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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建房审批程序

时间:2018-11-09 10:58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关于农民建房审批条件和程序的规定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促进节约集约用地,规范审批程序,切实便民服务群众,结合我镇实际,提出如下意见:

一、农村宅基地建设用地规模的控制

科学制定和实施村庄改造,归并零散村计划,积极推进农村宅基地整理,促进村镇土地集约利用。在规划撤并的零星居民点范围内,停止审批新建、扩建、改建住宅。村民委员会应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合理安排撤并居民点村民的建房用地。

农村宅基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小产权房”。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租用、占用农村集体所有土地搞房地产开发和非农建设。

二、农村宅基地面积、申请条件及程序

(一)农村宅基地面积标准

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且只能享有本村的宅基地,各村要严格执行建房面积标准:

1.改建最高不得超过180平方米;

2.新建最高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二)农户建房申请条件

农村村民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建房:

1.因国家建设、垦区移民、灾毁等需要搬迁的;

2.实施村镇规划或村镇改造,必须调整搬迁的;

3.常住人口中已领取结婚证书或未领结婚证已达到法定晚婚年龄,确需分户建房的;

4.申请农村私人建房的家庭,若为离异家庭,离异时间5年(含)以上方可申请;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农村村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1.已拥有一处宅基地的;

2.出卖、出租、赠与他人或者以其他形式转让宅基地上建筑物的;

3.以所有家庭成员作为一户申请并被批准后,不具备分户条件而以分户为由的;

4.其他不符合申请建房条件的。

(三)农村宅基地申请程序

1.凡符合新建、改建、迁建房屋条件的用户,应向所在村委会写出书面申请,由村建房领导小组提交村两委会研究,村两委会拟定方案后,经村民代表会或户主大会讨论通过,并在村务公开栏内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2.对于张榜公布后5日内群众无异议的,宅基地安排方案,由村委统一上报土管员、规划员。上报时携带加盖村委公章,村民小组组长、村委主任签字的审批表;户主身份证、

户口簿复印件;拆旧建新户原房屋证件一并收回,旧房屋面积以原有证件为准。

3.土管员、规划员接到建房申请后,按镇出台的有关规定,及时会同村两委成员到现场实际勘察、核实、四邻指界,对符合条件、场地无纠纷者,可通知建房申请户及符合建筑资质要求的建筑队一同到镇村规所填表签订建筑合同。

4.镇成立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由镇长担任组长,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国土员、规划员、其他相关站、所负责人担任,每季度初为宅基地规划报批时间,每季度第一个月(1月、4月、7月、10月)中旬,镇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及时召开会议研究农村宅基地报批情况。对各村的宅基地材料,经镇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审查把关后及时上报县政府有关职能部门。

5.县批复后,由相关工作人员会同村干部实地统一定点放线。

6.如遇特殊情况需优先办理的,需征得农民建房审查领导小组副组长同意,另行安排时间到现场实地勘察、核实、四邻指界。

2015年2月

篇二:农村自建房申请程序

土门镇农村建房申请程序

为加强规划管理和土地利用,切实规范规划区和非规划区农村建房行为,促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镇实际,规范农村建房行为程序如下:

一、集镇规划区农村建房程序(土门村、上坪村、关帝庙村、干沟村、六官坪村)

对集镇规划区、村庄规划区和因城镇建设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区域内的农村建房,一般实行集中建房,必须严格按照下列程序办理手续:

(一)申请材料:建房申请;身份证、户口簿;建房规划许可证;镇人民政府关于同意用地报告。

(二)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三)办理流程:

1.申请:建设个人提出规划申请,经村委会审查签字后,(村委会主要审查是否一户多基、拆旧建新的老宅基地的处理是否到位、是否按镇村规划、是否在公路或道路红线范围外、是否基本农田保护区、是否存在邻里纠纷)上报镇集镇办,符合规划要求后同时向 镇国土资源所申请。

2.受理:镇集镇办接到申请报告后,组织集镇办、国土资源所、规划分局、所在村五个工作日内到现场进行踏勘。

3.审核:符合建房条件的,由镇集镇办提供私人建房呈报

表和《新农村住宅设计》图集给建设个人选住宅方案。

4.审批:镇人民政府组织集镇办、国土资源所、规划分局对建房资料进行全面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建房通知书和建设个人住宅方案;不符合条件的向申请人作出不予许可决定书。

5.放线:镇集镇办、国土资源所、规划分局凭建房通知书按建设住宅方案实地放线。

6.申报:镇国土资源所汇集规划资料、建房申请及镇人民政府报告,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建设用地批准书。

7.验收:建设个人房屋竣工后,镇人民政府组织集镇办、国土资源所、规划分局等按建设个人住宅方案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验收部门签字盖章后报县国土资源局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县住建局办理房屋所有权证;验收不合格的,下发整改通知书。

二、非集镇规划区农村建房程序

对非规划区的农村建房,必须遵守以下程序办理手续:

(一)建房条件:

1.符合土门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2.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3.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

4.宅基地面积不超过200平方米(未利用地),使用农用地每户不得超过120平方米;

5.对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二)申请材料:建房申请;身份证、户口簿。

(三)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四)办理流程:

1.农民建住宅用地,由农民提出申请;

2.经村民委员会同意、审查上报;

3.由镇国土资源所堪址、审查上报;

4.由镇集镇办组织规划分局、国土资源所、村委会一同到实地勘测,并对是否符合规范标准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现场确定规划用地范围,在5个工作日内绘制建设用地规划红线图;

5.县国土资源局审核;

6.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7.涉及农用地转用的,依法办理农用地转用。

三、违法违规处罚

所在村委会要加大巡查力度,对在规划区内未按照程序履行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农村建房行为,及时向镇政府报告,由镇集镇办牵头,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六十八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对在非规划区内未按照程序履行审批和办理相关手续的农村建房行为,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七十六、七十七、八十三条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 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文件执行。必要时,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篇三:农村建房审批内容

喜 头 镇 农 村 建 房 告 知 书

一、农村建房注意事项:

1、申请建房者必须是农业户口且申请人为户主;

2、选址建房处必需符合村庄规划居住用地、无地质灾害隐患、未占用基本农田、不在高低压线范围内及土地来源、占地面积、房屋四界无争议等相关情况;

3、无房新建,年满18周岁至35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需上缴耕地占用税11元/㎡(注:中枢地税局缴纳,喜头镇财政所可代收);35周岁至45周岁建房,如老房子未拆除并新占地建房,需要附分家协议,内容注明建房人未分到住房居住;45岁至50岁,新占地建房,老房子必须拆除并进行复耕;

4、转让土地新建住房,需上缴契税(注:根据各乡镇实际情况,买卖金额,由地税局收取),新建人必须本村本组,并提供卖方土地承包本、户口本、土地转让协议书;

5、所有申报建房占地面积不得超130㎡,楼层不得超过三层;在规划区域内建房,村管所收取10元/㎡配套设施费;各村(居)不得代收任何建房相关费用(旧房原址改建类、危房改造类、地质灾害搬迁户无需缴纳耕地占用税的);

二、农村建房申请程序:

1、申请人需向村管所、国土所提交建房申请,内容包括详细选址和四大界址及联系方式等相关个人信息,并登记好收件时间及村民联系方式;

2.收到建房申请后,一周内同申请人到所涉及村(居)工作人员到现场调查。经调查,不符合条件的当场书面回复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另行选址建房;符合条件到国土所、村管所领取建房相关资料(两套)后,根据资料到村(居)完善相关资料;完善后交国土所审核并提供户主户口本、土地承包本(注:原件当场复印);审核通过后由国土所为其办理建房相关手续(上交材料审核通过不代表手续已经完善,依旧不能建房);

3、申请人领取到建设用地许可证,才能进行建房。如未得到许可证建房,一律视为违法违章建筑;房屋建成后来办理手续,一律不接收办理。

注:如对建房所需程序、内容不清楚,请到喜头镇村管所、国土所询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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