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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防部队

时间:2018-11-09 10:53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浅析特殊防卫制度

浅析特殊防卫权制度

摘要:特殊防卫权制度是97年《刑法》确立的一项全新的理论制度,它是在正当防卫制度发展到相对限制防卫的过程中出现的。目的是人们遇到某些特殊的犯罪行为时,赋予公民个人可致侵害人伤亡的防卫权利。但是,作为一种新引进的法律制度,特殊防卫权在理论和实践中仍存在一定的争议与质疑。鉴于此,对特殊防卫权立法的评析和完善,对刑事法的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关键词: 特殊防卫权 立法评析 完善

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是新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这一规定是为了纠正以往司法实践中处理防卫过当案件普遍偏严的现象,鼓励公民同具有严重暴力性质的特殊犯罪作斗争,以保护其合法权益。但是,在司法实践中,由于刑事立法的缺陷与不足,对于特殊防卫权的具体适用仍存在着一定程度的质疑。 本文先从对《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称谓入手,通过对几种称谓的比较分析来进一步探讨特殊防卫权的概念。然后再从法律规定入手,对条文中的一些争议问题进行探讨与评析,来解决一些有争议的问题。最后,在对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评析的基础上,来探讨特殊防卫权的立法完善,以期对特殊防卫权的理论和立法的完善有一定裨益。

一、特殊防卫权概念辨析

笔者认为,探讨特殊防卫权的概念,首先应从《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规定的称谓入手。对于该条款,学界主要存在三种称谓,在此一一探讨。

(一)无过当防卫权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无过当防卫是指公民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所实施的正当防卫行为,没有必要限度的要求,对其防卫行为的任何后果均不负刑事责任”。①之所以称为无过当防卫权,是相对于防卫过当而言的。法律对防卫人采取的防卫行为并无限制,法律允许被害人和其他公民采用强度较大的防卫行为,不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况。 ① 杜宝庆:《无过当防卫的法律适用》,载于《中国刑事法杂志》1999年第3期。

笔者认为,依该观点,无过当防卫即没有防卫限度要求的正当防卫,即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情况,从上述定义看,本称谓并无不适之处。但是从文义解释的角度入手,“无过当防卫”的文义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防卫。这种称谓并未体现出

第3款所规定的情况,因为正当防卫都是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的。

(二)无限防卫权

持这种观点的学者认为,“无限防卫权是指法律赋予防卫人对不法侵害者不受防

①卫强度限制的处置权利”。他们认为第20条第1款规定的关于正当防卫的各项限度

和条件跟第3款的规定无关,即第3款的规定是独立于正当防卫之外的。

笔者认为,这种观点将无限防卫权看成独立于正当防卫的一种制度,无限之“无限”容易让人产生一种误解,即这种情况下受害者可以对犯罪人采取任何的防卫行为,是不受任何条件限制的,不利于对犯罪人的权益保障。而实际上,第3款规定的是有限制条件的正当防卫。

(三)特殊防卫权

持此观点的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权是指法律赋予公民在受到特定的严重暴力犯罪侵害时,可以采取导致不法侵害人伤亡的方法保全自己,从而制止不法侵害的权利”。②

笔者同意采取这种称谓。之所以采用这种称谓,主要基于特殊防卫权与正当防卫之间的关系。笔者认为,特殊防卫权是现代正当防卫制度中的一种特殊情况,从本质上说,特殊防卫权也是正当防卫权,具备正当防卫权的一般属性。《刑法》第20条第3款所赋予公民的防卫权是有限度的,存在防卫过当。第20条第3款是对前两款的一种解释与补充,并不独立于前两款。对此,笔者认为,可以从以下两方面论述:

1.从《刑法》第20条的各款规定的规范逻辑来看

探讨刑法规范的涵义,应当注意刑法条文之间的语言逻辑,体系之间的协调。《刑法》第20条第1款规定了正当防卫的一般要件;第2款规定了防卫过当,即“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失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刑罚”,第3款随即规定了“对正在进行??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显然,第3款的规定是沿承第2款有关防卫过当的规定,认为该款的规定并未超过

第2款规定的必要限度,仍属正当防卫。可见,联系前后条文之间的关系,第20条

第3款的行为仍受前两款的规定的限制,并非没有防卫限度的限制,只是立法者认为其属于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情况,需要加以阐释说明。由此可见,“无过当防卫权”、“无限防卫权”的称谓显然不当。

2.从《刑法》第20条第3款的立法背景来看

长期以来,司法实践界对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的标准规定过严,“存在唯后果论的倾向:凡是发生了死亡结果的,一律认定为防卫过当,而不问这一防卫结果是否为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所必需”。③这种倾向导致司法工作人员在自由裁量时忽略防卫者的行为的正当性,而将不法侵害者的权益放在保护的首位,从而导致本该认定为正当防卫的行为却被认定为防卫过当,承担本不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立法者

④认识到了司法实践中的这种“潜规则”,为了鼓励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提高《刑①

② 陈兴良:《论无过当之防卫》,载于《法学》1998年第6期。 参见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刑法新问题探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2页。

③ 陈兴良:《正当防卫论》(第二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39页。

④ “潜规则”一词由吴思先生所创,是相对于“元规则”“明规则”而言的,是“隐藏在正式规则之下、却在实际支配着中国社会运行的规矩”。在此采用这一概念是为了说明“唯后果论”给特殊防卫权的适用带来的是一种

法》第20条第2款关于防卫过当的规定的可操作性,将实践中经常被误认为防卫过当的正当行为予以立法化,从而增设了第3款的规定。可见,并不能将第3款规定的特殊防卫权视为无限度的。

综上所述,《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的防卫权应该称作特殊防卫权,“无限防卫权”“无过当防卫权”的称谓皆不适合。特殊防卫权是正当防卫的一种特殊情况,特殊防卫权的行使依然受正当防卫的一般属性和限度条件的限制,存在防卫过当的情形。特殊防卫权的立法是对正当防卫和防卫过当的解释与补充。正是基于司法实践中容易将正当防卫行为不当的裁量为防卫过当,立法者对正当防卫的某些特殊情形通过立法的形式予以明确,以指导司法实践。

二、特殊防卫权的立法评析

将特殊防卫权予以立法化确实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但是由于刑事立法的局限性,特殊防卫权的法律规定在一定程度上存在着缺陷。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笔者认为,刑法关于特殊防卫权的规定主要存在以下几方面的缺陷:

(一)“行凶”的概念的解释

自“行凶”一词出现在刑法条文之后,便成为众矢之的。较有代表的观点认为,行凶严格的说,并不是一个法律术语,更不是一个独立的罪名,将其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其他罪名并列在一起,不符合逻辑要求;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可知,“行凶”的本义为“杀人或伤害的行为”,含义十分广泛,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存在法律上的重复;再次,从立法宗旨来看,“行凶”必须是严重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否则不能进行特殊防卫。①因此,“行凶”一词完全可以包含在“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中,应当将其取消。

笔者认为,“行凶”虽然不是一个专门的法律术语,但是立法者在此处用“行凶”是有其特定目的的。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这样一种情形,在犯罪分子进行犯罪行为之初,被侵害人往往不知道犯罪分子所要实施的犯罪行为到底是哪种犯罪,只能意识到犯罪分子的严重暴力行为。这种情况下,如果要求被侵害人在明确犯罪分子的暴力行为是否是“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等具体罪行后再进行防卫,被害人的权益很可能已经受到严重侵害。为了保护被害人的权益,立法者在第20条第3款中在“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具体罪名前规定了“行凶”。

据此,笔者认为,“行凶”一词在此应该解释为一种模糊概念上的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它与后边所规定的“其他严重暴力犯罪”的区别在于,“其他严重暴力犯罪”是可以确定具体罪名的犯罪行为,而“行凶”则是无法判断为某种具体的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这里的“无法判断”是在被害者进行防卫行为,实施防卫权时仍无法判断其具体罪名,只能意识到是一种严重侵害人身权利的暴力犯罪。如果不及时采取防卫行为,自己的人身权利可能会遭到严重的侵害。“行凶”一词是对犯罪行为的一种整体的评价,而非刑法中规定的某种具体罪名。唯有如此规定,才能使被害者在自己的人身权利遭到严重暴力犯罪侵害时,不必担心犯罪人的行为 默示的,违反正常规则,但却指导着司法实践的一种法律现象。

① 参见赵秉志、田宏杰《特殊防卫权问题研究》,载于《法制与社会发展》1999年第6期。

是否属于刑法规定的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权的几种特殊犯罪,而能及时采取行为进行防卫,切实保护自己的权益;还能够对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进行一定程度的打压,防止某些犯罪分子“去钻法律漏洞”,避免某些严重暴力犯罪的发生。

(二) 对“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的具体分析

对于第20条第3款中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在司法实践与刑法理论中主要存在以下两个方面的争议:

1.犯罪罪名说与犯罪行为说之争

这四种犯罪究竟是指四个具体的罪名还是指四种形式的犯罪行为。对此,学界主要存在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这四项是指具体的犯罪罪名,即应对这四种犯罪进行限制解释,仅限在构成这四种罪名的犯罪。因为特殊防卫权行使的是强度很大的防卫行为,很容易对犯罪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严重的损害,刑法学不能只保护受害者的利益,也应适度的向犯罪人倾斜,因此特殊防卫权不能被滥用,以免发生更严重的暴力犯罪。

第二种观点认为,这四项是指具体的犯罪行为,既包括构成这四种罪名的犯罪,又包括以这四种手段所实施的具体犯罪行为。因为,从本条款的立法技术来看,其前面的“行凶”不是具体的罪名,此处也不应解释为具体的罪名,应该为罪名与手段的结合。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在此应对这四项作广义的理解,解释为罪名与手段的结合,并应对其进行具体的分析。

首先,“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包括以这四种具体犯罪罪名定罪的存在着两种以上犯罪行为的情形。这其中包括一些特殊情况,一是刑法学上所称的转化犯情形。现行刑法上主要有以下情形:

(1)第269条规定的犯盗窃、诈骗、抢夺罪,为窝藏赃物、抗拒抓捕或者毁灭罪证而当场使用暴力或者以暴力相威胁的,以抢劫罪论。

(2)第267条第2款规定的使用凶器进行抢夺的,以抢劫罪论。

(3)第238条第3款规定的使用暴力非法拘禁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论。

(4)第241条第2款规定的强行与收买的妇女发生性关系的以强奸罪论

(5)第248条规定的虐待被监管人员致人死亡以故意杀人罪论。

以上五种情形是我国现行刑法规定的转化为这四种犯罪的主要情形。对这五种转化犯可以进行特殊防卫。除了以上所说的转化犯的情形外,还有一种特殊情形可以实施特殊防卫,即根据刑法的立法可以推定为这几种罪名的情形,如《刑法》第236条第2款规定:“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此款规定的奸淫幼女罪是作为强奸罪的一种特殊情形,也应认为可以实施特殊防卫权。①

其次,“杀人、抢劫、强奸、绑架”还可以指以这四种手段所实施的触犯其他具体罪名的犯罪。具体而言,“杀人”不仅指通常意义的杀人,还包括当面采取放火、爆炸等暴力手段实施杀人的行为。“抢劫”也应从广义上理解,不仅包括侵犯财产罪中的抢劫罪,还应包括犯罪对象是特殊物品、违禁品的抢劫,如《刑法》第127条

第2款规定的抢劫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第121条规定的劫持航空器罪,第122条规定的劫持船只、汽车罪。“绑架”不仅指第239条规定的绑架罪,还包括以绑架为手段实施的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如第240条第1款规定的“以出卖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绑架妇女、儿童”的行为,虽然应当认定为绑架妇女、儿童罪,但从犯罪手段上看,他是以绑架的方式实施的,是一种特殊的绑架犯罪,① 参见王作富、阮方民:《关于新刑法中特别防卫权规定的研究》,载于《中国法学》1998年第5期。

应当允许实行特殊防卫。

2.“杀人、抢劫、强奸、绑架”是否有暴力程度的限制

对此,学界存在存在一定的争议。有学者认为,该条的“杀人、抢劫、强奸等是一个统称,不分使用暴力方法或非暴力方法”,只要犯罪人实施这几种犯罪,防卫人都可行使特殊防卫权。另有学者认为,特殊防卫权只能适用于使用暴力方法且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上述犯罪。①

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首先,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刑法条文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既然后边有“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那么前面所述的几种犯罪也应属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其次,在司法实践中,也存在大量以非暴力方法实施这四项犯罪的情形,如“杀人”中的投毒杀人等,事实上根本不存在防卫的时间,更谈不上特殊防卫;“抢劫”和“强奸”中采取胁迫或麻醉、灌酒、利用失去知觉不知反抗等非暴力方法实施的不应实行特殊防卫。总之,在判定是否可以实行正当防卫时,应当以暴力犯罪来严格界定和限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犯罪。

(三)对“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理解与适用

笔者认为,刑法中之所以规定“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主要是考虑到立法者不可能完全通过列举的方式穷尽所有的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故而采用“列举式”与“概括式”并用的立法模式。这种立法模式为我国刑事立法所广泛采用,既保持了必要的弹性和灵活性,又有较强的概括性。但是,现实往往会和立法者的初衷相违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会出现,强行将某种犯罪解释为“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进行特殊防卫,从而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特殊防卫权的滥用,引发更严重的犯罪。因此,笔者认为,有必要对“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作一定的限制解释,以免特殊防卫权遭到不当的滥用,为某些不法分子所利用。

1.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分析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应该是一个总括性的限制,“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也都应该受此限制。因为,只有处于这种严重的暴力性、破坏性和紧迫性的危险下,法律才允许防卫人对其行为后果不负刑事责任。

(1)严重。是指暴力侵害对人身安全的危害程度,是一个比较模糊的概念,但究竟危害到何种程度才属严重,司法实践中没有统一的认定标准。笔者在此也很难给出一个明确的标准,在认定某侵害行为是否达到严重的标准时,应当结合案发时的具体情况,从案发时的周围环境、侵害行为是否有现实的或者迫切的危害,防卫人是否迫不得已才实施特殊防卫等方面综合判定。这就需要司法人员有一定的实践经验与理论知识,在正确理解特殊防卫权的理论基础之上,综合加以评价。

(2)危及人身安全。对于“人身安全”的具体范围,目前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认识存在较大分歧。最广义说认为,人身安全包括生命、健康、自由、性、荣誉等方面的安全。广义说认为,人身安全仅指生命、健康、行动自由和性权利的安全。狭义说认为,人身安全仅指生命和健康安全。②笔者认为,人身安全应包括生命、健康和性自由权。荣誉权的价值与生命、健康、性自由权相差甚远,对荣誉权的侵害还达不到严重暴力犯罪的程度。行动自由权存在一定争议。笔者认为行动自由权的价①

② 参见卢勤忠:《无限防卫权与刑事立法思想的误区》,载于《法学评论》1998年第4期。 张明楷、黎宏、周光权:《刑法新问题探究》,清华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90页。

篇二:特种部队实战——防短刀技术

特种部队实战——防短刀技术

时间: 2006-05-30 - 分类: 军警格斗 - 作者: - 出处: -

作者:刘献忠

特种部队防短刀技术是指特种部队的作战队员徒手与持刀之敌格斗时所使用的技术动作。短刀通常指匕首,具有单手持握、使用灵活、杀伤力大等特点,一旦被刺 中,危险性很大。因此,在近身格斗中它的威力一直令人不敢小视,而各国军方都把它作为特种部队作战队员和特工随身携带的防身武器,对匕首的使用训练也一直 沿续至今。匕首虽然可怕,但只要掌握其规律,经过严格的训练,一定能快速、准确地制服持刀之敌。与持刀之敌相对抗时,具体要把握好以下原则:

一、头脑冷静,反应敏捷,正确判断匕首刺杀的部位和路线

与持刀之敌对抗,首先要过“心理”关,精神上绝对不能过度紧张,要排除一切干扰,将思想集中到“防刀”上来。犹豫、恐惧、紧张等心理状态都要统统克 服掉,要达到冷静、从容、勇敢、果断的心态,这样才能使你反应敏捷,动作准确。对于匕首刺杀的部位和所经过的路线要在瞬间作出准确判断。一般都是根据敌人 持刀的方法来进行判断,如敌采用正握刀的方法,基本上会向上刺杀我头部或反刺我胸、腹部;如敌采用反握刀的方法,基本上会直接刺刹我胸、头部或由下后上挑 刺我腹部。在此方面的判断要绝对准确,不能有半点失误,一旦判断失误,又使用错误的防刀动作,后果将是致命的。

二、准确把握运用动作的时机,以后发制人为主

面对已经持刀成准备格斗姿势的敌人,有两个最佳使用防刀动作的时机:一是敌人攻击前进行习惯性的预摆时;二是敌匕首攻击落空,正准确抽回进行第二次 攻击,手臂处于伸直或半伸直状态时。而匕首正处于最佳的攻击速度、力度、距离、方向时,是绝对不能使用动作的。另外值得注意的一点是,面对持刀警戒之敌, 一般不实施主动攻击,采取“彼不动,我不动;彼一动,我先动”的原则。

三、正确选择防刀方式,把握好关键动作的运用

制服持刀之敌的方式有很多种,有的采取在躲闪的同时,以单纯的击打技术来制服持刀之敌,强调的是快速、连续、击打要害部位,使用这种方式进行防刀, 对拳、脚的协调性、速度、力量都有很高的要求,由于难度较大,使用这种方式进行防刀的占少数。另一种方式应用的比较广泛,就是首先控制敌人的持刀手腕 (臂),然后再使用踢、打、摔等技术将敌制服,这是一种比较保险的防刀方式,因为一旦有效地控制了敌人的持刀手腕(臂),就等于控制了匕首,使匕首失去了 作用,不会被匕首刺中。接下来就可以稳妥地使用各种技术,彻底将敌制服。而要有效地控制敌人的持刀手腕,抓、拧(手腕、臂)是两个关键动作,建议在拧敌手 腕(臂)前尽量使用双手抓敌手腕(臂),这样可以在局部的力量对比

上,形成一对二的绝对优势,从而提高动作完成的成功率,即使在需要使用单手进行抓、拧敌 手腕(臂)的时候,也要避其锋芒,借力使力,化、打结合。 防直刺:敌右手持刀向前直刺我胸部(图1)

制敌动作1

动作要领:左脚向左侧上步闪身的同时,以左小臂向右侧格挡敌臂(图2),右拳猛击敌面部(图3),乘敌身体后仰之际,右脚猛踢敌腹,将敌制服(图4)。 动作要求:击打位置准确、连贯。

制敌动作2

动作要领:左脚向右前上步闪身,左手挡、抓敌右手腕(图5),右脚猛踢敌裆(图6),乘敌弯腰之际,右手拍抓敌右肘关节(图7),右脚向右前方上步的同 时,右手拉敌肘关节,左手向前推敌手腕(图8),别臂制敌(图9)。 动作要求:身体不能向后躲闪。

制敌动作3

动作要领:左脚向左前上步闪身的同时,右手挡、抓敌右手腕(图10),右手用力拉敌臂,右脚猛踢敌裆(图11),右脚落地成右弓步,以左小臂猛砸敌右肘关 节,将敌制服(图12)。

动作要求:踢裆位置准确。

制敌动作4

动作要领:左手挡、抓敌手腕(图13),向外拧敌手腕,使敌手心向上(图14),右手推敌右手背,反敌腕关节,左脚向后撤步(图15),双手用力向后拉敌 右手腕,将敌拉倒(图16),右脚踢头,将敌制服(图17)。

动作要求:推敌手背动作要快,不能给敌反击的机会。

防下刺:敌右手持刀由下向上挑刺我腹部(图18)。制敌动作1

动作要领:左脚向右侧上步闪身的同时,以左小臂向外格挡敌持刀手腕(图19),右脚踢敌裆部(图20),乘敌弯腰之际,右拳用力向下砸敌右关节(图 21),顺势双手协力将敌臂别于背后并按倒在地(图22),右膝猛跪敌头,将敌制服(图23)。

动作要求:别臂制敌动作要确实。

制敌动作2

动作要领:左脚向左前上步闪身的同时,右手抓敌手腕(图24

),以小臂用力

向右侧击打敌右肘,反敌肘关节(图25)。

动作要求:左手推敌肘关节要迅速,爆发力要强。

制敌动作3

动作要领:左脚向右前上步闪身的同时,以左小臂向外格挡敌持刀手腕(同图

19),右手抓敌右肩向后拉,右膝猛顶敌裆部(图26)。

动作要求:顶裆要用力。

制敌动作4

动作要领:左掌在上、右掌在下,双掌交叉向下挡敌持刀手腕(图27),双手抓敌手腕(图28),双手协力向上拧(图29),右腿向前抬起,置于敌左腿膝关 节内侧(图30),向左后转体的同时,双手用力向后拉敌右手,以右脚跟部向右侧猛绊敌左腿膝关节,将敌摔倒(图31,以下图示见外插)(图32),右膝跪 敌腹的同时,右拳猛击敌面部,将敌制服(图33)。

动作要求:拉敌右手、转体、绊腿要同时进行。

篇三:特殊消防系统

特殊消防简介

特殊消防系统就是我们经常说的自动报警灭火系统,它由以下三个子系统组成:

一、 自动喷水系统

二、 水喷雾灭火系统

三、 气体和泡沫灭火系统

其中每个子系统都由以下许多小的子系统组成:

1: 喷水灭火系统主要包括湿式自动喷水系统、预作用自动喷水系统、雨淋系统;和水幕系统

其中?湿式自动喷水系统

系统组成由蝶阀,过滤器,信号蝶阀,湿式报警阀,闭式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组成。

?预作用自动喷水系统

系统组成:蝶阀,过滤器,信号蝶阀,预作用阀,闭式喷头,末端试水装置,电磁阀,自动排气阀,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此系统作用是用于怕有水渍损失的场所,有双保险操作。

?雨淋系统

系统组成:蝶阀,过滤器,信号蝶阀,雨淋阀,开式喷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此系统主要应用于火灾蔓延速度快的场所。

④水幕系统

系统组成:蝶阀,过滤器,信号蝶阀,雨淋阀,开式喷头,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系统作用:在栈桥与转运站接口形成水隔断,火灾不会在蔓延到其它防护区。

2:水喷雾灭火系统

主要包括蝶阀、过滤器、信号蝶阀、雨淋阀、高速水雾喷头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系统作用:保护润滑油箱等可燃液体,不易引起飞溅,保护变压器,不会导电。

3:(1)气体灭火系统主要包括烟烙尽气体灭火系统和二氧化碳气体灭火系统。

(2)泡沫灭火系统

A厂特殊消防系统概况

A厂特殊消防系统主要包括自动喷水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烟烙尽灭火系统及泡沫灭火系统。其中主要灭火、控制设备包括特殊消防控制主机14台, DV-1雨淋阀102套,泡沫灭火系统一套,烟烙尽灭火系统5套。

全厂特殊消防系统网络采用环形链接,主要包括NCA控制主机 1台,主要用于全厂特殊消防系统信息的集中显示和控制。NFS-3030控制主机6台,主要用于对应保护区内的报警显示、联动控制作用等。NFS-640控制主机4台,主要用于集控楼和各电控楼内的气体保护区域。LCD-160主机1台及RP-1002主机2台,主要用于升压站及除尘电控楼的消防信系显示、控制。

NFS-3030简介

NFS-3030是一个大容量智能火灾报警控制器, NFS-3030的模块化设计可按每一个项目需求而配置,所以它在实际应用中是最理想的选择。NFS-3030具有1到10个信号回路(SLC) ,最大3180个智能可编址器件。

火灾信息对人员疏散是非常重要的,NFS-3030提供了640字符LCD大屏幕显示,用来向操作人员显示关于火警位置、火灾进展和疏散等重要信息。 NFS-3030主机还可以挂载包括单声道或多声道通话线路、对讲电话;LED、LCD或计算机图文系统;报警和集成网络系统;先进的恶劣环境探测器和其它辅助选项。

NFS-640简介

NFS-640主机可以作为独立的小型或大型的控制器,也可作为大型网络系统的一部分,从而可以满足各种实际应用的需求。

NFS-640采用模块化设计,可按每一个项目需求而配置。它即可以配置很少的设备满足小型应用的需要,也可配置满足校园和公路项目的需要,它还可连接各种外设满足实际需要。

雨淋系统简介

全厂雨淋系统主要以DV-1型为主,主要分布于汽机、锅炉侧及各输煤装运站内。

雨淋系统的控制方式具有三种:湿式导管、干式导管和电磁阀驱动,它们分别适合于不同的场合,雨淋阀组工作原理为由隔膜将阀隔开为压力腔和供水腔,由于上下受水作用面积和重力的差异,实现良好的密封关闭。当发生火警时,由于火灾探测器发出信号,开启隔膜雨淋阀上的电磁阀,或作感温信号用的闭式喷头遇热炸开,(也可手动打开快开球阀)使压力腔的水快速排出,泄压后,阀瓣下部供水腔的压力迅速推起阀瓣,进入系统管网喷水灭火。同时流入报警管路,

使水力警铃发出报警声,和接通压力开关,给控制主机发出火警信号。

泡沫系统简介

厂区油罐区内配置泡沫灭火系统一套,主要用于保护燃料区域内的储油罐。 其主要驱动方式分为电动和手动操作。其通过消防水压力把泡沫液挤入混合器内与消防水混合,然后经过泡沫发生器后形成泡沫覆盖在燃油表面达到灭火的效果。

烟烙尽系统简介

A厂共有烟烙尽钢瓶间5处,分别位于集控楼和其它电气楼中。

烟烙尽气体灭火系统的气体组成:52%N2,40%Ar, 8%CO2 ,它是通过降低空

气中的氧气的含量,达到不能支持燃烧,从而扑灭火灾。同时适度地提高空气中二氧化碳的浓度,刺激人体加强呼吸,提高人体有效的用氧能力。烟烙尽气体是自然存在的三种气体组成的混合气体,它在喷施时不会形成浓雾遮挡人的逃生路线。另外它还有以下特点:?灭火速度快;?它的比重与空气相当,灭火后在保护区域能够保证较长时间的浸渍时间;?在高温下不会分解,不产生有毒害作用的气体,④对设备没有危害对人员没有伤害

适用场所:保护电子计算机房,电子数字加工,通讯机房,绝对清洁室,控制室,记录储存库,文化遗产室,器械测试室,变压/开关齿轮室等,对于有人工作的场所尤其适用。

为了确保机组的可靠运行,我方已在于原来基础之上加强如下措施:

(1)增配人员加大巡检力度

(2)实施区域专人责任制

(3)对每天的巡检情况及故障处理情况进行汇总报告,对大的故障或缺陷由组长带队处理

(4)每周对汇总的故障处理情况结合实际进行归类、讲解,增强每个班组成员的理论知识和实际操作能力的培养

目前存在的风险及应对策略

(1)高温天气容易使被保护设备温度升高,从而使的设备周围或从管道上穿过的感温温电缆发生误报的几率增加。

(2)夏季的梅雨天气容易造成室外模块箱进水,使模块损坏或设备短路发生误报或误喷。

鉴于以上情况我方除每天加强巡检力度外,对设备周围的感温电缆进行检查,对松动搭在设备或管道上的部分及时进行加固,其次,对室外的模块箱的防水情况进行检查,对防水不合格的模块箱及时进行维护处理,对模块箱内的穿线管进行及时封堵,尽可能的减少设备故障几率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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