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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8-11-09 10:24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制度

扶绥县人民法院网站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0-10-09 10:09:49

总 则

第一条 扶绥县人民法院网站(http://czfsfy.chinacourt.org/)是我院通过国际互联网及时发布信息动态、交流审判经验、展

现工作特点、提升知名度的信息化交流平台。

第二条 为了全面加强网站管理,保证信息资源的健康、安全,有效发挥网站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

本管理制度。

组织机构

第三条 扶绥县人民法院办公室是扶绥县人民法院网站系统的控制中心,负责网站的日常管理、内容上传、页面维

护、信息发布以及网络设备和计算机硬件系统维护。

各庭、室、科、队有维护网站安全的义务。

第四条 网站维护和管理由办公室网站管理员具体负

责。

各庭、室、科、队至少确定1名信息员,负责信息的采

集、整理和上报。

每周每名信息员至少报送2篇工作信息。

第五条 鼓励全院人员积极收集相关信息丰富网站内

容。

信息发布

第六条网站发布、转载,新闻、信息应当依据国家

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 网站不得发布和转载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不良信息,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不得制作、

复制和传播各类不健康信息。

第八条 工作人员不得擅自在网站上发布信息,所有信

息必须经审核同意后才能发布。

信息上传严格按照以下流程管理:

信息员收集——庭室负责人审核——调研室审阅定稿——主管信息的院领导审定——院长审签 ——网站管理员

上传。

网站管理员上传未经上述流程的信息,无论是否造成影响,均要承担全部责任。网站管理员必须妥善保管信息资料

和审签记录。

所有上传信息未经院长签发不得上传。

上传密码由专人管理,未经院长许可不得向其他人提

供。

网站安全

第九条 严禁在本网站传播计算机病毒,严禁使用来历不明或可能引发病毒传染的软件,不得使用黑客软件。

第十条 严禁将外来计算机存储介质(软盘、光盘、优

盘等)在未经杀毒前在计算机上使用。

网站管理人员职责

第十一条 网站管理员必须认真学习网络管理相关知

识,积极做好网站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 网站管理员每周至少更新一次网站内容。重

要新闻必须随时更新。

网站管理员必须及时将网站留言板、电子信箱、投诉以及其他网络途径反馈到的有关信息及时上报给主管信息工

作的院领导和院长,并及时予以回复。

第十三条 网站管理员在工作时间内必须监视网站信息,防止有害信息的传播,发现有害信息应及时处理,发现

恶意攻击行为,应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

附 则

第十四条 在网站运行管理与维护工作中,凡因人为造成网站中断、信息传递延误、泄密、病毒感染和设备器材损

坏等情节的,按其情节给予责任追究。

第十五条 本网站使用者因为违反本制度规定而触犯法律的,一切后果自己负责,本网站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六条 本制度对本院全体人员以及以任何方式登陆本网站或直接、间接使用本网站资料者,具有普遍约束力。

第十七条 本制度自上传之日起实施。

第1页 共1页

文章出处:扶绥县人民法院

凌源市人民法院网站信息管理制度

发布时间:2010-11-21 14:50:45

凌源市人民法院网站信息管理制度

为加强我院网站管理,保证凌源市人民法院网站正常、有序运行,进一步提高我院各项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及时、准确反映我院在审判工作、法院改革、队伍建设等各方面的新内容、新举措,根据国家保密制度和互联网管理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

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网站管理职责和权限

网站与中国法院网的持续链接、网页的改版、安全维护由信息管理办公室负责与

中国法院网及网络公司协调,予以办理;网站、网页的管理、更新维护由专职网站管理员

负责。

全院干警应严格贯彻本院《计算机管理制度》,严禁通过网站传播病毒、游戏和各种有害文件,除具有管理权限的人员外,其他人员不得侵入网站后台管理系统,由此造成

后果的,根据情况追究责任人相应责任。

二、网站栏目及网页内容来源

目前我院网站栏目有:法院概况、新闻中心、法学实务、队伍建设、法院文化、审务公开。网页框架需作相应改动的,应由信息办公室交院长办公会议讨论决定,在未做

出决定前不得擅自改动。

根据我院目前各部门的职责分工,网站各栏目内容由下列部门负责提供素材:

1、研究室负责院长致词、法院简介、法律法规、案件快报、审判研讨、调研成果、争

创一流的采编工作;

2、政治处负责机构设置、图片新闻、法院要闻、党建园地、法官风采、审判管理的采

编工作;

3、办公室负责摄影书画、法院笔谈、文化生活、感受陪审、法院院志的采编工作;

4、各业务审判庭负责集中传唤、裁判文书、案例评析、执行动态、诉讼、信访须知、

法律常识的采编工作;

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

(2015年4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47次会议通过)

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行使诉权,实现人民法院依法、及时受理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

第二条 对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律接收诉状,出具书面凭证并注明收到日期。

对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当场予以登记立案。

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释明。

第三条 人民法院应当提供诉状样本,为当事人书写诉状提供示范和指引。 当事人书写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提出,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符合法律规定的,予以登记立案。

第四条 民事起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原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

(二)被告的姓名、性别、工作单位、住所等信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等信息;

(三)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四)证据和证据来源;

(五)有证人的,载明证人姓名和住所。

行政起诉状参照民事起诉状书写。

第五条 刑事自诉状应当记明以下事项:

(一)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有证人的,载明证人的姓名、住所、联系方式等。

第六条 当事人提出起诉、自诉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起诉人、自诉人是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明复印件;起诉人、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提交营业执照或者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能提供组织机构代码的,应当提供组织机构被注销的情况说明;

(二)委托起诉或者代为告诉的,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明、代为告诉人身份证明等相关材料;

(三)具体明确的足以使被告或者被告人与他人相区别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等信息;

(四)起诉状原本和与被告或者被告人及其他当事人人数相符的副本;

(五)与诉请相关的证据或者证明材料。

第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诉状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人民法院应当一次性书面告知在指定期限内补正。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补正的,人民法院决定是否立案的期间,自收到补正材料之日起计算。

当事人在指定期限内没有补正的,退回诉状并记录在册;坚持起诉、自诉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经补正仍不符合要求的,裁定或者决定不予受理、不予立案。

第八条 对当事人提出的起诉、自诉,人民法院当场不能判定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作出以下处理:

(一)对民事、行政起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七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二)对刑事自诉,应当在收到自诉状次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三)对第三人撤销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三十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四)对执行异议之诉,应当在收到起诉状之日起十五日内决定是否立案。 人民法院在法定期间内不能判定起诉、自诉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先行立案。

第九条 人民法院对起诉、自诉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立案的,应当出具书面裁定或者决定,并载明理由。

第十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自诉不予登记立案:

(一)违法起诉或者不符合法律规定的;

(二)涉及危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

(三)危害国家安全的;

(四)破坏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

(五)破坏国家宗教政策的;

(六)所诉事项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

第十一条 登记立案后,当事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的,按撤诉处理,但符合法律规定的缓、减、免交诉讼费条件的除外。

第十二条 登记立案后,人民法院立案庭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审判庭审理。 第十三条 对立案工作中存在的不接收诉状、接收诉状后不出具书面凭证,不一次性告知当事人补正诉状内容,以及有案不立、拖延立案、干扰立案、既不立案又不作出裁定或者决定等违法违纪情形,当事人可以向受诉人民法院或者上级人民法院投诉。

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查明事实,并将情况反馈当事人。发现违法违纪行为的,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四条 为方便当事人行使诉权,人民法院提供网上立案、预约立案、巡回立案等诉讼服务。

第十五条 人民法院推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尊重当事人选择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仲裁等多种方式维护权益,化解纠纷。

第十六条 人民法院依法维护登记立案秩序,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对干扰立案秩序、虚假诉讼的,根据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有关规定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规定的“起诉”,是指当事人提起民事、行政诉讼;“自诉”,是指当事人提起刑事自诉。

第十八条 强制执行和国家赔偿申请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上诉、申请再审、刑事申诉、执行复议和国家赔偿申诉案件立案工作,不适用本规定。

第十九条 人民法庭登记立案工作,按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规定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以前有关立案的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照本规定执行。[1]

篇三: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3)鲁刑二终字第110号

原公诉机关山东省济南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薄熙来,男,1949年7月3日出生于北京市,汉族,研究生文化,原系十七届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曾任辽宁省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中共辽宁省委副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中共重庆市委书记,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2012年9月28日被依法终止代表资格),户籍地北京市东城区新开路胡同71号,住重庆市渝中区中山四路36号中共重庆市委3号楼,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2年9月2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公安部秦城监狱。

辩护人李贵方、王兆峰,北京德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济南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薄熙来犯受贿罪、贪污罪、滥用职权罪一案,于2013年9月21日作出(2013)济刑二初字第8号刑事判决,并于次日公开宣判。宣判后,原审被告人薄熙来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合议庭经审阅本案卷宗材料和一审庭审录像资料,审查上诉人薄熙来的上诉状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认为本案不属于依法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决定不开庭审理。合议庭依法讯问了薄熙来,听取了辩护人意见,核实了全案证据,对一审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了全面审查。现已审理终结。

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认定:

一、受贿事实

1999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来在担任大连市人民政府市长、中共大连市委书记、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商务部部长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大连国际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连国际公司)及该公司总经理唐肖林(另案处理)、大连实德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明知并认可其妻薄谷开来(另案处理)、其子薄瓜瓜收受实德集团董事长徐明(另案处理)给予的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0 447 376.11元。具体事实如下:

(一)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大连国际公司及唐肖林谋取利益,收受唐肖林给予的钱款共计折合人民币1 109 446元的事实

被告人薄熙来与唐肖林曾系同事。1999年底,唐肖林为利用大连市人民政府驻深圳办事处(以下简称大连驻深办)在深圳市的土地进行开发建设,请求时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薄熙来对将大连驻深办划归大连国际公司一事予以支持。同年12月4日,薄熙来在大连国际公司关于此事的请示报告上签批了同意办理的意见。2000年3月2日,大连市人民政府召开会议,决定将大连驻深办的人、财、物成建制划归大连国际公司,后薄熙来同意。大连国际公司利用大连驻深办的土地与深圳市华明辉置业有限公司合作建设“大连大厦”,大厦建成后,大连国际公司及唐肖林个人均从中获利。

2002年上半年,唐肖林请求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被告人薄熙来帮助申请汽车进口配额,薄熙来答应并让唐肖林直接找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省长的夏德仁。之后,夏德仁将唐肖林以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名义提出的申请批转时任辽宁省对外经济贸易合作厅副厅长的吴江办理。因辽宁对外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不具备相应资质,吴江便安排人员以大连市汽车工业贸易集团公司的名义为唐肖林报批了24个汽车进口配额。后唐肖林与大连国际公司原职工姬巍将上述配额倒卖并从中获利。

为感谢被告人薄熙来的支持与帮助,唐肖林先后三次给予薄熙来现金共计美元13万元、人民币5万元。其中,2002年下半年,薄熙来在沈阳市家中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5万元(折合人民币413 830元);2004年6月,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人民币5万元;2005年下半年,薄熙来在商务部办公室收受唐肖林给予的美元8万元(折合人民币645 616元)。

(二)被告人薄熙来利用职务便利为实德集团谋取利益,明知并认可薄谷开来、薄瓜瓜收受徐明财物折合人民币19 337 930.11元的事实

1999年底,大连万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实德集团就转让大连万达实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达成协议后,为推动此事,徐明向薄谷开来提出,希望时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被告人薄熙来予以支持。薄谷开来向薄熙来转达了徐明的上述请托事项。后经薄熙来同意,实德集团收购了大连万达实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2000年1月9日,大连万达实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变更登记为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为徐明。同日,薄熙来出席了大连实德足球俱乐部有限公司成立的新闻发布会。

2000年上半年,为引进定点直升飞球项目,徐明向薄谷开来提出,希望时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兼市长的被告人薄熙来予以支持。薄谷开来向薄熙来转达了徐明的上述请托事项,薄熙来表示同意。同年6月3日,薄熙来在实德集团提交的报告上批示,由副市长刘长德为该项目选择地点。后经薄熙来现场考察,决定将该项目建在大连市星海湾广场。同月16日,经薄熙来批示同意,该项目以租赁方式办理用地手续。

2002年10月,实德集团筹划与台湾台塑集团合作建设大型石化项目(以下简称实德石化项目),徐明请求时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被告人薄熙来予以支持。同月25日,薄熙来在大连市考察时,要求大连市委、市政府对实德石化项目高度重视。同月30日晚,薄熙来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要求相关部门大力支持实德石化项目,并指定副省长夏德仁、辽宁省人民政府副秘书长王金笛负责协调、统筹。12月7日,薄熙来批示同意成立实德石化项目协调领导小组,由夏德仁担任组长。后台湾台塑集团退出,2003年2月,实德集团转而与沙特基础工业公司洽谈合作。同年5月,因项目选址与大连市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范围冲突,薄熙来批示要求王金笛与时任辽宁省环保局局长的杜秋根做好调整保护区范围的协调工作。后大连市人民政府提出调整大连市蛇岛老铁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的申请并逐级上报,获得批准。同年9月27日,薄熙来在大连考察时,再次要求相关部门对实德石化项目予以高度重视。此后,薄熙来还以辽宁省省长、商务部部长的身份多次会见沙特基础工业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并将实德石化项目列入中沙第三届经贸混合委员会正式议题。

2004年3月,实德集团向商务部申报原油成品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资格,徐明为此找到时任商务部部长的被告人薄熙来,请其予以支持。薄熙来表示同意。同年8月13日,商务部将实德集团列入成品油(燃料油)非国营贸易进口经营备案企业名单。

2000年,薄谷开来提出欲购买位于法国戛纳松树大道7号的枫丹-圣乔治别墅,徐明表示由他支付全部房款。为隐瞒薄家在国外购买房产事实并避税,薄谷开来委托其法国朋友帕特里克-亨利-德维尔(Monsieur Patrick Hei

Devillers,以下简称德维尔)设计了一套复杂的以公司名义购买该别墅的方案,并成立了由其实际拥有并控制的罗素地产公司(Russell Properties S.A。)。同年11月7日,徐明指示实德集团下属企业赛德隆国际电器(中国)有限公司利用虚假的进口合同向交通银行大连分行申请开立了金额为美元323万元的不可撤销跟单信用证,受益人为美国东方有限公司(Eastern American Co.,Ltd。)。同月29日,信用证项下的美元323万元经里昂信贷银行上海分行议付扣除费用后,汇至薄谷开来指定的罗素地产公司账户。2001年7月9日,薄谷开来委托德维尔以罗素地产公司实际拥有并控制的枫丹-圣乔治房产公司(Residences Fontaine Saint Georges)的名义,使用上述款项中的欧元2 318 604.70元(折合人民币16 249 709.18元)购买了枫丹-圣乔治别墅。2002年的一天中午,被告人薄熙来回家时,遇到薄谷开来、徐明正在观看该别墅幻灯片,便共同观看。薄谷开来告知薄熙来该别墅系由徐明提供的资金所购买。

2004年至2012年,被告人薄熙来之子薄瓜瓜在国外读书期间,徐明为薄谷开来、薄瓜瓜及其亲友支付往返国内外的机票费用人民币1 864 630.80元、住宿费用人民币148 424元、旅行费用美元102 241元(折合人民币654

056.13元)。2008年7月28日,应薄瓜瓜要求,徐明安排其公司员工以人民币85 710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赛格威”牌电动平衡车送给薄瓜瓜。2011年11月,薄谷开来以薄瓜瓜信用卡透支为由,安排薄熙来家勤务人员张晓军(已判刑)要求徐明为其还清信用卡所欠外币,并明确提出具体数额;同月25日,徐明委托其朋友王季倬花费人民币335 400元兑换美元、英镑后,由薄熙来家勤务人员杨四堂将美元2万元、17 900英镑存入薄谷开来中国银行存折,剩余英镑交由张晓军保存。薄谷开来将徐明为薄瓜瓜在国外学习、生活等方面提供了资助的情况告知了薄熙来。

二、贪污事实

2000年,大连市人民政府承担了一项上级单位涉密场所改造工程。该工程由时任中共大连市委书记的被告人薄熙来负责,时任大连市城乡规划土地局局长王正刚(另案处理)具体承办。2002年3月工程完工后,该上级单位通知王正刚,决定向大连市人民政府拨款人民币500万元。王正刚遂就如何处理该款项向已调任辽宁省人民政府省长的薄熙来请示,薄熙来未明确表态。不久之后,王正刚再次就此事向薄熙来请示,并提出大连市有关领导及相关部门均不知晓该款,可将该款留给薄熙来补贴家用。薄熙来即将此事通过电话告知薄谷开来,让王正刚与薄谷开来商议处理。薄谷开来与王正刚商定,将该款转至与薄谷开来关系密切的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主任赵东平处。后薄谷开来安排赵东平与王正刚办理转款事宜,并让赵东平为其代管。为掩人耳目,王正刚要求上级单位将500万元汇至承揽该改造工程的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艺声视听系统有限公司。2002年5月至2005年3月,上述款项陆续汇至赵东平指定的其朋友李石生名下公司账户和北京市昂道律师事务所账户。

三、滥用职权事实

2011年11月13日,薄谷开来及张晓军在重庆市丽景度假酒店投毒杀害英国公民尼尔-伍德。同月15日,尼尔-伍德被发现死亡(以下称“11-15”案件)。负责侦办该案的郭维国、李阳、王鹏飞、王智(分别系重庆市公安局原副局长、重庆市公安局刑警总队原总队长、重庆市渝北区原副区长兼公安分局局长、重庆市公安局沙坪坝区分局原副局长,均已判刑)为包庇薄谷开来,徇私枉法,使该案未被依法侦破。2012年1月至2月,被告人薄熙来作为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中共重庆市委书记,在时任重庆市人民政府副市长的王立军(已判刑)叛逃前后,违反规定,实施了一系列滥用职权行为。具体如下:

2012年1月28日晚,王立军将薄谷开来涉嫌投毒杀害尼尔-伍德一事告知被告人薄熙来。次日上午,薄熙来召集王立军、郭维国、吴文康(时任中共重庆市委副秘书长兼市委办公厅主任)谈话,斥责王立军诬陷薄谷开来,打了王立军一记耳光,并将杯子摔碎在地上。当晚,薄熙来得知“11-15”案件原侦查人员王智、王鹏飞根据王立军授意,以提交辞职信方式揭发薄谷开来涉嫌杀人后,根据薄谷开来的要求,安排吴文康对该二人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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