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费论文网 首页

常熟劳动保障网上

时间:2018-11-09 10:49 来源:免费论文网

篇一:常熟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制度

常熟市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制度

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施就业优先战略,为加强城乡公共就业服务水平,积极提高城乡就业质量,努力实现充分就业,促进社会和谐,根据我市具体情况,特制定我市基层(社区、行政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工作制度。

一、岗位责任制

为切实贯彻落实各项就业政策,规范城乡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切实做好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工作,基层劳动保障协理员实行岗位责任制。

1、开展本社区(村)的各项就业创业政策的宣传、咨询工作。

2、开展本社区(村)劳动者的就业、失业登记工作,建立和完善劳动者的基本信息库,动态掌握失业人员就业创业意向等情况。

3、宣传各项就业创业工作信息、招聘会信息、职介信息、青年见习信息、创业孵化基地信息等,组织失业人员应聘,开展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培训推介等工作,帮助失业人员实现就业,鼓励通过创业实现就业。

4、建立创业扶持和就业援助工作机制,认真做好失业人员,特别是就业困难人员、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

业的被征地农民等特殊群体的援助服务工作,建立定期走访机制,并建立援助服务工作台帐,积极帮扶困难群体实现就业。

5、认真做好“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的就业援助工作,并建立工作台帐,确保月内至少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实现动态清零。

6、开展青年见习申请登记工作,做好登记台帐,做好青年见习报名反馈登记工作,收集见习报名回执,做好信息记录,并及时录入信息系统。

7、做好小额担保贷款、创业补贴、税收减免、社保补贴等一系列的就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宣传和咨询工作,做好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社保补贴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创业补贴申请等扶持政策享受的初审、核对工作。

8、积极参加劳动保障协理员联谊活动和上级部门组织的其他活动。

9、按月定期对辖区内的就业情况进行自我考评,发现问题,制定改进措施,积极整改。

10、认真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二、服务承诺制

为进一步优化公共就业服务职能,提高公共就业服务水平和公众满意程度,提高协理员工作效能,塑造“专业、规范、务实、高效”的就业服务形象,社区(村)劳动保障协理员对所提供的服务内容、办事程序、办理期限等方面实行服务承诺制。

1、信息宣传服务承诺。

在就业创业政策、优惠扶持政策、就业创业工作信息、招聘会信息、职介信息、青年见习信息、创业孵化基地信息等宣传工作上,承诺做到及时、准确、有效、全面地宣传。

2、职业介绍服务承诺。

对辖区内有就业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登记失业人员承诺提供至少三次有效职业介绍服务。失业人员对工作不挑不捡的,承诺及时援助其实现就业。

3、就业援助服务承诺。

对辖区内的就业困难人员、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登记失业的被征地农民等特殊群体承诺提供就业援助服务,定期上门走访,及时援助其实现就业。“城镇零就业家庭”、“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承诺月内至少援助一人实现比较稳定的就业。

4、政策享受服务承诺。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社保补贴申请、小额担保贷款申请、创业补贴申请等扶持政策享受的初审、核对工作,全面、准确公开办事程序,承诺办理期限,做到及时办结,并告知相关办事人员。

5、其他事务服务承诺。

对于开展职业指导、培训推荐、见习申请、劳动保障其他事务服务、投诉处理等事务,承诺及时办理、处理,告知相关人员,确保服务对象答应和满意。

6、违诺处理。

对协理员违反服务承诺制,引起服务对象不满,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给予严肃批评、扣发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三、限时办结制

为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劳动保障协理员受理日常业务工作实行限时办结制。

1、《就业失业登记证》业务。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受理、初审、送办、发放、换发、补发、告知等工作。

2、就业失业登记业务。

自受理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完成就业登记和失业登记,并录入信息系统。

3、就业困难人员认定业务。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初审和送办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结果反馈。

4、灵活就业参保业务。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灵活就业人员个体参保办理手续、个体参保减员手续。

5、小额担保贷款申请业务。

自受理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初审和送办工作,30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结果反馈。

6、违规处理。

对协理员违反限时办结制,引起服务对象不满,经查证属实的,将按照有关制度规定给予严肃批评、扣发奖金、取消“评先评优”资格等处理。

篇二:空白常熟市户籍人员异地参保社会保险认证书

身份证号码:

在(省、市、区、县、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证号码为: ,缴费时间:从年 月日至月日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此证明。

异地社会保险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在(省、市、区、县、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社会保险证号码为: ,缴费时间:从年 月日至月日缴纳社会保险费。 特此证明。

异地社会保险机构(盖章): 年 月 日

篇三:苏州常熟生育保险

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间生育费用负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原劳动部《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江苏省城镇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苏州市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各类企业(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

第三条 生育保险按属地原则实施,生育保险费用实行社会统筹。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根据“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原则筹集。用人单位按职工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建立生育保险基金。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缴纳生育保险费,按照财政部门规定的渠道列支。生育保险费的征收、缴纳、管理,按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全市统筹。生育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及其增值免收税费。生育保险基金的监督和管理,依照国家和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使用,实行财务预、决算制度,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作出年度报告,并接受同级财政、审计部门监督。

第七条 劳动保障部门是本市生育保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业务,负责生育保险基金的征收、支付和管理。

第八条 财政、卫生、税务、物价、人口计生等部门要积极配合生育保险的组织实施工作。

第九条 生育保险医疗服务实行定点管理。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定点医疗机构、定点妇幼保健机构、定点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的资格由劳动保障部门会同卫生、人口计生部门确定。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签订协议,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生育保险定点服务机构应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服务范围和由物价部门核准的收费项目及标准。

第十条 参加生育保险并连续缴费满六个月的职工(不包括补缴),在符合国家、省、苏州市计划生育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可享受本办法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 ~~~~~~~~~必须连续缴满六个月才可享受

第十一条 女职工生育时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及围产期检查费用(以下简称生育医疗费),由用人单位按规定报销。生育保险基金对用人单位给予定额补贴。

女职工正常分娩,生育保险基金定额补贴2500元;难产(含剖腹产、多胞胎生育)生育保险基金定额补贴4800元。(在常熟市报上曾看到过可能会在4月份后下调至4000元)计划内生育的死胎引产(7个月以上)参照正常分娩给予补贴。

随着生育医疗费的增长,上述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适时调整。

第十二条 女职工生育或流产按照法律、法规规定享受产假,产假期间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给生育津贴。

生育保险基金对用人单位按以下办法给予补偿:生育津贴补偿计发基数为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平均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缴纳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但不满12个月的,月生育津贴补偿计发基数为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目前最低工资标准是750元/月)

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为:顺产3个月;属于晚育人员可增加1个月,难产在顺产标准基础上增加半个月;多胞胎每多一个在难产标准基础上增加半个月。

第十三条 女职工妊娠28周至产后56天内,患有符合国家劳动保障部确定的病种目录的妊娠综合症和分娩并发症,所发生的符合本市基本医疗保险药品、诊疗、服务设施目录的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这个有些人以为是拿不到的,好多都没有利用好 )

第十四条 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失业后,在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产,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其给予生育医疗费定额补贴。 第十五条 对参加生育保险并符合第十条规定的男职工,其配偶按有关政策未列入职工生育保险范围,不能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的,生育医疗费按本办法第十一条所规定标准的50%由生育保险基金给予补贴。

第十六条 参加生育保险职工的计划生育手术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与计划生育无关的费用不予支付。计划生育手术费是指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复通手术所发生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手术费实行限额报支,具体结付标准,由劳动保障部门另行公布。

第十七条 女职工在生育或流产后的6个月内,由所在单位填报《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请表(一)》,并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一孩服务证》、《出院记录》等资料,流产的需附医院出具的医学证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领取失业救济金期间生育的女职工在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除提供上款相关资料外,还需提供《就业登记证》。

第十八条 生育女职工符合妊娠综合症或分娩并发症的情形的,申领生育保险医疗待遇时,填写《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二)》,并须提供原始的《出院记录》、《检查报告书》、发票、用药明细清单等完整的医疗资料。

第十九条 符合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男职工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时,由男方所在单位填写《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一)》,并附《结婚证》、《一孩服务证》、《出院记录》、生育医疗费发票、男方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配偶身份证复印件及配偶按政策无法享受生育待遇的证明,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手续。

第二十条 职工本人或所在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销计划生育手术费时,填写《常熟市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表(二)》,并提供就诊医疗资料、发票及明细单。 第二十一条 女职工领取《一孩服务证》后,因主观因素流产的,不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到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第二十二条 职工及其家属、用人单位虚报、冒领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追回全部虚报、冒领金额。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并追究用人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医疗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有关规定出具虚假证明或伪造医疗资料的,劳动保障部门可根据情节轻重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致使生育保险基金流失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追回流失的生育保险基金,并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常熟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关于拟转市劳动局拟订的〈常熟

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1994]2号)和《关于印发〈常熟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常政发[1998]10号)同时废止。

—————————————————————————————————— 自05年出行至今并没有出更新的规定,所以目前仍以以上方法施行的

下面举个例子:

假设你在参保单位连续缴费满1年,单位缴费基数为950元,又属于晚育: 那么你的生育保险为:

顺产的:产假工资3个月+晚育1个月=4月X950元/月=3800元,加上生育费用2500元,一共为6300元;

剖腹产的:产假工资3个月+晚育1个月+难产0.5个月=4.5月X950元/月=4275元,加上生育费用4800元,一共为9075元;

如果没有连序缴满1年但满6个月的,只要把缴费基数换成全市最低工资标准750元就可以了。

以上只要知道自己的缴费基数和最少缴费月数便能计算出你所能拿到的生育费用! 以上解释,纯属工作经验之谈,关专业人业,仅供参考!

相关网站:

/retype/zoom/332e7a828762caaedd33d4ae?pn=5&x=0&y=0&raww=560&rawh=294&o=png_6_0_0_135_111_729_531_892.979_1262.879&type=pic&aimh=251.99999999999997&md5sum=ce19d3799bfbe43d7116264e2ca0b1a7&sign=c86bbcd214&zoom=&png=332-&jpg=0-0" target="_blank">点此查看


常熟劳动保障网上
由:免费论文网互联网用户整理提供,链接地址:
http://m.csmayi.cn/meiwen/12920.html
转载请保留,谢谢!
相关阅读
最近更新
推荐专题