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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法院开庭

时间:2018-11-09 11:0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浙江法院数字法庭高清改造技术规范

浙江法院数字法庭高清改造技术规范

为加强和规范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保障审判活动公开、高效进行,依据《人民法院审判法庭信息化基本要求》(法办发[2011]18号)、《人民法院远程视频讯问室建设技术规范》(法[2013]48号)、《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2008)17号)、《浙江省法院系统简约型数字法庭系统建设方案》(浙高法〔2008〕295号)等规定,结合我省法院实际,制定本规范。 本规范适用于浙江省各级人民法院新建、改建、扩建的审判法庭。已建标清数字法庭可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此规范要求,逐步进行升级改造。

一、基本原则

1、统筹规划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管理处对全省的审判法庭信息化建设进行统一规划,制订高清数字法庭的建设规范、确定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入围品牌,并在实施过程中负责指导、协调、检查和监督。

2、经济实用、服务审判

以审判工作为中心,服务审判工作,经济实用、简单易用、便于维护和管理,充分保护现有投资,实现系统应用效益、社会效益和和经济效益的良好效果。

3、遵循标准、无缝对接

遵循国家和最高法院相关标准和规范的要求,能够和省内入围的不同品牌的数字法庭系统互联互通,能够和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无缝对接,实现信息共享。

二、相关要求

1、总体技术规范

除本规范特别提到的外,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其他技术指标应符合最高法院和省高院数字法庭相关规范要求。

2、对接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

各入围品牌的高清数字法庭系统实现与浙江法院数字法庭统一管理平台无缝对接。

3、存储内容

庭审音视频资源除满足《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2008)17号)要求外,应同时保存一份独立的AAC/mp3格式庭审音频文件。

4、录像质量

直播或点播的图像,单路视频图像达到高清标准(720P/1080P),图像流畅无明显停顿;音量大小适中,音质清晰。

5、标清数字法庭改造

应遵循保护原有投资,充分利旧的原则进行高清数字法庭改造。标清数字系统中的音频设备(话筒、音频处理器、功放、音箱等)、显示设备(支持高清的电视机、投影机等)、显示器、书记员电脑、打印机、符合清晰度要求的实物展台等等均可保留。符合高清传输要求的原有布线也可继续利

用。

6、法庭灯光(改造重点)

目前全省相当一部分数字法庭的照明条件不能满足数字法庭系统高清视频摄像的需求,主要拍摄对象(如法官, 原被告等)的面部较暗,无法进行清晰的传输,达不到高清的要求。在符合《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2008)17号)中灯光照明的要求基础上,对法庭灯光进行改造,重点符合下列要求:

(1)总则(效果要求):满足法庭现场的高清视频录像需求,做到庭审视频画面亮度适中,人员面部清晰、柔和。

(2)照度要求:在原有照明基础上,要求将主要拍摄对象(正面法官,两侧控辩方,被告人等)的正面照度提高到300LUX以上;

(3)(改造重点)灯光的方向。灯光的方向比灯光的强度更重要。为灯光安装漫射透镜,可以使光照充分漫射,使庭内人员脸上有均匀光照。灯具一般安装在法庭天花板上,可在天花板上安装L型框架,灯管安装在L型框架拐角处,使灯光不直接照射到物体及庭内人员,而依靠天花板对灯光的反射、散射照亮法庭。

(4)色温要求:能根据法庭原有照明色温值进行匹配设置,灯具能够在3200K-5600K色温之间调整;

(5)具有窗户的法庭,应配备遮光窗帘。同时有效利用天然光,根据摄像效果合理选择照明方式和控制照明区域。

(6)照明光源与灯具 。法庭内照明应优先采用高光效光源和高效灯具,如LED灯。应根据环境条件和使用特点,合理地选定灯具的光强分布、效率、遮光角、类型、造型尺度以及灯的表观颜色等。灯具方向可灵活调整;新加灯具的显色指数RA一般在90以上。

(7)灯光改造不满足要求的数字法庭不通过验收。

7、话筒与音响系统

高度重视话筒的选用和音响系统的声场设计。改造时应根据标清数字法庭使用情况,参照《浙江省法院系统数字法庭信息管理系统建设规范》(浙高法办(2008)17号)要求合理采用高质量的拾音器、定向话筒,确保庭审录音效果。

8、存储扩容

做好数字法庭系统存储扩容工作,确保高清庭审音视频资料长期保存。

三、建设进度

2014年,全省法院完成35%的标清数字法庭的高清改造。到2015年年底,完成所有审判用法庭的高清数字法庭新建和改造。

四、检查验收

省高院对全省法院高清数字法庭改造进度进行检查通报。各中院要做好辖区法院的组织协调督促工作。为保证改造质量,切实提升庭审视频资源的效果,省高院将组成验收组,对各级法院的高清数字法庭建设质量进行远程检查和实地验收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监督,不符合要求的法院一律不得

验收。

附:庭审主机、庭审管理软件主要技术指标: 全高清标准庭审主机性能指标要求

? 整机必须集成高清数字矩阵、数字音频矩阵、蓝光刻录光驱、中控、高清编码、画面分割合成器、高清录播系统、主机自带存储等功能于一体,嵌入式架构。 ? 支持语音激励功能。根据语音发言人变化,可自动跟踪切换对应视频摄像机信号。切换要求自然过渡,无黑屏、无停顿、无花屏。语音激励支持多个云台摄像机同步控制;语音激励输出应具备延时设置、多个优先级设置以及啸叫抑制功能,避免误触发造成画面频繁切换。主机可以设置启用或关闭语音激励功能。 ? 直播时可以点击放大全屏显示合成画面中任意一小画面。

? 接口要求:

? 一般应有10路1080P30高清信号的直接接入,至少有8路。接口支持HD-SDI/YPbPr/DVI/HDMI。所有接口必须支持1080P30全高清,并可向下自动兼容VGA信号输入;

? 一般应有8路1080P30高清信号的直接输出,至少有6

篇二: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都做哪些准备工作

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前都做哪些准备工作 1.在人民法院首次开庭前,被告以有书面仲裁协议为由对受理民事案件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

经审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起诉:

(1)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已经确认仲裁协议有效的;

(2)当事人没有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的;

(3)仲裁协议符合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且不具有仲裁法第十七条规定情形的。

2.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3.人民法院对决定受理的案件,应当在受理案件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中向当事人告知有关的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口头告知。

4.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当事人对管辖权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异议,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并应诉答辩的,视为受诉人民法院有管辖权,但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规定的除外。

5.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6.审判人员必须认真审核诉讼材料,调查收集必要的证据。

7.人民法院派出人员进行调查时,应当向被调查人出示证件。调查笔录经被调查人校阅后,由被调查人、调查人签名或者盖章。

8.人民法院在必要时可以委托外地人民法院调查。委托调查,必须提出明确的项目和要求。受委托人民法院可以主动补充调查。受委托人民法院收到委托书后,应当在三十日内完成调查。因故不能完成的,应当在上述期限内函告委托人民法院。

9.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

10.人民法院对受理的案件,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1)当事人没有争议,符合督促程序规定条件的,可以转入督促程序;

(2)开庭前可以调解的,采取调解方式及时解决纠纷;

(3)根据案件情况,确定适用简易程序或者普通程序;

(4)需要开庭审理的,通过要求当事人交换证据等方式,明确争议焦点。

11. 基于同一事实发生的纠纷,当事人分别向同一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合并审理。原告在起诉状中直接列写第三人的,视为其申请人民法院追加该第三人参加诉讼。是否通知第三人参加诉讼,由人民法院审查决定。当事人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又针对起诉状的内容进行答辩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对管辖异议进行审查。

12.当事人未提出管辖异议,就案件实体内容进行答辩、陈述或者反诉的,可以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的应诉答辩。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者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公告送达诉讼文书。

13.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裁判发生法律效力后,因新情况、新理由,一方当事人再行起诉要求增加或者减少费用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新案受理。

14.当事人超过诉讼时效期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抗辩事由成立的,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四项规定,人民法院可以在答辩期届满后,通过组织证据交换、召集庭前会议等方式,作好审理前的准备。

15. 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庭前会议可以包括下列内容:

(1)明确原告的诉讼请求和被告的答辩意见;

(2)审查处理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的申请和提出的反诉,以及第三人提出的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

(3)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决定调查收集证据,委托鉴定,要求当事人提供证据,进行勘验,进行证据保全;

(4)组织交换证据;

(5)归纳争议焦点;

(6)进行调解。

16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答辩意见以及证据交换的情况,归纳争议焦点,并就归纳的争议焦点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17.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用传票传唤当事人。对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应当用通知书通知其到庭。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外地的,应当留有必要的在途时间。

18.法庭审理应当围绕当事人争议的事实、证据和法律适用等焦点问题进行。

19. 当事人在庭审中对其在审理前的准备阶段认可的事实和证据提出不同意见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必要时,可以责令其提供相应证据。人民法院应当结合当事人的诉讼能力、证据和案件的具体情况进行审查。理由成立的,可以列入争议焦点进行审理。

篇三:民事案件普通庭审程序操作规程(最新版)

民事案件普通庭审程序操作规程(全国通行)

第一章 庭前准备

第1条 书记员检查庭审设施是否完备,标志牌是否齐全、摆放到位。

第2条 书记员检查当事人、诉讼代理人是否到庭。

㈠原告(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㈡被告(被上诉人)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㈢第三人(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XXX。委托代理人XXX是否到庭。

第3条 书记员宣布:请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入庭按席位就坐。

第4条 书记员宣布:请大家肃静,现在宣布法庭纪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法庭规则》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参加旁听:

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精神病人和醉酒的人;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正在监外服刑的人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人;携带武器、凶器的人;其他有可能妨害法庭秩序的人。 当事人、其他诉讼参与人、旁听人员必须遵守以下纪律:

1、旁听人员必须保持肃静,不准鼓掌、喧哗、吵闹,不得有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2、旁听人员不得随便走动,不得进入审判区;

3、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不得中途退庭,未经审判长同意,不得发言、提问,发言时应当起立,注意文明礼貌,不得攻击、辱骂他人;

4、未经法庭许可,任何人不得在法庭录音、摄影、录像;

5、不准吸烟和随地吐痰;

6、关闭寻呼机、移动电话和其他通讯设备。对违反法庭纪律的,法庭将给予口头警告、训诫,不听劝告的,经审判长决定,可以没收录音、录像、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者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人,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5条 书记员宣布:现在请本案审判长和合议庭成员入庭,全体起立。

第6条 书记员向审判长报告当事人及诉讼代理人出庭情况。

第二章 庭审

第7条 审判长宣布开庭(先敲击法槌,后宣布开庭):

XXX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20条(二审案件为第152条第1款)的规定,今天公开(不公开)审理原告(或上诉人) XXX与被告(或被上诉人) XXX 纠纷一案,现在开庭。(不公开开庭审理的,应说明理由)。

第一节 核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身份

第8条 核对当事人身份。

审判长:现在核对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身份。

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籍贯、职业、住所地(是诉讼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住所地;是法定代表人的陈述姓名、职业、单位住所地)。 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及代理权限。

被告 (或被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及委托代理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的身份。

第9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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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或被上诉人) 对对方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对原、被告(或上诉人、被上诉人)出庭人员的身份有无异议?

当事人均表示无异议后,审判长宣布:

各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参加本案诉讼。

第10条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审判应宣布:

被告(或上诉人)、第三人(或原审第三人、原审原告、原审被告) XXX经本院XX年XX月XX日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庭依法决定缺席审理。

第二节 宣布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名单

第11条 审判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本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由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担任审判长,审判员(或代理审判员) XXX 、XXX参加合议,书记员XXX担任记录。会计师(工程师、翻译)XXX接受本院委托担任本案的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第三节 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12条 审判长:现在告知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

当事人在法庭上享有以下诉讼权利:

1、申请回避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5条、第46条之规定,当事人如认为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或者与本案当事人有其它关系,可能影响对本案公正审理的,有权申请回避,但申请回避应当说明具体的理由。

2、提出新的证据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5条之规定,当事人有权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陈述的事实和主张,经审判长许可,可以提供新的证据。

3、经法庭许可,当事人可向证人、鉴定人、勘验人发问,可以申请重新调查、勘验和鉴定。

4、进行辩论和请求法庭给予调解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0条、第127条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的主张提出自己的看法,阐述自己的观点,论述自己的主张,以及对如何认定案件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辩论。在案件审理直至宣判前,当事人都可以根据自愿的原则,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解。

5、原告有放弃、变更、增加诉讼请求的权利,被告有反诉的权利;上诉人有放弃、变更、增加上诉请求的权利,对方当事人有进行答辩反驳的权利。原告增加、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反诉,上诉人增加、变更上诉请求,应在法庭辩论结束前提出。

6、陈述最后意见的权利。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法庭辩论结束后,当事人可以向法庭陈述对案件处理的最后意见。

当事人在法庭上必须自觉履行下列诉讼义务:

1、依法正确行使诉讼权利;

2、遵守法庭纪律和诉讼秩序,听从审判长指挥;

3、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4、如实陈述案件事实,不得歪曲事实,提供虚假证据,不得伪造证据。否则,应当承担法律责任。

第13条 审判长询问当事人:

原告(或上诉人)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Proprietary & Confidential. 机密及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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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被告(或被上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 是否听清当事人在法庭上的诉讼权利和诉讼义务?是否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及书记员、鉴定人(或勘验人、翻译人)回避?

当事人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应要求当事人陈述申请回避的理由,然后宣布(先宣布休庭,后敲击法槌):由于本案当事人XXX对合议庭成员XXX 或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XXX提出回避申请的,现在休庭,待作出是否回避的决定后继续开庭。

作出决定后继续开庭,由审判长宣布决定(先敲击法槌,后宣布继续开庭):

1、(对审判人员以外的其他人员提出回避的)审判长:

⑴ XXX申请本案书记员(鉴定人、勘验人、翻译) XXX回避,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

⑵ XXX 申请XXX回避,经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其回避申请予以准许,本案更换书记员(或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另行择期开庭。

2、(当事人对审判人员提出回避申请的)审判长:

⑴XXX申请本案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本院审判委员会)(院长担任审判长的,是否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不予准许;

⑵XXX申请合议庭成员XXX回避,经本院院长或审判委员会审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对XXX提出的回避申请予以准许。

第14条 当事人对驳回回避申请的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不影响案件的开庭。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第四节 法庭调查

第15条 审判长宣布:

现在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调查是通过双方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陈述、举证、质证,查明案件事实,重点是调查当事人争议的事实以及本合议庭认为应当调查的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反驳对方的主张也应当提供证据或说明理由。 第16条 当事人陈述。

㈠由原告(或上诉人)向法庭宣读起诉状(或上诉状),或口头陈述诉讼请求(上诉请求)以及所依据的事实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㈡由被告(或被上诉人) 宣读答辩状,或对原告(或上诉人)的起诉(或上诉)作答辩,对原告诉讼请求提出异议或者反诉的,应讲明具体请求和理由;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㈢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陈述(或答辩),(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陈述诉讼请求和理由;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针对原、被告的陈述提出承认或者否认的答辩意见),询问委托代理人有无补充意见。

㈣原告或者被告对第三人的陈述进行答辩。

㈤审判长归纳本案争议焦点或者法庭调查重点,并征求当事人的意见。

第17条 当事人提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上诉请求),审判长应询问被告(被上诉人): 原告(上诉人)提出……(陈述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或上诉请求),对其原来的诉讼(上诉)请求作了增加(变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原告(上诉人)增加(变更)的诉讼请求你方可以要求当庭审理,也可以要求在15天答辩期满后开庭审理。被告(被上诉人)Proprietary & Confidential. 机密及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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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同意当庭审理?

若被告(被上诉人)不同意当庭审理,审判长应宣布:由于原告(上诉人)XXX 增加(或变更)诉讼(上诉)请求,被告(被上诉人) XXX要求在答辩期内答辩,本案将延期审理(或当庭宣布下一次开庭日期),现在休庭(先宣布休庭,后敲击法槌)。

(注意:当事人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起反诉的,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在诉讼过程中,当事人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或者民事行为的效力与人民法院根据案件事实作出的认定不一致的,不受前述的限制,法院应当告知当事人可以变更诉讼请求。当事人变更诉讼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重新指定举证期限。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审判长应宣布对该部分请求将在庭后进行调解,庭审时不予审理) 第18条 审判长告知当事人举证程序和要求:

现在进行庭审举证和质证,当事人举证和质证必须按照下列程序和要求进行:

㈠除举证责任倒置外,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㈡当事人所举的证据必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的七种证据形式,即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的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

㈢举证时应向法庭及对方当事人提交自己一方的证据复印件;书证应同时提供原件,以备当庭核对;物证要提供原物,原物确实无法提供的,要说明原物存放的地点;视听资料的,应当提供有关资料的原始载体,提供原始载体确有困难的,可以提供复制件。

㈣出示和宣读证据时,应向法庭陈述证据的名称、证据的来源和证据的基本内容,说明提供该份或该组证据的目的,要证明什么问题。

㈤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时,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有无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与辩驳。 ㈥对对方提供的证据不作肯定或否定的表态,视为对该证据无异议。对质证意见的辩解也要求明确作出同意或者反对的表态,否则视为无异议。

㈦对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另一方质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发问,但发问须经审判长许可。

第19条 审判长归纳举证范围:

对一审案件审判长应告知原告按诉讼请求的各项内容分别举证。

㈠案件有两个以上独立的诉讼请求的,可以要求当事人可以逐个出示证据进行质证。 ㈡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无需举证、质证。

对二审案件审判长应宣布对原审判决已确认,双方当事人亦无争议的事实,法庭不作重复调查,当事人不再进行举证和质证。审判长归纳双方当事人无争议的事实,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异议,无异议的记录在案。对有争议的事实,要求当事人逐项举证和质证。

第20条 当事人举证和质证

先由原告(上诉人)对自己的主张向法庭提交证据,由被告(被上诉人)、第三人进行质证。 由被告(被上诉人)提交反驳原告(上诉人)诉讼(上诉)请求的证据,由原告(上诉人)、第三人质证。

由第三人(或原审原告、原审被告、原审第三人)举证,由原告、被告、第三人质证。

当事人举证完毕后,如发现一方或双方对自己的某些主张没有举证,审判长应告知:原告(上诉人)或被告(被上诉人)主张……,应向法庭提交相关证据。

若当事人对某些主张不能当庭举证,确有理由的,审判长应宣布:原告(上诉人)XXX或被告(被上诉人)所述关于XXX的证据,应在庭审后XX日内向法庭提交,并在下次开庭时进Proprietary & Confidential. 机密及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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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质证。逾期不提交,视为不能举证,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

第21条 证人出庭作证。 证人出庭作证应由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㈠传证人 XXX出庭;

㈡要求证人向法庭出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证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㈢向证人宣布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70条、第102条的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单位和个人,都有义务出庭作证;证人要如实向法庭陈述案件事实,不得作虚假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依法作证的权利受法律保护,法律禁止任何对证人作证进行打击报复。

㈣证人向法庭陈述自己知道的案件情况。

㈤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证人发问。

㈥合议庭成员向证人询问。

㈦证人退庭。

证人确在困难不能出庭的,由提供证人的当事人向法庭宣读证人的书面证言,对方当事人进行质证。

第22条 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作证。

㈠传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庭。

㈡要求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件,询问鉴定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职务、住所地、与当事人的关系。

㈢法庭宣读委托鉴定(勘验、翻译)书。

㈣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宣读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翻译文本),并作说明。

㈤经审判长许可,当事人分别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发问。

㈥合议庭成员向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询问。

㈦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退庭。

第23条 宣读或出示合议庭调查收集的证据。

㈠法庭宣读调查收集的书证及证人证言、勘验笔录;当庭出示物证;当庭播放视听资料。 ㈡原告、被告和第三人对法庭出示的证据分别发表质证意见。

第24条 审判长询问双方当事人有无新的证据出示。

第25条 审判长征询合议庭成员有无需要向当事人发问的问题。

宣布由合议庭向当事人调查与案件有关的问题。要求一方当事人陈述,另一方当事人作出肯定或否定的回答。提问应公正、客观、明确,不得带有倾向性。

第26条 审判长宣布休庭(先宣布休庭,后敲击法槌):

现在休庭,由合议庭对庭审质证的证据进行评议后继续开庭。

第27条 恢复庭审,法庭认证(先敲击法槌,后宣布继续开庭)。

由审判长根据当事人举证、质证和合议庭调查核实情况,分别对当事人出示的证据的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进行确认,并公开确认的理由和结果。同时,应注意:

㈠经过庭审质证的证据,能够当即认定的,应当当即认定;

㈡如案件疑难复杂,或对有些证据需要庭审后再调查核实,无法当庭认证的,可以直接进入法庭辩论程序,待法庭辩论结束休庭,合议庭评议后再开庭认证并宣判;

㈢合议之后认为需要继续举证或者进行鉴定、勘验等工作的,可以在下次开庭质证后认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㈣一方当事人要求补充证据或者申请重新鉴定、勘验,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准许。Proprietary & Confidential. 机密及专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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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r reference only. 仅供参考。


浙江省法院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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