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摩托车公告免费查询

时间:2018-11-09 10:56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规范摩托车停放的通知

关于规范摩托车停放的

通 知

为整肃矿区交通秩序,规范矿区摩托车统一停放,自2014年3月10日(星期一)起所有进入矿区摩托车全部停放于材料库房工业广场内,违者罚款50元/次,由门卫处开出罚款单在当月工资中扣除处罚金额。外来车辆未按规定随意停放的,将对车辆进行放气处理。

罚款不是目的,望大家自觉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共同打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

特此通知!

荣县XXX煤业有限公司

2014年3月10日

篇二:关于禁止我校学生骑乘摩托车的通知

关于禁止我校学生在校期间骑乘摩托车的通知

近段时间来,我校校园内学生骑乘摩托车现象时有发生,部分学生骑摩托车进出我校校园,有的超载行驶,有的在生活区或课间人群拥挤时高速行驶,特别是在放学时间段在校外严重超载并高速飚车,其部分车辆系不合法的改装车,具有速度高、噪音大、非法安装警报声等特点,存在着极大的安全隐患,严重影响了校园的交通秩序,也严重的干扰了社会公共秩序,而我校学生在校内外骑乘摩托车被撞或撞人致伤甚至致残的事故时有发生。

2015年5月5日凌晨三点半左右,在沙口镇发生一起严重的摩托车致人死亡逃逸案件。经公安机关侦查,该起案件牵涉到我校学生(摩托车车主是我校的一名学生,车主5月5日把摩托车借给他的朋友,当晚在沙口发生事故并逃逸,该同学也将承担相当的法律责任)。像这样的案例举不胜举,教训极为深刻。

我国交通法法规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年满18周岁,经过培训和考核领取驾驶热照之后方准驾车,在校中学生大多在18周岁以下,所以他们驾车是违法的行为。而学生家长把车交给无驾驶证的子女驾驶,也是一种明知故犯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的规定:对家长和学生“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为加强学生管理和校园管理,本着对学生负责、对学生家庭负责、对学校和社会负责的态度,经学校研究决定,从即日起,学校将对学生非法骑乘摩托车进行专项整顿。严禁学生在校期间骑乘摩托车(含助力车、电动车),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加强自我教育和自我管理。在校学生禁止在校学习期间驾驶机动车辆(含非机动车辆的电动自行车),请广大同学深刻认识交通安全的重要性和摩托车事故的多发性、危害性,自觉配合学校做好校园内禁止骑乘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的各项管理工作。

二、严禁学生借用他人(包括校内教职工)的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同时,学校严禁校内教职工将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借给学生骑行。

三、学校将加大对学生在校园内骑乘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的查处力度。自通知之日起,要求骑乘摩托车的学生自行妥善处臵车辆;学校政教处将对学生在校内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不管是自有的还是租借的一律没收,并通知家长到校配合处理。对不听劝止的学生要严肃处理,教育不改者要给予记过以上的纪律处分;对在校外高速飚车,骑乘非法改装的摩托车等违法行为将直接报当地公安机关和交通管理部门处理。

四、学生因事需离开学校,提倡乘坐有安全保障的公共汽车。学校反对学生在校外骑乘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上下学,对不顾学校劝告,坚持骑摩托车(助力车、电动车),导致不良后果者,学校概不负责,不再出面处理。

洪湖市第二中学政教处

2015-5-12

篇三:关于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2005年200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

进一步加强摩托车行业管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改办产业〔 2005 〕 2000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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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有关企业:自《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以来,摩托车行业面貌发生了较大变化 : 企业间重组联合步伐加快,行业结构得到优化,企业质量、品牌意识增强 , 生产集中度有较大提高,市场竞争秩序进一步规范。但摩托车行业在发展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为加强摩托车行业的宏观管理,进一步贯彻执行《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和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的战略决策 , 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鼓励已列入《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 ( 简称《公告》 ) 的摩托车企业之间进行兼并重组,做大做强。企业发展重点应放在大力提高开发能力 , 培育自主品牌,增强核心竞争力方面。

(一)《公告》内独立序号企业之间进行重组,一家公司成为另一家集团公司的下属子公司,集团公司必须对所属子公司控股 50% 以上。子公司注册资金不少于 2000 万元(人民币,下同)。

(二)集团公司应切实加强对下属子公司的管理,履行应负的职责。新设立子公司登记注册的名称应明示与集团公司的关系 ; 集团公司内部商标可以互用,但必须按《商标法》有关规定,办理商标许可互用相关手续。鼓励子公司企业与集团公司商标逐步统一 , 努力实施品牌经营战略。已是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按照上述精神在两年内予以规范。

二、新建摩托车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摩托车企业(含集团公司新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子公司,简称子公司,下同),项目总投资不得低于 2 亿元,注册资金不得少于 8000 万元。

(二)集团公司建立非独立法人分公司 ( 简称分公司 , 下同 ) ,项目总投资不少于 2000 万元,其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不少于 1000 万元(包括不少于 500 万元以上的设备工装等)。

新建子公司、分公司的集团公司其摩托车年产销量前三年应累计达到 90 万辆 ( 以国家统计局数据为准 ) 。

(三)子公司申请变为独立序号企业、已被撤消摩托车生产资质的原《公告》内企业再申请从事摩托车生产,均按新建企业对待,必须符合上述要求。

三、新建摩托车企业(含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到所在地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报送《行政许可事项申请表

(摩托车生产准入申请)》等相关材料。国家发展改革委凭省级政府投资管理部门出具的新建企业项目投资备案和企业提供的能证明企业投资情况的相关文件,安排现场生产准入考核。 现场生产准入考核时,考核组可以根据主管部门授权,核查投资情况。

四、《公告》内企业之间要求采用委托加工方式生产摩托车,必须由双方企业共同向我委提出书面申请和协议书,子公司应通过集团公司提出申请,同时向省级行业主管部门备案。委托加工的产品由委托方按新产品申报《公告》。

五、《公告》内企业转让商标,要符合《商标法》有关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根据国家商标局出具的《核准商标转让证明》及其他附件办理相应手续。同时《公告》中取消转让方有关商标产品。受让方转让商标的产品 ( 包括集团公司内部商标互用 ) 按新产品申报。上述诸条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见附件一。

六、三轮摩托车生产企业 , 除应符合上述有关要求外,还应符合根据《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及《摩托车生产准入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制定的有关考核条款的补充规定 ( 见附件二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应依据本通知精神,认真了解本地区企业情况,采取有效措施,积极做好本地区摩托车行业的规范管理工作。

上述规定自通知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一、摩托车生产准入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说明

二、三轮摩托车生产准入条件现场考核补充规定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办公厅

二〇〇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附件一: 摩托车生产准入申报材料要求及程序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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