法学会

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高春霞 江苏省法学会 朱露梅 江苏省法学会 刘天弼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杨林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丕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孙祥壮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张顺根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陈宽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周晖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蔡绍刚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汤小夫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伍必菲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陈 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刘小花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陈晓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王政勇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冒志成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顾 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陆鸣苏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武 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1

沈 燕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马 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戚庚生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陈飞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周茸萌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朱 嵘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李后龙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徐安欣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宋 健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史 笔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唐有朝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唐元高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尹 吉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邵建东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唐伯荣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吴汝信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顾晓生 江苏省人民检察院 姜孟亚 江苏省委党校 刘小冰 江苏省委党校 李仕安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傅兆龙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戴福康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张华仁 江苏省社会科学院 蔡东春 江苏警官学院 卜安淳 江苏警官学院 徐 伟 江苏警官学院 蒋大兴 南京大学法学院 姜 冲 南京大学法学院 田 芳 南京大学法学院 周长征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李 斌 南京大学法学院 孙国祥 南京大学法学院 张 理 南京大学法学院

徐棣枫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李 华 南京大学法学院 金 俭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李友根 南京大学法学院 张复友 南京大学法学院 吴英姿 南京大学法学院 许 江 南京大学法学院 孙 雯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杨辉忠 南京大学法学院 张 慰 南京大学法学院 张仁善 南京大学法学院 秦宗文 南京大学法学院 赵 娟 南京大学法学院 何 鹰 南京大学法学院 肖泽晟 南京大学法学院 肖 冰 南京大学法学院 宋 晓 南京大学法学院 焦 燕 南京大学法学院 叶金强 南京大学法学院 杨春福 南京大学法学院 钱大群 南京大学法学院 周元伯 南京大学法学院 蔡 琳 南京大学法学院 张燕玲 南京大学法学院 周安平 南京大学法学院 范 健 南京大学法学院 王太高 南京大学法学院 曾 洋 南京大学法学院 宋亚辉 南京大学法学院 方小敏 南京大学法学院 贺日开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建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龚廷泰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2

黄和新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陈爱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汪汉斌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蔡道通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李 浩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夏锦文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刘 远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季金华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 刘旺洪 南京师范大学 秦国荣 南京师范大学 徐 军 海河大学法学院 成 红 河海大学法学院 李义松 河海大学法学院 邢鸿飞 河海大学法学院 王建文 河海大学法学院 陶 蕾 河海大学法学院 施建辉 东南大学法学院 刘艳红 东南大学法学院 周佑勇 东南大学法学院 李 川 东南大学法学院 范 毅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张 帆 南京财经大学法学院 杨解君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唐晋伟 南京工业大学法学院 李乾贵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律系

张鸣胜 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学院法律系田思路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凌萍萍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 冯寿波 南京信息工程大学法律系 周 帼 三江学院

张红霄 南京林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 胡智强 南京审计学院 李 江 南京体育学院科研处

王 剑 江苏天茂律师事务所 陶光辉 江苏薛济民律师事务所 冯建宁 江苏益邦律师事务所 赵海涛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 李承举 江苏省博士达律师事务所 徐顺生 江苏明弘律师事务所 孙金龙 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 席 超 江苏泓远律师事务所

二、南京市法学会管辖50人 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季翠华 南京市司法局 周 迅 南京市秦淮区司法局 徐兆润 南京市法学会 朱升明 南京市公安局法制处 苏海涛 南京市委统战部

李德龙 南京市秦淮区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 杨 植 南京市委政法委 蒋 涛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吴 淼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董德春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如虎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 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羊 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黄 飞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李 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潘胜忠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姜洪鲁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 静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卢 山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任志中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赵学升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3

张瑞强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苏瑞昌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崔宗泽 南京市白下区人民法院 朱绚凌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孟 维 南京市江宁区人民法院 汪 敏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曾立雄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陆真国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金立安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黄纪义 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法院 王殿友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周荣强 溧水县人民法院执行局 李爱君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王珍祥 南京市人民检察院 刘晨华 南京军区军事检察院 俞哲敏 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刘冬生 南京市建邺区正义法律服务所冯发荣 南京市建邺区正义法律服务所潘兰建 南京市建邺区正义法律服务所陈福林 南京市汇丰锦律师事务所 周羽正 南京市三法律师事务所 王后海 南京市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 李庆法 南京市南斗律师事务所 秦理澎 南京市兴天浦律师事务所 张媛媛 南京市兴玄武律师事务所 居志刚 南京正浩律师事务所 顾宁霞 南京正浩律师事务所 王德怀 南京正浩律师事务所 于国田 南京正浩律师事务所

三、无锡市法学会管辖27人 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孙 蔚 无锡市法学会 李贵元 无锡市公安局北塘分局 刘笑玫 无锡市公证处

王玉珏 无锡市南长区人民检察院 徐 懿 无锡市人大常委会内务司法委员会 俞宏雷 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承平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徐 瑾 无锡市人民检察院 焦 克 无锡市司法局 陈国栋 无锡市司法局 沈仲良 无锡市司法局 冯荣兴 无锡市司法局 蒋寿椿 无锡市委政法委 戴解平 无锡市委政法委员会 屠开泰 无锡市委政法委员会 潘 伟 无锡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徐雁清 无锡市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孙 敏 无锡市英特东华律师事务所 朱森华 无锡市创名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余 力 无锡泰伯律师事务所 李 忠 无锡五力律师事务所 付 强 无锡五力律师事务所 蒋颂平 省联盛律师事务所 高 凛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曾祥华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蔡永民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浦纯钰 江南大学法政学院

四、徐州市法学会管辖22人 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陆明德 徐州市经济法学研究会 刘茂通 徐州市金华星律师事务所

4

王伯庭 徐州市金云律师事务所 丁恩莹 徐州市盛仪律师事务所 邵 春 徐州市行于思律师事务所 李 明 徐州市人民检察院 戴 兵 沛县人民检察院 章学敏 徐州市云龙区人民检察院 邵泽民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乔英武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陈伯诚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 韧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孙 欣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魏俊哲 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张向东 徐州市贾汪区人民法院 刘 仁 徐州工程学院 王晓君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王 燕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刘广登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张 波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蒯茂亚 徐州师范大学法政学院 费 春 徐州师范大学

五、常州市法学会管辖7人 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奚鸿庆 常州市残疾人联合会 戴旭初 常州市达文律师事务所 张秀华 常州市人口计生委 奚志华 常州市委研究室 张宏伟 常州市新北区人民法院 钱玉文 江苏工业学院 赵美珍 江苏工业学院法政系

六、苏州市法学会管辖49人

会员姓名 工作单位 杨复林 苏州市法学会

吴爱国 苏州市法学会法律咨询处 包再名 苏州市法学会法律咨询处 王伟明 苏州市公安局 荀直中 苏州市人大常委会 徐锦康 苏州市司法局 吴肇安 苏州市司法局 吴健元 苏州市司法局 石寿康 苏州市司法局 腾定定 苏州市司法局 李 勇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朱耀明 苏州市政府法制办公室 许小润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向 阳 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锦龙 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 朱永生 苏州大学纪委 彭 文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夏时雨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朱 谦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杨海坤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王卫民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史浩明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池同仙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艾永明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潘抱存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王克稳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刘 文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周永坤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胡亚球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陆永胜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上官丕亮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章志远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

5

篇二:第十七届“江苏法制好新闻” 获奖作品

第十七届“江苏法制好新闻” 获奖作品

消息类

通讯类

言论类

篇三:江苏高院发布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江苏高院发布十大婚姻家庭典型案例

江苏法制报

【核心提示】围绕当下诸多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如父母赠与婚房的认定、亲子鉴定引发的官司胜败、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后果等,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发人深省的审判实例,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婚姻家庭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

【编者按】家庭是社会的细胞,和谐的家庭关系,是社会和谐的基础。三八妇女节前夕,江苏省高院发布2010-2011年度十大与百姓生活密切相关的婚姻家庭典型案例。围绕当下诸多涉及婚姻家庭的法律问题,如父母赠与婚房的认定、亲子鉴定引发的官司胜败、离婚时一方转移隐匿财产的后果等,通过一个个真实生动、发人深省的审判实例,从不同侧面揭示了婚姻家庭法律在现实中的运用。本次发布的典型案例特别关注了《婚姻法解释三》颁布以来全省法院审理的新类型案件及法律难点,给广大读者以提醒和启发。

结婚未领证 分手要彩礼

判决:同居两年酌情返还

【案情】高军与孙丽在2009年农历正月初六举行结婚仪式,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即同居生活。此前,高军按照当地习俗给付孙丽见面礼、彩礼等合计33340元。2011年春节期间,高军与孙丽发生争吵后分居。2011年2月,高军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婚约,并要求孙丽返还彩礼。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高军与孙丽未办理结婚登记即同居生活,其同居关系不受法律保护。因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法院应予支持。虽然孙丽接受高军33340元礼金,但考虑到双方已共同生活两年,日常生活消费有一定的支出,结合本地生产、生活消费标准及双方婚礼后外出打工的实际情况,酌情确定孙丽返还彩礼10000元,扣除陪嫁物品折抵2000元。遂判决孙丽返还彩礼8000元。

【点评】彩礼,是中国几千年来的婚嫁习俗。按照这种风俗,男方要在娶妻时向女方家下聘礼。小到金银首饰,大到汽车、住房、股票,由于彩礼价值的增大,男女双方事后因感情不和及其他原因而解除婚约引发的彩礼返还纠纷也日益增多。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第(一)项的规定,如果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应返还彩礼。但此处的“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并非针对双方已共同生活的情形,如果未婚男女虽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已共同生活的,则法院应根据双方共同生活的时间、彩礼数额、有无生育子女、财产使用情况、双方经济状况等因素,酌定是否返还及返还的数额。

否认儿子亲生 坚决拒绝鉴定

判决:必须承担另一方主张成立的法律后果

【案情】韩花与王亚东于1992年11月离婚。离婚后,二人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王寒于1997年1月出生,由韩花与王亚东共同抚养,王亚东在为王寒申报户口登记时载明二人为父子关系。2006年以后,韩花与王亚东产生矛盾不再同居生活。2010年3月,王寒以王亚东不尽抚养义务为由诉至法院要求其按照每月800元的标准支付抚养费。诉讼过程中,鉴于王亚东矢口否认王寒是其儿子,韩花申请进行亲子鉴定,王亚东坚持拒绝鉴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亚东和韩花在离婚后同居期间生育了王寒,王亚东否认与王寒有亲子关系,但拒绝做亲子鉴定,对此王亚东应承担不利后果,法院确认王亚东与王寒有父子关系。遂判决王亚东每月给付王某抚养费600元,至王寒独立生活为止。

【点评】亲子关系诉讼属于身份关系诉讼,主要包括婚生子女否认之诉和非婚生子女确认之诉,即否认法律上的亲子关系或承认事实上的亲子关系。亲子关系的确认关涉家庭的和谐稳定,涉及当事人的基本人权,尤其对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保护至关重要。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二条的规定,如果一方主张当事人之间存在或不存在亲子关系,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一方或者请求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而不配合法院进行亲子鉴定的一方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协议离婚黄了 协议能否生效

判决:事前财产分割协议不生效

【案情】蔡娟与戴飞于2003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感情尚可。近两年来,因戴飞怀疑蔡娟与其他异性交往密切,导致夫妻关系不睦。2010年3月,蔡

娟诉至法院要求与戴飞离婚,后撤回起诉。此后,夫妻关系未有改善。戴飞因怀疑蔡娟与某男关系密切,而与该男发生争执,并由派出所接警处理,戴飞因此还对蔡娟实施了殴打。2010年7月,蔡娟与戴飞一同前往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协议离婚,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后因戴飞反悔双方未能办理离婚登记。蔡娟遂再次诉至法院,要求与戴飞离婚,按照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戴飞对蔡娟不信任导致夫妻感情不睦,已无和好可能,依法应准予蔡娟与戴飞离婚。蔡娟要求按照双方达成的离婚协议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由于该协议是以协议离婚为前提,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该协议不能当然作为法院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直接依据。遂判决准予蔡娟与戴飞离婚,财产依法重新分割。

【点评】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四条的规定,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并不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时生效,而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生效要件,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或法院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离婚协议并没有生效,对夫妻双方均不具有法律约束力,不能作为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法院应根据实际情况依法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家庭暴力伤感情 要求离婚

判决:此为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

【案情】王翠华与金强2003年10月登记结婚,2004年11月生一女金小小。婚后初期夫妻感情尚好,后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并多次发生殴打现象,于2009年7月起分居至今。2006年5月4日,金强书写保证书一份,

载明:“兹保证再也不打王翠华,否则女儿和房产归王翠华所有。”2008年7月30日,当地派出所接到王翠华报警后赶到双方住地,发现其被金强打伤。王翠华以金强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与金强离婚,依法处理子女抚养问题和分割财产。诉讼过程中,王翠华提供证人出庭证明金强曾多次殴打自己,他们的女儿也对法官表示不喜欢爸爸,原因是爸爸金强经常殴打其和妈妈。诉讼中王翠华还提供了医院病历和照片证明金强存在家庭暴力。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王翠华提供的病历、照片、金强书写的保证书、证人、女儿的证言及派出所的出警记录,已形成一系列证据锁链,足以证明金强对王翠华多次进行殴打,实施家庭暴力,导致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王翠华的离婚请求应予准许。因金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妻子实施家庭暴力,过错较大,双方的共同财产按照7:3的比例分割。王翠华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70%,金强仅分得夫妻共同财产的30%。

【点评】家庭暴力是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重要因素之一,也是破坏家庭和谐、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杀手,惩罚施暴者、保护受害人是立法和司法义不容辞的责任。因此,《婚姻法》第三十二条将实施家庭暴力作为导致夫妻感情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事由。区别于其他类型案件,家庭暴力具有极大的隐蔽性,因此取证比较困难,近亲属尤其是子女的证言往往成为家庭暴力案件中重要的证据形式。受到家庭暴力一定要保留好证据,针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可以申请法院发出人身保护令。对有家庭暴力情形的,根据《婚姻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可以要求施暴者进行损害赔偿,并在财产分割时适当多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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