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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质监局

时间:2018-11-09 11:1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交通质监站工作的认识

关于交通质监站工作的认识

一、对机构的认识

绵阳市交通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是市交通运输局主管的正科级监督管理类事业单位,下设综合科、质量监督科、安全监督科等科室,负责在国家政策的指导下对绵阳全市交通建设工程进行质量检测和安全监督。

二、对文秘工作的认识

1.工作内容

办公室文秘的主要工作内容有:各类公文材料的起草、修订编写及印发;协助办公室日常事务,如考勤、接待,置换办公用品等;各部门科室的衔接沟通,信息的收集,分析;安排、参与会议,做好会议记录等。

2.应具备的素质和能力

首先是文字功底,这是对于文秘工作者的基本要求。因为文秘要负责撰写各类公文及相关材料,文从字顺,言简意赅是基本能力。

其次是交际能力,文秘是企业或者机构的枢纽,负责各科室,各部门的衔接与沟通。因此文秘工作人员的交际能力,对于企业或机构能否良好运行,工作效率是否提高具有不可忽视的影响。

此外文秘工作者还必须具备学习能力。信息时代日新月异,文秘的工作内容又十分广泛,所以文秘工作者必须主动积极地学习新事物,这样才能在面对各种情况时及时做出正确灵活的反应。最后文秘工作者还需要抗压能力,其实不止文秘,现在任何一项工作都需要抗压能力,毕竟没有什么工作是一帆风顺的。 三、对自身的优劣势分析

1、优势分析 我是师范本科汉语言文学专业毕业,在文字这方面接受过系统的学习,加上自身的兴趣所致,培养了对于文字比较敏锐的感知能力。在学校时我经常应老师和同学的要求写一些演讲稿和一些应景的文章,我原创的诗歌也曾获得省级和校级殊荣。所以在文字这方面,我还是比较有信心能胜任或者应该说是比较适合文秘这份工作的。此外,我考取了普通话二级甲等证书、通过了大学英语六级考试和国家计算机一级考试,具备一些基本技能,能够较好地进行交流和办公室日常工作。

2、劣势分析

我的劣势当然很明显,我是应届毕业生,之前也只是短暂地接触了文秘工作,但没有特别深入的了解和全面系统的认识。经验的缺乏会导致我在工作时不够成熟和灵活,这是必然的,所以我必须比其他人更加主动积极地学习,以勤补拙,尽量缩短适应时间,这样才能更快地融入这份工作。同时,也因为社会实践经验的缺乏,我在进行人际

沟通和交流时可能会感到力不从心,所以我会用对于工作的热情和理智、耐心来补救,尽量让自己做到娴熟得体。

篇二: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厅质监字〔2012〕25号《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文件

厅质监字?2012?25号

关于印发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 工作规定(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天津市市政公路管理局:

为进一步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制定了《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办公厅(章)

二O一二年二月十日

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根据《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交通部令2004年第3号,以下简称《办法》)、《公路工程竣(交)工验收办法实施细则》(交公路发?2010?65号,以下简称《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列入部竣工验收计划,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级交通运输质监机构(以下简称省质监机构)共同进行竣工质量鉴定的公路工程项目。其他公路工程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本规定所指竣工质量鉴定的主要工程内容包括路基、路面、桥梁、隧道、交通安全设施及机电等工程。

第四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应在部确定竣工验收计划后组织开展。原则上应在项目通车试运营满2年之后、3年之前进行鉴定检测工作,并在竣工验收前形成质量鉴定报告。

第五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的参与各方应遵循“科学、公正、规范”的原则,并实行主要参与人、检查(检测)人签字认可负责制。

第六条 竣工质量鉴定工作程序;

(一)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根据部年度公路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工作计划,排定本年度公路工程项目竣工质量鉴定计划,印发相

关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质监机构。

(二)对巳纳入部年度竣工质量鉴定计划的项目,省质监机构应在拟实施鉴定工作2个月前,填写公路工程竣工质量鉴定工作安排表(见附件1),并初步拟定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见附件2),报部工程质量监督局。

(三)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在收到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及有关资料后,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就是否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提出意见。

(四)经部工程质量监督局确认可以实施鉴定工作时,即成立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指派组长,由省质监机构主要领导任副组长,成员由部工程质量监督局和省质监机构分别指派相关人员组成。

(五)领导组赴现场开展相关工作,会同省质监机构对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进一步修改完善。工作方案一经确定应严格执行。竣工质量鉴定过程中,如确需对工作方案作较大调整,应按原程序上报。

(六)省质监机构按照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认真开展工程实体检测、外观检查及内业资料审查等工作,严格进行质量评定,并负责拟定项目工程质量鉴定报告。

(七)领导组对省质监机构拟定的工程质量鉴定报告及相关资料进行审核,必要时可进行现场核查,并根据审核、核查情况

修改完善质量鉴定报告。

第七条 竣工质量鉴定领导组赴现场具体开展以下工作:

(一)抽查工程质量督查报告、监督抽检资料;查阅有关观测资料、专项论证资料;查阅交工遗留问题和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及处理情况的报告及相关资料,以及省质监机构对上述问题处理效果的预检意见。

(二)现场察看交工遗留问题、试运营期间出现问题的处理情况及效果,并察看专项论证有关问题的现场情况。

(三)出现以下问题的应核查建设单位(项目法人,下同)是否进行了观测、论证及采取了处治措施,其观测、论证及处治措施是否经设计或相关单位确认有效。结合核查情况,确定需要补充观测或论证的内容。

1.路基工程存在明显沉降变形的;

2.路面工程存在较多纵向裂缝、大面积病害或车辙的;

3.桥涵工程存在结构受力裂缝超出规范规定、受力钢筋外露或基础沉降的;

4.隧道工程存在较大面积空洞、明显渗水、超标裂缝或沉降的;

5.其他可能影响工程耐久性、安全性的问题。

(四)针对项目实际情况,确定是否检测其他有关质量指标,如水泥混凝土碳化深度、大跨径桥梁上部结构位移变形、墩台沉

降等。

第八条 工程实体检测由省质监机构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具体检测工作可委托检测机构承担,并须遵守以下规定。

(一)接受委托的检测机构应向省质监机构书面确认以下情况:

1.具有相应的资质与条件;

2.近两年全国公路水运工程试验检测信用评价等级为A级以上;

3.与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不得有如下关系;具有投资参股关系的关联企业,或具有直接管理和被管理关系的母子公司,或同一母公司的子公司,或法定代表人为同一人。

(二)省质监机构、检测机构根据《细则》和项目竣工质量鉴定工作方案确定工程实体检测工作方案,明确检测内容和工作量等。

第九条 检测机构须对检测结果(数据、分析、结论)负责。

(一)工程实体检测应严格按照《细则》和项目质量鉴定方案规定的抽查频率、项目、要求及有关规范、规程等进行,确保检测数据真实、可靠。

(二)检测机构应及时出具检测报告(见附件3),并附各项检测指标的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检测机构对检测数据的整理和分析须符合有关规定。检测报告、检测原始数据及分析过程的

篇三:交通部质监总站出台《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为加强公路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力度,规范监督行为,提高监督水平,部质监总站于2005年2月6日出台了《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现刊登如下: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行为,提高检查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文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二级及以上新建、改建、扩建公路建设项目的质量监督检查。其它公路建设项目及复杂的结构工程可参照执行。

第三条 公路工程质量监督检查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在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过程中对有关责任主体的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以及工程实体质量情况进行的抽查活动(以下简称监督检查)。

第四条 监督检查的目的:评价工程质量状况和参建单位的质量工作状况;发现纠正和处理施工过程中存在的质量管理问题及质量缺陷;为质量鉴定积累部分数据。

第五条 监督检查的依据

1.公路建设的有关法规及技术标准;

2.有关行业强制性技术标准;

3.设计文件和合同文件。

第六条 监督检查实行项目检查人负责制。

检查人是指质量监督机构委派检查项目工程质量的人或小组。

检查人须廉洁自律,自觉遵守各项廉政规定,坚持科学、公正的工作原则,保证监督检查结果的真实、准确。检查人对检查文件(记录)署名负责,检查组负责人对检查的综合结果署名负责。

第二章 监督检查内容

第七条 监督检查内容包括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工程实体质量三个方面。具体检查内容分别见附表一、二、三。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检查内容进行调整。

第八条 监督检查的重点是检查质量管理的薄弱环节,涉及工程质量、安全和耐久的重要指标以及防治质量通病的情况。

第三章 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 监督检查分为综合检查、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三种方式。

第十条 综合检查是为掌握项目整体质量状况,对质量管理行为、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的全面检查。

综合检查应采取现场查看、查阅资料、对工程实体及原材料质量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检查宜提前通知项目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是为深入掌握建设项目的特定环节、关键工序、重要部位质量状况,以及调查质量举报采取的有针对性检查。

专项检查通过查验资料或抽样检测等方式进行。

第十二条 巡视检查是为及时了解工程质量动态,对施工现场管理、施工工艺、工程实体外观质量等进行的随机检查。

巡视检查应针对薄弱环节,通过查看工程现场的方式进行。

第十三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针对项目的执行情况制定年度监督检查计划并按计划实施。综合性检查每年不少于1 次,专项检查和巡视检查按计划进行,必要时视实际情况随机安排。

第四章 监督检查情况反馈

第十四条 检查人应针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现场提出整改要求和建议,并在检查结束后7日内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意见。对于重大问题或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可由交通主管部门或质量监督机构向有关单位发送书面检查通报。

第十五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检查意见和检查通报落实情况进行追踪核查。对潜在危害严重的质量问题,其整改结果必须由质量监督机构进行现场核查,并报送交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质量监督机构应按工程项目建立监督检查档案,工程开工至竣工验收所有监督检查资料由专人负责收集、整理、归档,重要文件和数据应及时录入质监总站网站项目管理数据库。

监督检查资料包括检查计划、检查意见、检查通报、检查数据汇总表和必要的声像资料等。

第五章 监督检查结果处理

第十七条 受检单位在检查中有2项质量管理行为不符合要求时,应将受检单位列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增加检查频率,同时对相应的施工工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

同一受检单位在建设期内出现3次质量管理行为检查结果不符合要求的,应载入工程质量监督报告,并建议该单位综合评价不宜评优。

第十八条 施工工艺检查按分部工程进行。分部工程检查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工程实体质量进行检查,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并载入质监机构监督检查通报。

第十九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发现存在问题的,应提出整改要求或建议;发现存在较多问题的,应对相应质量管理行为和施工工艺进行检查,并责成相关单位进行整顿。

第二十条 工程实体质量检查项目按单点合格率计算,按附表四汇总。检测数据评价标准按《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质监总站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一


交通部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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